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35:07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中医发〔2006〕11号


各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厅(省)直有关单位、医学高等院校及附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科技质量和水平,推进中医药科技进步,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中医药科技发展及科技项目管理情况,特制订《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是指依据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遵循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立项并组织实施的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定期发布招标指南,面向全省进行招标。招标指南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立项原则,分设攻关项目和普通项目。攻关项目每5年招标一次,普通项目每2年招标一次。

第六条 全省有能力从事中医药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均可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符合项目对申请者所在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的要求;

㈡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科技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㈢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㈣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符合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和要求;

㈡立项依据充分,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及合理的研究方案;

㈢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㈣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预期可取得研究结果;

㈤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㈥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九条 申请者应填写《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由项目申请单位报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省及厅直单位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条 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 “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的范围面向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申请者。项目评审中,优先安排临床疗效确切、技术起点高、应用前景广的中医药临床应用项目及促进中药现代化发展的中药研究项目;适当安排一部分高水平的中医基础理论研究和有中医特色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厅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在立项时可考虑优先安排;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也可以根据特殊需要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审定,确定立项项目。项目可以下设课题,课题管理等同于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在参加项目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㈠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

㈡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相关内容;

㈢坚持回避原则,在涉及自身(或所在单位)利益时,必须主动向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㈣不接触、不收取、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财物和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确定,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并与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签订《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同时,可以授权或委托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㈠组织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㈡划拨《任务书》确定的经费,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㈢审定项目的调整和撤销;

㈣组织项目的鉴定。

第十七条 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㈠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

㈡协同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检查或评估项目执行情况;

㈢按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

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随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提出项目调整、撤销的建议;

㈤协助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进行项目的鉴定。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㈠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㈡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条件,如期匹配项目经费,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㈢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检查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㈣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㈠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约定的目标任务;

㈡负责经费的合理使用;

㈢按规定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㈣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㈤鉴定时提供完整准确的研究报告和原始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㈠项目承担单位每年8月31日前应当向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填写《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各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省及厅直单位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㈡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拨付下一年度经费或调整、撤销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科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验记录、统计资料和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有变更,如研究计划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中医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省中医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应当保持稳定,一般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按下列规定报批或备案:

㈠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的,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可以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届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报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审批。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项目负责人如与原单位协商,原单位不同意由其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则由项目原单位提出申请,报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将项目予以撤销。

㈡项目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等)临时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安排合适人选(项目组中具有较高中医药学术及科研水平的成员)代理,并报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以上,必须及时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报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审批。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备案或审批。

㈢项目参与者应当保持稳定,一般不予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调离等)需变更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原参与者与更换人签字,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中医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省中医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有权决定终止或撤销项目:

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㈡研究内容已落后于国内外同类研究成果水平;

㈢研究技术路线已不可行;

㈣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或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㈤由于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发文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应就终止或撤消项目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总结,经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查后,报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备案。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鉴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届时填写《结题报告》,并通过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提出鉴定申请。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向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提出申请。项目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㈠《结题报告》;

㈡《鉴定申请表》;

㈢项目研究技术资料及反映项目进展的典型照片、图片、图例等;

㈣项目研究的全部原始资料。

第二十七条 省中医管理局收到鉴定申请后,审核有关材料,对符合鉴定条件的项目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鉴定由省中医管理局负责组织和主持。项目鉴定包括会议、书面两种形式。会议鉴定项目为省中医管理局确立的攻关项目;国家级、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室项目;国家及省级科技部门委托省中医管理局鉴定的中医药科技项目;其余项目可采用书面鉴定形式。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负责组织成立项目鉴定专家评审委员会。鉴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7至9位专家组成,按照相关鉴定要求,对通过鉴定的项目,提出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中对项目明确做出“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 “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省内领先水平”“省内先进水平”等综合评价结论。

第三十条 鉴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鉴定:

㈠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㈡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的;

㈢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

㈣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㈤超过《任务书》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得到审批的;

㈥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鉴定的项目,由承担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在半年内可再次提出鉴定申请,如仍未通过鉴定,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山东省中医管理局设立的任何项目。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所在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批准后结题。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省中医管理局有权组织保护、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拨款、地方和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㈠科研业务费;

㈡消耗性实验材料费;

㈢消耗性临床材料费;

㈣仪器设备使用费;

㈤科研协作费。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根据项目《任务书》及年度执行情况评估结果定期拨付专项经费。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经费决算。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有权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直至追回已拨经费。

第四十条 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上报经费决算情况和审计报告,同时退回剩余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及省级科技部门委托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管理的中医药科技项目,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管理按照立项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和完成,促进内江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府发[2007]30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市级部门。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目标制订、实施和监控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确、权责一致。
(二)实事求是原则。目标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与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相衔接,与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三)突出重点原则。突出省政府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事业发展指标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
(四)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对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目标负责,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五)公正有效原则。目标制订、分解、监控、考评和奖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简便易行,确保目标有效实施。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五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分工领导组织全市相关目标的实施。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市长、副市长负责,协助市长、副市长督促、协调有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长为本地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县(区)长按分工对本地第一责任人负责,负责组织本地各项目标的实施。
(三)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六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负责年度目标制订、分解、实施、考评和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承担。
(二)目标责任单位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市级部门,具体承担市政府下达目标的组织实施。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对应的目标管理工作体系。市级各部门要落实专门科(室)和指定专人负责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订与下达
第七条 制订目标的依据。根据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当年度中心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并结合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市级各部门主要职能和业务工作制订当年度工作目标。
第八条 目标的分类及内容。
(一)县(区)政务目标分为综合目标、惠民目标、单项目标、重点督办事项4大类。综合目标为当年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分解指标。惠民目标为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度为民惠民具体事项。单项目标为省、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度重要专项工作。重点督办事项为省、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度重点跟踪落实的工作事项。
(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由职能工作目标和共同目标构成。职能工作目标为各部门按照职能设置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主要业务目标。共同目标为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以及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目标。
第九条 目标的制订与下达。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每年1月底前,市级部门要制订出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草案)报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涉及其它部门工作职能的,应及时协商,明确主、协办单位责任。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按照年初省政府下达的政务目标、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市政府全体会和相关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奋斗)目标,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当年度市政府主要工作目标和各县(区)政务目标初步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并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分解下达各部门工作目标。
第四章 目标分解与实施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逐级量化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并于市政府目标下达后1个月内将分解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 目标的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负责抓好市政府下达目标的组织实施,随时掌握分析目标执行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须于当年9月2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进行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三条 目标的监控。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全市目标执行全过程进行跟踪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并及时通报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与考评。
(一)定期检查。各县(区)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各部门每月5日前将目标执行进度情况网上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
(二)半年自查。各县(区)于7月15日前,各部门于7月5日前对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市统计局进行核实,于7月20日前综合全市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
(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5日前,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对上年度惠民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惠民行动办公室;1月20日前,各县(区)、各部门对上年度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会同市人大、市政协专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区)、各部门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集中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考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县(区)政务目标。
1、综合目标。基本分值为70分。完成各项目标得该项基本分。超额完成目标加分:绝对值每增长1%,加该项基本分的10%,相对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该项基本分的9%,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的20%。未完成目标减分:绝对值每下降1%,减该项基本分的10%,相对值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该项基本分的9%。未完成该项目标40%的不得分并按该项基本分的10%倒扣。
2、惠民目标。每项基本分1分。各小项基本分按小项总数平均分配,各小项得分之和为该项得分。各小项完成目标100%至130%以上(含)按该小项基本分的100%至130%计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并按该小项基本分倒扣。
3、重点督办目标。每项基本分1分。各小项基本分按小项总数平均分配,各小项得分之和为该项得分。各小项完成目标100%至120%以上(含)按该小项基本分的100%至120%计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并按该小项基本分倒扣。
4、单项目标。①完成目标的不加分、不减分。②完成目标列前三名的分别按0.8分、0.5分、0.2分进行加分。③未完成目标的按比例扣减,但每项减分不超过1分。
5、贡献得分。以市政府当年确定的全市几项主要经济指标分县(区)实际完成数占全市总量的比重,计算各县(区)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撑和贡献作用。即:县(区)各分项目标得分=当年完成数÷全市总额×每项基本分值3-5分。几个分项目标得分之和即为各县(区)贡献得分。
(二)部门工作目标。
1、职能工作目标。基本分值为80分。①定量目标(数量化指标)。完成目标的得该项基本分。超额完成目标加分:绝对值每增长1%,加该项基本分的15%,相对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该项基本分的14%。各项目标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的20%,惠民目标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的30%。未完成目标减分:绝对值每下降1%,减该项基本分的15%,相对值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该项基本分的14%,未完成该项目标40%的不得分并按该项基本分的10%倒扣。未完成惠民目标不得分并按该项基本分倒扣。②定性目标(未量化指标)。一类(完成目标突出的)加该项基本分的20%;二类(完成任务比较突出的)加该项基本分的10%;三类(完成目标)不加分、不减分;四类(有一般性差距的)减该项基本分的10%;五类(有明显差距的)减该项基本分的20%;六类(有严重失误的)为0分;七类(发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从总分中酌情扣分。③主要经济指标加权计分。将当年度省政府下达内江的几项主要经济指标与所有市级部门挂钩,以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实行加权计分。若超额完成的指标省政府考评给予内江加分的,市级经济部门按加分部分的加权平均值、非经济部门按加分部分加权平均值的50%进行加分。若未完成的指标省政府考评被减分的,市级经济部门按每项减分值、非经济部门按每项减分值的50%进行减分。
2、共同目标。基本分值为20分。对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稳定、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应的考评办法计分。
3、单项目标。比照本条第(一)款第4点的规定计分。
(三)效能目标。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市效能办依据《内江市机关作风效能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评分,并计入各县(区)和部门年度目标考评总分。效能目标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扣减分数下不保底。
(四)协办目标。对当年度市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中需要相关县(区)和部门协办的项目,若主办的市级部门超额完成目标有加分的,协办县(区)和部门按加分部分的20%加分。若主办部门未完成目标被扣分的,对协办不力的县(区)和部门,由主办部门提名,经核实并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审定后与主办部门同等扣分。
(五)获奖加分。一类: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或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加计2分,表彰等级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2、1.5、1分。二类:获得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全面性工作,或受到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以及对内江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加计1.5分。三类: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单项工作的加计1分,表彰等级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0.8、0.5分。四类:经国家各部委(局)授权由国家各部委(局)办公厅表彰,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或单位主要业务工作获得省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计0.8分,表彰等级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8、0.5、0.3分。五类:单位年度工作有重大突破的加计0.5分。六类: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认可的加计0.2分。各单位对所获奖事项要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并以年度内表彰时间为准,同一类型按最高级别奖励加分。市级部门的获奖加分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核定,县(区)的获奖加分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定。获奖加分计入年度目标考评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对完成市委、市政府急、难、险、重任务成效突出的,另行给予特别的奖励和加分。
(六)受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否定性批示的,每次扣2分;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或受到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否定性批示的,每次扣1.5分;经国家各部委(局)授权由国家各部委(局)办公厅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8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被中央、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查有实据的,每次扣1-5分。当年内被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达到3次的县(区)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考评列为不达标单位。
(七)其它扣分。
1、对当年经各县(区)和市级部门请示由市政府批准已作调整的目标,仍未完成的该项目标不得分。
2、凡各县(区)和市级部门未完成当年所承担的省级目标,除该项目标按规定扣分外,未影响全市完成该项目标的,按该项目标基本分的3倍加重扣分,造成全市未完成该项目标的,按该项目标基本分的5倍加重扣分,并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和情况说明。
3、政务督办、办理工作、公文处理、应急管理等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对各承办单位的阶段统计情况进行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从各县(区)和市级部门目标考评总分中扣除,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①政务督办。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按时限办理但不符合工作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②办理工作。对耽误办理时间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承诺事项未落实的,每发生一次扣0.4分;对办理答复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又未再次办理和答复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不符合办理基本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③公文处理。不按时处理又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对不符合公文运转程序、公文格式、公文内容及文字、印制出现重大差错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④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内江市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对各县(区)和市级部门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和惠民目标有1项未完成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县(区)降低一个获奖等次,市级部门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县(区)和市级部门未完成所承担的惠民目标达到2项的,年度目标考评列为不达标单位。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审定程序。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汇总各考核组的考评意见,按考评得分排位和30%—40%的先进比例,提出市级部门年度目标综合考评结果和先进等次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将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先进单位、目标管理先进责任人和先进个人报市委审定。对各县(区)政务目标考评得分以及获奖和贡献加分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提交市委办公室汇总。年度目标考核的界定分值为100分,未达到100分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确定为不达标单位。
第十七条 奖惩办法。对各县(区)和市级部门当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分为先进单位(一、二、三等奖)、完成目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对完成年度目标先进单位、目标管理先进责任人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其中,被评为目标考评先进单位的市级部门,当年人均目标奖一等奖可加发20%、二等奖可加发15%、三等奖可加发10%,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可增加5%;对年度考评不达标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该县(区)领导班子成员年度人均目标奖,扣发该市级部门年度人均目标奖,减少该部门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3%,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效能责任;对获得年度目标考评先进单位和年度考评不达标的中省垂管单位,由市政府书面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年度目标考评总分中扣减2-5分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2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

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

  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八日)

  2004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四平市开展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受到了国家的肯定和当地群众的好评,在全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近日,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确定我省以省为单位纳入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范围。为确保扩大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确保扩大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在农村开展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农村工作的高度重视,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推动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步解决、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措施、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广泛开展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按照中宣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广泛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活动的通知》(国人口发〔2005〕23号)要求,加强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和基层宣传。要认真开展好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百日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晓率。

  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范围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执行吉人口字〔2005〕13号),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安排专项资金,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按照国家要求,以省为单位扩大试点的省份,2005年最多只能扩大到90%的目标人群,2006年全部推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全省县(市)和部分城区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各类开发区2005年暂不纳入试点,这些开发区可由当地自行安排试点。

  三、切实加强奖励扶助资金管理,抓好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即将出台的《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坚持奖励扶助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全面开展试点的县(市),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州、县(市)四级财政按50%、30%、10%、10%(延边州为80%、12%、4%、4%)的比例共同负担。自行试点开发区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30%,其余70%的经费由市、开发区解决(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2006年全部推开时,按规定比例承担。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奖励扶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按规定的承担比例落实好各级应配套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上级补助资金、本级配套资金和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对奖励扶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时将奖励扶助资金拨付到发放机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准确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和数据资料。各级农村信用社要规范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程序,按规定程序设置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保证发放渠道畅通,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建立起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管理运行机制。要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按照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形成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对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工作要负全责,对奖励扶助资金进行全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各级监察部门要实行群众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过程中各种举报案件线索进行收集、分析和查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人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并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

  要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层层公示、群众举报、见面座谈、行风测评、计生协会民主参与等形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试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资金不落实、资金管理使用等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取消试点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