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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40:22  浏览:8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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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前一阶段,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决定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为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确保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深入有序开展,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组织实施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务院作出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大决策,是基于对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科学分析和正确判断,是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去年部署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把住土地供应关、有效控制投资规模的要求,在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主要包括去年以来土地占用、土地审批、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征地补偿与安置、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等6个方面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工作出发,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协调,相互衔接,整体推进。
  三、对照政策,落实整改。各地在治理整顿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坚持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对国务院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国务院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处理。对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上级有关部门有关规定处理。这次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时间,按国土资源部方案规定的步骤和进度要求抓紧完成。各市要于今年6月20日前上报“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于今年10月10日前上报其他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四、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由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进行不定期的督导,确保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
  (2004年5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关于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去年国务院部署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在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有关工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一)坚决贯彻。要坚决贯彻执行《紧急通知》的六条要求,做好六个方面的治理整顿。在治理整顿期间,严格执行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等“三个暂停”的规定。
  (二)搞好结合。要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相结合,把《紧急通知》要求的六项治理整顿内容与正在进行的治理整顿和已经部署过的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统筹协调,搞好衔接。
  (三)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住土地供给闸门,有效控制投资规模的要求,在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
  (四)明确责任。治理整顿工作由省级政府负责,首先认真搞好自查。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督导、抽查和验收中,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各负其责。
  (五)加强督查。各地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及时制定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并认真组织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导,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阶段性验收进行。对已经进行阶段性验收的省份的督导,通过听取汇报来进行。抽查工作,结合专项检查进行。抽查和验收的重点是清理检查工作和整改不力的地方。验收不合格的地方,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继续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直至达到规定的整改要求。
  二、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解
  1.“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由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项目审批情况。
  2.“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结合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组织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进行。
  3.“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
  4.“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负责,按已有的部署进行。
  5.“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负责,按已有的部署进行。
  (二)时间进度
  对“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一个半月内,由省级政府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上,集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于今年6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清理整顿报告,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进行抽查。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原则要求各省(区、市)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并分别向各牵头部门提交报告,由国土资源部综合汇总向国务院报告。
  (三)基本步骤
  在省级政府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进行督导、抽查、验收。
  全面督导。尚未完成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的省份,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结合阶段性检查验收,做好督导工作。已经通过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的省份,通过听取汇报进行督导。
  统筹抽查。已经部署的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按照各自的要求,分别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开展专项抽查时,要对《紧急通知》部署的其他治理整顿工作情况一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综合报告。
  从严验收。在各省(区、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从严验收。验收采取实地验收、汇报验收、书面验收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政策界限
  (一)对《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二)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四、工作要求
  (一)从严要求,保证进度。始终坚持“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保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达到治理整顿目标。
  (二)加强配合,搞好协调。这次治理整顿涉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要继续发挥已经形成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的优势,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完成好深入开展的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三)严格执法,查处案件。继续实行重大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公开曝光”的工作机制,从严从快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坚决执行中央政令,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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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发表联合声明

中国 越南


中越发表联合声明


  12月2日, 应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的邀请,越共中央总书记农德孟于11月30日起对中国进行正式友好访问。中越双方今天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一、应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农德孟于2001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越共中央总书记农德孟举行了会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李瑞环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胡锦涛分别会见了农德孟总书记。双方互相通报了各自党和国家的情况,并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会谈与会见是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

  双方认为,越共中央总书记农德孟对中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次访问是新世纪初两党、两国关系中的重大事件,对加强和深化21世纪中越两党、两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并将对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越南方面高度评价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过去的80年中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并坚信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一定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中国方面高度评价越南共产党和越南人民在过去70多年中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并坚信越南共产党和越南人民一定会在建设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祖国的事业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双方决心从各自国家的实际出发,继续探索和解决党和国家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关系正常化以来,双方在各个领域的交往与合作日益扩大和深化。两国发表了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联合公报》和1999年、2000年《联合声明》,陆续签署了陆地边界条约、北部湾划界协定和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两党、两国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改革开放、革新、治党治国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经验的交流;两国的经贸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两党、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对中越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良好而重大的发展感到高兴。

  四、双方认为,中越友好是两党、两国、两国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在新的世纪里,不断加强中越两党、两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不仅符合两党、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有利于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双方决心坚持“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16字指导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两国《关于新世纪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提出的明确目标和任务,不断提高中越传统友好合作关系的质量和水平,使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世代友好下去。

  五、双方同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新世纪中越两党、两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将继续保持两党、两国高层交往的良好传统;推动两国党政部门、议会、群众团体及地方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交往与合作,提高合作效果;加强双方治党治国经验的交流,相互借鉴改革开放、革新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的经验;加强两国青少年之间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友好交往,使两国老一辈革命家精心培育的传统友谊和两国全面友好合作事业后继有人。

  六、双方确认,新世纪要按照平等互利、注重实效、优势互补、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方针,继续加强和扩大两国经贸、科技等领域的合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双方企业进一步开拓两国商品市场,加强投资合作,扩大经济技术合作规模,落实能带来切实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合作项目。

  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越南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并同意将积极推动企业在多农铝矿项目上长期合作。

  越南热烈祝贺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国积极支持越南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七、双方一致认为,两国签署陆地边界条约、北部湾划界协定和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为推动两国睦邻友好与全面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地区的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双方同意,按照两国领导人的共识,加快完成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有关后续谈判工作,使北部湾划界协定与渔业合作协定尽早一并生效。积极推动并加快陆地边界勘界立碑工作进程,把两国边界建设成为和平、友好、长期稳定的边界。

  双方同意,继续维持现有海上问题谈判机制,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寻求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办法。在问题解决前,双方本着先易后难的精神,积极探讨在海上,诸如海洋环保、气象水文、减灾防灾等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和措施。与此同时,双方均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或扩大化的行动,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对产生的分歧应及时进行磋商,采取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予以妥善处理;不因分歧而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

  八、越南方面重申,越南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越南同台湾只进行非官方经贸往来,绝不同台湾发展官方关系。中国方面对越南方面的上述立场表示理解和赞赏。中国方面重申,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坚决反对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任何具有官方性质的往来。

  九、双方对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达成的广泛共识表示满意。双方认为,谋求和平、合作、发展和社会进步,已成为当今时代的潮流。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渴望世界持久和平,渴望过上长期稳定安宁的生活,渴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渴望促进各国共同繁荣和发展。

  双方反对在国际事务中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主张尊重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发展模式以及世界各种文明。双方赞赏东盟组织在维护和促进地区稳定与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重申将继续致力于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为亚洲特别是东亚的持久稳定和繁荣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十、越共中央总书记农德孟对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所给予的隆重、热情和友好的接待表示衷心感谢。农德孟总书记邀请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明年方便的时候对越南进行正式友好访问。江泽民总书记、国家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道船闸管理,确保航道船闸(含升船机、水坡)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航道船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升船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船闸管理。其下设的航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船闸管理相关职责。

第二章 船闸建设





  第四条 船闸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评审应当征求自治区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 船闸工程施工方案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拦河闸坝工程施工确需断航,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的费用明显高于赔偿费用的,船闸建设单位可以在与水运企业签订赔偿协议后不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未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或者未签订赔偿协议的,不得断航施工。



  第七条 船闸建设单位在船闸工程开工放线时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船闸施工应当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

  船闸竣工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船闸管理职责





  第八条 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船闸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证书,有关文件应当存档备案。



  第九条 通航河流上修建的船闸,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设立船闸运行机构、通过招投标确定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船闸运行机构)进行管理。

  船闸运行机构的具体条件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船闸运行费用由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十条 船闸运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船闸上、下游引航道外设置锚泊地,供过闸前的船舶到港登记、等待编组(队)时锚泊;

  (二)保证船闸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助航标志、安全标志达到国家规定该段航道的等级标准;

  (三)对过闸船舶进行管理,包括登记、编组(队)、调度指挥,做好船闸运行的记录;

  (四)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报当地航道管理机构备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五)及时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区等区域水上水下碍航物的清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六)对船闸维修工程进行检查及验收;

  (七)记录每天上午8时和下午4时的水位及流量并向当地航道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船闸运行





  第十一条 船舶实行免费过闸。船闸日常运行及维修费用纳入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生产成本。



  第十二条 有夜航条件河流上的船闸,应当昼夜运行。无夜航条件河流上的船闸,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小时。船舶每满一闸过一次。船闸未满一闸,船舶等候过闸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小时,等候过闸时间以第一艘船舶等候时间算起。



  第十三条 船舶过闸按照到达停泊区并办理过闸手续的先后次序安排。对抢险救灾船、紧急军事运输船应当随到随开;对客船、鲜活货船应当优先安排过闸。

  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应当提前6小时向船闸运行机构提出过闸申请,船闸运行机构核验其相关准运许可证明后可以安排单独过闸;易燃易爆化学品船应当安排单独过闸。

  禁止船舶谎报、瞒报过闸。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船闸暂停通航,船闸运行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航道、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因防洪、泄洪、抗旱需要达不到船闸运行条件;

  (二)七级以上大风或者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

  (三)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四)船闸发生危及通航安全重大事故的;

  (五)洪水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者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

  (六)特大暴雨;

  (七)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章 船闸安全





  第十五条 船闸处于非运行时段或者经公告停航期间,等候过闸的船舶应当驶向指定的锚泊地停靠。



  第十六条 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进入船闸:

  (一)超载、货物伸出舷外、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制标准的;

  (二)船舶存在影响通航安全问题的。



  第十七条 船舶过闸时,禁止船舶方及船上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在闸墙上涂写或者钩捣闸门;

  (二)跨越闸室栏杆;

  (三)在闸室内游泳,捕鱼,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抛弃砂石、泥土等其他杂物;

  (四)在闸室内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在闸墙爬梯上系缆;

  (五)利用船闸人字门、浮式系船柱、栏杆将船只制动;

  (六)进入闸室后,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电焊氧割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第十八条 禁止在船闸管理区域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砂矿。

  禁止在船闸引航道内和口门区外200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

  禁止破坏、擅自移动船闸管理区域内的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发现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的,应当及时报告船闸运行机构。



  第十九条 船闸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和抢险工具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船舶在船闸管理区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闸运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及当地航道管理机构。

第六章 船闸保养与检修





  第二十一条 船闸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工况及建立完整的保养、维修、观测技术资料档案。



  第二十二条 船闸应当进行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

  例行保养是指清洁或者润滑机房、操作室、机械、电器等工作。

  一级保养是指在例行保养的基础上,每月保养一次,着重对机电系统、充泄水系统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工作。

  二级保养是指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机电设备、充泄水闸阀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或者更换易损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

  保养期间不停航。



  第二十三条 船闸维修分为大修、岁修和抢修。

  大修是指船闸停航抽水全面进行检修,大修停航期不超过20天。大修周期根据各船闸的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

  岁修是指船闸每年一次进行局部区段的检修,停航期一般不超过7天。进行岁修时,可以不安排本月的一级保养和本季的二级保养。

  抢修是指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者损坏,影响正常通航而进行的应急修理。抢修停航应当及时报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



  第二十四条 船闸的大修、岁修应安排在运输淡季或者枯水期进行,同一通航河流上的船闸应当尽可能在同一时间进行大修和岁修。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9月前编制下一年度的船闸大修或者岁修时间安排,征求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意见后,在每年的10月发布。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时间安排进行船闸的大修或者岁修。

  大修、岁修停航应当提前30日发布航道通告,并连续公告5日以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区等区域的清淤,阻碍船舶安全航行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淤;逾期不进行清淤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清淤,清淤费用由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开闸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超期维修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维修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