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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0:29  浏览:9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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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2]第21号

  《衡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2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市长 李俊渠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衡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衡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衡水市科技局是衡水市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衡水市地震局是衡水市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科技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建设、城管、人防、土地、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在其可行性研究期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到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手续。

  1、铁路干线、城市高架路、大型桥梁(含立交桥)、大型隧道、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

  2、电力调度中心、220KV以上变电站;广播、电视控制、发射工程;电信枢纽工程、微波通讯站、卫星地面通讯站、移动通讯站、移动通讯主机房和发射支撑建筑。

  3、城市的供水、供气、供热、储油、储气、污水处理等主体工程;大中型企业主要生产用房、全厂性动力设备调度、试验中心、贵重仪器间;制造和储存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生产车间和仓库工程。

  4、三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县及县级市的二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县级以上急救指挥中心、县级以上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各级的消防车库。

  5、10层以上或总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保险、商贸、零售商场;大型体育馆、影剧院及星级宾馆饭店;幼儿园和各类学校的教学楼、宿办楼。

  6、断层通过区及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八公里以内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前款所列建设工程,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其确定评价级别;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按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直接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应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业主按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未按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审批手续;设计部门不得进行工程设计。

  第七条  第四条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验收意见。

  第八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级别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  来我市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到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资、任务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完成后,应当向省地震评定委员会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定申请,并连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审定合格并出具评定意见后,交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未经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依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本着“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由建设工程单位或工程业主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把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四条  各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情况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业主或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或其他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7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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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定期报告被收容人员情况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定期报告被收容人员情况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几年来,各级民政部门为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每年都收容一大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加强了社会行政管理,维护了社会秩序,发挥了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这项工作的作用,及时向中央领导、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地通报全国流浪乞讨的情况,以引起中
央和各级政府对收容、安置工作的重视,我部将建立被收容人员情况的通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及时收集、汇总所辖区内各站收容遣送的数字分析被收容人员的构成成分、外流原因和目的、是由哪些省市流出的以及被收容人员年龄结构;统计在被收容人员中查获犯罪分子的数字、类别和处理情况,是由哪些收容遣送站查获的,查获的简要过程;反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从今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向我部社会事务司报告一次。
二、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报上季度的统计材料。
三、上报的数字和情况要准确、属实,不得弄虚作假。
四、我部将对在收容遣送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地区和单位通报表扬。



1989年7月4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对象。
  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表彰奖励原则。
  (一)分类表彰。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分别授予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连续三年、六年、九年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分别命名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和“九连冠”单位。
  (二)分级奖励。对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分两级进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贡献人员、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由本单位给予奖励。
  (三)专项奖励。设立安全生产立功人员专项奖,对在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面对突发情况,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直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减少重大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对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需经评估确认)、举报隐瞒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抢险中负伤的非责任人员及其他有立功表现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中蓝石化公司等中直企业,承担安全生产四项亡人控制指标监管任务的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农委。
  (二)评选条件。全年不突破安全生产四项亡人(道路交通、火灾、工业生产、农业机械)控制指标;全年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在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获得优秀。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市直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地方规模以上企业,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中蓝石化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和其它中省直单位。
  (二)评选条件。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和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模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日常管理规范;单位无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控措施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
  (二)评选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严于律己,敢抓敢管,工作作风过硬。
  第七条 表彰形式。
  市政府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为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颁发奖杯,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九连冠”单位颁发奖牌,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颁发奖状,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对受表彰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奖金20000元;
  (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金500元;
  (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贡献人员奖金参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标准执行;
  (四)立功人员专项奖金不低于1000元,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视情况确定。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定。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评定。
  第十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进行,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凡谎报瞒报事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奖励和撤消荣誉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7〕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