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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规范金融机构防洗钱的运行机制/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24:32  浏览:8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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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规范金融机构防洗钱的运行机制

刘成江


  在以往的洗钱活动中,洗钱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它们是毒品的大宗消费国,也是有组织犯罪的发案猖獗地。随着西方加强反洗钱和金融监管工作,洗钱分子就逐渐将洗钱中心转移到一些金融监管比较薄弱,洗钱立法不够完善的地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资金的需求量加大,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体制不够健全,金融监管力度不足,很容易被洗钱分子作为清洗赃款的地方,而洗钱的资金不是真正的投资,它具有数量大,流转快的特点,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带来金融风险。同时庇护洗钱会败坏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形象,使真正投资者不敢涉足该金融机构,反而造成银行收益的下降,因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深刻认识到洗钱行为的危害性,迅速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积极把好反洗钱第一关口。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国金融部门应该在严格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洗钱活动的控制:
  一、识别客户身份,保存交易记录"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识别和查明客户的真实身份,制定有效程序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是开立帐户时的识别和存取现金交易时的识别,由于保险箱业务往往会被洗钱分子用于存放赃款,因而在办理该业务时,金融机构在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时,应与客户当面交谈,了解有关情况。为了使涉嫌洗钱的金融交易留下充分的书面线索,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并且应当至少保存5年。这些记录应当采取原件或计算机信息数据等可以作为法庭诉讼的证据形式加以保存。
  二、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时,处置阶段,也就是将黑钱第一次存入金融机构时,是其最薄弱环节,最容易暴露出其非法的性质。因此,加强金融机构对这一环节的控制,对反洗钱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世界上防治洗钱比较成功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建立了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和可疑交易申报制度。所谓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涉及的超过一定数额的货币交易,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供详细的交易情况报告:所谓可疑的交易申报制度,就是指金融机构对其涉及的某些交易,虽然没有达到申报的数额,但其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活动,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供详细的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在〈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大额资金的标准和可疑交易资金的认定作出了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认真执行,并制定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以便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日常操作,最终达到预防洗钱的效果。
  三、建立内部防控机制
  为了使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金融机构内部应建立适当的反洗钱的控制程序,应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立主管洗钱业务的职能部门,主要由熟悉法律和金融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一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有可疑和大额交易后,应当向其所在机构的主管洗钱部门报告,该主管洗钱的部门对可疑、大额交易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认为确有洗钱嫌疑的,必须向其上级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对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及时与反洗钱侦查部门取得联系并移送案件。金融机构主管洗钱的职能部门应经常性地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并向金融监管部门汇报本单位反洗钱情况。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职员对洗钱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经常性地对职员进行反洗钱知识、技能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反洗钱本领。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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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水发〔2012〕42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部《关于印发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0〕361号)和《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的通知》(交水发〔2011〕589号)的整体部署,自2010年8月1日起,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近两年的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到2012年4月30日,全国共有船舶管理公司624家,其中国内船舶管理公司294家,国际船舶管理公司266家,国际、国内兼营的船舶管理公司64家,管理各类船舶3000余艘。

  为巩固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所取得的成效,针对目前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巩固成效、协同配合、强化监控、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船舶管理市场的监管工作。

  一、完善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各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完善联系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定期相互通报市场准入、体系运行、安全事故、专职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船舶管理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进行整治。

  二、加强船舶管理公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各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的监管,建立企业资质预警制度,强化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经营行为。对从事船员劳务外派业务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须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员劳务外派经营资格证书。对被管理船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符合证明》被海事管理机构注销的,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可依法注销其船舶管理经营资格。对未取得我国海事管理机构认或其认可的组织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文件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继续对其进行整改。

  三、加强对专职管理人员监管,强化动态管理。各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对船舶管理公司的专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专职管理人员频繁变动或不能正常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公司,实施约谈、警告、整改等措施。

  在部未出台船舶管理市场新的准入标准前,除大中型航运企业为实行船舶专业化管理而新设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管理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设立新的船舶管理公司,现有船舶管理公司扩大经营范围外,原则上按照部《关于暂停批准新的经营者从事船舶管理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7号)继续暂停批准新的船舶管理公司。

  为促进船舶管理业市场的健康、安全发展,各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对船舶管理市场的基本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结果报部水运局,抄部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9月10日







即使真是汉奸,教授也无权殴打



于伏海



刚才看到一个标题《支持韩德强:汉奸就该打!》,看到这种标题,不用看内容就会知道里边要说什么。



本人不想评论这样的文章,只谈以下几点:



第一,即使骂毛泽东的老先生真是汉奸,韩德强也无权殴打。

韩德强是什么身份?充其量只是个教师而已,别说是教师了,就是警察,法律也不允许他们打人的。别人说的话如果触犯了法律,韩德强只有举报或者投诉的权利,比如向司法机关报案,但他绝对没有打人的权利,打人就是犯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中国的法律没有任何一条规定“骂”国家领导人是犯法的,包括骂已经死去的国家领导人。

有的人拿出宪法来论证骂毛泽东是违法行为,请问宪法里面哪一条有这种违反人权的规定?宪法的序言只是用简短的几句话说毛泽东干了哪些事情,从这些句子里无法推理出“禁止批评毛泽东”或者“禁止‘骂’毛泽东”的结论来。

恰恰相反的是,宪法第35条清楚地确立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这种权利的体现之一是,人们有权对历史人物和公众人物进行批评甚至是责骂。毛泽东身前是中国最高领导人,人们有权利批评国家领导人,有权利责骂国家领导人,尽管当年谁批评毛泽东谁就会被打死或者判刑,当年,判决批评毛泽东的人死刑或者重刑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现在,毛泽东已经作古,成为一个历史人物,对历史人物,官方可以有官方的立场,除官方之外,每个人都有权利对历史人物作出自己的评价,这也是言论自由的体现,人们有权完全否定一个历史人物,也有权完全肯定一个历史人物,别人对这种否定或者肯定只能提出异议,但是绝对不能因为观点不同而出手打人。

有的人又说毛泽东也跟别人一样有普通人的一面,即使他已经去世,那作为死者也是有名誉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此观点,我想说的是, 并不是所有的死者都予以权护,对于已经逝世的公众人物,一般不受这个规则的保护,特别是死者既是国家前领导人又是公众人物时,为了实现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利,对这些死者的批评甚至是责骂,不能被认定为侵犯了这些死者的名誉权。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特别佩服毛泽东的后人,到目前为止,我没有看到过毛泽东的任何后人起诉或者控告过批评毛泽东的公众,因为本案中那位老先生的言辞果真的侵犯了毛泽东作为一个死者的名誉,那有权利采取法律手段的也只有毛的近亲属,别人可以随意评说,但是无权起诉,打人就更是违法或者犯罪的行为。



第三,有的人会说,既然“骂”毛泽东没有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那毛泽东的尸体还在,“骂”毛泽东,就触犯了中国刑法规定的侮辱尸体罪。

果真是这样吗?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案中,老先生只是认为毛泽东不值得人们这么崇拜,并没有对毛泽东尸体通过暴露、猥亵、毁损等方式予以侮辱,所以,老先生的行为也没有触犯侮辱尸体罪。

即便老先生的行为真的触犯了侮辱尸体罪,那韩德强仍然不能殴打老先生,韩德强顶多只有权把老先生扭送到司法机关,让司法机关作出认定,如果韩德强打人了,韩德强就违法或者犯罪了。

谈到侮辱尸体罪,到底谁在侮辱毛泽东的尸体?根据刑法,把毛泽东的尸体放在纪念堂里暴露在光天化日下,算是对毛泽东尸体的最大侮辱了,希望韩德强对此发出呼吁,让贵组织早日把你们的圣人入土为安为好。



第四,老先生“骂”毛泽东没有违法,但韩德强打老先生一定违法了而且证据确凿-现场的视听资料和韩德强自己的承认都可以证明。我国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对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韩德强违反了宪法第38条,侵犯了老先生的人格尊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被殴打的老先生已经六十岁以上,那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韩德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