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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35:42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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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5月27日,建设部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通知中所列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或收费办法凡规定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请你们商请省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尽快制定,并请将办理结果告诉我们。
关于城市水资源费的征收问题,在国家未制定统一规定前,可仍按财政部(82)财预字第143号和(89)财地字第1号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
建设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证书费
1.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 正本十元
副本五元
2.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三十五元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元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元
二、出租汽车管理费
由客运管理机构按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征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登记费收取办法,暂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五、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另文下达。
六、白蚁防治费
经单位或个人申请,白蚁防治机构从事白蚁预防工作可收取白蚁防治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七、城市水资源费
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八、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占道费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后执行。
九、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从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另行发布。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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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羔羊--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和思考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马若飞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作为一个拥有约3.67亿未成年人的发展中国家,未成年人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地兴亡.因此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何防止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从事办案工作的检察官,笔者拟就所在辖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期抛砖引玉。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2003年我院共受理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57人,其中未成年人24人,占5.25%,女性4人,占未成年人 犯罪的16.67%,16-18岁21人,占未成年人犯罪的87.5%,14-16岁3人占12.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2宗,其中涉财案件16件,占72.72%,其他案件占27.28%,抢劫10宗,占45.45%,结伙案件13宗,占59.09%.所有未成年人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在校生5人,余者无业.
2004年我院共受理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506人,其中未成年人75人,占14.8%,女性14人占未成年人犯罪的18.67%,16-18岁60人,占占未成年人犯罪的80%,14-16岁15人占20%,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2 宗,其中涉财案件31宗,占74%,其他占27.28%,抢劫24宗,占57.14%,结伙案件25宗,占59.24%.所有未成年人均未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在校生11人,余者无业.
从上述犯罪案件来分析,具有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人数及所占比例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绝对人数及发案相对比率均上升明显。
二、从犯罪主体结构分析,犯罪年龄低龄化趋势明显,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在14到16岁之间,并出现12岁的作案人;未成年人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失学、辍学等闲散未成年人犯罪较为严重;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增多;犯罪行为人接受教育程度较低。
三、从犯罪类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盗窃、绑架勒索等涉及财产的的犯罪案件,有少部分是带有追求低级趣味和感官刺激的如强奸、猥亵少女、寻衅滋事等侵害案件。
四、从犯罪形式来分析,共同作案、团伙作案多,纠集多人,相互利用、相互壮胆、鼓励而实施犯罪行为。但还没有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松散型、分分合合的作案方式比较多,近期出现校内结伙、学校外青年和在校学生纠合在一起对在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等涉财犯罪行为的新动向。
五、从犯罪手段来分析,犯罪手段暴力倾向明显,手段简单方法直接。往往直接采取对被害人身体进行打击或者持刀威胁、砍伤被害人的犯罪方法。手段较教成年人残暴且不计后果。
六、从犯罪行为人的家庭及社会背景来分析,这些未成年人家庭处在社会的两极。大部分家庭生活在社会底层,父母离婚、感情不和的单亲家庭或者残缺不全的家庭,父母素质较低,生活水平差;小部分是物质优厚的家庭,但只注重物质需求而忽视精神需求,其共同特点是缺少亲情温暖、缺乏家庭教育、教育不当、或者缺乏家庭监管。家长根本没有去管孩子或者不懂得如何管理孩子,甚至根本管不了孩子,导致这些未成年人经常出入社会不良场所,彻夜不归,交上社会不良青年,沾染上不良习性,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七、从销赃渠道及赃物的去向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销赃的渠道往往选择将赃物销售给一些处在城乡结合部的三无手机店、二手物品回收店或者低价销售给一些贪图小便宜的市民。未成年人作案后所得的财物几乎都用于吃喝玩乐、到网吧上网、去游戏厅打游戏、溜冰、跳迪斯科,甚至到一些不良场所去按摩、嫖娼。
八、从犯罪动机来分析,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贪图享受、追求刺激、出于哥们义气、生活所迫、出风头、对社会不满等等。
九、从犯罪意图产生的形式来分析,预谋犯罪少,临时起意犯罪多,犯罪行为往往是随机而发,一般没有固定的犯罪目标,具有偶发性,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干扰,犯罪起意快,只要一人提议,其他人便不加思考就同意,并说干就干,不计后果.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因素。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等各种观念的形成时期,这一年龄阶段的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能力较低,易情绪化、盲目从众、好奇心重且具有叛逆性和报复心,容易冲动并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
二、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也是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因素之一。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资料统计表明,放任形、溺爱形、粗暴形、残缺型的家庭容易使孩子产生思想偏差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此外,现在大部分是独生子女,我们的家庭往往侧重于满足孩子的物资需求、身体健康和学习成绩,而忽视了精神需求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家庭教育存在偏差及片面化教育情况较为严重。
三、学校、社会因素。学校和社会更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都忽略了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忽略了对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培养。缺少健康积极向上、多姿多彩的校园文化,导致一些亚文化的滋生甚至流行。
四、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未成年人处在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能力弱,容易受到暴力、色情、凶杀等淫秽书刊、影碟的影响而产生享乐主义、追求刺激等不良思想,甚至模仿并实施犯罪行为。
五、社会环境的影响。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录像厅按摩场所等不良场所大量涌现,而社会却缺少强有力的监管,特别是对限制未成年人出入上述场所的监督力度不足、措施不到位,对于学校、住宅区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设立上述娱乐场所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管理,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而设立的的健康娱乐场所.
六、忽视法制教育,导致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意识薄弱。未成年人不懂得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冲动的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讯问后要求回家的情况,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的匮乏程度令人深忧。
七、家庭和社会对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缺乏就业渠道,对无业的未成年人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整日无所事事而滋生违法犯罪的发生。
未成年人犯罪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两高”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地颁布,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法律和司法机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惩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大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本着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学校、家庭、社会必须联动起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让他们树立其一个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同时铲除不良场所、不良文化的影响,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和文化精神环境。笔者认为,必须着重抓以下几个环节:
一、正确进行家庭教育,改善问题家庭、加强家庭监管。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因此作为长辈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树立起一个正直、守法的形象。其次要端正家庭教育观、充分发挥家庭的教养功能,纠正片面粗暴的陈旧观念,做到既注重孩子的物质需求又注重精神需求,既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又关心孩子的人格健全的培养。家庭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时刻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和反映,及时纠正孩子不良习惯、行为和思想,防范于未然。
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四有公民,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人的有意识行为总是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实行的,思想和欲望是犯罪的重要根源,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意义重大。家庭、学校、社会要共同承担起这个责任。家庭要进行经常性教育;学校要改变重智育轻德育轻法制教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现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电视、报纸等媒体要推出适合未成年人特定的优良作品,弘扬积极健康精神,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三、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制观念,培养守法、护法观念。学校要采取活泼有趣、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深入浅出的法制教育宣传,通过举办晚会、请司法界、共青团等单位、个人到学校上法制课、开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到少年劳教所、监狱等场所参观、到法庭旁听接受教育。电视、广播等媒体要密切配合进行法制宣传。一方面为潜在的未成年人犯罪敲响警钟预防犯罪,一方面让未成年人学会自救能力,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敢于揭露犯罪,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提高作案人犯罪成本增加被抓获的风险,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环境科学规划,铲除不良环境,创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学校周边环境。城建、国土规划等部门在对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录像厅按摩场所等在数量上要适当限制,在设置上要科学规划,远离学校和住宅区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对原设在学校、住宅区周边的上述场所要进行清理、加强管理和监管力度,尽量减少乃至杜绝未成年人出入上述场所。
五、加强对失学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力度。以家庭为主,共青团、妇联和社区居委会要加强与家庭的紧密联系,帮助失学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联合有关组织,经常性、定期组织失学未成年人进行技能配训、推荐就业、开展法制教育,预防犯罪。
六、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新思路。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特点、对策调查研究,尤其要加强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既要注重作案人研究也要作好被害人的研究,为决策、立法部门提供依据,及时预防犯罪,挽救未成年人。
七、完善司法机制,积极探索一套打防并举,兼具教育挽救的司法机制,一方面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犯罪,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势头,一方面要将其与成年人犯罪区分开来,区别处罚。如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未成年人批捕、审查起诉机构,在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完善未成年人暂缓起诉、不起诉、缓刑、独立监管场所、监外执行、帮教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及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体育场地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场地是指专门供人们进行体育锻炼或者观赏运动竞技的场地;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场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体育场地。
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体育场地的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乡村的体育场地建设应当纳入乡村建设规划。
第六条 新建城区或者居民住宅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体育用地指标建设公共体育场地;旧城区的公共体育场地应当在旧城改造中逐步落实。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新建、扩建的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场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给予保证;尚未达到体育场地用地面积定额标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定额标准。
第八条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落实开展体育活动的场地。新建的大、中型企业应当将体育场地建设纳入建设规划。
第九条 公共体育场地建设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计划。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投资、捐资、赞助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条 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所设置的专用体育场地报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场地的管理,提高体育场地的使用率。
公共体育场地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体育场地的管理和维修。
公共体育场地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和市民开放。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体育场地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维修,保证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未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体育场地的所属部门同意和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场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侵占体育场地及其设施。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公共体育场地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当与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另行安排符合城市规划和使用要求的体育场地新址。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先建后迁的原则,按原场地面积和标准,在新址建造偿还。并报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城市、乡村建设需要占用学校体育场地的,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协商,有条件在校园附近新建体育场地的,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另行安排符合教学要求的体育场地新址,由建设单位按原场地面积和标准建设偿还;无法安排体育场地新址建设偿还的
,由建设单位按调整校舍和在校园内新建体育场地的标准予以补偿。补偿费用应当全额用于学校体育场地的建设。
第十六条 地、市、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共体育场地移作他用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需要将公共体育场地临时移作他用的,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经批准临时使用公共体育场地的应当按期归还。逾期不归还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使用者承担。在使用期间损坏场地的,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八条 对在管理体育场地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者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体育场地使用性质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地管理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或者以权谋私,致使体育场地遭受严重损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在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