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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22:26  浏览:9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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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贯彻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思想,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而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深远意义。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把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划和部署。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明确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法治保障》讲座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加强西部大开发的法治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要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坚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西部大开发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机制,特别要加强法律实施的工作,努力创造投资、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这是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工作的重要指南。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强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法治保障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加强西部大开发的法治保障为目标,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各项建设健康、有序、优质地进行。
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基本要求是: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提高和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必须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以公正执法为核心,推动西部大开发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必须立足于检察职能,找准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依法进行服务。
二、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为西部大开发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
把维护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任务,紧密结合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维护稳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密切配合公安、法院、国家安全等部门,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积极参加反分裂、反颠覆、反渗透斗争,依法严惩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问题破坏祖国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行径,促进民族团结,保障国家安全。
突出打击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涉毒、涉枪、涉爆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加强打击跨国犯罪工作,努力保持西部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破坏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的犯罪活动,保障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坚决打击走私、金融诈骗、骗税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各类犯罪,促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
积极参加党委统一领导下的解决治安突出问题的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在实施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新的矛盾和纠纷以及各种群体性事件,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有效化解和减少不安定因素。
三、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西部地区形成良好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环境
充分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责,密切关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各类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配合西部大开发中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明确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突出查办贪污、挪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犯罪,工程发包承包中的贿赂犯罪,徇私舞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犯罪。严肃查办负有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安全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犯罪案件。认真查办贪污、挪用国家补贴给农牧民的资金和粮食的犯罪案件,以及侵吞、挪用国家扶贫救灾款物的犯罪案件。
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制统一,推动树立西部大开发良好的法治形象
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积极推动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保障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统一正确实施。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特别是因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枉法裁判,要依法提出抗诉。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利益的犯罪,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犯罪,要严肃查处,依法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保障西部大开发各项政策和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要求,把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作为重点工作,从大开发一启动就高度重视,抓紧抓好。
结合检察职能,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个案预防与行业预防、案后预防与超前预防、重点预防与普遍预防、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完善预防工作机制,促进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通过举办法制讲座、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廉政勤政宣传,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送法进企、送法进校、法律咨询等活动,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形成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
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开阔工作思路,深化预防措施,积极探索符合西部大开发特点的预防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认真研究东部沿海地区改革开放过程中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和规律,针对西部大开发的实际,提出预防对策,增强预防工作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六、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执法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和各类市场主体都要依法平等保护、平等对待,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在西部大开发中协调发展。在为国有企业服务的同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支持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努力营造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吸引人才和技术的投资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要依法保护科技创新活动,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报酬和收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认真研究西部大开发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认真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搞好地方立法。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使犯罪者依法得到惩治,创业者依法得到保护,改革者依法得到支持,把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七、加强与西部地区周边国家检察机关的交流和协作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依照国家间司法协助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在高检院与周边国家检察机关签署的合作协议的框架内,加强与周边国家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走私、毒品、暴力恐怖等跨国跨境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贸往来和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西部地区特别是边境地区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与相邻国家地方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交往途径,建立会晤机制,增进友谊,加强合作。
八、实施素质工程,大力加强西部地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全面推进西部地区检察队伍建设。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公正执法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岗位技能培训为重点,加强对在职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检察官脱产接受法律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计划地招录应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的检察院工作。加强检察机关作风建设,大力培养和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高尚品格,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把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来抓,深入开展争创“五好”基层检察院活动,确保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三年目标的实现。切实加强基层院领导班子建设,着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注重培养高素质的领导人才,抓紧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年轻干部。今后3年内,西部地区的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要配备一名35岁左右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领导班子成员。
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文明执法。不断强化内部制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持之以恒地抓好“九条卡死”办案纪律的执行,认真落实“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严禁利用检察权吃拿卡要。要努力提高文明执法的水平,讲究办案方法,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财产,注意维护市场主体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九、加强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基础建设,加大专项扶持和援助力度
为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新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西部地区检察机关要加强基础建设,加快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改善交通、通讯装备。最高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经费补助的力度和对西部地区检察教育的扶持力度,对西部地区的检察机关实行倾斜政策。要有计划地安排东西部地区检察干部异地挂职和交流。东部地区检察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西部地区检察工作的发展,在教育培训、侦查协作等方面,对西部地区检察机关进行帮助和支持。
十、加强领导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水平
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服务西部大开发工作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抓好宏观指导和协调。省级检察院要加强具体指导,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差异,分类提出工作要求,增强服务的针对性。要深入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西部大开发中的新情况,认真研究和注重解决西部大开发中检察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级检察机关在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人大、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部署、要求,主动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实干的精神,抓住机遇,奋勇开拓,真抓实干,在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工作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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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0月28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陆明关于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切实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议案的审议报告,听取和审议了省农业厅厅长王守仁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关于我省农村
专业户发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出现的各种专业户,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发展商品生产,带头改进生产技术,是当前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专业户发展生产,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专业户发展生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在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鼓励专业户从事各种专业,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
二、专业户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生产和经营项目,可以自行处理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可以长途贩运,可以请帮手、带徒弟,可以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同时,要认真履行对国家和集体承担的义务。
三、各级经济、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积极提供信息、信贷、供销、贮运、技术以及经营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要帮助专业户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需要,搞好生产和经营,克服盲目性。
四、国家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同专业户签订的承包、购销、服务等经济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否则,违约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各级工商行政和司法部门要依法做好合同的鉴证、公证、监督管理和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审判工作,督促双方
信守合同。
五、各级税务部门向专业户征税,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对周期较长的开发性承包项目,在没有正式受益或受益不稳定的情况下,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予以减征或免征。各有关部门向专业户收取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提高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专业户的纳税、缴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不准刁难、阻碍、限制专业户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强行向专业户借、赊、拿、占、吃,不准以任何借口平调专业户的财产。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七、对敲诈、哄抢、盗窃、骗取专业户财物或以放毒、纵火、爆炸等手段破坏专业户生产、经营者,要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为专业户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危害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和调解组织,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治安保卫和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专业户发展生产。
九、对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专业户有权抵制、申诉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违者,应从严处理。
十、本决定的基本精神,适用于其他农户和农村各种经济联合体。



1984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阴私案件可否公开宣判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阴私案件可否公开宣判等问题的批复

196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行字第25号请示已收阅。关于阴私案件是否可以公开宣判等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于依法不公开进行审理的阴私案件,审理后可以立即宣判的,虽无群众旁听,仍应立即宣判;审理后需要另订日期宣判的,可以酌情在有关知情人员的范围内进行宣判,一般地不要在群众中公开宣判或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但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等案件,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这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在发案比较突出的地区,可以选择个别罪恶严重、民愤很大的典型案件,组织一定范围的群众会或群众代表会(如街道、公社、工厂、商店、学校等一定范围的群众会或群众代表会)公开宣判或宣布执行。对于通奸案件和阴私案件中的少年犯,不得在群众会上进行宣判或宣布执行。
人民法院在制作阴私案件判决书的时候,应注意省略需要省略而且可以省略的被害人的名字,不叙述犯罪的详细情节,以及不使用其他可能产生副作用的词句,以保全被害人的名誉和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二、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个人阴私的案件,仍应依靠知情群众查明事实、证据,并征求处理意见。在查明事实和征求处理意见后,对属于人民内部的犯罪可不予判刑的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个别教育批判仍未解决问题的,可以组织被告人的亲友、邻居和知情群众对被告人进行必要的教育批判,帮助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对属于人民内部的阴私犯罪有必要判刑的被告人和属于四类分子的阴私犯罪应予判刑的被告人,则可径行依法判处,不必组织群众进行批判和斗争。
此复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阴私案件可否公开宣布问题的请示 (64)法行字第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向市、区(县)法院干部传达吴德峰副院长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纲后,在讨论中对吴德峰副院长讲话中提出的“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和奸情案件,不宜公开宣布”的问题,提出两个问题不明确。即:阴私案件今后是否可以公开宣判?阴私案件是否可以采取依靠群众制服的办法进行处理?经我们研究认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10月18日法研字第20865号“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仍应向社会公开的批复”精神。我们意见,阴私案件可以公开宣判。但一般地不能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根据斗争形势需要可选择个别罪恶严重、民愤极大的典型案件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但在判决书中应注意避免叙述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细节和注意保全被害人的名誉。阴私案件中的少年犯罪,不论情节如何,一律不能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
二、阴私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也不能采取依靠群众制服的办法,即不能采取召开群众会进行批判斗争的办法进行处理。但可依靠知情群众个别进行调查,同时对少数案件,在一定范围内(知情亲友和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参加)进行说服教育也是可以的,而应注意不能形成斗争会。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196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