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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00:30  浏览:9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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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公领[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的通知》(鞍政公领5号)要求,保证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为政务公开发挥示范作用,根据《鞍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06]3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的考评,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来组织实施。在示范点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确定建点的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考评。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示范点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市级示范点建设的考评,对县(市、区)级示范点进行抽查。

第三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四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20分)

1、政府重视,措施得力,及时研究解决问题。(4分)

2、领导及工作人员落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工作运转顺畅。(4分)

3、建立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责任制并认真落实。(3分)

4、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全面、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分)

5、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安排部署,并进行经常性地督促检查。(3分)

6、工作总结、信息反馈及时、真实。(3分)

(二)公开内容(16分)

1、公开目录科学、详细、清晰。(4分)

2、内容全面、真实。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法定公开事项、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执行事项、重要人事事项、财政管理事项、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服务事项、行政监督事项、突发应急事项、勤政廉政事项等。(4分)

3、及时有效,群众满意。(4分)

4、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办结率达到95%以上。(4分)

(三)公开程序(16分)

1、严格拟定方案、确定公开事项和公开形式、审查、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主动公开。(6分)

2、严格按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依申请公开,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5分)

3、认真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管理。(5分)

(四)公开制度(16分)

1、建立了预审制度。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对公开事项的提出和确定,进行了严格的预审。(2分)

2、建立了听证制度。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举行了听证。(2分)

3、建立了告示制度。在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或需要人民群众配合和支持的事项实施以前,向社会进行明确告示。(2分)

4、建立了评议制度。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认真评议。(2分)

5、建立了投诉制度。对群众的投诉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2分)

6、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推动工作不力,该公开的不公开,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了严肃查处。(2分)

7、注重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在制度创新方面有新的突破。(2分)

8、各项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较好。(2分)

(五)公开形式(16分)

1、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和办事指南。(4分)

2、电子政务中心、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6分)

3、政府公报、文件查阅中心、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3分)

4、其他形式。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或显示屏、指定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社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可行性论证会、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3分)

(六)公开效果(16分)

1、较好地落实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8分)

2、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干群关系融洽,社会稳定和谐,群众对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评价满意。(8分)

第(一)至(五)项凡没有达到标准的,按相应考核内容扣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第六项按调查问卷计分。

第五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85分以上为合格,70分—84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每年12月对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列入评定示范点建设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年度工作业绩。被评为合格等次的,由本级政府通报表彰;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责令其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示范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在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过程中推动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甚至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政务公开示范点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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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各类高等教育更快发展,发挥地方办学的积极性,促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
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须履行必要的申请报批程序。具体程序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提出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国务院委托教育部审核批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作出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要立足于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办学条件,坚持既积极又审慎的方针,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制定本地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和布局规划。要切实落实经费筹措、师资队伍
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等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要首先着眼于对本地区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调配和优化,坚持走多样化办学的路子。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重点是通过对现有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的调整改制,通过对现有成人高等学校资源的合并、调整和充实,通过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举办二级学院等方式,努力发展高等职业学校;同时,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职业学校;如确有需要,可以少数符合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为基础,组建高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职业学校要办出特色和效益。高等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地方和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高等职业学校既从事学历教育,也开展岗位培训和社区服务。高等职业学校在招生
、收费、管理等方面,要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实行新的机制。
五、对高等职业学校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机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成员,对拟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进行考察和评议,评议合格后方可批准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高等职业学校要加强督导和评估,连续
几年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撤销或停办。
教育部要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状况进行督查,对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定期进行评估。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和教育质量不合格的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部应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并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或纠正
。在限期内不能纠正或整改的,教育部可以根据情况作出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校的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立高等职业学校问题严重的地方,由教育部向国务院提出建议收回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授权。
六、要规范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
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域名称,并注意避免同外地区的高等职业学校重名。一般也不以个人姓名命名。超越上述范围命名的学校名称,须报教育部批准。
七、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其设立和调整仍由教育部负责。
八、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际需要,制定并发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须报教育部备案。



2000年1月14日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在学校和部队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可以根据条件施行。


 第三条 本标准的施行工作,由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应会同教育、部队等部门督促所属施行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卫生部门应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
  学校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紧密结合, 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部队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列入训练计划。


 第四条 施行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各地体育场(馆)要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 分组和项目




 第五条 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四个组:
一、儿童组9-12岁(小学3-6年级);
二、少年乙组13-15岁(初中);
三、少年甲组16-17岁(高中);
四、成年组18岁以上(大学)。


 第六条 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
第三章 测验和标准




 第七条 施行单位应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测验规则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


 第八条 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五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五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


 第十条 达标等级分及格、 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级标准  250分至349分
  良好级标准  350分至449分
  优秀级标准  450分至500分


 第十一条 参加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计其达标等级:
1.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五类项目测验;
2.有一类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45分。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施行本标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凡是达到及格级标准的高考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连续二年以上(学校为一个学段)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奖章。
  优秀级标准证书、奖章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制定,委托地方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发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一日发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条例》同时废止。



 附:
               锻炼、测验项目表
                  第一类
  儿童组  50米跑;25米计时往返跑;10秒25米往返跑(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50米跑;25米计时往返跑; 10秒25米往返跑100米跑(男女同)
  少年甲组 50米跑;25米计时往返跑;10秒25米往返跑100米跑(男女同)
  成年组 50米跑;100米跑(男女同)
                第二类
  儿童组 1分钟跳绳(9-10岁);400米跑;2分钟25米往返跑;100米游泳;500米滑冰(以上11-12岁)(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1000米跑;1500米跑(以上男);800米跑(女);3分钟25米往返跑;200米游泳;1000米滑冰(以上男女同)
  少年甲组 1000米跑;1500米跑(以上男);800米跑(女);4分钟25米往返跑;200米游泳(以上男女同)滑冰(男1500米、女1000米)
  成年组 1500米跑;1000米跑;1500米滑冰(以上男);800米跑;1000米滑冰(以上女);200米游泳(男女同)
                第三类
  儿童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少年甲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成年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第四类
  儿童组 掷垒球(25.42厘米);掷沙包(0.25公斤)(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掷实心球(2公斤);推铅球(3公斤)(以上男女同)
  少年甲组 掷实心球(男女均2公斤);推铅球(男5公斤、女4公斤)
  成年组 掷实心球(男女均2公斤);推铅球(男5公斤、女4公斤)
                第五类
  儿童组 爬竿;1分钟仰卧起坐(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举重物(男15公斤、女10公斤)
  少年甲组 引体向上(男)1 分钟仰卧起坐(女);举重物(男20公斤、
女12.5公斤)
  成年组 引体向上(男);1 分钟仰卧起坐(女)举重物(男20公斤、女
12、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