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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21:12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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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
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黄冈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向黄冈辖区内投融资的异地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有关数据以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统计的数据为准。异地金融机构向本地企业的信贷投入,以市经委统计数据为准。各被考核单位应如实上报各类考核数据,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如发现上报的考核数据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考核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条 考核奖励办法
  (一)贷款增量。以纳入考核对象的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的贷款净增额为基数,按净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二)不良贷款下降幅度。考核年度内,不良贷款额及不良贷款占比均应比上一年度有所下降。不良贷款占比每下降1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
  (三)培植优良信贷客户。以上一年度信用企业数为基数,考核年度内,每增加1个AAA级信用企业奖励1万元;每增加1个AA级信用企业,奖励2000元;每增加1个A级信用企业奖励1000元。
  (四)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等政策性信贷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累计贷款额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在考核年度内,发放助学贷款,按累计贷款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此考核对象为市直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开展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合作发放担保贷款,每增加100万元,奖励5000元。此条考核对象为市直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向黄冈辖区内的信贷投入,视同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第七条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市经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黄冈银监分局成立考评专班。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承担考核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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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298号


关于印发《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加快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部印发的《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意见》框架,现将部制定的《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道路运输 结构 调整 意见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中国公路学会,部体改法规司、综合规划司、财务司、人事劳动司、水运司、科技教育司。

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道路运输业供给总量持续、快速发展,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存在的“乘车难”和“运货难”的紧张局面得到了基本缓解,运输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到2000年底,道路运输全行业共有营运汽车570.13万辆,其中客车(含出租)129.66万辆、货车440.47万辆,同时,还有近400万辆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辆也在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共有经营业户420.11万户,从业人员约1354.33万人;当年完成客运量134.7亿人次、货运量103.9亿吨、旅客周转量6657亿人公里、货物周转量6129亿吨公里,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91.3%、78.3%、54.8%和14.2%,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尽管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结构性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经营主体多、企业规模小、运输组织松散、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市场集中度低,经营行为不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二是运输生产组织化程度低,运输站场和经营信息网络建设滞后,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三是运力结构和布局不合理,高级客车和重型货车、特种专用车辆的保有量所占比例较低,低水平的运输供给能力普遍过剩、高层次的运输供给能力相对不足,而县乡公路尤其是农村、山区支线上的运输能力又很难满足需要;四是全行业普遍存在着重客轻货、重干线轻支线的思想,从而制约了货运、物流和农村运输的发展。上述问题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将严重制约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并且很难适应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要求。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在大力推进我国国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同时,加快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既是实现我国交通现代化,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开拓市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又是充分发挥道路运输特点和优势,提高行业竞争能力,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积极推进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使道路运输业能够在新的历史时期焕发出旺盛的发展活力,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一项十分艰巨和紧迫的任务,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 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结合道路运输的发展实际,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为指针,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的要求,把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继续推进全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全行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道路运输的经营优势,切实提高竞争能力和运输效率,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安全、优质、高效为特征,有效供给与需求相适应的,具有较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并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相协调的道路运输体系。

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发展的原则。发展是硬道理。加快行业发展是结构调整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必须在保持行业发展的前提下着手行业结构的调整,用发展的方法解决结构调整中出现的问题,以发展为主题,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原则。在研究和预测道路运输市场需求变化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市场有需求而又供给不足的运输服务形式,努力适应市场需求多层次、优质化和不断发展的需要,同时通过调整供给结构,创造新的需求,拓展道路运输新的发展领域和空间。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重点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大型、特大型汽车运输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放开搞活中小型汽车运输企业并引导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加快结构调整必须坚持政企业分开,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科技进步,促进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带动行业结构调整。

——坚持发挥道路运输优势的原则。要以有利于充分发挥道路运输机动灵活、覆盖城乡、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以及可为其他运输方式提供可靠的集疏运衔接服务等特点和优势为出发点,扬长避短,有重点、有方向地进行结构调整,切实提高本行业的竞争能力。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根据我国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在实施行业结构调整时,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地区差别,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二.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内容

(一)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道路运输是一个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同时也是一个竞争十分激烈的行业。运输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控制力,确保其在运输市场中发挥主导作用。

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主要任务是:按照政企分开、规模经济和“抓大放小”的原则,对汽车运输企业进行重组,积极培育并引导组建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促进道路运输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力争用几年的时间,形成由50个左右具有全国性网络的骨干企业集团主导行业发展方向、其它中小企业和零散经营业户起补充作用、分工合理、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彻底扭转道路运输业多、小、散、弱的局面。

积极引导并组建汽车运输企业集团。要按照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政企分开的要求,以资产为纽带,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地级市为区域,选择部分经济效益较好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汽车运输企业为核心,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企业间的合并、兼并等形式,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大型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同时,还可以国道主干线为依托,将沿线骨干汽车运输企业组织起来,以股份制等形式组建成特大型企业集团,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由部分具有较强实力的龙头企业主导道路运输发展方向和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凡属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大型、特大型汽车运输重点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同时要引导其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来调整企业经营结构,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客货快运系统、公路主枢纽及重要运输站场经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对于其他国有中小型汽车运输企业,要按照放开搞活的思路,在资产重组时,可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股份合作制、拍卖等适合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多种改制形式,使其由单一的国有经济成分向混合型经济成分转变,引导他们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并要充分发挥中小汽车运输企业在发展城乡中短途运输、扩大劳动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运力结构调整

运力结构调整主要任务是:改变运输车辆技术落后、可靠性和舒适性差、运输效率低下及运力分布不合理的状况,以促进高效低耗车型的应用发展为目标,按照安全、环保、节能及车辆轴负荷等有关技术要求来进行;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调整运力布局,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对运力供给的实际需求,实现人便于行、货畅其流。

客运要以切实提高乘坐舒适性、运行可靠性和确保运输安全为目标调整车型结构。城市间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客运以及旅游客运,要由采用承载式专用客车底盘改装并且配备了ABS制动装置、储能弹簧制动器、空气悬架、冷暖空调、下置行李仓、卫生间以及电视、音响、饮料机等设施设备的高一级以上的客车为主来经营,城乡客运和农村客运则要由目前以普通客车为主调整为以中级客车为主经营,同时,要加大适合农民携带农副产品出行的客车开发研制及推广力度,做到人货分离,确保运输安全。

货运要以切实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能耗和实现货物运输厢式化、确保运输安全为目标调整车型结构。大力发展载重8吨以上的重型柴油货车和集装箱牵引车辆,进一步提高重型车辆比重;鼓励发展适合承运冷藏货物、散装货物、液态和气态等货物的特种专用车辆;积极推广甩挂、汽车列车运输技术和集装箱、托盘等集装单元在货物运输领域中的应用;加快货运车辆厢式化进程,力争用5到8年的时间,逐步淘汰现有的普通敞蓬货车,实现货物无裸露运输;要通过车型结构调整,形成中长途货运由大吨位重型货车运输、短途货运和货物集散由中型、轻型货车运输的格局。

要针对运力分布中存在的争热线、弃冷线和农村山区支线问题,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调控手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力合理布局,更好地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运输的需求。同时,要严格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尽快建立以车辆综合技术性能状况为衡量标准的营运车辆进入和退出运输市场的制度,加快老旧营运车辆更新步伐,严禁淘汰车型和轴荷、排放等技术参数超标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

(三)经营结构调整

经营结构调整主要任务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加快货运及现代物流、客运和汽车维修发展为重点,不断拓展道路运输新的发展领域和空间,形成若干新的运输经济增长点,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运输需求。

1.货物运输与现代物流

货运的年营业收入占道路运输全行业总营收的70%,据测算,货运年完成的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比重每提高一个百分点,货运收入则可相应增加180亿元左右。加快发展货运,不仅是实现道路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搞活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加快发展普通货物运输。要以切实搞好城乡商品流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运输为目标,以时效性强、附加值较高的货物运输为重点,充分发挥道路货运批量小、易组织、覆盖城乡和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的优势,引导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加大货运生产投入,完善货运网络,并要在农村逐步实现用小型货车替代拖拉机运输,进一步促进普通货物运输加快发展。

积极发展集装箱运输。要以外贸进出口货物枢纽港站为依托,广泛开展集装箱多式联运,并在为其他运输方式提供良好的中转衔接服务的基础上,推广使用外形尺寸与国际集装箱相同的汽车专用集装箱,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解决内陆适箱货物箱源不足的问题,全面加快汽车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大力发展快件和零担货物运输。要以城市和商品交易市场为依托,以货运站场和货物受理网点为基础,以良好的信用和优质的服务为手段,采用零散集拼、分段接力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科学地规划快件和零担货运线路,采取明码标价、电话受理和上门取货、送货上门的经营服务形式,切实加快快件和零担货运的发展。

规范发展危险货物运输。要以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为前提,引导危险货物运输向专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方向发展,以适应经济建设对危险货物运输的需求。

大力推进现代物流发展。要以具有一定实力和经营规模的运输企业为主体,以货运为主线,以提高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为切入点,将工商领域彼此分割的采购、制造、运输、仓储、代理、配送、包装加工、销售等环节有机地串联在一起,优化工商企业的物资供应链,为其减少库存、加速资金周转和降低生产成本创造条件,确保运输企业有效货源充足、运输和仓储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并且营业收入有较大地增加,使现代物流真正成为工商企业在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外的第三利润源泉,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努力实现我国现代物流业的跨跃式发展。要通过发展物流业,促进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和管理现代化。

2.旅客运输。

大力发展城市间快速班车客运。要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为依托,以沿线中心城市和中等城市为结点,以快速、安全、优质为宗旨,充分发挥道路客运班次多、密度大和机动灵活的优势,组织指导汽车运输企业大力发展城市间快速班车客运,建立健全快速客运网络,广泛开展“创名牌、树精品”活动,切实提高行业竞争力,使快速班车客运成为综合运输体系中具有竞争优势的拳头产品。

积极发展城乡和农村班车客运。城乡和农村班车客运是道路客运的基础,有着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要以早日实现“村村通客车”为目标,支持并鼓励农民投资购买客车、组建股份合作制的运输企业开行“早进城、晚归乡”的客运班车,同时,要引导汽车运输企业继续坚持“车头向下”,积极发展城市至乡镇、行政村、集贸市场的环形客运班车线路,为方便农民群众出行、搞活城乡商品流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鼓励发展汽车旅游客运。要围绕春节、“五一”、“十一”三个“黄金周”和署期休假,切实加强假日期间的汽车旅游客运的组织工作。要在积极组织一日或多日旅游包车的同时,对现有的部分虽与铁路并行,但途经多个旅游景点的班车客运线路进行调整,途中可选择部分旅游景点增加停靠,为旅客提供“吃、住、行、游”以及代购返程飞机或火车票等一条龙服务,使之改造成为专门的汽车旅游客运班车。

稳步发展出租汽车客运。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积极稳妥地调整出租汽车车型结构,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同时要通过引导出租汽车企业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建立健全车辆调度系统,进一步降低能耗,提高效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健康发展。

3.汽车维修

提高汽车维修作业能力。要按照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要求,以汽车维修需求为导向,以城市为依托,以具有资金、设备、技术优势的维修企业为骨干,加快汽车维修市场建设,逐步形成门类全、质量好、方便及时、供需基本平衡的市场格局,使中心城市具备完成各种车型、各类维修作业的能力,一般中小城市和县城具备完成各种国产车型、各类维修业务和主要进口车型的维护、小修的作业能力。

大力推广汽车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要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与不解体诊断技术的推广应用紧密结合,广泛应用于汽车维修生产过程中,为视情修理作业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进一步提高汽车维修行业的科技含量和维修质量。

大力培育汽车维修名牌企业。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汽车维修企业在统一汽车维修服务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异地设点或联营等形式,实行连锁经营,并要按照现代物流的经营理念,统一汽车配件、维修设备及机工具的采购和配送,降低维修成本,确保零配件品质纯正和维修质量可靠,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鼓励汽车维修企业与汽车制造厂合作,共同建立汽车特约维修服务体系,加快汽车制造新技术、新工艺在汽车维修领域的推广应用和新车型使用情况的信息反馈,促进汽车工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汽车正常运行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建立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络。要以全国性或区域性汽车运输和维修企业为主体,以国省干线公路为依托,通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积极引导,行业协会的牵线搭桥,逐步建立全国性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络,以适应道路运输发展和轿车进入家庭的需要。

4.运输服务与搬运装卸。

规范发展货物运输代理。严格货代市场准入,规范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行为,大力发展全程代理,鼓励全国性或区域性汽车运输企业建立货代网络,逐步取缔那些仅代办货运手续、对货损货差事故不负责任的经营业户的经营资格,促进货物运输代理健康发展。

鼓励发展汽车租赁业。要引导汽车租赁企业建立健全汽车租赁网络,在规范和简化小汽车租赁手续的同时,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发特种专用货车租赁业务以促进运力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道路运输职业培训。要以汽车驾驶学校、技工学校等培训机构为依托,以驾驶员、修理工、乘务员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为对象,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在道路运输行业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搬运装卸企业以实现搬运装卸作业机械化为目标,进一步提高生产力水平和搬运装卸质量及工作效率,以适应货运生产的需要。

(四)运输组织结构调整

运输组织结构调整主要任务是:以客货运输企业为主体,以运输站场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提高运输生产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通过对传统的客货运输生产组织进行改革,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尤其是货运在几种运输方式中的竞争力,切实加快道路运输现代化进程。

加强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谁经营、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资金补助为辅,广开资金渠道,重点加快45个全国性公路主枢纽及地区性重要运输站场建设。按照现代物流生产和发展的要求,对公路主枢纽及运输站场进行科学的规划和设计,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其功能,使之建设成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物流中心。

加速运输信息网络建设。运输经营信息网络建设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和引导大型汽车运输企业集团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运输经营信息网络的建设步伐,利用电子数据传输技术(EDI)、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现代化信息通讯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运输生产效率。同时要按照信息网络标准化的要求,统一代码,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为道路运输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实现道路运输业跨越式发展。

改进运输组织,提高运输效率。要以货运为突破口,引导运输企业从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有利于降低物流成本、有利于加强与工商企业的合作的高度出发,对传统的货运组织进行改革,积极探索散装货物运输和无包装货物运输等货运形式,加速传统运输业向现代物流业的融合,实现由运得了向运得省、运得好、运得合理的升华。

三.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加强运输市场宏观调控。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是指导道路运输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确定的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运输市场的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分析道路运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地预测行业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本地区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要将其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并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网,抓紧发展现代化的主干线快速客货运输系统,同时要根据公路网的建设规划,在区域公路网形成之前,做好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加强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是全面按时完成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任务的可靠保证。要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宏观调控手段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使道路运输业的结构得到有效调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评定,引导企业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之路,实现运输市场的合理分工;严格市场准入,努力提高运输装备水平;加强几种运输方式运价比价关系和公路通行费政策的研究,制定有利于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竞争力的运价政策和有利于重型营运车辆发展的通行费收费政策,加速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

(二)加快法制建设,强化行业管理。

完备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是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者依法行政的可靠保障。要切实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力争早日形成以《道路运输法》为龙头、《道路运输条例》等全国性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部门规章相配套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使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和行业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确保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顺利进行。

加强行业管理,为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按照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要求,牢固树立行业管理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思想,进一步转变职能,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十五”期间,要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重点是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倒客”、“甩客”、“卖客”以及欺行霸市等严重违章经营行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彻底打破地区封锁,努力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三)加强政策理论研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道路运输经济理论和发展政策是指导行业健康发展的依据。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道路运输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关系等课题的研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道路运输经济理论,同时要联系各地的实际,加强道路运输发展政策的研究,为道路运输的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政策保障。

建立以运输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对快速客货运输组织、物流系统及相关管理技术以及汽车节能和环保技术等的研究,以信息化带动运输现代化,逐步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加快道路运输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提高科技进步对道路运输业的贡献率,为结构调整和行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四)加强职业培训教育,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认真贯彻执行道路运输从业资质条件,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驾驶员、乘务员、危险货物操作人员和修理工等关键岗位的从业资格管理,全面提高从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要加强运输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经营管理和市场应变能力强、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企业管理知识、并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加强道路运政管理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照道路运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全面加强运政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运输业务、运输政策法规和经济理论等方面的培训。同时要加强勤政、廉政教育,进一步提高道路运政管理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管理水平,为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和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五)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是一项长期的、复杂而又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部确定的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重点内容等要求,结合本地区道路运输业发展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分阶段的工作目标和计划措施并精心组织实施。实践中既要突出重点、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及时总结经验、务求取得实效。同时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将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作为当地经济结构调整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步进行,进一步增强工作力度,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力争用五到十年的时间,全面完成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工作任务,努力提高道路运输生产力水平,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运输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六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月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以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对农业机械登记、检验以及使用操作的培训、考试、审验等实行免费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机安全协会或者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参加技能培训,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二章 登记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来源证明;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提交的证明、凭证不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交的证明、凭证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依法须经认证的农业机械的产品而未经认证的;

(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丢失或者损毁的,所有人应当向原核发证书、牌照的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经核实符合补发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应当悬挂在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对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驾驶操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标准进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或者报废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来源证明,并交回原登记证书和牌照。

第十五条 新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使用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号牌。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和载人数,载物尺寸应当符合装载规定;挂车、自卸车厢内不得载人;禁止人、货混载;

(二)不得在非乘坐(站)部位上坐(站)人,不得擅自增设座位或者踏板,不得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

(三)拖拉机悬挂、牵引的配套机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四)农业机械发生故障需要牵引的,不得拖带全挂挂车;制动器失效的,应当采用硬连接牵引装置;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得拖带其他农业机具;

(五)农业机械在易燃易爆场区作业时,应当安装防护罩,配备安全消防设施;

(六)大中型农业机械通过村镇、铁路道口或者道路危险地段,应当有人员护行,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

(七)喷施农药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八)清除杂物或者排除故障时,应当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源待惯性转动完全停止后进行;

(九)液压悬挂农机具在停机后应当置于安全位置;

(十)符合安全操作、使用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专业培训,并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驾驶操作证件。

第十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延。

未满十八周岁不得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年满七十周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驾驶操作证件。

第十九条 换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时,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二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驾驶操作证件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驾驶操作与本人驾驶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驾驶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驾驶操作拼装、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操作证件的人员驾驶操作;

(六)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七)饮酒后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八)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九)强迫、纵容他人违规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参加相关的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新技术的培训。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作业场区作业、停放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机械毁损和其他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事故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特别重大农业机械事故、重大农业机械事故、较大农业机械事故和一般农业机械事故四种。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种。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人按照违规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受理举报投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业机械作业场区进行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技术指导、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以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移动式检测、移动式电子考试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二)驾驶操作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三)换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时,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操作证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操作证件。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第三十六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