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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50:17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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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5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成果,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均可申报参加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成果,是指对社会发展或科学进步中的问题,系统地搜集资料,运用科学方法,通过创造性智力劳动,产生出的具有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知识产品,通常以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译著等形式体现出来。按研究性质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研究成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论文、译著(文)、学术资料、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等;
(二)应用研究成果类,包括应用对策性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建议方案等。
第四条 铜陵市人民政府设立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并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五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成果内容合法原则;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第六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总数66项,其中一等奖6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40项。
第七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为市级综合表彰,二、三等奖为市级单项表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金额一等奖为五千元,二等奖为三千元,三等奖为一千元。随着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奖励项目和奖励金额可适当增加。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记入获奖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获奖者待遇按市人事局《关于获奖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铜人发〔1997〕45号)精神办理。
第九条 申报参加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发行具有统一书号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达到公开发表水平但因故不宜公开发布,被市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申报参评的社会科学成果,必须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出版发表或被采纳的。申报参评的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必须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已结项的重点课题。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十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学术资料、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
(六)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
(七)译著(文),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八)应用对策性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查报告、决策建议方案,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或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十一条 参加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公民或组织,可通过所在学会、单位、区县宣传部门向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申报,办公室设在铜陵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十二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由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市评审委员会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相应水平的人员组成,人选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由评奖办公室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侯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均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评奖办公室裁定。
经公示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项目,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者、剽窃他人社会科学成果获奖的,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核实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报经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评审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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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

中国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等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


  2012年12月4日至5日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例行会议在比什凯克举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艾哈迈托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萨特巴尔季耶夫、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梅德韦杰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洛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一副总理阿齐莫夫出席会议。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萨特巴尔季耶夫主持会议。

  上合组织秘书长伊马纳利耶夫、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朱曼别科夫、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主席梅津采夫和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主席阿克马特别科夫列席会议。

  上合组织观察员国蒙古国总理阿勒坦呼亚格、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一副总统拉希米、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第二副总统哈利利、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新闻广播部长卡马尔、印度共和国外交部东部事务秘书辛格与会并发言。

  各成员国总理在友好、建设性和务实的气氛中就世界和地区经济形势的广泛议题,以及发展上合组织框架内的经贸和人文合作的现实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了以下共识。

  一、总理们指出,世界经济尽管出现一些复苏迹象,但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远未消除。世界经济面临新的萧条、生产下滑、债务增长、失业率攀升的威胁。这些问题仍非常迫切,需要共同应对。

  上合组织成员国希望世界经济能够克服萧条的威胁,步入稳定增长和长期上升的轨道,将通过保障本国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和加强相互间经济领域合作为解决上述问题做出自己的贡献。上合组织成员国愿深化经济、财金、投资、交通、通信、替代能源、科技、创新、节能、农业、海关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发挥所拥有的合作潜力,为成员国人民和整个地区谋福祉。

  上合组织成员国主张与赞同上合组织宗旨和原则的其他组织和机制开展紧密全面的平等互利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二、总理们指出,自2011年11月7日圣彼得堡上合组织成员国总理会议以来,成员国经济和人文合作取得积极进展。

  总理们强调,在世界经济发展出现不稳定的背景下,上合组织地区呈现出发展稳定、国内生产总值保持增长和具有投资吸引力的特点。

  为促进本组织框架内多边合作持续发展,各成员国政府将共同努力,切实落实在北京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2012年6月6日至7日)期间达成的共识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落实措施计划》。

  三、总理们强调,必须共同努力制定并实施共同感兴趣的联合项目。为此,责成成员国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本次总理会议批准的《2012-2016年上海合作组织进一步推动项目合作的措施清单》。

  四、总理们指出,2012年11月13日在比什凯克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长会议审议了经济领域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总理们建议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和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更积极地参与实施在本组织框架内经济金融合作方面有前景的联合项目。

  五、总理们重申愿继续加强本国经济潜力,巩固本国金融货币体系,增加国家信贷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确保生产多元化和提高竞争力。

  为进一步发展经贸和投资合作,必须加强本组织框架内的经济和财金合作。在此背景下,2012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财政部长和中央(国家)银行行长第二次会议十分重要。

  根据各国总理2011年11月7日的指示,成员国主管部门会同上合组织秘书处就研究建立上合组织发展基金(专门账户)和上合组织开发银行开展了工作。

  总理们认为,应根据《上海合作组织银行联合体中期发展战略(2012-2016年)》,继续加强上合组织银联体在上合组织成员国投融资合作中的作用,以促进经济发展、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改善民生。

  六、总理们指出,为了促进上合组织框架内经贸合作的发展,要更有效地发挥上合组织成员国现有过境运输潜力,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加强交通合作法律基础,这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理们认为,扩大公路、铁路运输协作,建立和利用上合组织成员国境内现代化多功能国际物流中心十分迫切。

  七、总理们指出,必须推动“上合组织信息高速公路”和“利用电子签名进行跨境电子合作”示范性项目的工作。

  八、总理们强调继续深化海关合作的重要性,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备忘录》的签署意义重大。

  九、总理们认为,有必要继续在本组织框架内就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燃料能源体系给环境和气候造成的压力、发展和利用可替代能源、采用创新和清洁环保技术等问题开展合作。

  十、总理们指出,必须继续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共同应对自然及技术灾害造成的威胁,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为此,总理们高度评价上合组织成员国救灾部门为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救灾互助协定>议定书》所做的工作。

  十一、总理们认为必须继续为进一步加强上合组织框架内环保领域合作而共同开展工作。

  十二、总理们强调发展卫生领域合作的重要性,表示支持深化该领域的全面合作。

  总理们指出在防止传染病扩散领域的合作取得积极进展,表示支持在卫生防疫方面进一步扩大合作。

  十三、总理们积极评价人文领域合作成果,认为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文化部长会议(2012年6月4日至7日)达成的共识十分重要。总理们支持在文化、体育、旅游、科技、环保等方面开展合作,巩固上合组织地区各民族、宗教和文明和谐共存的古老传统。

  十四、总理们支持同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国积极合作,欢迎吸纳这些国家的潜力,共同参与本组织框架内的活动。

  十五、总理们通过了上合组织秘书处关于《上合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实施情况的报告。

  总理们还审议了上合组织常设机构相关财务和组织问题,批准了本组织2013年预算。

  总理们高度评价本次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的组织和举办水平,对吉方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

  下次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将于2013年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举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艾哈迈托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 萨特巴尔季耶夫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梅德韦杰夫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阿基洛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一副总理 阿齐莫夫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于比什凯克


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00一年第12号
 

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的行为,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政府对车辆产品的法制化管理,现发布《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ΟΟ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以下简称“车辆”)产品检验机构行为,加强对产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车辆产品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车辆产品定型试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国家经贸委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检验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检验机构不得承担下列检验业务:

  (一)对不符合《公告》规定的产品进行检验。(如“大吨小标”:标定装载质量低于设计承载能力)。

  (二)对国家授权检测范围以外的车型进行检验。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

  检验机构的检验管理部门、承检部门及检测组应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验任务受理、产品检验分工、检验报告编写及审核等环节应当严格把关,互相监督,以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核定车辆产品类别,准确核实车辆产品基本参数。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核定样车的车辆产品类别,准确测量并如实记录样车基本参数(企业申报参数应当与检验报告中的参数一致)。对于载货汽车和农用运输车,应当核定样车装备质量,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利用系数、货箱栏板高度等核定装载质量及样车型号。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承担强制性项目的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得缺项或者漏项(不适用的项目应当注明),若相关项目属于同一型式的不得重复检验。

  承担可靠性试验的检验机构或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基本型车与变型车,科学准确地核定试验里程,严格按照有关车辆定型试验规程进行试验。可靠性试验的行驶里程、道路条件、装载质量等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对于利用试验场以外的道路进行可靠性试验的,试验人员应当全过程跟车,如实记录行驶里程、试验过程中的故障及排除情况。

  对在生产企业现场可以进行样车检验和可靠性试验的企业的资质条件以及产品免检(包括视同免检车型)的判定原则,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或授权有关机构另行制订。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据实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项目的确定、检验数据的处理、检验报告的编审中,应当严格实行校核、审核、批准等三级审核制,并对检验项目的完整性、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不得编造和篡改检验报告,不得擅自降低要求,不得篡改检验结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承担《公告》规定的车辆产品定型试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一)不定期地组织抽查,检查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过程;

  (二)不定期地组织抽查,检查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

  (三)不定期地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四)对检验机构从事《公告》产品检验的资质予以复查;

  (五)接受生产企业对检验机构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对其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条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的样车、图样、技术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承检产品相关的开发、技术咨询和经营等活动。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国家经贸委组织的抽查和核实工作,并定期提供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的清单。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检验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检整顿直至取消检验资质。

  (一)越权承揽业务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未认真核定样车参数、造成车辆参数失实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强制性检验项目缺项、漏项或属同一型式重复检验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可靠性试验严重失实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编造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检验资质。

  (六)对于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停检整顿三个月;对于通报批评四次以上的,取消检验资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检验人员,视情节严重,由其所在单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直至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