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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04:32  浏览:9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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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7]7号


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
  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自谋职业的人员。城镇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全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州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存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按照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发〔2000〕50号)文件有关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Ⅰ型、Ⅱ型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组织器官移植出院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分裂症、红斑狼疮、癫痫病)等部分医疗费用。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后,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待遇。
(一)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其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中支付30%;
(二)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其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中支付60%,特殊慢性病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中支付30%;
(三)连续缴费满2年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患有特殊慢性病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向当地医改办申报办理。并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一家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及间断缴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逾期1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逾期2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后,可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逾期3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间断。间断后又要求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
(一)累计满最低缴费年限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费,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退休时我州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短缺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其原缴费年限可合并累计计算。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按照自治州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持有效证件可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领取《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卡》(以下简称《医疗卡》)。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按月、季、半年、一年预交医疗保险费的方式,但预缴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医疗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结算医疗费用,属于本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卡》是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使用凭证,应妥善保管,谨防遗失、盗用。不慎遗失时,个人应在1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领手续。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交通肇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用药范围、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定执行,未列入以上“三个目录”范围发生的手术费、材料费、药费等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其转诊、转院的办理程序及支付待遇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自治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其他有关医疗保险的管理事项,按照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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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卖淫嫖娼人员不服收容教育的申诉程序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修改卖淫嫖娼人员不服收容教育的申诉程序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4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1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公通字[1991]105号)第五部分中规定:“被处罚人(单位)或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不服公安机关依照《决定》所作的决定的,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前段工作实际情况,现决定将此项规定修改为:“被收容教育的人不服公安机关依照《决定》所作的收容教育决定的,其申诉、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工信部装〔2008〕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有关企业(集团):

  近期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世界经济不确定不稳定因素逐步增多,我国船舶工业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为有效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保持船舶工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当前船舶工业面临的形势

  自2003年以来,我国船舶工业连续5年保持高速增长。目前,造船企业生产任务饱满,骨干船厂手持订单已排到2011年以后。船舶工业良性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但今年下半年特别是近两个月以来,船舶工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日益趋紧。国际金融市场由动荡演变为金融危机,世界经济增速明显放缓,国际贸易急转直下,融资环境日趋恶化。反映航运景气程度的“波罗的海干散货运价指数”大幅下跌,航运市场运力过剩的苗头已经显现。与此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船东融资难度加大。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世界新船订造需求下降,造船市场下行趋势逐渐形成。近年世界主要造船国家已形成庞大的造船能力,订船需求大幅下滑将引发全球性的造船能力过剩,导致国际市场竞争加剧,新船订单的承接和手持订单的交付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困难。

  我国船舶工业自身结构性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主要是:近年来造船能力增长过快,能力过剩的隐患不断增大;自主创新能力较弱,主要依靠外延式扩张的发展方式没有根本改变;海洋工程装备等高端产品比重较低,船舶配套业发展滞后。同时,劳动力成本的提高以及人民币不断升值,直接或间接削弱了我国船舶工业的竞争优势。

  当前造船市场变化,既有外部因素导致的突发性,也有市场高位回调的必然性。对于当前船舶工业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我们必须密切观察和有效应对,自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保持船舶工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努力保持当前生产经营形势稳定

  截至9月底,我国造船企业手持订单已超过2亿载重吨,约占全球手持订单量的35%,确保手持订单的顺利交付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引导企业在提高生产效率和保证产品质量上下功夫,确保按期保质交船。同时要认真分析手持订单及市场情况,从金融和法律等方面做好应对拖期接船甚至弃船的准备。我们不但要看到今年和明年,还要看得更长远一些。面对当前的形势,造船企业要正视风险,积极应对,要加大经营力度,积极承接有信誉船东的优质订单,为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造修兼营的企业要努力扩大修船业务。

  三、加快转变船舶工业发展方式

  随着世界造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主要依靠要素投入的发展方式将难以为继,必须转变粗放型发展方式,按照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的要求,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要把降本增效作为应对风险的基本措施,引导企业深入挖潜,苦练内功。要按照《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的要求,大力推进总装造船、数字造船,应用先进工艺方法,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物耗。要把推进节能减排作为重要抓手,引导企业对标先进水平,采用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四、努力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根本途径。要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切实加强自主创新。要以优化产品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快主流船型的优化升级,实现一批特种船舶、重点高技术船舶的自主设计,及时推出一批满足造船新规范和新标准要求的新船型;要切实加强船用设备的发展和自主创新,推进重点船用设备国产化、自主化,加快提升船舶配套业整体水平;要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积极开拓海洋工程装备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大力推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

  要抓住市场调整的机遇,综合应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优化船舶工业产业结构。支持企业之间强强联合,联合营销,鼓励中、小造船企业成为船舶中间产品配套加工中心和专业化加工中心,完善船舶工业产业链。要从政策、金融、法律、信息服务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扶优扶强,加大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确保骨干企业平稳发展。要坚持有保有压,有堵有疏,严格控制新的投资项目,今后一个时期原则上不再核准新的造船项目。

  各地船舶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认识当前发展形势,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船舶工业发展情况。对照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开展船厂评价工作,摸清本地区造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能力水平。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了解现有投资项目及进展情况。请各地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于12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2003年以来新开工的造修船、海洋工程装备、中低速柴油机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核准或备案等有关情况报送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