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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19:54  浏览:8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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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46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5月底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1/P02010111639626744629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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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ISION OF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CONGRESS ON AUTHORIZING THE STATE COUNCIL TO FORMULATE INTERIM PROVISIONSOR REGULATIONS...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SION OF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CONGRESS ON AUTHORIZING THE STATE COUNCIL TO FORMULATE INTERIM PROVISIONSOR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REFORM OF THE ECONOMIC STRUCTURE AND THEOPEN POLICY

(Adopted at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pril 10, 1985)


With a view to ensuring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reform of the economic
structur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pen policy,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has decided to authorize the State
Council to formulate, promulgate and implement, whenever necessary,
interim provisions or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reform of the economic
structure and the open polic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without
contravening the relevant laws an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relevant
decisions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and to report them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for the record. These provisions and regulations shall be made
into law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r its Standing Committee after
they are tested in practice and when conditions are ripe.

Important Notice: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变更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变更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

人口厅发〔2010〕65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的规范化管理,细化完善我委公文发文工作,参照有关部委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经委领导同意,现将我委公文发文字号“机关代字、年份、序号”根据各司局业务变更为:“机关代字、司局代字、年份、序号”。具体为:

  一、委发文

  将:“国人口发〔XXXX〕XX号”变更为:

  人口厅〔XXXX〕XX号;

  人口政法〔XXXX〕XX号;

  人口发规〔XXXX〕XX号;

  人口流管〔XXXX〕XX号;

  人口宣教〔XXXX〕XX号;

  人口科技〔XXXX〕XX号;

  人口财务〔XXXX〕XX号;

  人口国合〔XXXX〕XX号;

  人口人事〔XXXX〕XX号;

  人口党委〔XXXX〕XX号;

  人口监察〔XXXX〕XX号。

  二、厅发文

  将“人口厅发〔XXXX〕XX号”变更为:

  人口办厅〔XXXX〕XX号;

  人口办政法〔XXXX〕XX号;

  人口办发规〔XXXX〕XX号;

  人口办流管〔XXXX〕XX号;

  人口办宣教〔XXXX〕XX号;

  人口办科技〔XXXX〕XX号;

  人口办财务〔XXXX〕XX号;

  人口办国合〔XXXX〕XX号;

  人口办人事〔XXXX〕XX号;

  人口办党委〔XXXX〕XX号;

  人口办监察〔XXXX〕XX号。

  三、委函

  将“国人口函〔XXXX〕XX号”,变更为:

  人口厅函〔XXXX〕XX号;

  人口政法函〔XXXX〕XX号;

  人口发规函〔XXXX〕XX号;

  人口流管函〔XXXX〕XX号;

  人口宣教函〔XXXX〕XX号;

  人口科技函〔XXXX〕XX号;

  人口财务函〔XXXX〕XX号;

  人口国合函〔XXXX〕XX号;

  人口人事函〔XXXX〕XX号;

  人口党委函〔XXXX〕XX号;

  人口监察函〔XXXX〕XX号。

  四、厅函

  将“人口厅函〔XXXX〕XX号”变更为:

  人口办厅函〔XXXX〕XX号;

  人口办政法函〔XXXX〕XX号;

  人口办发规函〔XXXX〕XX号;

  人口办流管函〔XXXX〕XX号;

  人口办宣教函〔XXXX〕XX号;

  人口办科技函〔XXXX〕XX号;

  人口办财务函〔XXXX〕XX号;

  人口办国合函〔XXXX〕XX号;

  人口办人事函〔XXXX〕XX号;

  人口办党委函〔XXXX〕XX号;

  人口办监察函〔XXXX〕XX号。

  五、委传真

  将“国人口传 〔XXXX〕XX号”变更为:

  人口厅传〔XXXX〕XX号;

  人口政法传〔XXXX〕XX号;

  人口发规传〔XXXX〕XX号;

  人口流管传〔XXXX〕XX号;

  人口宣教传〔XXXX〕XX号;

  人口科技传〔XXXX〕XX号;

  人口财务传〔XXXX〕XX号;

  人口国合传〔XXXX〕XX号;

  人口人事传〔XXXX〕XX号;

  人口党委传〔XXXX〕XX号;

  人口监察传〔XXXX〕XX号。

  六、厅传真

  将“人口厅传 〔XXXX〕XX号”变更为:

  人口办厅传〔XXXX〕XX号;

  人口办政法传〔XXXX〕XX号;

  人口办发规传〔XXXX〕XX号;

  人口办流管传〔XXXX〕XX号;

  人口办宣教传〔XXXX〕XX号;

  人口办科技传〔XXXX〕XX号;

  人口办财务传〔XXXX〕XX号;

  人口办国合传〔XXXX〕XX号;

  人口办人事传〔XXXX〕XX号;

  人口办党委传〔XXXX〕XX号;

  人口办监察传〔XXXX〕XX号。

  变更后的公文发文字号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