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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19:36:50  浏览:8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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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吉政发〔2002〕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我国在“十五”期间加强环境与 资源保护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考核各地 “十五”环境保护成果的重要标志。目前,我省正在建设生态省,实施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完成各项控制指标,对于从根本上控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提高环境质量,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第一 阶段的任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下达“十五 ”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 会和全国第五次环境保护会议精神,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落 实生态省建设启动阶段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要遵照“十五”全省主 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并认真 组织落实。

二、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要加快 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坚决关闭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 止的重污染企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要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减 少废物排放,减轻污染负荷,依靠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的高新技 术化,构建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的整体格局,从根本上改变资源依赖型 的产业结构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三、要强化环境管理,严格环境执法,使经济发展同当地环境容量逐步协调统一。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 护预审制度,超出总量控制目标的新项目,必须实行污染物区域自行调 整,或采取“以新带老”的办法,做到增产减污,不准擅自上超出主要污 染物排放总量计划的新项目。对现有超标排放的污染源,要采取有力措 施,限期进行治理,确保按期达标排放。要巩固“一控双达标”工作的 成果,对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停产的企业或因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暂时停 产的企业,要防止污染反弹,污染源不实现达标排放不能恢复生产。

四、要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控制城市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要同推进城市化结合起来,加强城 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热化、气化工程建设,大力推行城 市中水回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五、要大力推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吉 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吉政发〔2001〕 29号)精神,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可 持续发展战略,把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结合起来,把实施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对本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合理布局,综合平衡,依法 行政,科学决策,努力实现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六、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的领导。要结合生态省启动阶段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 量控制分解计划,把总量控制的任务落实到各县市和具体排污单位,并 根据2005年控制指标制定年度控制计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深入实际,加强督促检查,抓住影 响本地区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主要问题,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加以解决。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 部署,认真做好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有关具体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一)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略)

(二)氨氮排放量(略)

(三)二氧化硫排放量(略)

(四)烟尘排放量(略)

(五)工业粉尘排放量(略)

(六)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略)

附件:

编 制 说 明

一、“十五”期间,全省对烟尘、二氧化硫、工业粉尘、化学需氧 量、氨氮、工业固体废物等6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对于其他污染物,各地可以在环境管理中按照相关排放标准严格控制 ,也可以根据各自的环境状况,增加本地区必须严格控制的污染物,纳入 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省里不作统一考核。

二、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各种污染物削减比例分别是:二氧化硫排放 量比2000年削减9.0%,烟尘排放量比2000年削减9.0%,工业粉尘排放量 比2000年削减9.5%,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0年削减10.8%,氨氮排放量 比2000年削减4.9%,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比2000年削减6.2%。

三、在核定各市州2000年排放基数时,工业污染物排放量以2000年 环境统计的数据为主,同时参考1998年、1999年统计数据进行了适当调 整;生活及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以2000年生活用煤量、城市人口数、用水 量、相应排污系数,经科学测算得出。

四、在确定各地污染物削减比例时,充分考虑了各地的环境容量和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测算了通过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城市环境基础 设施建设可以削减污染物的数量,预测了由于新上工业项目、人口增长 、社会发展等因素将增加的污染物排放,综合平衡后得出各市州的削减 比例。

五、根据所有工业污染源必须全面达标排放的要求,目前全省工业 废水COD排放大户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石岘造纸厂、白城市造纸厂等 企业在“十五”期间必须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相应使延边州、白城市废 水COD的削减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六、国家“十五”计划纲要规定,国家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 区的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削减20%。我省没有国家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 氧化硫控制区包括:吉林市、舒兰市、蛟河市、桦甸市、四平市、公主 岭市、通化市、集安市、梅河口市、延吉市。确定上述城市二氧化硫 的削减比例为20%。

七、国家环保“十五”计划规定,2005年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比2000年削减10?D20%。我省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是位于白 山地区的浑江电厂、位于松原地区的长山电厂、位于四平地区的双辽 电厂,3个电厂年煤炭消费量占全省工业煤炭消费总量的30%,二氧化硫 排放量占全省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35.4%。考虑电厂燃用低硫煤的因 素,确定3个电厂二氧化硫的削减比例不低于15%。

八、根据国家环保“十五”计划中关于继续推进“九五”期间确 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定,辽河流域废水COD的排放 量要削减28%。我省位于辽河流域的市县包括:四平市、公主岭市、双 辽市、梨树县、辽源市、东辽县,确定四平市和辽源市的废水COD削减 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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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直辖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共中央党校,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05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前几年规模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更加注重提高质量上来,这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复试程序和办法,保证复试质量。


  (三)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同时统筹兼顾,积极促进不同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协调发展,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生源结构。


  (四)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硕士研究生考生复试


  复试是招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新生质量的有效保证。各招生单位应依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切实加强质量意识,制定明确的复试办法和要求,不断增加复试工作的透明度。


  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前,招生单位应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一)2005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见附件1。各招生单位(教育部规定的34所自划复试分数线的学校除外,以下简称34所自划线学校)在不低于上述基本分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报考本单位考生的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分数要求。


  (二)北京大学等34所自划线学校继续进行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分数要求的试点,原则上不搞破格复试。


  (三)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对符合进入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对参加“MBA联考”和“法律硕士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筒表》(见附件2)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网报信息中民族栏应与身份证民族项填写一致,录取时不得更改。


  (六)享受二、三区定向或委培分数政策的在职考生户籍应在定向或委培单位所在地区。


  (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教学厅[2004]18号)精神,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名单已在www.chinayz.com.cn上公布),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考生在复试时须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日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鉴定书》和服务单位证明。


  (八)关于统考(联考)线下生的复试


  对初试成绩略低于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部分考生或具有科研创新等特殊才能的考生,招生单位可允许其破格参加复试,但必须保证质量,同时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九)在复试中,应对考生进行外语听力和口语的测试,测试成绩(含“小语种”听力成绩)计入复试成绩,具体办法由招生单位自定。


  (十)在复试中,招生单位要参考考生在高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同时,招生单位必须考核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十一)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三、关于硕士研究生考生录取


  (一)凡符合报名条件、达到进入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和按规定程序参加复试的线下考生,复试合格并通过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的,学校可予以录取。


  (二)关于调剂录取的要求


  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所在地区(指附件1中的一、二、三区)以下简称“调出地区”;考生拟调入的单位所在地区以下简称“调入地区”;考生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以下简称“调出专业”;考生拟调入的专业以下简称“调入专业”;照顾专业指体育学[0403]、艺术学[0504]、中医学[1005]及附件1中列出的工学门类中的11个一级学科。


  考生调剂录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考生调出专业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该专业的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同时,调入专业与调出专业必须是统考科目基本相同的同一或相近专业(全国统考的四类数学及招生单位的理学自命数学均可视为基本相同的统考科目)。


  2.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出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的该照顾专业所在门类的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3.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以外的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必须符合上述“1”的要求。


  4.“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中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考生不得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生也不得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


  5.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6.教育部批准的35所示范性软件学院学历教育研究生招生专业代码为‘081280’,该专业与工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执行同样的复试、调剂及录取政策。这部分学生入学时户口问题按学校招收的学历教育研究生的规定办理,学业结束时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按学历教育研究生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手续。


  7.北京大学等34所自划线学校,继续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高校进行自主确定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3]3号)的规定,按照自主确定的复试分数线和国家统一的调剂原则,确定本校内专业调剂要求。考生调剂到校外和接收校外调剂生执行全国统一的调剂规定。


  8.调剂工作由学校研招办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考生调出学校应为申请调剂的考生出具调剂函并向考生调入学校寄送考生试卷,考生本人不得携带试卷。


  具体接收调剂生办法由招生单位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省级招办备案。


  为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生源余缺信息,进行调剂复试工作。具体要求和使用方法请上网(http://www.chinayz.com.cn)浏览有关帮助文件。


  (三)录取人数的确定


  各招生单位要坚决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其中:


  1.录取复试合格的统考线下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34所自划线的学校除外)招生规模的3%。在最大限度调剂外校考生后,仍达不到国家计划数的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省级招办同意,可在3%之外再适当录取一些复试合格的线下生,但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计划数。


  “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录取复试合格的线下生人数每校(不含34所自划线的学校)一般不超过5名。


  为保证新生质量,促进上线考生的调剂录取,对招生单位拟超过规定比例录取复试合格线下生的,各省级招办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审批办法由省级招办自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不合34所自划线的学校和军队系统招生单位)录取复试合格的线下生总数拟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收硕士生单位(不含34所自划线的学校和军队系统招生单位)的硕士生招生规模总数3%的,省级招办须于5月10日前报我部审批。


  2.录取单考生人数不得超过我部下达的限额。


  3.拟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均纳入招生单位今年的招生规模。


  (四)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调整问题


  省级招办根据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完成招生规模的情况和招生单位要求调整招生规模的申请,在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内提出调整意见,于5月10目前报我部审批,逾期不再受理,审批前不得自行调整。


  (五)关于强军计划


  强军计划的录取原则是:积极努力,实事求是,在不影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完成计划。未招满的强军计划不得挪用,由教育部统一安排。


  (六)关于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


  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中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农村教育硕士生”)的目的是提高农村中学师资学历。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04]1号)的规定,招收农村教育硕士生采用推荐免试入学的办法。


  2004年推荐选拔的农村教育硕士生将于今年入校学习,所需招生计划已在2005年有关高校招生总规模中单列[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5]3号)]。为农村教育硕士生单列的招生计划不得挪用,未使用的计划作废。


  (七)关于保留入学资格问题


  今年被录取的考生,无论是应届本科毕业生还是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提出保留入学资格1至2午后再八校学习的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名单也须经全国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检查通过。


  四、关于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检查


  今年录取检查工作仍将采取远程网上辅助检查和全国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内容是各招生单位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招生政策的情况。对不符合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拟录取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招生单位亦不再进行补录。


  五、关于博士研究生考生录取


  各招生单位的博士生录取工作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各招生单位应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逐步完善复试、录取办法和程序,并严格按照复试、录取办法和程序进行复试和录取。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今年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纳入2005年的招生规模。为保证公平、公正,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年度、本单位公开招考入学考试的考生,不得将本单位考生的报名考试材料转到其他招生单位,违规者,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5月15日前报我部审批,逾期不再受理,审批前不得自行调整。


  各招生单位须在6月30日前到省级招办办理本年度的录取手续,省级招办应抽检招生单位博士生报考资料及试卷,以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及有关数据库文件应于7月15日前报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7月20日前上报我部。


  六、关于从港澳台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进度开展工作,注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设研究生院的高校在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适当照顾的原则;其他高校在考生符合基本入学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多的录取。各招生单位应将录取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按规定的格式于6月15日前报送我部(同时抄报省级招办),设教育部奖学金的学校将考生申请奖学金的情况和学校的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七、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肃纪律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制定公正、规范的复试、录取办法,严格按照招生复试录取程序操作,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单位负责对未录取考生作必要的解释和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关处理;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的质量。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1. 200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xls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503&filetype=application/vnd.ms-excel&filename=200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xls&filetypeclass=1
2. 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504&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doc&filetypeclass=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除中央继续保留的铁道、邮政、七家银行、海洋石油、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企业所得税外,其他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先全额缴入专户(对每个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已在预算科目中设立缴库专户),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地方分享50%部分由财政部按有关地区的分配系数划拨到各省。
近接有关部门反映,有些地区存在混库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工作,总局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尽快对2002年本地区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自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将应缴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税款缴入其他中央与地方共享企业所得税科目。
二、是否将应缴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税款缴入其他属于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科目。
三、是否混用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主要指“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所得税”科目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所得税”科目。
四、是否将非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
希望各地抓紧部署,认真落实,并在以后征收工作中,熟练掌握预算科目,按照收入对应的预算科目准确办理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