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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37:39  浏览:9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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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8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维护全市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安全,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助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科学、有效地处理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给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规范全市金融市场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及金融市场主体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要结合包头市市情和金融业的特点,坚持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果断处理,明确责任、属地负责、执法严格、稳妥缜密的原则。
  1.2.2 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处置;要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调度。
  1.2.3 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要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机秘以上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漏。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具有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或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具体包括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挤兑,即在1日或几日内突然有大量存款人到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提款并影响到金融秩序稳定;群众到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金融场所的事件;发生金融抢劫事件、各类金融诈骗、金融机构人员逃逸等与金融机构工作和金融从业人员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和事故;发生技术故障和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金融机构被托管、重组或倒闭,可能引发地区性金融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对我市金融工作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的;其它重大金融事件。
  本预案所称金融业包括在我市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经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经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金融突发事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多部门的通力合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下设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1.1 组织机构体系框架(市领导小组与金融安全应急指挥部一体)
  指 挥 长:王 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执行指挥长:许文生(市商务局局长、金融办主任)
姜希琼(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行长)
  副 指 挥 长: 池 勇(包头银监分局局长)
      李 祯(市商务局副局长、金融办副主任)
于长川(市国资委副主任)
温涌祥(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成员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银监分局、市推进企业股票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许文生兼任。
  各成员单位要设立相应的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联络办公室,并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2.1.2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安全政策,协调解决由于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统一领导和指挥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监控和预警包头市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制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指挥、协调各部门和机构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各成员单位的行动一致,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对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事态发展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5)制定应急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
  (6)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导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谨慎、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向社会传递包头市人民政府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心和能力;
  (7)做好事后分析、评价和总结工作,即评估突发事件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总结应急措施是否及时、得当;
  2.1.3 包头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金融业突发事件预案的拟订、修改和报送工作;
  (2)接受、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3)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建立和维护,预警指标的设定和调整;
  (4)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5)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6)完成包头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1.4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召集本级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应急处置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组织协调本级政府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其它相关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导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谨慎、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向社会传递人民政府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心和能力。
  (二)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处理包头市各类金融案件,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执行客户保证金,不得查封各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三)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包头市各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帮助提高各类金融机构安全保卫人员及其它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骗的技能。在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冲击和打、砸、抢盗金融机构及散布谣言引发挤兑、冲击金融机构等恶性事件和其它金融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四)人民银行: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建立我市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密切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变化和金融业的整体风险,特别是对跨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分析,定期向包头市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制定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预案,落实金融风险救助措施;对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事态发展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及时报告。
  (五)包头银监分局:负责包头市银行业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的组织、指导、监管工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银行业稳定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包头市领导小组报告,并通过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包头市保险业安全和风险防范地组织、指导、监管工作;督促保险业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保险业机构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保险业稳定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包头市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包头市推进企业股票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包头市证券业安全和风险防范的组织、指导、监管工作;监督证券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证券机构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证券业稳定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包头市领导小组反映,并通报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内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针对不同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与内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一并报包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要在包头市领导小组和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各方面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风险防范预警系统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保证本级及所辖各分支机构的安全运行,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监分局提供真实、准确的金融风险数据和资料;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要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包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九)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实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要认真听取包头市领导小组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关于金融风险问题、金融机构反面典型事例和假币案件等新闻稿件,要慎重处理。
   3 预防预警
  3.1 金融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范机制
  3.1.1 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例会和金融稳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
  市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金融突发事件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与教训。市政府与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建立金融稳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按季召开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监管经验;研究金融综合监管、金融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不断提升紧急救助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
  3.1.2 建立金融信息通报和联络制度
  各成员单位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联络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本系统、本单位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各行业的信息,分类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信息定期通报、日常报告和突发事件特别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信息传递等问题。出现金融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员24小时联络制度。
   3.1.3 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指标和警示制度
  相关成员单位要设置有重点、分层次的量化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全市金融系统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本辖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跨行业的金融风险监测,尤其要加大对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不稳定因素的监测力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收集、处理有关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并定期公布;建立金融风险警示信息传导渠道,及时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市政府通报经济金融运行中潜在的风险,以遏制风险扩散。
  4 应急响应
   事发金融机构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上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并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5 处置与救助措施
   5.1 建立突发事件快速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突发经济金融案件的单位,要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以快报和专题形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突发事件特别报告制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市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报告进行核实后,及时沟通、协调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要迅速启动本预案,按预案所确定的责任分工迅速采取行动,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机构。同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问责制,对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将按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适时采取紧急救助措施
  当金融机构出现突发性金融事件,导致支付困难时,可以采取包括清收债权、组织存款、系统内调度资金、同业拆借、资产变现等多渠道调剂资金自救,向人民银行申请批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补偿,向中央银行申请紧急贷款,申请财政性救助等措施。
   5.3 建立新闻报导和保密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报导金融业的改革、创新、发展的最新动态、金融形势。发布金融突发事件有关情况,要认真听取市领导小组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
  5.4 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防止媒体片面炒作,耐心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说服劝导工作,使投资者能真正了解、理解政策意图,以恢复正常的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和投资者的信息;做好突发事件的起因、事态发展、应急措施的启动及其效果等处理过程的经验总结和教训工作,切实防止事态出现反复;做好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以突发事件的处理为契机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和监管机制。
  6 附则
  6.1 本预案由包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6.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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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15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冀文林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2000年12月26日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3日第二次修正)。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



建科[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建设系统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完善监督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

  建设系统涉及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等,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与自然环境保护关系密切。

  近年来,建设系统在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建筑节能与温室气体减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已威胁城乡居民的生存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偏低;城市污水处理率仅达45.67%,近一半的城市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水系及相关流域;建成区绿化率仅达31.6%,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近几年每年城乡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近18亿平方米,但只有约50%左右的建筑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全国城镇约150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同等气候条件下发达国家的2至3倍,造成了沉重的能源负担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建材生产能耗高达全社会终端能耗的15%,节能环保型绿色建筑材料的使用率不到20%,每年的建筑垃圾超过1亿吨,而处理率不到10%,严重污染了环境、浪费了资源。同时城市燃煤导致的大气污染,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等问题依然存在。

  因此,建设系统环境保护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领导必须认识到建设系统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建设系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二、建设系统环境保护的目标(2010年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

  建设系统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是: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建筑节能与温室气体减排,燃煤锅炉改造,城市道路交通噪音控制,城镇绿化和节能省地型绿色建筑建设。至2010年,分别达到以下目标:

  城市污水处理方面: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的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实施。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标准,可先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面:所有城市都要建立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使生活垃圾全部得到处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绿色建筑方面:贯彻实施《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步引导我国建筑业、住宅产业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新建公共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标准达到30%以上,住宅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标准达到20%以上。绿色建材占建材用量的40%。

  建筑节能和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新建建筑累计节能7000万吨标准煤,既有建筑节能3000万吨标准煤,共计节能1亿吨标准煤;累计减排温室气体CO22.6亿吨,其中新建建筑1.8亿吨,既有建筑0.8亿吨。

  城市供热方面: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其他地方逐步取消小于10吨/时的燃煤供热锅炉。2010年北方地区城市集中供热面积新增10亿平方米,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0%。

  城镇绿化方面: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认真实施绿线管制制度。继续做好建设园林城市工作,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

  城市公共交通方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要求,全面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进一步放开搞活公共交通行业,完善支持政策,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基本要求

  1.环境保护工作要与城乡规划、建设相结合,改进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应合理规划,突出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划内容;为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划中应明确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统筹考虑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规划的编制要从注重确定开发项目逐步过渡到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明确空间管制的要求;要从注重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功能定位转向注重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促进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选址科学,规模适宜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选址要科学合理,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地区的地理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建设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污染的项目。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本地特点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考虑今后的发展并做一定的预留,科学确定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要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对比分析,以确定分散或集中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3.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依靠科技进步改善人居环境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十一五”建设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把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和绿色建筑技术、建筑节能技术纳入重点领域,在项目立项、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鼓励自主创新,通过国际合作引进技术等,推动建设系统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尽快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通过制定推广与限制淘汰技术目录,发布技术公告等方式,加快推广先进高效的资源节约技术与绿色建材产品,限制和淘汰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技术与产品,提高建设系统环境保护的整体技术水平。

  4.引入市场机制,健全监管体制,提高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效率

  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尽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建设与运营体系。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污水再生利用、供热锅炉改造、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健全建设、运营和服务的政府监管制度,加强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实施,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全面提高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营效率。

  5.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要与环境综合整治、创建节水型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等相结合

  要将环境保护的要求作为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创建节水型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等的基本条件,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建设部将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考核评比中也要将相关内容作为基本条件。

  三、切实加强和改进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和监督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一)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发展循环经济为指导原则,认真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地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坚持环境优先,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查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端正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要根据本地区的环境保护需要和资源条件科学确定城市的发展目标、方式以及合理容量。为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目标。

  规划的编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完善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划编制、审批和调整的过程要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依法治理、社会监督、全民参与。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规划审批和调整的随意性。

  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选址、布局合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选址和布局要合理,新建污染项目要避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保护区和重点水源保护地等。城市规划要根据城市承载力,综合考虑地质、自然环境、居民区和工业区位置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对比,合理选址,科学布局,认真开展专家咨询工作,避免盲目决策。

  四、加强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监管制度,实现城镇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

  (一)加强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生活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等重点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

  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生活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等重点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基础,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优先投入解决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关系公众日常生活环境的重大问题,以城市带动乡村,加大村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的力度。

  (二)加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建设

  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要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要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采取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办法。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加快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整体水平。以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园林县城为基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严格实施,确保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建立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健全城镇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做到职能明确,管理到位。

  加强城市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推进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加强城市湿地保护,维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城市湿地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休闲游乐等方面所具有的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有效遏制城市建设中不合理利用湿地的行为,保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推广节能环保型公共交通车辆,建设透水和减噪路面,设置绿化带

  积极推动大容量环保型的公交系统的建设。开发大容量、低污染环保型的公共交通车辆,以《节能环保型城市客车技术标准》为基础,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公共交通车辆。开展透水降噪路面的设计、施工技术研究,应用新型道路吸声材料、透水材料,建设减噪透水路面,改善城市“热岛效应”,控制城市噪声污染。在敏感区域设置噪声隔离设施和绿化带,减轻噪音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

  (四)促进政企、政事分开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

  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可采取目标管理的方式,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提供污水、垃圾处理的经营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合资或租赁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应创造条件,积极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合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再生水、垃圾处理和垃圾发电价格,完善政府补贴机制。本着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核定,确定污水处理、再生水、垃圾处理和垃圾发电价格。积极引导工业、市政设施等行业使用再生水和垃圾发电。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情况,适时对部分行业制定强制使用再生水的规定,扩大使用范围。

  加大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分理费的征收力度。各地要限期开征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开征的城市,要优先考虑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地方,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

  (五)研究制定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财政、税收、价格等激励政策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融资、价格等激励政策;研究合理优惠的环境基础设施财税政策,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的资金。

  五、政策导向,示范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一)充分发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作用,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的应用

  建设开发单位作为应用绿色建筑的主体,在建设项目中要积极贯彻国家有关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标准。鼓励单位与个人投资的建筑在建设开发过程中采用绿色建筑标准;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筑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逐步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

  设计单位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在保证建筑物功能和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注重对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等关键环节的应用设计,尤其是在细部设计中要自觉贯彻。

  施工单位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要制定符合绿色建筑的施工工艺,结合工程实际,落实保障措施。注重施工场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应严格控制噪声、光污染、施工遗撒、大气污染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减少施工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注重在施工用水、用能、材料选择、废弃物处理等过程中贯彻实施节能、节水和节材的要求。

  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绿色建筑的运行管理,制定管理规程,充分考虑技术经济的合理性,保障绿色建筑的健康运行。

  (二)研究建立评估认证及奖励制度,形成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环境

  研究制定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评估认证方法和政策措施,通过实施绿色建筑材料、产品认证和绿色建筑技术评估、标识制度,规范、监督管理中介评估机构,切实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对应用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改善城市和村镇生态型、有益室内环境改善和人体健康的新型建筑材料给予政策支持。

  围绕建设部绿色建筑创新奖评选工作,结合本地情况,开展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的建设,以点带面,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三)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国际竞争

  积极参加有关绿色建筑的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绿色建筑重要规则与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跟踪研究国际绿色建筑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合作,推动市场融合,不断提高我国绿色建筑的整体水平。企业要强化国际竞争意识,积极应用绿色建筑技术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发挥信息资源优势,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及时准确和优质的服务。

  六、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标准规范,做好示范项目推广工作

  (一)积极开发经济适用、高效节能和环境友好的供水、污水、再生水与垃圾处理等技术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保护环境的科研项目,认真开展建设系统环保战略、标准、技术等研究,鼓励对给排水处理技术、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技术、道路交通噪声控制技术、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技术等进行研究,组织对污水深度处理、污泥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

  (二)加强建筑节能环保技术开发,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研究开发建筑室内外环境污染控制与改善技术、绿色建筑材料、建筑节能环保技术与设备(包括洁净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先进的供热制冷和节水技术,并积极推广应用。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设计理念和设计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地的建筑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立绿色建筑材料的评价体系和标准规范,对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循环利用、室内环境改善的绿色建筑材料尽快纳入标准,促进推广应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节能与环保工作的监管,及时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规划、建设、房地产等部门应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长期有效的建筑节能环保工作机制。

  (三)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做好技术推广工作

  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绿色建筑、绿化建设、公交优先发展、道路噪声控制和燃煤供热锅炉改造等环境保护综合示范工程建设,对示范工程进行跟踪研究,并对成熟配套的科技成果进行有效的扩散,提高科技示范的针对性,切实发挥科技示范作用。

  七、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协调、监督和检查,全面推动建设系统环境保护工作

  建设系统要大力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决定》中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切实抓好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部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内,以指导、组织、协调建设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要确定相应机构,明确责任,组织好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抓紧制定环保政策、法规,并严格执行。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和规定的同时,认真评估建设系统的环境立法和执法情况,完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完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标准、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绿色建材评价体系和供热系统燃煤锅炉改造计划和步骤,加强监督和执行力度,使已经建成的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营,确保达到建设系统各项环境保护标准和工作目标。

  (三)建立健全城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抓切实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科学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建立建设系统的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定期考核,并对布署的环保工作进行检查落实,及时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确保实现规划中提出的环境目标。

  (四)强化监管、检查,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饮用水、排水、再生水等出水水质,建筑环保节能执行情况,城市绿化建设进展等。运营企业要及时公开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在加强政府监管和督查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降低政府监管成本。

  (五)广泛开展宣传,认真做好教育培训和对口支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积极开展和举办环境保护培训班,提高思想认识,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制订培训计划,对建设系统干部职工进行轮训,准确把握各项要求。认真开展和组织好对口支援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建设系统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