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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03:33  浏览:9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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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政发〔2005〕21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德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德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快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达到工程质量、建设速度、投资效益的统一,膨胀经济总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产业素质,推动我市经济超常发展、跨越前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重点项目的筛选确认

  第一条 市发改委是市政府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筛选、储备、论证、确认、上报、建设环境保障、招投标管理,履行协调、调度、稽查、审核等,具体工作由市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二条 市级重点项目及重大储备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
  (三)政府投资及国债项目;
  (四)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四高”(高技术含量、高出口创汇、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项目;
  (五)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关系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益性项目。(六)凡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前期工作项目可申报重大储备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市级重点项目每年确定1次,由市发改委筛选、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对已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发改委调度、督查,每年组织1次考核。有关县(市、区)、部门要创造条件,确保按期开工、按期竣工。经考核,对不具备重点项目条件的,实行淘汰制,报市政府同意后,下年度不再作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对重大储备项目,要做好谋划,搞好论证,每年确定重点建设项目的同时,组织、筛选重大储备项目,建立储备项目库。

第二章 重点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健全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做到机构、编制、职责、经费、任务“五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实行法人责任制,建立项目建设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项目全过程建设。
  第五条 严格重点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强化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核和验收工作。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概算,不得任意变更建设规模。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适时、视情按国家稽查办法进行稽查,并及时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中达不到标准的部分要限期整改。
  第七条 建立重点项目日常管理网络,实施信息员制度和月报制度。重点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县发改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每月月底前报送当月项目建设进度统计表,年底报送全年工程建设情况总结。市发改委根据项目进展及时编辑、发放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简报。
  第八条 建立重点项目建设季度分析、半年检查、年终总结考核制度。市发改委要经常深入工程建设一线,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不断研究分析重点项目建设新情况、新特点,及时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全面汇总掌握工程进度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九条 实施重点项目分管领导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市分管重点项目的副市长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每季度召开1次。对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难点和需要协调的问题,市发改委要及时归纳整理、填好《议题报告单》,提交重点项目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第三章 重点项目的服务、保护措施及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坚持依法办事,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减少行政干预,保证用足用好国家有关企业改革和发展政策,保障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明确规定的检查评比外,有关部门不得对重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等活动。坚决杜绝以任何借口对重点项目进行乱检查、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市项目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重点项目单位接受行政部门不合理行为的次数进行统计,并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切实保护企业权益。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领导人联系重点项目制度。由市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实行全过程服务,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服务到底,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协助企业从快办理规划、立项、开工、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环保、消防等手续;对遗留问题,符合条件需要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齐。市发改委对重点项目审批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调度,重大问题及时报市政府处理。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各级金融部门优先给予扶持。市发改委定期协调金融单位优先推荐项目,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银企合作会议。各金融单位积极介入企业投资项目,主动参与项目评估和论证,根据年度信贷计划,确定对重点扶持企业年度贷款额度。对上级银行批准项目,要按授权授信,及时做好资金兑现。对需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作为全市对外招商的重点招商项目推荐。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享受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重点项目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考核的范围。市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重点项目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数量、项目规模、项目形象进度、项目竣工情况、项目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指标为:项目建设的保障措施、开工建设的项目数量、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竣工项目数量、项目质量等。
  第十七条 考核的组织。项目考核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班子,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年终进行统一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的方法步骤。按照日常管理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原则,以年终考核为主,结合一年来平时掌握的情况综合平衡,按照《德州市建设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标准》(详见附件)统一打分,得出各县(市、区)、部门总分值,然后据总分值进行排序向全市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项目的考核结果将纳入各县(市、区)部门年终经济发展情况综合考评体系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十九条 奖励措施。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得第一名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记功。对获得前三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颁发奖牌及奖金。对表现突出的项目单位和法
定代表人,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扶持重点项目建设做出贡献的金融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0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德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德政发〔1996〕35号)同时废止。
  
附 件:德州市建设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标准
  
附 件:
德州市建设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最高分值 评 分 标 准 合计100分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保障措施 15分 1.设立项目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计2分;2.落实项目责任人和领导人联系项目制度,计2分;3.及时报送新增项目及项目进展情况,计3分;4.谋划重大储备项目,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计5分;5.项目单位的管理措施,计3分。
二、开工项目数量 20分 新开工1个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计2分;新开工1个超亿元建设项目,基本分计3分,每增加1个亿投资加1分。
三、开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
   25分 本年度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每完成1000万元,计1分;实际完成投资的考核以项目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形象进度表和建设单位实际支出资金为依据。
四、竣工投产项目数量 20分 竣工投产1个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计3分;按规定建设期(或以内)竣工投产项目,每个加2分。
五、项目质量

   20分 每开工建设1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财源支柱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国家专利项目、高出口创汇项目、投资少效益高的项目,增加农业收入,带动产业发展的项目,加2分。


说明:表中考核内容二、三、四、五各项合计得分最高的县(市、区)、部门(其得分用A表示),实际得分分别为20、25、20、20分,其它县(市、区)或部门得分计算公式为:(表中二、三、四、五项各项合计得分÷A)×最高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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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

第4号

  《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2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30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重点产业、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各类科研平台和产业基地的创新水平,发挥科技创新人才的带动作用,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称“团队”)是指在长期科学研究或技术产品开发中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稳定的工作基础,以产业或行业的核心企业为主的创新集体。团队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问题,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团队的学术技术水平必须在全市同行处于领先并在全省同行处于先进地位,研究开发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二)团队带头人或领军人才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创新能力,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研究开发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必须是完成过国家、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或市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的主持人(首席科学家)。

   (三)团队研究开发方向属于我市优势特色学科并与重点产业发展结合紧密,属于我市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和产业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其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够对昆明市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团队要由10名左右成员组成,其核心成员(1-3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3年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获得过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或昆明市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并为主要完成人。

   (五)团队一般以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或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等为依托,具备开展研发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氛围,有健全的运行管理机制和激励工作机制,其单位研发投入应占销售额3%以上。

  第四条选拔评审程序

   (一)根据每年公开发布的团队申报指南要求,团队申报单位填写《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申报表》,由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分专业方向和领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审定通过后,正式命名为“昆明市+研究方向或领域+科技创新团队”并授牌。

  第五条 团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团队的支持和管理,团队带头人或领军人才一般不做调整,若要调整,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六条 对入选的团队,采取后资助方式,由市科技局一次性资助50~150万元,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素质提高、学术交流、开展创新性项目自主选题研究等方面。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30日起施行。

河北省总会计师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总会计师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大型、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
省、市(地)级医院和省级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省、市(地)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第三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相当于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中的副职。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四条 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工作中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三)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会计岗位基本操作规则。能够运用现代会计方法,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具备组织、管理、协调所管辖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能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五)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主管或者成本费用核算、稽核、总帐报表等主要岗位的工作三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 任命或者聘任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向有关部门呈报专题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师资格证书和大型、中型企业确认证书等材料。
第六条 任命或者聘任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业务素质考察,合格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有关部门批准任命或者聘任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免职或者解聘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现在已设置副总会计师而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凡副总会计师符合第四条规定任职条件的,应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确认为总会计师;对业务素质暂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由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程序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
本实施办法发布施行后,不再设置副总会计师。
第八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对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下属单位总会计师的人选进行政绩、业绩考核;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提出意见;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计人员上岗培训和任职期间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知识更新以及业务考核;维护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组织筹措资金,拟订使用方案;
(四)负责组织成本预测,编制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五)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对本系统财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参与和组织本单位筹资、投资、成本和利润分配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
(七)参与金额较大或者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八)负责协调、沟通财务会计机构与单位行政领导和各职能机构的关系;协调、沟通本单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各环节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九条 总会计师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制止或纠正本单位、本系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处理;
(二)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主管审批单位财务收支工作;
(四)签署本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借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会计决算报告;
(五)会签涉及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等;
(六)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第十条 对符合《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具有《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