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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3:28:22  浏览:8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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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潍政发[1995]70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我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工程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乡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工程、电力、邮电、档案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经规划部门规划定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定点时,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提出申请,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缴纳竣工档案保证金。竣工档案保证金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档案符合标准后如数退回。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出具竣工档案保证金收据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凡在城市道路、各种管线、道沟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必须先到市城建档案馆查清施工路段内地下管线的种类、位置、埋深等,由市城建档案馆出据技术数据证明。凭技术数据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有偿使用,技术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管家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第十条 地下管线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文档资料:

(一) 计划、规划、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手续;

(二)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数据、技术总结及精度分析;

(三) 工程竣工图;

(四) 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竣工验收时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以配合。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单位报送的地下专业管线图,即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对地下管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下档案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工程竣工后六个月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的;

(二) 不进行竣工测量和竣工测量精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 地下管线竣工档案不全不准,与现状不符的;

(四) 施工前应当查询地下管线档案而不查询的,违章施工的;

(五) 丢失、损坏、出卖、泄密和擅自提供、公布地下管线档案的;

(六)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城市规划、市政工程等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加强管理,防止各种事故发生。因玩忽职守或不履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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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农业部


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农业部



今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决定把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为了贯彻两个会议精神,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按照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改善农村人才队伍结构的要求,人事部、农业部
决定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评聘工作,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
自1993年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以来,已经连续进行了三届,各地各部门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积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激发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继续做好2000年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
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西部大开发为契机,大力选拔培养高级农业技术人才
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对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区域布局,实现城乡经济、东西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维护国家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而在西部地区经济
发展中的作用则更为突出。发展西部农业,关键要发挥农业科技和人才的作用。各地要通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通过政策吸引人,依靠事业留住人,引导农业高层次人才向农业生产第一线、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流动,向中西部
地区流动。要通过改善当地农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的环境,建立农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新机制。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要加大对西部地区和农业大省的支持,加大对为西部大开发和农业农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倾斜力度。
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制度
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以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措施和选拔评审办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今年的评审工作马上就要开始,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改进和完善。一是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加大基层和一线人员的选拔力度,适当提高地、县级农业技术推广研究
员的比例,在标准、条件的掌握上,不仅要注重论文和奖项,更要注重在推广工作中的实际业绩。要注意选拔一批中青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有效地带动本地区农业推广领域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工作。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改进和完善选拔评审的程序和办法,
要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农业推广研究员选拔的客观公正。三是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质量。不能降低标准条件,搞平衡照顾。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坚决查处。各地各部门要完善配套管理办法,使选拔评审工作真正成为选贤任能和激励
农业技术推广人才的重要手段。
三、加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使用和考核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是农业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最高学术和技术水平,各地要按照研究员的工资标准及时兑现相关待遇。对在基层和农业第一线发挥重要作用的农业推广研究员,要积极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工作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考核和聘后管理,制定科学的岗位职责和严格的考核制度。要积极探索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能上能下、竞争上岗的用人新机制,逐步建立起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
四、抓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宣传表彰
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局面,充分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各地可通过各种方式和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进行宣传和表彰。人事部、农业部将积极组织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进行宣传报道。
地方各级人事和农业主管部门要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目标规划,西部地区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到西部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并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各地都要
把这项工作作为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使之成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成为落实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内容。

附件: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具体安排
根据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的通知》精神,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报人员条件
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评审条件,仍按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农〈人〉字第52号)的规定执行。凡2000年7月30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二、上报材料
1、各地推荐上报人选时,须呈报以下材料:
(1)省级农业主管厅局推荐报告一份。推荐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介绍清楚整个推荐过程,并注明推荐人选的排序情况。
(2)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确认表(见附1)一份。推荐确认表按单位类别和专业填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签章。
(3)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岗情况统计表(见附2)二份。表中项目按要求填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签章,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上报。
(4)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此次推荐工作仍采取软盘上报方式,统一采用EXCEL数据库软件(数据库结构及要求见附3)。请严格按此结构建立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同时打印一览表连同软盘、材料一并上报。
2、呈报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包括:《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推荐表》(打印材料,30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个人业务工作总结》(打印材料,30份)、学历和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成果等证明材料及代表作品复印件(一套,装订
成册),由农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三、推荐程序及有关要求
1、推荐程序。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评审推荐程序仍按《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农〈人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2、非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的委托评审问题。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要经省级农业系列主管部门牵头组建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委员会推荐,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厅局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委托
评审的人员应严格界定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
3、为了掌握评审政策、规范评审程序,保证申报材料的统一规范和有关信息资料的有效传递,农业部职改办拟于2000年6月对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各地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材料的上报时间截止到2000年8月15日,请抓紧做好推荐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5、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推荐1-2名成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并将其先进事迹整理成3000字左右的材料,于2000年8月15日前报农业部职改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要密切配合,农业系统内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协作,共同努力,按时完成推荐、上报工作。
附件:1、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确认表(略)
2、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岗人员情况统计表(略)
3、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略)
(样表,含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情况数据库结构要求)



2000年5月26日
浅论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的审判

蔡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人们居住场所的变动性加大,经常居住地无法用法律进行判断,导致离婚案件对方当事人因失踪或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原因不应诉、不出庭的诉讼日益增多,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此类案件的做法也越来越常见。法院对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予以受理并以缺席判决方式进行审理,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该意见指出,“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这一解释是前后矛盾的,如被告”确无下落“则根本不存在调解的条件或可能,它对审判或司法的误导不可避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应当看到,允许法院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一方当事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因舍弃了必要调解程序而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而简单地禁止法院作缺席判决,必然会使那些因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而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及纠纷无法获得必要且及时的法律调整与处理。这一矛盾或问题,在我国目前人口流动不断加剧、当事人逃避婚姻家庭义务或逃避诉讼现象日趋严重的情形下更为突出。上述问题虽因婚姻法的修改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法院对此类离婚案件依然进行缺席判决,这就导致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失踪的离婚案件变得更复杂。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该款使之以立法特例摆脱了诉讼离婚的一般条件及必经调解程序的制约,从而消除了婚姻法中存在的制约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缺席判决的因素。但这一立法设计既不明智也不科学,不仅无益于婚姻法适应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司法审判改革的需要,而且还产生了诸多新问题,并对立法的科学性构成危害:

  一、诉讼成本增加和诉讼效率下降。以宣告失踪制度支持缺席判决制度,虽可从立法层面上解决了部分因一方下落不明而提起的离婚案件(下落不明与失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从其内涵上比较,“失踪”为“下落不明”包含)的审理问题,但也因此增加了离婚诉讼的成本和降低了诉讼效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必须打两次官司(宣告失踪和起诉离婚),势必大量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形成讼累并使法院办案效率降低。

  二、导致诉讼离婚复杂化。这种设计使得诉讼离婚制度被人为得分解为一般诉讼离婚制度和特殊诉讼离婚制度。(一方当事人失踪的离婚制度),这种特殊的诉讼离婚制度是通过迭加宣告失踪和诉讼离婚构建起来的,其复杂化不言而喻。而且肢造成立法不科学。为解决诉讼操作上的问题而在民事实体法即婚姻法中专门增设一种既有复杂的实体法性质又有程序法性质的特殊诉讼离婚制度,无疑会本末倒置和得不偿失。宣告失踪与“准予离婚”直接划等号使得立法本身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
  
  三、无当扩展了宣告失踪制度的功能。宣告失踪被现行婚姻法规定为特别的诉讼离婚条件和程序后,其民事法律后果已被不适当迭加。现行婚姻法硬性添加宣告失踪作为解决离婚的条件之一并没有任何法理依据。实际上,对一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支持与否的诉讼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应当是失踪方以失踪形式表现出的对诉讼的消极对待,而不是当事人失踪事实本身,准予离婚的实体法律依据乃是失踪一方对婚姻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能。

  四、导致程序操作上更加上复杂和困难。一方当事人为了离婚,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提起宣告失踪之诉,接受宣告失踪制度的种种严格条件特别是举证要求、复杂程序和时间条件漫长等条件的限制,必然会增大此类离婚诉讼操作的复杂程度,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离婚难问题依然存在。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内容看,该款的规定并未囊括所有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的处理。对于绕过此规定继续沿用老办法即直接以缺席判决方式解决一方失踪的离婚问题,而不先行宣告被告失踪的错误做法,法还律还是处于无奈境地。

  五、与现代诉讼原则与精神不相符。这种立法设计造成了强迫当事人打官司,为了解决离婚问题而不得不提起“申请宣告失踪”诉讼的尴尬局面,最终有悖现代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和使诉讼精神受到严重扭曲。

  笔者认为,对此可循如下的立法思路或方法:取消调解这一必经程序和完善诉讼离婚的其他法定条件,消除缺席判决的适用障碍,使缺席判决方式能够适用于一切婚姻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离婚不再困难。肯定缺席判决在解决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婚姻纠纷案件中的价值,可以解决此类婚姻纠纷的离婚难问题。法官可以依法大胆适用缺席判决制度的规定处理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从而避免出现过去普遍存在的法院不愿受理、不敢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或对当事人的起诉无理推诿的现象;
  (二)增强了法律的科学性。婚姻法属于民事实体法,故剔除其中若干与一般诉讼程序法规定相异的程序性规定,不仅不会削弱婚姻法的地位,反而会增强其立法的科学性,还婚姻法的实体法本来面目。审判公正或司法公正已不再是局限于实体公正还应兼顾公平与效率。调解作为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已越来越小,婚姻立法也应适应社会变革和现代民事司法审判改革的客观需要。
  (三)司法操作更简便。循此立法方法,既不会对宣告失踪制度构成不良影响或冲击,立法司法操作也会因此更简便。当然,在立法时还应注意完善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尽可能使之具体化,使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诉讼离婚纠纷获得充足的法律适用前提且富于可操作性。
  从立法层面上看,法院对婚姻纠纷的调解权并未因此丧失,当事人也有权提请法院对婚姻纠纷进行调解,法院在这种特定情形或条件下负有对婚姻纠纷进行调解的义务。在相关立法改动之前,人民法院应视实际情况差异依法采取正确方式审理存在一方当事人失踪情形的离婚纠纷案件,对被告确属失踪的,应先依法申请宣告被告失踪(被告已被宣告失踪的除外),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已进行过调解的离婚案件,后被告或被反诉人失踪的,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被告或被反诉人、被上诉人逃避诉讼的,应敦促原告等当事人查找,知其下落后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接受调解或庭审;对于其他情形,无法采取以上措施的,应依法中止诉讼,待找到失踪人或下落不明者后再予以恢复。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蔡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