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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12:37  浏览:8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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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府办〔2004〕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本部门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工作,并且指导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也有责任向本级或上级政府提供信息。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健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落实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喜忧兼报。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服务,以为本级领导服务为重点,并且有义务、有责任做好为上级机关和下级单位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 上下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关系。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采用情况,指导下级信息工作业务;下级信息工作部门应按上级工作部门的要求报送信息。

第二章 信息的收集

  第八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要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定期研究信息收集计划、报送有关信息。对时效性强的重要信息,可向有关单位发预约通知,有关单位接到预约通知后,应立即派人收集整理,按时上报。
  第九条 政务信息应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要情况。
  1、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思路、安排、部署、措施。
  2、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作出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应,包括正反两方面的意见,以及各种要求和建议。
  3、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阶段成效、影响决策落实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建议。
  4、中央、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地方视察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基层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时的重要讲话,以及贯彻落实领导讲话的情况反馈。
  (二)各县区、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情况。
  1、各县、区,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思路,开展的重要工作,特别是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大胆进行的探索和形成的经验。
  2、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支柱产业发展取得的新成就和遇到的新问题,以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3、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企业、财税、金融、外贸、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方面体制改革和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新情况、新进展、新问题、新经验。
  4、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值得重视的情况、问题和新经验。
  5、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6、机构改革的新情况。
  7、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建议、新举措、新经验,以及有待解决的新问题;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情况。
  8、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成效、典型经验或突出问题,科、教、文、卫、体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9、各县、区,各部门、单位需上级出面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
  (三)重大的社会动态。
  1、国内外反动势力的颠覆、破坏活动。
  2、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罢教、械斗、枪击事件和非法集会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3、不正当的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4、重大的影响较坏的刑事犯罪案件。
  5、各种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撞车、沉船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
  6、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风灾、雹灾、水灾、旱灾、地震和严重疫情等。
  (四)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等,以及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要研究成果。
  (五)政策动态和外地经验,国家有关部门新出台的重要政策信息和外地可供我市借鉴的重要经验。
  (六)上级政府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
  (七)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三章 信息的报送

  第十条 信息报送工作要做到迅速、安全。报送的方式以电传和网络传输为主,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传真、电话等方式报告。对涉密信息采用机要交换或直接报送,不得用明传、明邮和普通电话报送。
  第十一条 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和要求。
  (一)凡重大的突发事件、事故和灾情及其它紧急事件,应在两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并连续报送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及后果。
  (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领导同志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视察或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有关单位应在当天报送有关情况和领导同志的讲话记录整理稿。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应随时报送。
  (四)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和国际国内特大事件发生后,要多层次、及时地、多侧面地报送有关信息,并适时报送一份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
  (五)每月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应在次月8日前报送,全年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应在次年元月15日前报送,每季度、半年应分别报送经济形势的分析和预测信息,重大的经济运行动态信息应随时报送。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程序。
  (一)各县、区政府,市直单位、市级双管单位直接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其它部门和单位先报所在县、区或上级主管部门,经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后再上报;紧急信息在报送当地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同时报送市政府。
  (二)除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政府有关厅局有规定外,上报自治区政府的信息,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按规定可以直接向自治区政府及对应厅局报送信息的县、区和部门,在向自治区政府及对应厅局报送紧急信息时,必须提前或同时向市政府报送。
  (三)信息报送坚持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信息报送前,要经分管领导审批,特别重要信息要经单位领导审批。属报忧的信息,既要敢报,又要认真核实,称谓、数字、事例务求准确,文字表述无歧义,确定准确无误后再上报。重要的信息、重大的突发性事件,要做到随到随报,不得拖延,更不允许隐瞒不报。为防止对报忧信息的限制,各单位信息员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忧”信息,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办公室应按月或按季度通报本系统各单位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并查询和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虚报重要信息的情况。

第四章 信息的处理

  第十四条 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信息鉴别筛选、加工整理、综合调研、刊物编发和领导批示的办理等。
  第十五条 对报送上来的信息应逐件鉴别,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对筛选后的信息应分类处理,并做好归档工作。不予选用的信息,要适当保存一段时间后妥善销毁。
  第十六条 对信息的处理应注意运用信息综合和信息调研方法进行深层次加工,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信息调研材料。
  第十七条 信息刊物是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内容上要符合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形式上要做到简明和规范。
  第十八条 对本级或上级党政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应有专人负责处理,复印分送有关领导,并将原件及时转送督促检查工作机构(人员)办理。对比较重要的领导批示,应及时编发信息,并注意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章 信息网络及信息工作队伍

  第十九条 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体系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中心,由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级双管单位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构成。各县、区,各部门都应当在各自辖区、系统内建立和完善信息工作网络。全市信息网络要做到覆盖面广、纵横贯通、反应灵敏、工作规范、人员到位、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办公室在信息网络建设上的职责是:组建政府系统信息网络;聘任专(兼)职信息员和特约信息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对网络中各单位的信息工作进行指导;贯彻落实市政府对信息工作的指示精神;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的考核、评比及表彰;主动做好与同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信息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约信息员组成。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市政府信息网络中其它单位的办公室,要配备1-2名专(兼)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应保证不少于30%的时间用于信息工作。各单位专(兼)职信息员名单,应报上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信息员有变动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二十二条 信息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政策法律、有关的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操作技术;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信息意识,善于站在全局的角度上观察和认识事物;要具备勤奋工作、无私奉献的精神和深入实际、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实事求事,严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工作例会制度,加强信息网络的业务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政府办公厅(室)每年要制定信息员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政治理论、方针政策、信息调研、文稿编写以及微机等现代应用技术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信息工作办公自动化建设,建立并逐步完善信息采编传递、储存、管理为一体的计算机处理信息系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和开发声像信息。

第六章 信息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传阅信息的制度,形成运用信息来指导工作、进行决策的现代领导方式,在领导工作中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
  (一)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建立信息工作领导责任制,抓好本辖区、本部门的信息工作;每年集中研究一次信息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信息工作的发展;要督促和指导办公室积极开展信息工作,向他们交任务、出题目、提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报送信息的主渠道作用;要支持和鼓励信息工作人员积极收集、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鼓励他们大胆报忧。严禁因信息员如实“报忧”而对信息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安排信息工作人员参加或列席有关重要会议,使他们及时了解党委、政府的工作思路和部署,允许他们阅读发至本级政府的文件(阅读范围有特殊要求的文件除外);要给信息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七章 信息工作的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每年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评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表扬与批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奖惩得当。要根据信息工作实际,认真制定评选条件和评选表彰办法,并不断完善,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七条 全市政府信息系统每年评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并给予奖励。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每年也要组织开展本系统的评优表彰工作。要把信息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列入单位评比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本规定者,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迟报重要信息两次以上(含两次)或漏报、瞒报、虚报主要信息一次以上(含一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选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资格;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连续三个月不报送信息的单位,由上级政府办公厅(室)通报批评。
  (三)信息员因“报忧”信息而遭到打击报复,由上级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级双管单位及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在此之前所发文件如与实施细则有冲突,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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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4〕8号关于印发《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泰山索道运营中心的财政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是指市财政部门对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所发生的涉及财政财务收支的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五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要合理编制收支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收入应收尽收,全额上交财政;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从严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市审计、物价、税务、监察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进行监督。

第七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的内部财务监督,由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负责。

第二章 收入分配

第八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的索道收入是依赖泰山取得的资源性收入,所有权归市政府,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实行“收入全额上缴,政府定额调控加比例递增,其余全部返还”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以2002年收入为基数,参照2001—2003年的支出情况,核定中心运转成本和政府调控数额。2004年政府调控数额4001万元,每年递增2%,其余收入全额返还中心,用于中心正常运营经费和奖励基金。

第十一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因政府提价因素增加的收入部分,90%上缴市财政,10%返还中心。返还部分用于职工奖励或经费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每年的索道票收入计划,以上年收入为基础,综合考虑增长因素和票价变动因素后编制;支出计划根据收入计划扣除政府集中调控数额后核定。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中心”的支出计划,按月拨付经费。“中心”要确保索道正常运行和索道日常维修维护支出。

第四章 财会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会计机构及其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与其业务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
(二)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应当明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
(三)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
(四)会计工作交接程序必须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务帐证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依法建帐;
(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必须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统一要求;
(三)记帐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改错误方法等,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并经有关责任人员盖章,做到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四)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错误更正方法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记帐及时,文字规范,并设有必要的备查帐薄;
(五)严禁帐外设帐行为;
(六)帐证、帐帐、帐实必须相符;
(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八)单位手工记帐的凭证、会计帐薄、报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

第十六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务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时,使用的软件必须经过市财政部门评审通过,并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二)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时,必须经过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帐户管理

第十七条 经市财政部门同意,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可以在银行开设经费收支帐户,其经费收支帐户,可本着就近、方便工作的原则,在市级国有商业银行营业部开设。

第十八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下属各科室及收费站点不得在银行开设帐户,经费由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务统管,其收取的票款应直接通过“票款分离”办法,当日上缴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要按市财政部门要求,将索道票等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于违反财政帐户管理规定的,市财政部门和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应及时更换开户银行。

第六章 财政收支核算

第二十条 索道运营中心的各项收入,要实行日清日结,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经费支出要按国家开支范围及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按月计算依法缴纳。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索道更新改造资金需要,对三条索道及附属设备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的折旧率应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由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每年向市财政部门提报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市财政专户索道收入中提取,并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加强对原债权、债务以及对外投资的管理,加大债权回收力度,回收的债权要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按照中心提报的还款计划,拨付中心归还债务,其余专户储存,用于以后年度索道更新改造资金。中心要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确保投资收益足额收取并上缴财政。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要建立“收入旬报、月报制度”,定期向市政府及市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报送收入情况。上报时间为每旬次日、每月5日前。

第二十六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的财务报告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编报,并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主要会计人员签章。

第二十七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内部财务工作制度,明确各科、室、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制定奖惩措施,并切实搞好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施行。



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时效和处理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社会成员。
第三条 为社会提供商品、服务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简称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司法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五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六条 消费者依法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由选择商品、服务。
(三)了解和选择商品、服务时不受欺诈。
(四)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有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
(五)购买的商品原有缺陷,有权要求修、换、退。
(六)受到商品和服务原有缺陷的损害,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或赔礼道歉;有权提出批评、建议或投诉、起诉。

第三章 社会监督
第八条 消费者委员会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指导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消费者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接受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调解;对小额投诉经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组织或协同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检查和测定。
(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批评、揭露,必要时公布其厂商字号。
(四)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假、冒、劣商品。
(五)参与评选或撤销优质名牌产品活动。
(六)参与草拟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
(七)监督商品、服务标准化规定的实施。
(八)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质询。
(九)支持或者代表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十)开展同国内外消费者组织的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标准计量、商检、物价、卫生、防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或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限期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腐烂变质或明令淘汰、过期失效商品的。
(二)生产经营按规定必须附有说明书、标明厂名、厂址的商品,而不附说明书、不标明厂名、厂址的。
(三)生产经营应规定有效期的商品,而不标明出厂日期及有效期限的。
(四)进口商品未按国家规定检验而进入市场的。
(五)生产经营不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危害消费者安全或健康的商品的。
(六)违反国家价格规定的。
(七)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假掺杂、短斤少两的。
(八)冒充注册商标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九)做虚假广告的。
(十)经销商品硬性搭配的。
(十一)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而不履行的。
(十二)妨碍消费者委员会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行为,主管部门应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销售单位负责赔偿。

第五章 时效和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按照以下时效请求保护。
(一)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在期限以内。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在一年以内。
(三)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在一年以内。
第十四条 时效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第十五条 对投诉案件,消费者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立案后,应当在四十五日以内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仲裁。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直接投诉的案件,或者由消费者委员会移送的投诉案件,应当及时、正确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消费者委员会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质询,须经消费者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对质询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委员会的仲裁或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7年12月1日起实施。



198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