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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和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08:58  浏览:8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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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和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和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教政法〔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和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学校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2005年教育系统要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推进《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五年一月四日


附件:
1. 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doc
2.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doc
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推进《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推进教育事业的新发展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和全面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提高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能力。
  2、研究制定《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立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宏观思考和战略研究,全面规划从现在起到2020年教育事业发展,勾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蓝图。完成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十一五”期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切实把握好教育的发展节奏,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3、继续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加大教育支持西部大开发工作力度,落实教育支持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促进中部地区教育巩固提高,推进经济发达地区教育现代化。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加大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继续做好教育援藏、援疆工作。积极推进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切实落实“县对县”和“校对校”教育对口支援任务,扎实做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工作。
  4、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拓宽渠道,争取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财力支持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巩固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会同财政部,督促各地依法制定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在决算时达到“三个增长”的政策措施。
  5、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从严治教”。继续加强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6、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教育系统机关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教育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加强对青年干部的培养。积极推进教育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
  7、营造教育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大力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改革思路和重大部署,加强教育系统先进人物、先进典型和工作成就的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的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观念,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
  8、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切实把德育放在各项教育工作的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整体规划学校德育工作体系,积极探索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相互衔接的途径和方法。科学确定德育目标和德育内容,建立和完善德育工作评价体系。 
  9、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深入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活动,加强诚信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大力推进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加强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德育课程建设,做好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修订工作,开展高中《思想政治》新课程试验,集中优势力量统编高质量的教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积极推动校外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大力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 10、深入推进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着力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在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全面推行新课程,稳步推进高中课程改革实验。改进和完善教材编写、审定、选用制度。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认真落实“减负”工作的五项要求,切实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大力推进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积极研究新课程实施后的中考和高考内容改革思路。
  11、全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导作用,深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大学生头脑。不断拓展思想政治教育有效途径,大力推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推动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继续做好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进公寓、进社团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管理,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积极发展大学生党员,加强大学生党组织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坚决维护高校稳定。 
  12、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美育和卫生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认真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群众性青春健身运动,大力推进每天锻炼一小时活动。继续提高体育课和艺术教育课开课率和教学质量,加强学生课外文体活动。举办第九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和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和毒品预防教育。加强国防教育,推动学生军训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三、进一步落实农村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13、扎实推进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组织实施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年度计划的完成。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农村初中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尤其是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继续推动经济发达农村地区高质量、高水平“普九”。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工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巩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成果。加强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进一步增强扫盲教育实效性。切实落实进城就业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措施,加强农村“留守少年儿童”的教育工作。
  14、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继续深化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县级政府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中央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政策。推动各级政府共同努力,全面落实“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经费保障措施。
  15、以面向学生应用为主要目标,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构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体系。密切结合新课程改革和教师培训工作,加强教育教学资源开发,为农村中小学提供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平台,为农村党员干部教育服务,为农民文化、科技和卫生知识培训服务。
  16、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尽快完成编制核定到县的工作,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分流安置办法。积极推动各地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服务期制度,加大教师交流工作力度。招聘具备教师资格的志愿者到中西部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任教。积极探索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度,加大校长培训力度。 
  17、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落实国务院“每年检查一次”要求,继续组织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督导检查。建立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的跟踪监测制度和已实现“两基”地区巩固提高的复查制度。推动各地健全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
  四、以就业为导向,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18、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扩大招生规模。支持全国每个县重点办好一所职业教育中心,促进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快速发展。以就业为导向,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优化职业院校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调整。建立更加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促进学生工学结合,加强实践能力培养。进一步密切与企业和人才、劳务市场的合作,完善职业院校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机制。积极推动各地建立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19、大力推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的作用,通过职业院校培养、企业自主培训、名师带徒、个人岗位提高相结合等方式,加快培养和培训各类技能型人才,提高生产服务一线职工的技能水平。
  20、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继续加强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建设,全面落实电工电子、汽车应用与维修、计算机软件技术、建筑等专业领域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大力推动各地建设一批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的实训基地。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和企业实践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21、大力推进“一网两工程”,健全和完善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程”,促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继续组织实施“高校农业科技教育网络联盟计划”。
  22、大力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推动学校与企业、社区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培训,重点推进农民工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继续抓好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推动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城市建设。
  五、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 
  23、推进“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适应国家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培养各种类型的高质量人才。继续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实践教学,推进素质教育。强化教学管理,完善教师教学工作制度,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的要求。大力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重点建设300门国家精品课程和共享平台。进一步加大教学经费投入,确保教学运行的需要。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并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估。做好第五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和表彰工作。大力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学制调整。
  24、大力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推动尽快形成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以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推进“985工程”二期建设。做好“211工程”二期验收工作,制定“十一五”期间“211工程”建设规划。深化人事、教学和科研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活力。鼓励和支持开展不同形式的高校共建工作。
  25、继续实施“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计划”。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教育与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积极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主力军、应用研究生力军和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方面军的作用。进一步优化高校科技资源配置,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主动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继续加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抓好高校专利工作,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继续支持和规范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
  26、继续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紧密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建设充分反映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大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改革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健全科学的学术规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与发展。
  27、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改革和创新研究生教育培养体制,完善研究生培养导师资助制和负责制,推行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制,推进研究生培养成本分担制度改革,深化招生和选拔制度改革,调整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学制。继续抓好优秀博士论文评选、研究生论文抽查、“博士生学术论坛”、“研究生暑期学校”和“博士生创新中心”等工作,鼓励和资助研究生科研创新,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的研究生培养基地和导师队伍建设,提升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
  28、大力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全面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积极探索学科带头人加创新团队人才组织新模式。组织实施“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计划,做好“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提升高等学校培养和汇聚高素质人才的能力。继续推进教师聘任制改革,进一步扩大职员制改革试点。引导和支持重点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模式和机制。加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力度,扩大规模,提高层次,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后备人才。认真做好引进海外智力工作,鼓励和支持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 
  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增强教育工作的创新活力
  29、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完善办学许可证制度,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办学质量。坚持“积极支持、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依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加强管理和指导。
  30、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推动教育高层互访,与有关国家建立稳定的工作磋商机制。继续做好学历学位互认工作,开拓“强强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加强海外“孔子学院”建设,大力推广“乘风汉语”和“长城汉语”,举办“世界汉语大会”,实施“国际汉语教师志愿者计划”。进一步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引导和管理,加强对留学中介机构的规范和监督。做好承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五次全民教育高层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多边国际组织的教育合作。加大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31、大力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创新,构建开放灵活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继续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将新课程改革、教师资格认证、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远程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在职教师的学位层次,提升中小学教师素质和能力,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召开全国教师工作会议。
  32、加速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大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及中国卫星宽带传输网建设力度,提高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构建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和应用支撑平台。积极参与下一代互联网和网格建设。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建设。制定教育信息化标准与规范,加强各级各类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建设国家教育资源服务体系,提高信息技术在教育系统的应用水平。
  33、继续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一五”规划。加强面向现代教育体系和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搭建高水平的语言文字基础平台。全面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加强西部农村和民族地区普通话师资培训。加大推广普通话工作力度,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继续推动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组建中国文字整理、研究、设计中心和国家语言资源监测研究中心。
  34、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与政策研究。做好教育立法“五修四立”工作,全力推进《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尽快颁布;完成《教育法》修订草案和《学位法》草案制定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推进《学校法》和《考试法》草案制定工作。推动各地制定配套性教育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做好“四五”教育普法工作,加大教育系统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的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政策研究,推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七、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35、认真做好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工作。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为中西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2400万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完善国家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全力推动各地逐步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继续推动各地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
  36、进一步健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国家助学体系,保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行,全面落实高等教育240万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完善国家奖学助学金管理办法,落实高校学费收入10%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建立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艰苦岗位工作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完善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政策。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奖学助学金政策等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37、全力做好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推动各地全面落实国务院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理想教育、就业教育和创业教育。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就业的渠道。完善大学生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就业的相关政策,落实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大力培育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提高招聘活动质量,努力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提高就业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在全国各地和所有的高等学校开通“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
  38、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严格招生考试工作管理。全力做好试题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整肃工作,加大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确保高考以及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和公平公正。实施高校招生录取“阳光工程”,进一步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招生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完善高校招生自我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安排和落实工作。
  39、深入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健全市场推动和企业方式运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改善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关心群众生活,办好学生食堂。落实和完善大学生宿舍管理各项政策措施,推行大学生按班级住宿和辅导员进学生公寓,加强大学生日常生活管理。抓好基本建设和植树绿化工作,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40、完善学校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继续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加强对学校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进一步加强学校师生和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和防疫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41、标本兼治,进一步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成果。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继续实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等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学院、独立学院、异地办学和专升本等办学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落实责任,禁止挪用、截留、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和制度建设。
  42、全面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大力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建立健全符合教育系统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大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后勤等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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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三年第4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经商海关总署,特制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授权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商务部部长:吕福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

  关税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货物溢装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进口税目、税则号列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

  第四条 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

  羊毛、毛条实施进口指定公司经营。进口经营按原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所有贸易方式的进口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 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

  第八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各自的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 受理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 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 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

  (四) 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二章 申请

  第十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税则号列和适用税率。

  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十一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商务部(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第三章 分配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十四条 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国营贸易配额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注明。

  第四章 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下一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原发证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第五章 执行

  第十七条 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同。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凭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海关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最终用户须如实填写《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填满后,需持该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未办理通关部分的配额证。

  散装货物每批次进口溢装量不得超过该批次的5%。

  第二十条 自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按进口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最终用户完成《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标明配额量的最后一批次进口报关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最终用户将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于下一年1月底前交原发证机构。

  第六章 调整

  第二十二条 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允许最终用户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可以自行进口。

  第二十三条 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条件。申请者的申请需由授权机构分别转报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

  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 当年8月底前已完成所分配的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且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最终用户,可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第二十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将小麦、玉米、大米、棉花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获得再分配配额量的最终用户可以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也可以自行进口。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关税配额农产品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三十条 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于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截止到9月15日又未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一条 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该两年内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二条 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视同未完成进口,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量。

  第三十三条 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按关税配额量外进口适用的税率计算偷逃税金额,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机构提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分别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监制。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以下栏目:最终用户注册地区、关税配额证编号、最终用户名称、关税配额证有效期、贸易方式、商品名称、安排数量、国营贸易量、发证日期、报关口岸须用计算机打印。需要更改证面报关口岸的最终用户,到原发证机构修改换证。

  第三十七条 关税配额农产品的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国营贸易企业指政府授予某些产品进口专营特权的企业。

  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商务部核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最终用户为直接申领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生产企业、贸易商、批发商和分销商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依照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

  附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样)(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9日市政府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忻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是指经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投资经营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遵循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的目标是实现城市公交行业持续稳定发展,行政监管依法到位,线网结构规范合理,全面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水平。

第七条 市建设局是我市范围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发改、财政、公安、物价、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做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许经营的授予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其他公开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招标投标情况或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中标者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规格的客运车辆或相应的经营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专用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取得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安全人员、司乘人员;

(六)具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期限6-8年。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应当依法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经评估能够完全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可以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内申请延长特许经营期;市建设局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当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向社会公示后,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特许经营者;

(二)特许经营项目名称、方式、内容、区域、期限;

(三)服务的质量、安全标准以及保证持续提供服务的措施;

(四)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五)特许经营权处分与混业经营的限制;

(六)特许经营状况的评估期限、方式;

(七)设施、设备的权属、处置、移交、养护、维修与更新改造;

(八)补偿约定和履约担保;

(九)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的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细则:

(一)执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

(二)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调度方案;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按照市建设局核准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车型和配车数组织营运,经营过程、线路、班次等需调整,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社会公示7天后,方可投入运营。

(五)公交车型选择双开门、双燃料、低底盘,达到欧Ⅱ排放标准的车型,投入运营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消毒,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服务设施齐全,车辆技术、安全性能和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价格;

(七)经主管部门监制设置营运标志、车辆自编号、禁烟标志及老、幼、病、残、孕专座;

(八)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九)接受乘客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受理并妥善处理乘客投诉。

(十)义务承担社会公益服务,严格执行70岁以上老年人、革命伤残军人免费乘车和学生半费乘车的规定,及时完成政府和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公益性社会运输服务。

(十一)建设GPS三级监控调度系统,利用技术手段监控车辆的运营服务,接受主管部门监控。

(十二)有偿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站场服务设施,并接受监管单位监督管理。

(十三)实行城市公交无人售票,逐步推行城市公交IC卡的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者在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内因解散、破产和其他原因单方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在市建设局同意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前,特许经营者应当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的监管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监管单位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以及《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公交车运营规划、线网布局、营运许可、规范服务等方面进行依法管理,并结合实际,制定《忻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

(三)统一规划、安排公交车辆车型选择及线路布局。

(四)依据《山西省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特许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设施维护,年度经营审查,合同履行审查等开展监管工作。

(五)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对特许经营者违反特许经营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撤销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和强制措施。

(六)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特许经营者的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七)审核公交车辆广告内容及车身标识,并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公交运价结构和收费标准,实行公交公共资源由主管单位管理。

(八)对特许单位实行人员派驻制度,特许经营单位经营管理活动需到主管部门备案。

(九)组织建立公交GPS三级监控系统。实现监管单位,经营企业,单车组实时监督控制。

(十)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的投诉;

(十一)完善公交场站设施建设,实行“站运分离”即主管部门管理公交场站服务设施(公交企业有偿使用),并对公交调试进行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营运规范要求的公交车辆,不得离场营运。

(十二)依法组织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特许经营中关系到公共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依法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者取得特许经营权,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应急预案,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公共交通线路进行调整和变更:

(一)因道路交通等发展及实施线网优化需要进行线网调整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根据道路状况实施营运调整的;

(三)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考核办法和特许经营协议对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者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销特许经营权,并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一)违反规定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擅自转让、出租运营权,或者擅自处置、抵押特许经营设施、设备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适宜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特许经营权手续:

(一)特许经营期满,特许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特许经营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依法终止的;

(三)特许经营协议事项发生变化,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

(四)特许经营权依法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特许经营申请,或者不依法办理延长特许经营权申请手续的;

(二)不依法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或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依法对特许经营者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或者不组织对特许经营状况进行评估的;

(四)违法撤销特许经营权、办理注销特许经营权手续,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

(五)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是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协议的组成要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