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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54:08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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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5〕52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主要依据市人民政府每年下达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以及《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确定。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一)本区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GDP)死亡率、亿元工业产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辖区内重特大安全事故等。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省和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隐瞒、无漏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等。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一)本部门按照《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其中:对市经贸、教育、公安、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国资、环保、林业、农业、海洋渔业、城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育、旅游、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1、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考核内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该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八条 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2月5日前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考核计划或方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组织考核前2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被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人事部门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考核组,负责具体的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组采取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座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与被考核人交流考核情况等形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考核不合格的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应于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组织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组织考核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组织考核结果优秀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组织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考核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考核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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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教发〔2007〕36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7〕49号),《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市教育系统各单位争取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并保证已批准的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的顺利实施与完成,根据《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系统内,作为  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单位或课题组。

  第三条 获得以下政府部门资助项目的单位或课题组,由市教育局给予一次性资助(不含立项不资助的项目):

  (一)自然科学类:

  国家级: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项目;

  (二)社会科学类:

  1.国家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面向市属本科高校以外单位):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三)独立举办国际性及全国学术会议

  1.独立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市教育系统单位举行、有举办单位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面向国内外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8人以上,国别3个以上参加的学术会议。

  2.独立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独立主办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市教育系统单位承办、有市教育系统单位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有国内该领域知名专家学者10人以上,省份5个以上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四条 配套资助经费
  (一)国家级项目:自然科学类:2万元,社会科学类:1万元。
  (二)省部级项目:社会科学类:05万元。
  (三)国际性学术会议:8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1万元。

  第五条 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配套资助经费列入市属高校科技、社科项目与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申请。
  (二)申请者必须是市教育系统在职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必须是项目主持人,并直接承担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
  (三)申请各级项目配套经费的应提供原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立项证明,申请国际性与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应填写《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技、社科项目申请表》或《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学术会议申请表》一式1份,由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相关附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课题配套资助经费与年度课题立项资助经费一并下达,一次拨付,不另追加。经费使用按照《广州市教育局资助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七条 配套资助项目完成或学术会议举办后一个月内,获资助的课题组或单位应认真撰写《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总结报告》或《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学术会议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一式1份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经费从广州市教育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对外贸易货物运输协定

中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对外贸易货物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9月9日 生效日期1986年9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协定双方”)为了发展两国贸易关系,加强运输合作,便利双方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的执行和为互相提供运输服务创造有利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定双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的货物总运量的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为依据。年度运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进行调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对外贸易部会同两国运输部门逐年确定。

  第二条 协定双方应为保证两国贸易货物的海洋运输和铁路运输,以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的其它过境运输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为了发展两国海运合作,协定双方认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中捷海运合营公司是适宜的。双方将尽一切努力支持海运合营公司的工作,并给以优惠待遇。协定双方将指示有关企业,根据两国现行规定,商定成立合营公司的基本文件。

  第四条 经铁路运送的双方贸易货物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的过境运输,将参照本协定第一条按月度计划与过境铁路商定确认同意后,按国际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两国贸易海运货物,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使用中捷海运合营公司的船只以及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旗帜的船只装运。
  协定双方将为使用中捷海运合营公司的船舶运输两国间外贸货物创造条件,以便保证船舶往返航次均有货载。

  第六条 协定双方有关机构将根据情况商谈海运的范围及条件。运费将根据国际航运市场的价格水平商订。

  第七条 中方将根据港口条件和规定,为在中国港口停泊的中捷海运合营公司的船只以及悬挂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旗帜承运中捷贸易货物的船只提供方便。
  捷方负责敦促第三国的港口对中捷海运合营公司的船只以及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旗帜承运中捷贸易货物的船只提供同等的方便。

  第八条 协定双方将创造条件,支持两国的集装箱运输及过境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通过海运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的数量,将由两国有关机构逐年具体协商。

  第九条 协定双方同意由两国主管当局就签订航空运输协定问题尽快进行谈判。

  第十条 一切同两国对外贸易运输有关的运输和服务费用的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及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林祖乙             卢多维特·普列采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