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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工业企业实施“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15:32  浏览:8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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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工业企业实施“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工业企业实施“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


《铁岭市工业企业实施“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一年八月九日铁岭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


铁岭市工业企业实施 “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人们对劳动成果评价观念的转变,更好地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家经委《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工业企业推行“质量否决权”的通知》及辽宁省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实行各种经营承包形式的工
业企业。
第三条 铁岭市经济委员会为实施“质量否决权”的主
管部门,市标准计量局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不定期的抽样调查,随时通报情况。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质量否决权”的执行情况,坚持质量调度、月报、年总结等制度。
第四条 各级领导对实施“质量否决权”必须以身作则,
不徇私情,照章办事;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开展质量意识教育。
企业各科室、车间、班组和个人都要明确质量责任,严格进行考核。
第五条 实施“质量否决权”要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相结合,将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和“质量否决权”的实施作为审查企业升级、产品创优、申请生产许可证、创质量管理奖和考核完成质量承包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六条 实施“质量否决权”分两个层次贯彻:一是企
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由企业主管部门主管质量的领导负责;二是企业内部实行“质量否决权”,由企业厂长(经理)负责。
第七条 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完成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考核指标和要求;
2、不允许发生各类重大质量事故;
3、不允许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4、企业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第八条 考核企业产品质量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成品抽查合格率;
2、成品等级品率(优等品率、一等品率、合格品率);
3、抽样批次合格率;
4、成品装配一次合格率;
5、机械加工废品率;
6、铸造废品率;
7、一次交验合格率;
8、工序一次投入产出合格率;
9、直通率或收得率;
10、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
11、主导产品升级、创优计划;
12、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质量考核指标。
第九条 实施“质量否决权”要与落实经济利益挂钩,
对提高产品质量,改善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做出贡献。
第十条 企业全面完成第七条中各项质量承包要求且产
品质量稳定上升,可对有关领导和职工给予表彰或奖励。企业可由提高产品质量所创效益或者优势优价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质量奖金,奖励在质量方面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除了一次性奖励外,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者,可酌情增加浮动工资和受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企业未完成第七条要求之一的,应对企业进
行如下处理:
1、扣发企业考核当季(或当年)部分奖金;
2、停发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者浮动(效益)工资,并追究其责任;
3、根据情节,令其停产、停销或限期整改;
4、取消企业当年参加评选有关质量方面的奖励荣誉的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未完成第七条要求之一的,作如下处理;
1、对企业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者扣发当季(或当年)全部奖金、浮动(效益)工资、一定比例的工资;
2、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者一定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根据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实施“质量否决权”的计算方法:
(一)质量系数法:该方法是用质量系数Q乘以经济
责任制考核的其它项目得分率。其表达式为:
当月奖金=QХ(A+B+C+……)Х应提奖金额。
   1 n
Q=━∑Qi
   n i=1
式中:(A+B+C+……)表示除质量以外其它考
核项目得分率;Q表示质量系数;Qi表示质量系数;Qi表示第i项质量考核项目的质量系数。
当Q=0时,全部奖金被否决;
当0<Q<1时,部分奖金被否决;
当Q≥1时,体现优质加奖。
(二)质量指标下限否决法:此方法是将考核的质量
指标确定一个下限值或范围,分档次实行部分或全部否决。
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企业可参照本规定,结
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铁岭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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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汇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行《关于对个人取得我行外汇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报告》,中国银行计划今年第3季度向社会发行外汇金融债券,债券币种为美元金融债券和港币金融债券两种,发行额度约合2亿美元,发行对象为国内居民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
据了解,中国银行是首次发行外汇金融债券,为支持其筹集“八·五”期间国家重点建设资金,拓宽融资渠道,经研究决定:
一、对中国公民购买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对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购买上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1991年6月12日国家税务局发出的《关于全国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一、对粮油提价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给城镇居民的工资补偿收入,视为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价格补贴,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1年11月5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对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公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都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所有支付个人企业债券利息的单位,都应在支付的同时严格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实行不含税利率上浮的利息,均应在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时换算为含税利息,由支付单位在支付的同时按含税利息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换算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利息
(一)含税利息=------
1-20%
(二)应纳税额=含税利息×20%”



1991年6月13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507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现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281.doc

  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