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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2:06:47  浏览:8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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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业经2004年10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吸收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自愿参加法律援助的人员组成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受理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相协调。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 鼓励社会支持、资助法律援助事业。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中需要查阅、调取、复印相关资料和依法取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单位和个人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
  第七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八)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九)残疾人(含退伍伤残军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的并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刑事诉讼中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和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五保户、特困户、灾民等接受生活救济的;
  (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纯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经济困难是否认可等详细情况。
  第九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条例》没有规定的,向申请事项处理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没有处理机关或者暂时无法确定处理机关的,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申请事项发生地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刑事诉讼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事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由省、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事项和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审查。不属于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事项和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是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和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本人或者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期间就所申请事项已获得其他法律服务的,视为放弃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审查。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省司法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确定的补贴标准,从法律援助经费中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文书,并为受援人保守秘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有义务如实陈述法律援助事项的事实与相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在法律援助事项和受援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受援人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条 经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协商一致,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全部法律援助事项转交其他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将部分法律援助事项委托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全部法律援助事项转交的,该法律援助事项的权利和义务由接受转交的法律援助机构享有和承担,但办理结果应当告知转交的法律援助机构;委托部分法律援助事项的,受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书要求的时间、内容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将办理结果送交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无法完成、不能及时完成或者送交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援助资源合理配置的实际需要,对办理跨行政区域法律援助事项的委托事宜进行协调。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违反本办法,拒绝受理公民提出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或者受理后不履行法律援助责任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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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科[2010]112号
 

  为全面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我国工业产品竞争力,保证我国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工业跨越式发展,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显著提高。一批市场信誉度高、品牌竞争力强的优质产品提高了市场占有率,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并为我国工业产品迈向全球市场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广大工业企业积极提高质量,拉动内需,稳定出口,为我国经济率先实现企稳回升做出了贡献。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一些工业企业质量责任意识不强、质量信誉水平不高,部分工业产品标准水平偏低和实物质量不稳等问题依然存在,在国内和国际贸易涉及产品质量信誉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一些企业的质量责任主体意识淡薄,企业质量工作内生动力不足;二是工业产品品牌培育迟缓;三是质量信誉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薄弱;四是工业产品标准发展滞后,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存在一定差距;五是市场监管和出口商品质量水平有待加强;六是对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规划和协调不足,难于形成合力,突破性解决影响质量的重要问题。

  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解决好当前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成果,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稳定出口,保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质量工作要“重在落实、重在持之以恒、重在严格管理”的要求,通过提高工业产品质量信誉,为我国工业调结构、上水平,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奠定坚实基础。

  增进沟通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开展工作;综合发挥质量法规、规划统筹、政策引导、标准建设、技术改造、执法监督和行业自律等手段的作用,把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以加强标准化工作为突破口,为我国工业产品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标准支撑,拉动内需、稳定出口;以稳定提高产品质量为基础,保护和提高“中国制造”的国际质量形象;以规范企业自我声明为手段,推动质量信誉建设,促进形成与经济大国地位相称的质量责任意识。
  针对当前我国产品质量信誉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明确任务、采取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从满足人民需求、增强我国产品竞争力和树立国际质量信誉形象的高度,提高对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到领导到位、职责落实、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质量责任观、增强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让企业把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里,落实在经营活动中。要规范企业的自我声明,鼓励企业做出质量承诺,并通过加强监管工作,监督企业兑现承诺。

  (三)积极推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质量诚信体系既要促进企业提高质量诚信水平,又要发挥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社会监督作用。要通过加快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保护诚实守信的企业,制约和惩戒失信企业和行为。

  (四)加快自主品牌培育。品牌要以质量信誉为基础,质量信誉要通过品牌价值获得市场回报。要发挥技术改造、财政金融、品牌激励等方面政策的作用,推进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努力打造知名商标,推动培育自主品牌,为质量信誉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督促和指导企业通过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在开发品种、提升质量、培育品牌和改善服务等方面实现进步,负责任地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

  (六)大力加强标准化工作。通过加快我国工业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对标和达标;鼓励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增强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开展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研究等工作,全面提升我国产品标准的总体水平。

  三、近期重点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在全面落实好2010年各项质量工作的基础上,把加强质量信誉建设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努力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质量责任意识

  当前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信誉作为质量宣传的重点。“质量月”活动中举办“首届中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论坛”等系列活动;工信部门、质检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质量协会,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指导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海关、工商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产品,特别是出口产品的海关查验、质量市场监测、质量监督抽查和检验监管,对逃避质量责任、损害质量信誉的企业和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商务部门要对部分重点产品研究加强出口资质管理和出口企业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规范出口经营主体。

  (二)推动企业自主承诺质量责任,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要规范企业自我声明的管理,既要引导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承诺质量责任,又要对企业自我声明内容与实物质量的一致性加强监督和管理。有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对重点工业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附加标识和标志等自我声明内容形成规范,规定必须明示的产品特性指标及适用标准,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加强涉及强制性标准特性的产品抽查和检测工作,对主观故意标称虚假特性的企业和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商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销售场所的管理,禁止违反企业自我声明规范的产品上架销售和进行卖场宣传。

  (三)加强工业产品标准的对标和达标工作

  要重点对比我国工业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主要差异,并进行标准的专利和知识产权审查。要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提高采标率水平,稳定提升产品质量。

  工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对标工作,并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达标备案工作,做好企业标准的对标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对采标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加快我国工业领域标准的制修订速度,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提高我国标准整体水平。

  (四)提高产品供应链质量保证水平

  工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专项技术攻关活动,解决影响供应链质量水平的瓶颈问题;要从产业聚集区入手,加强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上下游产品标准对接,保证标准要求的协调性和一致性;指导企业提高对采购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并对重要供应商开展第二方审核;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工作中,加大对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支持力度。海关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通关监管和检验监管,防止不合格产品非法入境;要加强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技术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五)开展工业产品自主品牌建设

  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组织开展工业产品品牌宣传活动,提高优秀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发展改革和工信部门要利用产业政策、扶持新产品政策、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等手段,推动提高工业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含量;商务部门及有关商协会,要协助有关企业加强自主品牌产品和优质产品的推广营销,提高自主品牌产品的市场价值;质检部门要利用标准、认证、检测等手段,促进自主品牌提高质量水平,加大打击制造假冒品牌的力度,加强我国在产品标准、认证、检测手段等领域的国际互认,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环境;工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以服装、家纺和家电行业为切入点,落实相关的指导意见,推进自主品牌建设。

  (六)加快质量诚信建设,培育质量信誉

  质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提高产品质量信誉的有关工作。要积极构建质量诚信体系,推动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要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开展质量诚信企业等级划分试点示范工作,促进提高企业质量诚信水平;要建立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发挥激励、预警、惩戒和淘汰的作用。工信部门要制定重点行业质量诚信体系标准,推动完善行业质量诚信体系;要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质量诚信良好的企业的扶持力度,为诚信企业营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信、质检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质量协会,要组织开展对重点工业产品的市场评价和消费者(用户)评价工作,促进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高质量诚信水平;要落实十部委联合发布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抓好试点,以食品行业为突破口,推进社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七)加强应对工业产品质量失信事件的能力

  引导和监督企业加强管理,避免发生质量失信事件。一旦发生,对产品质量事件不隐瞒事实,不逃避责任,以诚信为基础,积极负责地解决问题、消除影响。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特点,对重点产品,特别是那些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行严格管理,提出措施,降低出现质量危害的风险;各省、各地区工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据各自责任,制定重点产品突发质量事件预案,对可能产生社会危害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并与有关部门建立应对突发质量事件的协调机制;要建立通报制度,对引发社会性影响的突发质量失信事件按系统即时上报,并提出建议。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司其职,积极开展质量信誉建设工作。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的产品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质量信誉建设的工作方案,并加强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指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部等


安监总管二[2006]4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厅(局、委),各铁路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隧道施工重、特大伤亡事故频发,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5年12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206号),针对隧道施工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有关单位和施工企业加大了监督管理的力度,认真开展了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和施工企业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重、特大伤亡事故和未遂伤亡事故不断发生。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有效遏制隧道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机械伤害、火灾等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各级铁道、交通等政府主管部门要确保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对隧道施工安全监管力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等要确保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确保安全生产。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确保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督促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开展隧道施工安全大检查。在春季期间,各有关参建单位要对在建隧道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合资建设项目由出资者代表负责落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自查重点内容: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执行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施工现场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和使用,高空作业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防坠落设施,施工用电设备及拉线、接线、开关等配置和防护,长大隧道斜井、竖井、有轨运输安全设施,隧道内不良地质地段的防瓦斯、防突水、防突泥、防塌方冒顶等方案、设施、措施,工地防洪、防火及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等情况。

  4、隧道施工是否严格按图施工,工程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防排水措施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对围岩和初期支护的变形收敛进行量测与及时支护。

  5、施工车辆交通运输安全情况。

  6月底以前,有关自查和整改情况,交通系统由项目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经汇总后报送交通部,同时抄送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铁道系统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送铁道部,同时抄送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部、铁道部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认真开展隧道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隧道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特点,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以预防隧道坍塌等为主的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隧道施工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机械伤害、火灾等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隧道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要克服各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制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必要的器材,并经常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五、严格事故查处,健全事故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严肃查处,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整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保证渠道畅通,并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反应迅速,报告及时。

二OO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