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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人民法院报告联合铁驳处理结果我们同意对吴万泰不予任何处分拟不重予处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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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人民法院报告联合铁驳处理结果我们同意对吴万泰不予任何处分拟不重予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人民法院报告联合铁驳处理结果我们同意对吴万泰不予任何处分拟不重予处理的函

195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你会于1952年7月19日(52)财经总(秘)字第308号公函为了联合铁驳船未经港务主管机关核准,擅自开往香港拆卖的问题,要我院决定处理,我院当时主张除按具体情况处吴万泰以徒刑外,并应将卖船所得价金港币10万元(全部没收)。于同年10月4日函广东省人民法院处理具报,并将函稿抄送你会,本年9月15日接到广东省院九月九日法刑字第1280号报告(报告同时已抄送你会和交通部)说明联合铁驳被驶港拆卖问题,早由广东省公安厅三反时人民法庭处理完毕。关于吴万泰部份的事实与我们当时所知道的情况大不相同,根据具体案情,对于吴万泰未予任何处分。拆卖铁驳船的主要股东陈掌、彭耀臣,应否负走私逃汇破坏对外贸易管理政策的责任,因他们都在香港居住,此时进行追究,显有困难。他两人在国内是否还有其他营业和财产,还须调查,因此我院对于该案拟不再重予处理。你会如有意见请函告我们。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联合铁驳船业权人吴万泰将船开往香港拆卖一案的处理意见的函 1952年10月3日 法办字第3584号
广东省人民法院:
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今年7月19日财经总秘字第308号函,内容是对你院经由广州区港务局层转请提意见之联合铁驳船业权人吴万泰将该船开住香港,以港币拾万元卖给捷和钢厂拆毁一案,说明港务局、交通部及财经委员会三方面的意见,请我院决定处理。(原函抄附)
我院综合来函中所提意见,认为该联合铁驳船业权人吴万泰的行为是破坏国家运输工具及走私、逃汇,破坏对外贸易管理政策,其危害性较为严重,自应予以处罚,而且处罚不宜过轻。我们的意见,除应按具体情况处以徒刑外,并应将买船所得价金港币拾万元全部没收,以资儆惩。计自你院于本年3月28日函请广州区港务局层提意见至今,已及半年之久,如果该案还未处理,请即迅予参酌处理具报。如已处理定案,亦希将其结果函复我院。
附件:抄财政经济委员会函一件

附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我国船舶未经港务主管机关核准擅自开往香港拆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52)财经总(秘)字第308
最高人民法院:
接交通部(52)交海(监)字第192号呈称:“据广州区港务局4月1日港航(52)字第837号报告称:‘接广东省人民法院3月28日函,略以联合铁驳船业权人吴万泰将该船开往香港,以港币10万元卖给捷和钢厂拆毁,本案在航政法令上是否有规定处罚办法,或法理上应如何处理?嘱即查明提供意见等语;查该联合铁驳船事前未经请准出卖,事后亦未申请注销,竟擅自在国外拆卖,不独破坏交通工具,抑亦逃避资金,令国家蒙受重大损失,若不严加裁限,在此国内船舶价值低落之际,不难有很多船舶起来效尤,但处罚办法在部现颁《船舶登记暂行章程》及其他章程上,尚未有明确规定,无所遵循,兹特据情报请迅速将处理办法示知,以凭处理。’查我国船舶,未经港务主管机关核准,擅自在国外拆卖的处罚问题,在现行的航务法规中,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此种行为对于航运及船舶管理的危害性极为严重。我部意见,应以破坏国家运输工具,请法院从严处理”等情。本委同意交通部所提应以破坏国家运输工具处理之意见。此外,本委认为,根据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汽船马达船等作为贸易行为出口是禁止的,钢铁也是禁止出口的,所以该联合铁驳之开往香港拆卖,同时也构成了走私逃汇破坏对外贸易管理政策的罪行。以上意见,并供参考。即请贵院决定处理,并抄告本委为荷。
1952年7月19日

附三:广东省人民法院关于联合铁驳处理结果的报告 法刑字第1280号
最高人民法院:
1952年10月3日法办字第3584号函及抄附之件收悉。兹将联合铁驳被驶港拆卖的处理结果报告于后:
联合铁驳被驶港拆卖问题,是我省公安厅于1952年3月“三反”初期,回本院起诉该厅代管船务行经理吴万泰的“三反”“五反”罪行的一部份。我院收案后,曾请港务局提意见,后由港务局转请交通部回中财委而到钧院的。至1952年10月钧院函到时该案已退回我省公安厅所属之人民法庭办理。到彼时为止,全案已为该庭处理完毕,并经公安厅进行过复查。我院接到来函当即转送公安厅。近接该厅复文,谓:“原起诉之材料经进一步调查后与事实有所出入。联合铁驳原为在香港居住之陈掌、彭耀臣所有。1950年驶回国内经营,而托吴万泰代管给吴以少许红股。拆卖后价款归陈、彭二个船主,两船主在港有钱有势,吴万泰起的作用不会太大,且问题是在运动中自动交代的,故未予任何处分。”
上项处理结果,不知是否妥当,请指示。
195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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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1999]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制定的《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处置依法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的处置,但实行乡镇一级核算的撤制村、队除外。
第三条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则是:
(一)有利于保护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股份合作经济发展;
(三)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 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归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私分、哄抢。
第五条 撤制村、队应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工作人员、村队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参加的撤制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撤制村、队对其集体资产产权的界定,应当依照《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进行。
第七条 撤制村、队对其集体资产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并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审核、认定。
第八条 撤制村、队对其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向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九条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须经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送所在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十条 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撤制村、队,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改制,发展规范的股份合作经济。可以将集体净资产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所占比例由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不应低于30%;其他净资产量化到个人。
第十一条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的股权,享有收益权,可以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和支持撤制村、队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发展股份合作经济。
第十三条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数额较少,或者没有条件继续发展规范的股份合作经济的,集体资产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固定资产(包括变价、折价款)和历年的公积金(发展基金)余额,以及占地补偿费,全部交由所属村或者乡镇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待村或者乡镇合作经济组织撤制时再行处置。
(二)公益金、福利基金和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畜禽的折款以及国库券等,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青苗补偿费、村队种植的树木补偿费和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土地等附着物的补偿费,可以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四条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初的入社股金,可按15倍左右的比例返还。继续发展规范的股份合作经济的,以股权形式返还;不能继续发展规范的股份合作经济的,以现金形式返还。
第十五条 撤制村、队在处置集体资产之前,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分配方案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在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中可享受分配的人员是:自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至批准撤制之日止期间,户口在村、队并且参加讨、队集体劳动三年以上(含三年),或者经批准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累计三年以上(含三年)并依有关规定按时、按量履行了各项应尽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撤制之日前已经死亡的;
(二)撤制之日前户口迁出本市的;
(三)撤制之日前已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第十七条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分配,以可以享受分配的人员在村、队参加劳动的时间为依据。参加劳动的时间以年度为单位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不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八条 撤制村、队撤制工作小组,应当设法通知可以享受分配的人员参加资格确认和登记,必要时可在权威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撤制村、队的撤制工作小组,要在撤制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保存。
第二十条 撤制村、队因产权界定、资产处置等引起纠纷的,由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按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已做处置的,不再重新处置;其上交村或者乡镇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待村或者乡镇建制撤销时一并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伯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解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
现将《2009年中医药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我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 《2009年中医药工作要点》


2009年中医药工作要点

  2009年中医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中医药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认真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实施中医药文化建设工程,加快中医药立法步伐,深入研究、积极探索,精心谋划、狠抓落实,推动中医药事业“六位一体”全面协调发展。
一、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一)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调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查找和分析解决影响和制约中医药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工作思路、政策措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不断增强在中医药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制定落实好整改落实方案和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
二、认真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
(二)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医改的精神内涵、主要内容和内在联系,全力以赴推进五项重点工作落实。积极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力争在实施方案中更多体现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公立中医医院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公立中医医院的特殊性问题,建立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投入补偿机制,建立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有利于中医药人员专心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分配机制,建立有利于中医“名医”成长的用人机制。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探索既能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又能引导患者选择中医药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按照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探索建立充分体现中药内容、符合中国特色的基本药物目录,完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药临床药学服务,提高医务人员应用中药基本药物的能力和水平。在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工作中,探索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服务功能,探索建立有利于引导并稳定中医药人员服务基层的机制。要在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中,探索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的途径和方法。
(三)启动“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总结“十一五”时期经验,开展调查分析,做好前期论证准备工作。组织各省按照统一要求,开展中医药发展现状调查。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修订,提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与发展需求。
三、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
(四)做好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整体规划。制订农村中医药工作方案,明确农村中医药工作的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制定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农村中医药人才建设规划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计划。适时召开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会议。
(五)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和能力建设。实施好县级中医医院业务用房建设、中药房建设、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医疗仪器装备和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等项目。建设好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和中药房,研究提出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的基本要求。
(六)做好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积极协调卫生部在为农村免费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扩大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计划中,将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和执业医师纳入。开展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项目,培养5000名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开展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培训5万余名在岗无学历的、以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及应用中西医两法的乡村医生。开展农村基层中医在岗人员的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试点项目。
(七)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管理,促进农村中医药内涵建设。继续开展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对已开展项目的1400个县级行政区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效果评估。开展“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加强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指导,编写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继续开展地级市卫生局局长中医药工作培训。
四、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八)实施好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建设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为契机,提高对重大、疑难、传染性疾病治疗、研究、评价、规范的能力与水平。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资金和政策的落实,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论证和审核,加强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基地建设单位要围绕重大疾病,整合优势资源,做好项目规划和实施,达到预期效果。协调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九)抓好重大疾病防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加强临床与科研结合,抓好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着重提升重点专科特色技术规范和水平,加强建设单位间协作,分析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开展临床诊疗方案验证工作。继续实施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优化艾滋病、病毒性肝炎和重大疾病、常见病防治方案,研究评价标准。开展中医药治疗矽肺和戒毒研究试点。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建设,提高中医药应急能力和水平。加强科技管理,研究制定中医药科技项目评价准则,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机制。研究制定《加强中医药继承创新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临床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室、重大专项技术平台、三级实验室为骨干,形成联合攻关、集成创新的队伍。研究制定《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发布第四批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特色技术研究,组织对散在于民间、民族地区的有突出特色的技术和方药进行挖掘整理。
(十)大力提高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好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开展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培训。推动中医药职业教育,制定中医药职业技能培训基本要求。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开展中医药毕业后教育试点。继续遴选建设一批中医药优势特色突出的重点学科,形成一批高水平的学术创新团队和完善的中医药学科梯队。组织首届“国医大师”的评选。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加强中医药行业各级各类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使用与考核管理工作,积极协调出台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
(十一)继续推进社区中医药服务。加强对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的指导,制定《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指南》。加强社区基层中医药人员的培养,对6000余名中医执业医师进行岗位培训。加强社区中医药医疗保健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十二)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继续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扩大试点,每个省至少有一家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试点,所有三级中医医院都应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加强“治未病”技术方法的研究,继续组织“治未病”高峰论坛系列专题讲坛,推广中医养生保健方法、技术和设备。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机构、科室、人员管理规范。
五、加强中医医院管理和内涵建设
(十三)加强中医医院管理。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中医医院管理和内涵建设,探索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管理和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中医医院的评价、监测、巡查、预警和警示制度。开展示范中医医院评选工作。加强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继续推广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开展新型煎药机的推广。规范中成药临床应用,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组织实施中医诊疗设备促进工程,制定印发《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诊疗设备工作的意见》、《中医医院设备配备标准》、《中医医院中医诊疗设备推广名录》,加快中医医院中医诊疗设备的配置。出台中医医院院科两级领导班子和人员配备标准。评选表彰中医医院工作先进单位及优秀院长。继续开展县级以上中医医院院长培训。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开展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十四)继续推动中医医院的中医药文化建设。做好试点建设工作,制定指导中医医院文化建设的文件。将弘扬中医药文化、体现大医精诚的优良作风作为医院管理评价的重要内容。
六、继续推进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工作
(十五)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抓好重点民族医医院和民族医重点专科的建设。正式开始傣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继续开展朝医、壮医医师资格考试试点。研究制定民族医名词术语、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等标准,推进民族医药标准体系类目的研究。
(十六)加强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总结交流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经验,开展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组织起草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继续做好第二批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和重点中西医结合专科的建设工作。
七、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
(十七)组织开展好“中医中药中国行”收官之年的各项活动。在天津、河南、新疆等12个省(区、市)和兵团、军营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坚持政府主导,保证活动的公益性,切实惠及基层百姓。注重提高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召开“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总结会。探索更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文化科普宣传活动的形式和机制。
(十八)组织实施“中医药文化建设工程”,建立中医药文化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成立“中医药文化建设和科学普及专家委员会”。研究起草《中医药文化建设五年规划》。组织实施“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继续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建成一批门类相对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整合资源开展中医药博物馆建设。组织创作中医药科普图书和音像制品。
(十九)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提高新闻宣传意识,完善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培养新闻宣传队伍。加强中医药舆情的监测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努力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八、加强部门协调,解决影响中医药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二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形成共识,不断推进中医药发展政策的完善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在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下,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的协调,研究建立合理的中医药投入保障机制。
(二十一)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建立起两个部门中药协商管理的长效机制,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办法和制剂室标准。
(二十二)加强与科技部门的协调,建立中医药科技管理协作机制,通过一系列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加强中医药继承创新能力建设。
(二十三)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探索建立中医药教育宏观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起草《中国中医药教育发展纲要》,推进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和模式。做好部局、省局共建中医药院校工作。探索建立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质量监测机制。
(二十四)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调,建立中医人员和机构管理的协调机制。对中医坐堂医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制定规范管理的文件。对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中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试点经验进行推广。
九、推进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二十五)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进一步开展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课题研究,开展立法调研,理清需要通过法律层面解决的问题,总结现有的制度建设和地方好的实践经验。进一步修改中医药法草案,协调卫生部完成上报工作。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二十六)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落实《中医药标准化发展规划(2006—2010年)》,完成好中医药名词术语、中医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的制修订任务,继续推进中医各科常见病证诊疗指南和中医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研究制定。加强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中医药国家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加大中医药标准推广实施力度,适时召开全国中医药标准推广工作会议。
(二十七)加强中医药监督工作。完善中医药监督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中医药监督人员培训。完善中医医疗服务监管制度,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对中医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开展专项检查。继续开展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监测和查处工作。进一步做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工作。
十、深化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八)出台新时期中医药国际合作规划,召开全国中医药外事工作会议。以中美、中法、中澳、中俄等重点国家合作的深入开展带动双边合作的整体推进。落实中美政府间中医药合作协议并商定合作项目,继续在中法政府间中医药合作协议框架下进行项目招标并适时召开两国中医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以与世卫组织、东盟、非盟的深入合作推动多边合作的开展。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与文化交流。制订并实施在西欧一些国家开展中医药巡回展览计划。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中医药交流合作,履行好已经签署的中医药领域的合作协议,落实协议内容。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稳步推进海峡两岸的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十一、加强中医药队伍自身建设
(三十)进一步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完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在加强行风建设方面的经验。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继续开展向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
(三十一)继续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中医药工作的特点,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经常性教育,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三十二)继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加强学习、提高本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领域,不断增强适应环境和影响环境、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坚持学以致用的方针,把加强学习与中医药改革发展的实践结合起来,研究问题、凝聚共识、推动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分类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制约发展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加强对各地落实中医药工作部署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的督导。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营造内部团结、外部和谐的发展氛围,努力打造一支团结、和谐、勤奋、奉献的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