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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给予检察机关参与查处湛江特大走私贿赂案件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9:37:19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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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给予检察机关参与查处湛江特大走私贿赂案件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给予检察机关参与查处湛江特大走私贿赂案件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



高检发政字[2000]10号



1998年9月始,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了发生在广东湛江的特大走私贿赂案(简称“9898”案)。该案是建国以来查办的最大的走私案件,涉案人员众多,犯罪金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案件的成功查处在国际国内产生了重大的政治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自1998年9月8日至1999年9月,先后来自有关单位的1000多人参加了办案工作,经常坚持在办案一线的工作人员有300余人。检察机关共投入办案人员200余人。办案工作中,在部分重要犯罪嫌疑人外逃、证据被销毁、线索中断等多重困难和复杂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准确运用政策、法律和法规,讲究办案策略与方法,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不畏艰险,顽强拼搏,与兄弟单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查处,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办案中,涌现出了许多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展示了检察官良好的精神风貌。他们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不怕困难,不辞劳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办案纪律,保守办案秘密,表现突出。在他们当中,有的在组织领导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起到特别重要的作用,成绩卓著;有的取得关键性证据,对突破案件起到决定性作用,对案件查处或定性产生重要影响。为激励先进、弘扬正气、总结经验,进一步宣传扩大反走私、反腐倡廉的成果和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检察机关参与查处湛江特大走私贿赂案件的以下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记功、嘉奖:



200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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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2010年第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道路运输 达标车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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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各有关车辆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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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7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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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批).xls
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daoluyunshusi/guanlipindao/guanliwenjian/201007/t20100706_701896.html


关于做好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办字〔2004〕20号


关于做好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在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全国煤矿特别是高瓦斯矿井通过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逐步装备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高了矿井安全监测监控水平,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了瓦斯事故。但是,目前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煤矿特别是中小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考核,缺乏监控系统使用与维护的基本知识,不能按规定对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和使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排除,致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甚至导致瓦斯事故的发生。

为有效发挥煤矿现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作用,控制和减少瓦斯事故发生,经研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近期对各煤矿尤其是中小煤矿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所有已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煤矿和承担其技术维护的地区服务网点,必须配备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来承担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转,发挥作用。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传感器技术,信息传输技术,电子及计算机应用技术,使用与维护标准及规程。

三、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发给“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为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组织实施此项工作。

五、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的培训工作,落实培训经费,确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全面完成。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