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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3:57:14  浏览:9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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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3]7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居住人员的基本医疗,加强其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居住人员是指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外地的退休人员及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异地居住人员,不含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 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可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本人住院定点医院。原则上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由异地人员所在单位每个参保年度末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异地居住人员门诊就诊费用,以个人帐户配置资金为定额。每个参保年度末,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所在单位将划入个人帐户的配置资金发给本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个人帐户部分自理。

  第五条 异地居住人员住院治疗时,必须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住院。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急救外)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住院医疗原始发票、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算。

  第七条 异地居住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各种原因需转院的,必须经定点医院同意,出具转院证明书,注明转院原因,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院。

  第八条 异地居住人员转院医疗费用,按《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诊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异地居住人员参加本市大额医疗救助,按《淮南市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异地居住人员若回本市居住或工作时,按本市现行医保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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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二)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五)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第九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培训后,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第十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机构、培训方式以及考核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情况。培训档案建立和记录情况纳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提交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餐饮服务单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培训合格证明情况;
  (三)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土地利用需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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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如何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是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尤其是中国这样疆土广大的国家,更应该重视有计划的开发利用土地,结合各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进行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此外,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问题是如何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仍是当务之急。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如何摆脱地方主义倾向,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出发,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管理与利用的有关规定,那么我国的土地资源利用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阶段。只有充分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才不会出现偏面追求经济效益而重复建设或占用有限的耕地之类情况,关键是各级政府的决策者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同时加强必要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