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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21:15  浏览:9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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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字[2005]94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根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宣部对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总局机关各司局认真执行,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照实施。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新闻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宣传工作方针及对新闻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对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安全生产新闻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为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服务。

  安全生产新闻工作遵循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对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道,应当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新闻工作在党组统一领导下,由总局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安全生产新闻工作,对中央新闻媒体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给予支持。

  四、总局设立新闻发言人。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准确地发布安全生产新闻,向媒体通报相关信息;

  (二)接受相关媒体记者采访;

  (三)审定有关新闻稿件。

  五、总局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

  新闻发布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安全生产重大信息由总局领导或者新闻发言人发布,专题性新闻由总局领导委托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发布。

  没有新闻发布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新闻。

  六、总局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

  (一)全国安全生产状况;

  (二)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

  (三)特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及调查处理结果;

  (四)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颁布、实施情况;

  (五)其他安全生产信息。

  七、总局新闻发布会应事先报批。

  新闻发布会由总局政策法规司或者有关业务司局提出申请,经总局局长或者分管新闻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

  八、总局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快速报道机制,积极引导主流媒体及时准确报道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九、接受新闻单位记者采访或邀请新闻单位参加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闻单位记者提出采访申请后,若采访总局领导同志,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安排有关采访事宜;采访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经总局领导或者总局政策法规司同意后,由有关司局负责安排接受采访;

  (二)邀请新闻单位记者参加的全国安全生产督查、事故调查等活动,由总局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和安排。

  十、接待外国记者和港澳台记者采访,应先审查有效证件。外国记者和港澳台记者应出示外交部新闻司或者新闻司委托机关核发的常驻记者证或者临时采访证(一事一办),港澳记者应出示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核发的香港、澳门常驻内地记者证或者临时采访证(一事一办),台湾记者应出示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核发的记者证。

  十一、新闻稿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核:

  (一)采访总局领导同志的新闻稿件,须送总局政策法规司审签,重要稿件由总局政策法规司送总局主要领导同志审签;

  (二)一般新闻稿件由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或者分管副司长审签,重要稿件由总局政策法规司初审后报请总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审签;

  (三)总局各司局以单位名义发表的新闻稿,一般稿件由有关司局领导审定;重要稿件须送总局政策法规司审阅,必要时由总局政策法规司送总局分管领导审签;

  (四)总局一般工作人员以职务名义对外发表的新闻稿件,由本司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十二、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管的报刊和总局政府网站在业务上接受总局政策法规司的指导。

  十三、总局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向各新闻媒体通报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制定宣传报道口径或者宣传提纲,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报道工作。

  十四、《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和总局政府网站刊登总局领导同志讲话、反映总局重要活动和涉及安全生产数据发布的稿件,须经总局政策法规司审阅。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30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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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2月20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船大队、远洋船舶:
现将《国家海洋局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为保障远洋科学考察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依据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结合我局远洋科学考察船单独执行任务、航线海区不固定、登船人员、协作单位多等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远洋科学考察船全体出海人员(含船员和登船调查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纪律性、法制观念、保密观念、敌情观念。不允许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件发生。
第二条 远洋科学考察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是把好海上防线,防止劫船、爆炸、纵火、外逃等政治事故发生。全体出海人员应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推行安全岗位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远洋科学考察的安全。
第三条 远洋科学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是整个考察任务的组成部分,在党委(支部)的领导下,保卫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每次重大远洋考察应视情派保卫干部随船出海,协助领导,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章 出海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人员审查。全体出海人员都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党委(支部)严格审查。审查工作根据国海干(1988)206号文件《关于加强出国船员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 安全、纪律、保密、外事、爱国教育。全体出海人员集中后,根据执行的任务和远洋海域及国家、地区的军、政、敌情、治安和风俗人情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纪律、保密、外事、爱国教育。由主管单位领导组织实施,向全体出海人员提出要求,讲明注意事项,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安全检查。严格登船制度,做好登船人员的检查。主管单位保卫部门除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派员协助船领导做好登船人员的检查工作(一律凭保卫部门发的“登船登岸证”上下船)。保卫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当地公安机关登船检查安全防范情况。船只启航前都必须按照《船舶离港检查实施方案》对船舶各个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每次重大远洋科学考察,保卫部门应积极参加局有关部门组织的出航检查。保卫部门检查的重点是: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消防设施、防劫船实施方案等,并及时了解掌握全体出海人员现实思想情况。查出的问题,必须在启航前解决。
第七条 安全保卫组织。每次重大远洋科学考察,应建立临时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由政委、副政委、大副、科学考察队领导和保卫干部等组成。在船党委(支部)领导下,与船上安全领导小组既有合理分工,又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八条 严格枪支弹药管理。平时枪、弹分开,专舱(柜)存放,专人管理,双人双锁控制,钥匙分别由政委和水手长保管,远洋出海时,船长、政委佩置的枪弹应存放在专门配置的保险柜内。出海回单位后枪弹交回集中保存。政委和水手长应经常组织进行枪弹检查和枪支擦拭工作。
枪弹舱的钥匙要妥善保管,绝不允许与其它钥匙混放一起,不允许委托他人开启枪弹舱门锁,舱内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以保证枪弹存放,稳妥可靠,万无一失。
第九条 严格消防制度。船员必须严格执行船舶防火规定,熟悉船上消防器材的性能,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保卫部门在远洋出海前应对船上的消防设备、消防制度,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严格保密制度。全体出海人员必须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国内未公开发行的书刊、报纸不得带出国外。如因工作需要携带文件、资料等,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船上的秘密文件、图纸、电传电报、重要资料、标本等,要有专人保管,专簿登记。遇到外国专家随船进行科学考察,其住舱应远离我电报房、机要室等保密舱室。安全保领导小组应布置力量做好监控工作,防止窃密和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在航行和考察中,全体出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航行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船只通过重要海峡、复杂海区以及重点港口时,遇到不友好船舶、飞机对我船进行跟踪侦察以及恶劣天气进行调查作业航行时,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领导小组每个成员经常地与支部保卫委员、治保会成员、各部门安全保卫积极分子互通情况,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掌握不同条件下的各类人员思想情况,利用一切机会向全体出海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劫船、爆炸、纵火、外逃等重大政治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 值班、巡逻、警戒的人员要确实做以尽职尽责。尤其要做好重点部位(枪支弹药库、电报房、驾驶台、机舱、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巡视、检查工作,注意测点考察作业中的检查;注意监督、制止在禁烟区内吸烟。发现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一旦发生劫船事件时,按照1987年6月7日国海保471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加强防劫船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组织实施。
当发生侵犯我船敌对行为时,及时请示上级,全船同志应在船领导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海上情况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 停靠外港和登岸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船只停靠外港前,要向全体出海人员宣布注意事项和要求,做好登岸前的安全、纪律、外事等教育。做好文电资料、标本等的清理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停靠外港时,安排有关人员配合梯口更昼夜值班。防止未经允许的外籍和非船上人员登船。
第十八条 停靠外港时,严格登岸手续,建立登岸登记制度,登岸人员要向梯口值班员交“登船登岸证”,并在登记本上按登记项目填写清楚。回船后取回“登船登岸证”,并在登记本上注明回船时间,超过时间要向值班员说明理由。
登岸人员实行三人以上编组同行,指定专人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严禁单独离船行动。情况特殊者,未经领导批准,梯口值班人员不予放行。在登岸进行集体活动时,严格纪律,听从指挥,领队除亲自抓好安全保卫工作外,应指定一、二人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全体出海人员必须遵守国发(1981)156号文件关于(国务院转发《涉外人员守则》的通知)和国海察字(1990)267号文件《关于加强对船员和出海出国人员进行法纪教育的通知》以及国函(1989)5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修订《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的批复),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个人不得擅自邀请外籍和非船上的人员参观、留宿。组织上出面邀请外籍人、华侨等登船时,要有领导、有组织、有专人接待,值班人员注意安全。

第五章 总结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远洋考察工作结束后,在总结远洋考察工作的同时,安全保卫工作也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出海中如发生案件,应由安全保卫领导小组会同主管单位保卫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在远洋考察中,凡是在安全保卫、保密、纪律工作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船党委应将其先进事迹报上级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远洋考察中,对于不重视安全或明知故犯,玩忽职守,使国家或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或发生伤亡事故的,主管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罚直至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除第四章“停靠外港和登岸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外,其余条款原则上适用中、近海海域考察作业和海上执法的公务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船舶条例》相抵触的地方,按《船舶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实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开发整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各地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和执法力度的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各专项资金的征收情况越来越好,特别是中央又将土地出让金的部分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补充耕地的资金逐步增多,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最近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向

在新的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决定精神,按照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向和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要落实《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积极实施重大工程,促进项目布局的相对集中;要建立项目指南发布制度,促进资金与资源合理配置,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要进一步下放项目管理权限,促进合理确定项目管理权责,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二、组织实施重大工程,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七项重大工程。抓紧组织实施重大工程,对于全面落实规划,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促进国土整治,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重大工程,要以项目建设为载体,通过科学评估论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部将组织编制重大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程实施范围、阶段目标、建设任务、实施步骤,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在规划期内,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将主要安排在重大工程内。重大工程区域内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部制定的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国家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同时,要将地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地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项目,优先安排在重大工程内,提高重大工程实施的规模效益。

三、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突出土地开发整理重点

基本农田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农民的长远生计,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各地要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同时,加大对基本农田的投入,以建设促保护。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是今后一个时期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基本农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统筹安排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基本农田整理,既保证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又加大基本农田整理力度。国家掌握的专项资金除用于实施重大工程外,还将用于基本农田整理。地方的各专项资金除用于完成法定补充耕地任务和实施重大工程外,也应向基本农田整理倾斜。根据全国基本农田分布和资金状况,部将下达各省(区、市)年度基本农田整理任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国家投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此类项目的新增耕地率可按不低于3%掌握。

重大工程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整理,可结合实施重大工程开展;重大工程区域外的,应优先选择在粮食主产区开展。基本农田整理应集中连片,整理后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和质量应达到当地基本农田的较高水平。经过整理的基本农田要切实加以保护,不得违法占用。

四、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在新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的宏观指导和组织管理,进一步简化项目管理程序,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部将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发布制度,明确项目组织安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重点和建设任务,指导项目入库、项目审查和项目计划与预算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做好国家和地方投资项目组织管理相关工作,保证完成预定任务。

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机制。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和技术规范,发布项目指南,受理入库项目备案,审查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下达项目计划,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政策与任务,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入库审查和项目库建设,核准项目实施方案,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各地要适应管理职责变化需要,根据工作任务的要求,明确责任,充实人力,保证职责到位。部将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督检查,不定期通报各地国家投资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和项目竣工验收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为强化项目管理技术保障,要逐步完善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专家库,依靠专家力量,对项目审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评估、论证服务,提高项目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与预算的编制等要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土地开发整理社会化、市场化。

五、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发挥土地开发整理综合效益

土地开发整理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管理中各环节的有关工作,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的综合效益。

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要深入实地充分论证,确保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严禁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和随意变更设计行为;项目选址、论证和设计,要吸收当地群众参与并尊重群众意见。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等制度,严禁假招标、假监理、假合同等行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项目建设完成后,要高度重视后期管护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责任制,落实工程管护措施,严禁只用不管、破坏工程设施等行为,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支出范围和标准开支,更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要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和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要严格项目资金竣工决算,规范项目的业绩考评和追踪问效。

在土地开发整理中要切实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程序办事,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原有产权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和农田建设的需要,依法、合理调整土地权属,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保证农户相对集中使用土地,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民增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权属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避免发生新的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200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