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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10:24  浏览:9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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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12号

关于认真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确保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为了巩固成果,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全力做好节前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五一”黄金周期间,城乡居民出游规模大、游客多、交通流量大。做好“五一”期间交通和旅游安全工作,对于维护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全面启动有关准备工作,完善和落实各项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客流量合理调整车次、船期、航班等;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的管理部门要按照接待容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切实控制好高峰时段游人总量,合理疏导游客,严防拥堵、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并要加强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公众聚集活动的审批及安全保卫工作;各级旅游、卫生及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检查,查隐患,堵漏洞,有效预防公共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一”之前,要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严格对运输设备设施进行技术性能检测、检验,加强对客运企业特别是旅游客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从事客运安全的监督管理人员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车船超载,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超载、超限、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要强化安全检查措施,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的安全检查,加强日常抽查、维护和管理,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一律停止运营使用。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也要加强日常检查、检修,确保安全。

  三、强化监督管理,合理安排生产,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的监察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做好煤矿瓦斯监控工作,确保“ 十二字方针”的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一通三防”隐患严重的国有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而拒不整改的煤矿,一律予以停产整顿;要加强对已关闭小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五一”长假,安排好煤矿设备检修,保证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转,防止突击生产和超能力生产。

  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重点抓好容易发生事故的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丢失、流散或泄漏。

  加强对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并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烟花爆竹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的处置存放工作。

  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建筑、建材、轻工、纺织、电力等行业和领域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要认真组织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节日期间万无一失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地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和统筹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特别是要加强与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联系沟通,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万无一失。

  五、严格节日期间领导同志值(带)班和生产安全事故专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同志节日值(带)班制度,并加强“五一”期间的值班工作。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各省(区、市)于5月7日12时前,将本地“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传真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动传真:010-64234662;联系电话:010-64211843)。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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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56号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现将《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你局组织辖区内环境监测站,认真贯彻落实。



  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在保证完成日常监测任务的前提下,重点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总量监测等项工作,同时开展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监测。具体工作如下:

  一、地表水监测

  1、做好例行监测工作,发布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1)继续发布十大水系水质月报。(2)继续在媒体发布主要流域地表水自动监测水质周报。(3)发布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

  2、组织好地表水专项监测。(1)开展鸭绿江、黑龙江、澜沧江、伊犁河、红河等主要跨国界河流(丰、枯、平期)水质监测。(2)定期开展南水北调(东线)沿线水质监测,发布水质月报。(3)组织开展重点流域同步监测。(4)发布《关于开展总量监测工作的意见》;(5)在七大流域省界断面开展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编制分析报告。

  3、加强地表水监测分析与评价研究工作,研究粪大肠菌群对水质类别的影响,制订《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二、空气和酸雨监测

  1、继续发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编写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分析报告。

  2、加强酸雨监测工作。(1)做好东亚酸雨网中国网的酸雨监测工作。(2)继续开展全国酸雨污染普查。

  三、生态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

  1、做好沙尘天气监测、近岸海域和海水浴场水质监测、重点城市菜篮子基地和主要污灌区环境监测与调查、沿海直排海污染源调查监测工作。

  2、按期完成《2003年长江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公报》、《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2003年)》等报告。

  3、完善生态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省级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试点工作。

  四、污染源与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1、做好工业污染源监测工作,由浓度监测向浓度与总量监测转变,逐步实现污染源动态管理。

  2、开展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排放的监督性监测。

  3、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提高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水平和质量。

  五、环境质量综合分析

  1、按时完成人口、资源与环境座谈会材料、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环境统计报告、环境质量报告书等各类报告。

  2、制订《全国环境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发布《关于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工作的意见》等文件。

  3、加强环境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方法研究,提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水平。

  六、信息与统计工作

  1、完善国家与省、重点城市间空气、地表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联网和数据传输工作。

  2、修订《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编制《环境监测信息系统规范化指南》。

  3、建立国家和省级环境监测基础数据库。

  4、改革、完善统计指标和方法,开展“三表合一”试点工作。

  5、编制《2003年环境统计年报》,发布《2003全国环境统计状况公报》。

  七、环境监测网络管理

  1、加强各环境监测网络的协调与管理,组织完成好各项例行监测任务。

  2、编制《全国环境监测科研发展规划》;启动“十一五”环境监测计划编制工作。

  3、加强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控管理,开展实验室分析质控考核与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质控考核工作;加快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和体系建设。

  4、开展监测管理政策研究,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下监测体制、机制和政策走向。

  八、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1、加强地表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1)组织和实施全国地表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2)加快在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步伐,加强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与管理。(3)在国界断面、省界出入境河流新建5个水质自动监测站。(4)做好三峡库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报批工作。(5)编制“三河三湖”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建议书。

  2、加强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1)完善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2)做好39个城市和2个国家大气环境背景站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3)完善环境空气(包括酸雨、沙尘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1)继续做好COD在线监测仪器试点工作;(2)制订火电厂污染源在线监测建设方案。

  4、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应急监测技术支持系统;编制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建议书。

  5、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

  九、召开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工作的通知
办教科函[2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本部:各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艺术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艺术科学研究水平,发现和推出艺术科研精品,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我部决定开展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工作。这是我部在艺术科学研究管理方面的重要举措,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予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列入本部门2004年度工作计划,在人员和经费上予以支持,积极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文化部设立的社会科学部级奖项。自"九五"以来,五年一届;本届评奖,设一、二、三等奖,由文化部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二、设立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由文化部有关人员和全国文化艺术科学界知名学者组成。


评奖委员会按学科分设若干评审组及由评奖委员会秘书长和各学科评审组组长组成的综合评审组,负责参评成果的评审工作。


评奖委员会成员及各学科评审组成员由文化部聘任。


三、评奖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由文化部教科司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艺术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划内科研成果的申报遴选工作;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负责评奖申报受理及分类整理工作。


四、"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统一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应符合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翔实,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对文化建设具有推进作用。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艺术科研管理部门及我部有关直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严格把关,所有参评成果须经地方初评;初评由各地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经初评遴选后,按以下分配名额择优推荐上报参评:


省、自治区各6个;直辖市各3个;中国艺术研究院30个,国家图书馆3个,其他文化部直属单位各2个。


六、申请评奖成果的研究范围包括:艺术基础理论研究、戏剧(含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研究、音乐研究、美术研究、舞蹈研究、电影电视广播艺术研究和文化艺术管理研究(含图书馆学研究)。


七、本次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须是由文化部系统科研人员承担并于1998年1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完成的最终成果,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开出版或发表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工具书、资料汇编、译著等;


(二)未经公开出版或发表,但确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并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此类成果必须由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不在以上时间范围内,且未参加"第一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研究成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为特别优秀的,也可以申请评奖。


八、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由个人申请, 《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申请书》同时在文化部网站(网址:http://www.mcprc.gov.cn)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npopss-cn.gov.cn,点击"单列学科"栏目)发布,申请人可直接从网上查询、下载或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艺术科研管理部门索取并填写,附上有关材料,连同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一式5份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经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核。


文化部各司局及直属单位人员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经单位同意并盖章后直接报送。


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并在规定参评时间内完成的课题,可不占用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名额,由省级文化厅(局)直接报送参评。


九、 申报中的其他事项:


(一)成果作者为2人以上的,1人申请参评应经其他作者同意并附证明文件;


(二)成果作者已经去世的,可由所在单位代为申请。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不符合评奖范围的;


(二)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著作权存在争议的。


十一、严格评奖纪律,反对学术腐败。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请人的礼金、礼品。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评奖的时间安排:从即日起至2004年5月20日为申报受理期;6月30日至8月30日为初评期;8月31日至9月30日为复评期并由评奖办公室在《中国文化报》及有关网站公布拟获奖成果名单;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异议期;11月中旬评奖委员会审定评奖结果并召开颁奖大会。


各地受理申报时间从即日起至2004年5月20日。申报人必须于截止日期前按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核批准后于6 月15日前(以邮戳为准)将所有申报材料寄送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地址:北京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联系人及电话:闫东东84035841 邱邑洪84019554,),逾期不予受理。


工作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随时联系沟通。


文化部教科司联系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65551687 65551709;


联系人:李蔚、王磊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二ΟΟ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