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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3:43:42  浏览:9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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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50430

煤安字〔1995〕第180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

矿务局、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煤炭部决定在国有重点煤矿中建立

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现将《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

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单位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煤炭部决

定在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务局、矿

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煤炭部、省(区)煤管局对事故隐患排

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矿务局局长、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

分管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对局、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

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

事故隐患排查。

三、省(区)煤管局局长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

作的领导。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

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

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

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矿务局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

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五、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务局、矿在其日常安全

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

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A、B类事故隐患矿报矿务局,A

类事故隐患矿务局报省(区)煤管局,省(区)煤管局汇总

后于每月10日以前报煤炭部。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

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不报事故隐患,不安

排安措项目。

六、事故隐患的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

责任落实”的原则。局、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局、矿长、总

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

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七、事故隐患的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

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

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八、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

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九、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

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十、本制度从199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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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修、包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者:吕守用 e-mail: lsyzyq@126.com


在商品售后服务方面及消费者保护领域,不少消费者(包括有些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对保修的概念与包修的概念的认识不太清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商家作出三年五年甚至终身保修的承诺,真等到出现故障去维修时,却收到更换零部件及维修人工费用的清单,商家解释说“保修”并非“包修”。不少经营者正是利用“保修”与“包修”的一字之差而在此问题做文章,从维护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对这两词提出了不同的解释,认为“包修”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故障为消费者提供的免费修理,“保修”则是对产品故障提供的收费维修, 给消费者造成对这两个概念理解上的混乱。本文从以下几点对此进行简要分析,以澄清这两个概念,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一点有益的见解。
“保修”与“包修”这两个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及的两个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第二款“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而对保修和包修这两个词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行政部门都没有对这两个概念作出正式解释,根据法律解释的原则只能对这两个概念从字面上作出解释。“保修”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是“工厂或商店对售出的某些商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由此可见“保修”的含义从字面上讲是免费维修的。而“包修”在《现代汉语词典》上没有这一词,根据“包”字的含义来作相应的解释。应取“包”在《现代汉语词典》上解释中的担保,保证之意。可见“包修”从字面上并无免费修理之意。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第一条规定“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 ”由此可知“三包”是指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包修”则是由生产者、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义务和责任。从法律上也并没有明确“包修”是免费的。但是《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第十八条规定“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中的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三包有效期内的维修(即包修)是免费的。 可见,“保修”的本意是免费的修理,而“包修”是法律规定免费修理的。而事实上,绝大多数商品生产者在其保修凭证上用的是“保修”且非“包修”,在其承诺的保修期限内的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是生产者免费提供的。
包修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包修期”一般意义上是指三包有效期,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第二款“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可见三包有效期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商品的质量而规定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部分商品的缺陷和质量问题进行修理和对产品进行更换和退货的期限,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承担的一种义务和责任,其针对的主要是列入《实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在国家规定的部分产品三包有效期内,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免费维修,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保修期是销售者对销售者承诺的对其售出的商品进行免费修理的期限。其针对的是所有的商品,其期限根据产品的性质和价值,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作出长短不同的商品保修期。在保修期内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故障消费者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免费维修,对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费者可要求更换或退货。对列入《实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向消费者承诺的的保修期可以与商品的三包有效期一致,也可以比商品的三包有效期长,但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部分商品的三包有效期。《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第四条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承诺的保修期限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对生产者特别是销售者对列入《实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或其他商品,作出的高于国家规定的三包有效期的保修承诺或是商品终生保修承诺的,消费者若因商品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排除因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质量问题,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免费修理或更换退货。若生产者或销售者借口承诺的是“保修”而非“包修”实行收费服务或拒绝提供服务,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最大范围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
国税油函[1991]52号

1991-09-18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2号《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按产量计提折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的开发投资,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惠州21-1油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二、如果惠州21-1油田的生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开发投资最低折旧年限(6年),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该油田的未折旧或未折旧回收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其他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算折旧的年限进行折旧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