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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35:16  浏览:8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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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
2000.06.14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30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十四日


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

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企业运行机制,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激励与约束的对象是指本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中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公司制改组的公司董事长(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 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遵循下列原则:

㈠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㈡经营者责、权、利相结合。

㈢经营者年收入水平与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

㈣经营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第二章 年薪制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由企业提出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资产营运公司、一类企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三类企业报资产营运公司批准后,其经营者可试行年薪 制。

第五条 实行年薪制企业的具体条件:

㈠盈利企业。

㈡职工收入稳定。

㈢企业依法上缴各种税金。

㈣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数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㈤企业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㈥企业班子善经营、懂管理、开拓意识强。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收入和效益(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收入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效益(风险)收入是年度经营的成果报酬。

第七条 基本收入的确定:

㈠一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1亿元以上和年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5-5倍。

㈡二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10000万元和年利税在500—1000万元的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5—3.5倍。

㈢三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万元以下和年利税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5—2.5倍。

各类企业的具体倍数按管理权限由市国资委或资产营运公司在合同中确定。

第八条 效益(风险)收入的确定分别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所有者权益剔除公益金部分核算,下同)、实现利润和实际上缴税金直接挂钩:

㈠企业当年国有净资产比上年增加部分,按增加额的1%计提,下降按同比例扣减。

㈡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比上年增加部分,按增加额的2%计提,下降按同比例扣减。

㈢企业当年依法足额纳税,且上缴税金超上年应缴税金部分,按照增加额的5%计提,企业当年应缴税金,未依法足额缴纳,按其欠缴税部分的5%比例扣减;但企业当年依法足额纳税,其上缴税金低于上年应缴税金时,不再扣减。

㈣企业当年依法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不奖不罚,未依法足额缴纳的按欠缴额的2%扣减。即:

效益(风险)收入=国有资产增(减)值×(±1%)+实现利润增(减)额×(±2%)+上缴税金增(减)额×(±5%)-欠缴养老保险费×2%

第九条 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经营者应按本办法第七条核定的年基本收入同等额度交付风险抵押金,专项存储,按银行当期利率计息。其风险抵押金依次下年滚动使用;若当年扣减了风险抵押金的则补齐。

第十条 企业完成以上年为基数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指标、依法足额缴纳税金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经营者可获得年基本收入及效益(风险)收入;未完成上述指标,且经营者年效益(风险)收入为负数的,必须依次扣减当年基本收入和风险抵押金结余,但经营者年最低收入应不低于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基数的确定和考核:

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基数按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营运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下达,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考核年度内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出台,对企业经济效益确有较大影响的,可按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调整。

㈡企业当年应摊而未摊、应提而未提、应处理而未处理所形成的潜亏额和非经营者主观努力形成的国有资产增值,在计算当年实现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时应予以扣除。

㈢考核期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不含财政拨补和减免(返还)的税金而增加的利润。

第十二条 经营者按国有资产增值、实现利润计提的效益(风险)收入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利润增加额的10%。

第十三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中的基本收入与企业职工工资一起按月以现金支付;效益(风险)收入年终考核兑现,其中规范化公司制企业经营者效益(风险)收入的70%用于购买企业股权,其他企业经营者效益(风险)收入的70%用于增加风险抵押金。购买的股权及增加的风险抵押金,任期满或离职时按合同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按规定领取应得年薪收入外,不得在本企业和兼职单位另外领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

第三章 其他激励与约束憗

第十五条 对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含亏损企业)按实行年薪制同类企业批准程序给予经营责任目标考核收入(含基本收入和奖励收入):

㈠经营者经营责任目标考核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经营者年收入=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倍数(实行年薪制的同类企业在确定经营者基本收入时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70%+奖励收入。

㈡经营者经考核完成经营责任目标的可兑现全部收入;未完成经营责任目标的扣除其年收入,但经营者年最低收入应不低于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㈢经营者经营责任目标考核具体奖罚办法由国资办、劳动局会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实行规范公司制改造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

㈠期权激励。在合同约定的任期内,经营者按出资人确定的优惠价格,用现金及年薪收入中风险收入的70%,购得本企业股份,具体购买股份的数量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购得的股份既享有分红权,又有所有权。

㈡配送干股。按经营者实际购得的企业股权配送干股。具体配送比例:资产营运公司、一类企业由市国资委确定;二、三类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确定。配送的干股只享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

㈢股权奖励。按企业年度税后净利润增加额的8%折算成企业股份奖励给经营者,经营者对奖励股权既享有分红权,又有所有权。

㈣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职的,其拥有的股权变更按合同约定扣减。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及税收等指标考核业绩突出或企业效绩评价等级优秀的,对经营者授予“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凡符合评选市劳模、行业劳模、省劳模、全国劳模、拾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条件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荐申报,对获奖者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非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原则上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十九条 经营者离任后,按新的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但对其任职期内经营业绩指标考核认定达到双方(经营者聘任单位和经营者)合同约定的,正常离任时,享受每任一年给予一个月的任期内平均月基本收入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章 附 则憗

第二十条 经营者收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企业考核监督制度。在进行年终结算考核时,必须经审计部门或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审计,再由批准实行年薪制和经营责任目标考核奖励的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提出经营者年薪收入和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奖励的意见,并按有关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逐步实行企业管理者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制度,对资产营运公司和一、二类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进行资格考核,达到标准的,给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 规范化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年薪及股权激励由董事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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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备案的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备案的规定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的监督,规范规章备案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沈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规章备案的组织、综合、协调等工作。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章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规章应当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将规章备案材料报送法工委。
规章备案材料包括:
(一)规章备案报告;
(二)规章;
(三)制定规章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五条 法工委收到规章备案材料后,对规章予以登记,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送有关的工作机构审查。
对审查职责不明确的规章,由法工委审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两个以上工作机构对规章均有审查职责,发生争议的,由法工委协调解决。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就规章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违背的问题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需要修改或撤销的规章,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建议市政府自行改正或撤销;
(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9日
当前农村违反殡葬管理非诉执行案件上升的原因与对策

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处罚生效以后,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对非诉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执行,是执行工作的内容之一。殡葬管理相关条例实施后,实施对违反殡葬管理当事人进行处罚和执行,是更新观念的需要,更是保护稀有土地资源的需要。在南方的部分丘陵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近年来殡葬处罚类案件受案数量大有上升的趋势。笔者结合所在地区的有关情况,浅析其原因,略提拙见,望相关部门予以重视。
一、违反殡葬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案件上升的原因
1、 火葬有关费用高于土葬罚款有关费用
近年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先后到辖区内的合面、上马、打古等镇进行违反殡葬管理案件的执行,执行中收集了大量的群众意见,大多数同志对殡葬改革表示理解。但要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制定适合农民选择的路子。纳溪法院从选择执行的三个乡镇来看,均是纳溪边远乡镇,距火葬地路程较远。以打古、合面为例,暂不考虑运一具尸体到最近的公路边的费用,单从尸体装车运至火葬场车费大约600元,进场火化费、购骨灰盒等费用,大约在1000-1500元。亲属、生前好友前往送行,按30人计算往返一次车费约600元,火化一具尸体所需费用3000元左右。而当地镇政府对违规土葬者罚款仅500元。群众说:“火葬我们经济承受不了,土葬又要罚款,比较下来,选择土葬罚款500元还合算点”!
2、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2002年以来,纳溪地区行政机关加大了对违反《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事件的处罚力度,对以往未处罚的、当年新发生的,通过调查立案后都予以处罚。纳溪法院2002年度受理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263件,其中殡葬处罚类案件75件。2003年截至5月底受理并审查非诉执行案382件,殡葬处罚类案件113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23%。同时,行政机关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识增强,行政机关在处罚行政相对人以后,对行政相对人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前行政机关倾向于上门做思想工作,感化被处罚人自觉履行义务,而现在对上门做工作无效的,则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未继续反复做工作,导致殡葬处罚类非诉执行案件数量上升。
3、陈规陋习束缚殡改步伐
破除土葬陈规陋习,节约每一寸土地,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执行中发现,在纳溪区的大部份农村,群众按照几千年来的传统习俗,都习惯于土葬。有部分群众及少数干部受传统思想束缚,封建意识浓厚,观念陈旧,对殡葬的认识模糊,甚至有的认为火葬是不忠不孝之举,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不理解。显而易见,思想问题是推行殡改中最大的拌脚石,导致案件数上升。
4、 群众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不强
经调查,死者死后,家属在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后,有50%的家属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交纳罚款,却有钱大办丧事、宴请宾客,请道士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5、混淆土地使用权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部分农民对土地权属不明确,认为利用自己承包土地葬坟,并没有侵犯他人或集体的利益,混淆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成为推行殡改的一障碍,导致案件数上升。
6、《殡葬管理条例》贯彻措施不到位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政府部门利用报刊、电台、标语等方式进行宣传,注重形式、轻视具体措施的落实,强调处罚力度,忽视处罚结果,导致处罚决定形同虚设,未达到预期目的。
二、降低违反殡葬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案件的对策
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建议:
1、 建立行政配套保障机制,确保《条例》的实施
《殡葬管理条例》能否顺利实施,经济问题是一个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火葬与土葬所需费用进行比较后,得出结论,实行火葬费用更高。如果对超过部分费用由政府承担,对财力不足的政府亦甚感困难,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建议对费用进行分解:一是降低有关收费标准。二是设置专项补贴基金,聚集财力,主要途径是群众筹资和政府补贴,以此完善保障机制。三是有关部门禁止大办丧事,对违规者进行教育和处罚,净化殡葬环境。
2、 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对群众不理解的或有误解的,分门别类进行深入宣传,让殡改政策家喻户晓,从思想上、源头上扫除殡改障碍。
3、执行政策、有关法规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做到严肃和灵活有机统一
据了解纳溪境内,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相对人实行1000元罚款统一标准的目标难以实现,其原因是区域内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异大。其次,执行中,当事人讨价还价,造成执法不严肃。建议在区域内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实际情况制定罚款标准,较为适宜。同一地区可以根据不同地貌特点,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处罚标准。属火化的,坚决火化,不宜火化的,可采用深埋,立墓碑为标准。该深埋而不深埋的,可按《殡葬管理条例》最高限额处以罚款,更能体现执行政策、法规的严肃性、灵活性。
4、加大处罚和执行力度。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对人,发现一例,处罚一例,执行一例,避免处罚不执行的现象继续存在。

作者:四川省纳溪区人民法院 肖坤琼 黄庆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