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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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126号
2001-07-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2001年购买的601辆森林消防专用车(其中北京BJ2020SMW型226辆、湖南猎豹CFA5022XZH型263辆、重庆庆铃QL6470DY11型84辆、重庆庆铃QL6470DY611型28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计划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计划分配表
地 区 数 量
北 京
BJ2020SMW
猎 豹
CFA5022XZH
庆 铃
QL6470DY11
QL6470DY611
北京 12 12
天津 1 1
河北 22 5 8 9
山西 6 3 3
内蒙古 43 27 13 2 1
吉林 38 3 32 3
黑龙江 65 30 25 5 5
上海 1 1
江苏 3 1 1 1
浙江 7 2 2 3
安徽 2 2
福建 10 8 2
江西 20 12 5 3
山东 6 4 2
河南 12 6 4 2
湖北 22 10 10 2
湖南 5 3 2
广东 18 1 15 2
广西 61 13 38 5 5
重庆 8 5 3
四川 60 8 37 8 7
贵州 18 10 5 3
云南 45 30 10 3 2
西藏 10 5 5
陕西 40 15 18 7
甘肃 26 15 8 3
青海 2 1 1
宁夏 3 3
新疆 35 25 5 5
合计 601 226 263 84 28
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第39 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能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的请示》(川工商办[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财政部
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
文社文发〔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分类指导东、中、西部和城乡基层文化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上水平,文化部、财政部“十二五”期间将共同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按照公益性、均等性、基本性、便利性的要求,在全国创建一批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项目,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创建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挥典型的示范、影响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整合、集成“十一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好地研究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文化、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把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现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等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落实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创建申报工作。根据申报标准和相关要求,原则上每省(区、市)1个创建示范区名额(候选名额不超过2个),2个创建示范项目名额(候选名额不超过4个)。经专家委员会审核达不到申报要求的省份名额空缺。
请各地文化、财政厅(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省(区、市)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创建申报工作,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的推荐函、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申报书、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建设规划、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方案,以及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情况的光盘(限15分钟以内)、各申报单位负责人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情况的报告(包括配合使用的PPT),报送至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部社会文化司)。逾期将视为主动放弃,不再受理。
联 系 人:白雪华 钟 华
联系电话:010—59881740 59881741
传 真:010—59881776
电子邮箱:swswhg@yahoo.cn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
2.《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
3.《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申报书》
4.《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申报书》
文化部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2d14101.doc
附件2-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2d14602.doc
附件3-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申报书.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2d14b03.doc
附件4-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申报书.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2d14f0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