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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以及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各应作为何种案件受理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40:57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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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以及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各应作为何种案件受理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以及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各应作为何种案件受理的答复

199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1995〕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专利侵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若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专利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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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100亿公斤新建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100亿公斤新建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厅(局),财政部
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国务院确定新建100亿公斤国家粮库项目(简称项目,下同)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总结已建250亿公斤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新建10
0亿公斤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简称粮库建设资金,下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00亿公斤新建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监督的通知》
(财基字〔1999〕50号)、《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8〕580号)等文件的规定,确保国家粮库建设国债专项资金不被截留、挤占、挪用。
二、粮库建设资金必须实行统一专户存储和专人管理的制度。国家粮食局、有关省(区、市)粮库建设办公室(简称建库办,下同)、粮库项目建设单位,都应按照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当地的中国建设银行开设151专门账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办理
粮库建设资金的具体拨付手续,专款专用。新建100亿公斤粮库建设资金必须与已建250亿公斤粮库建设资金分别设立专户、分别管理、单独核算,资金不得混用。粮库建设资金专户应指定熟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同志专职负责管理。
三、粮库建设资金实行统一包干责任制和分级拨付的管理制度。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包干建设的要求,严格按建设用途使用资金,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严格将建设成本控制在概算内。项目概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概算的,须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手续的超概算投
资中央不再追加,由地方负责解决,结余部分按财基字〔1998〕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按照100亿公斤粮库建设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和项目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分批拨付给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按照省(区、市)建库办提供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和用款申请,及时将建设资金拨付省(区、市)建库办,并督促省(区、市)建库办保证资金按项目的建设进
度及时足额拨付到粮库项目建设单位。
四、有关费用的取费标准。取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0亿公斤粮库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继续执行《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04号)规定;工程勘察费按项目概算工程费的0.5%计取;工程设计费按项目概算工
程费1.5%计取,其中总体设计费为1.2%,通用设计费为0.3%;工程监理费按项目概算工程费的1.6%计取,支付方式由省(区、市)建库办从项目点上收后集中支付。其他费用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分粮库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根据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拟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少数试点省份的粮库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上述办法出台前,100亿公斤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六、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部门分级监督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粮库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粮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概预算是否科学合理;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和专款专用;资金是否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及
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资金是否被用于建设娱乐设施、购置小汽车和手持电话,是否用于兴建办公楼等非生产性的附属设施等等。检查监督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用于规划以外的开支;
(六)财会机构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月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为了保证财政部门对粮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督,国家粮食局按月将粮库建设资金使用的全国汇总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下达各地的资金拨付计划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事处。各地粮库建设办公室要按月将本地区粮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根据需要到项目单位进行调查,对本地的粮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于违反粮库建设资金使用规定的,要按照财经法规严肃处理。
七、粮库建设资金实行项目概算、预(结)算、决算审核制度。凡使用粮库建设资金的项目,其概、预算在审批之后应同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将委托中介机构对粮库项目进行概、预算审查。项目竣工后,财政部将统一组织对粮库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
八、国家粮食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100亿公斤新建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2000年8月4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9〕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机制,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市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组织咨询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以下简称专家咨询论证)。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市咨询委是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组织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市咨询委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由市政府聘任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其中一名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 1 人,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市咨询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咨询委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总数为 60 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分为经济类、科学技术类、社会事业类。

第七条 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市咨询委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规定,在提请集体审议前交由市咨询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九条 市咨询委对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采用会议方式的,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 采用会议方式的专家咨询论证由市咨询委主任(在主任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职时,由市政府授权的副主任)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市咨询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所提请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相关资料在市政府集体审议该项决策之日(以下简称决策审议日)的20日前提交市咨询委,并提出咨询论证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市咨询委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10日前,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咨询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以保证参加论证的咨询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8日前,按照咨询专家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决策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书面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3个工作日前完成,由市咨询委办公室提交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归纳整理,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结果公布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继续聘任。

因客观原因,任期届满未予换届的,其任期延至换届时止。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 8 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关专业资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品行良好,忠于职守,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四)自愿并方便为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市咨询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资质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二十条 市咨询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人员,通过《张家界日报》公示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广泛听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并在《张家界日报》上公布聘任人员名单;对不符合条件未予聘任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含被推荐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市咨询委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市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保密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市咨询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咨询委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政府颁发“张家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咨询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受聘咨询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咨询委办公室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咨询委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为咨询论证提供必要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咨询委组织研究咨询机构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