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2001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
(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合法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五条行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劳动关系协调组织或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统称调解组织),调解本行业、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行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调解组织,应当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总工会备案。
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实行调解员制度。调解员由调解组织从本行业、乡镇、街道的工会和有关部门、单位中具有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第六条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同级工会代表;
(三)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是指当地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代表。
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3人以上,且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的人数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没有实际用人单位的,按分立协议确定;分立协议未作规定的,由分立后的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歇业或破产的,由其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或者投资人为当事人。
第十二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部队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生产经营地与主要办公场地不一致的,由主要办公场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但根据方便劳动者申诉的原则,也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五条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所管辖的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报请市劳动行政部门决定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市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指定有关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本委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连续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自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申诉时效。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处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成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调整工作岗位等决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内部规章制度、工资账册、考勤记录、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
仲裁庭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或委托认定、鉴定等,可宣布休庭,并告知补充证据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庭审中,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进行人身攻击的,仲裁员应当劝阻或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的,应当责令其退出仲裁庭。第二十三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二)劳动者因工(公)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医疗费的;
(三)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当事人对先行支付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经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自决定送达之日起,部分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部分裁决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劳动者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一并处理,但情况特殊的,也可分别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应当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
(一)管辖权异议;
(二)是否准许撤回申诉;
(三)中止仲裁;
(四)补正裁决书、调解书中的笔误或数额计算错误;
(五)对部分裁决提出的异议;
(六)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
(七)不属于劳动争议;
(八)超过仲裁时效;
(九)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仲裁文书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劳动者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限可以少于上述期限,但不得少于5日。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国家和省规定收取仲裁费。
第三十三条市外单位驻甬机构以市外单位名义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在本市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仲裁工作人员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仲裁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
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简称: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陆上油气开采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陆上油气开采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陆上油气开采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
3.定义
3.1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是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各工艺单元的总称,包括勘探、钻井、井下作业和采油、采气及油气集输等。
3.2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是根据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的内容,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给予指导。
3.3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是在油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安全生产设施验收前,通过对陆上油气开采建设项目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4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在陆上油气开采生产运行过程中,通过对其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地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运行管理和出现非常事件应采取的措施给予指导。
4.安全评价内容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内容一般包括:进行油气开采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核实检查油气开采安全设备、设施的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油气开采安全管理体系能否确保油气开采安全生产作出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安全评价程序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等。
5.1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与评价对象相关的油气开采数据资料。
收集现场资料,进行现场调查。
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A。
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和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B。
5.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根据油气开采工艺过程及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和周边环境特点,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5.3划分评价单元
在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的需要,将评价对象按油气生产工艺功能、生产设施设备相对空间位置、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及事故范围划分评价单元,使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5.4定性、定量评价
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可能导致油气开采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引起重大油气开采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和事故严重程度,为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
2)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5.6安全评价结论
在对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综合的基础上,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1) 归纳、综合各部分评价结果
2) 油气开采安全总体评价结论
5.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报告是油气开采安全评价过程与结果的总结,应将评价对象概况、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
5.7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被评价单位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6.1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 评价对象基本情况
2) 安全评价依据
3) 油气开发工艺过程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4) 评价单元的划分与评价方法的选择
5) 定性定量评价
6)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7) 评价结论
6.2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结论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包括:
1) 封面(格式参见附录C)
2) 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副本影印件
3) 著录项(格式参见附录D)
4) 目录
5) 编制说明
6) 前言
7) 正文
8) 附件
9) 附录
8.安全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
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A.1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
1) 企业基本情况;
2) 设计依据;
3) 自然条件、建筑及场地布置;
4) 工程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及工艺流程概述;
5) 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
6) 采用的主要安全防范措施及预期效果和评价;
7) 工程的总投资及劳动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
8)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A.2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中未包括的上述内容
地面工程建设方案中缺少或不详的上述内容
A.3安全评价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其它相关资料和数据
附录B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
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被评价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B.1概况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人员配置、所在地区及交通运输情况等。
2)被评价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生产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B.2工程建设详细资料
B.2.1项目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初次建设资料及历次改扩建、设备更新资料)
1)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① 项目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② 项目设计依据的各标准规范
③ 项目设计依据的其它有关油气开采过程安全的基础资料
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及其资质证书
3)建设项目详细设计文件
4)计配站、原油集输管网、注水管网、天然气管网、供电系统、油田区域阀组(池)设计文件
5)联合站生产系统(包括原油稳定、轻烃回收、污水处理、注水系统等)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6)项目设计图纸
① 井位分布图
②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分布图
③ 原油集输管网、注水管网、天然气管网、供电系统、油田区域阀组(池)分布图
④ 单井供电线路图
⑤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平面布置图
⑥ 各计配站油水井分布图
⑦ 原油稳定、轻烃回收、污水处理、注水系统等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置图
⑧ 单井、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安全监测控制及报警系统布置图
⑨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配电系统图
⑩ 辅助系统流程图
B.2.2主要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1)项目实际生产能力、运输储存方式及生产工艺等说明
2)项目初建和历次改造前后生产及安全情况说明
3)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说明
4)项目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危险有害物质的种类、组分、数量及其最终去向
5)生产过程危险因素分析(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6)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最新的操作手册及工艺流程
7) 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的主要设备清单及设备操作规程
B.2.3项目所在地区自然条件及社会环境
1)气象条件、水文、地质资料
2)周边情况及其危险因素
3)其它特殊危险因素说明
B.3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1)安全技术资料
① 装置、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防护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②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③ 自动控制及安全报警系统资料
④ 安全监测设备资料
⑤ 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管理情况
① 安全管理、灾害监测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② 工业卫生、救援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③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④ 特殊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⑤ 安全生产责任制
⑥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⑦ 安全操作规程
⑧ 内部安全检查表及历年安全检查纪录
⑨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⑩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
其它安全管理措施
B.4消防现状资料
1)消防组织、机构及装备
2)消防系统流程、消防设施布置
3)消防器材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B.5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B.6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1)加热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2)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3)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4)各类事故情况记录
5)职工健康监护数据
6)其它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B.7安全评价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1)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
2)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经验
3)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附录C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C.1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或油气开采企业)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评价报告”;
封面最下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C.2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C.1
被评价单位(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图C.1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D
著录项格式
D.1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评价组长(应为评价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手写签名。
D.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D.1和图D.2
被评价单位(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D.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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