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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两国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的实施问题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55:33  浏览:9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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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两国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的实施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两国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的实施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10月31日 生效日期1975年10月31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
刘存信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证实,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的实施问题,已达成如下协议:

 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所经营的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如下:
  法兰克福和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领土内的另一个地点-雅典-德黑兰-卡拉奇-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另外两个中间经停点-北京或上海-东京。关于行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地点和规定航线上以远点之间载运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权利问题,将由缔约双方以后协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所经营的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如下:
  北京和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另一个地点-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五个中间经停点-法兰克福或科隆/波恩-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美洲两个地点。关于行使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领土内的地点和规定航线上以远点之间载运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权利问题,将由缔约双方以后协商。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协议航班时,可以在任一或所有飞行中自行不经停任何中间经停点和以远点。然而遇此情况,应尽早通知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在规定航线上作加班飞行,应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飞行。在通常情况下,此项申请应在有关飞机起飞七十二小时以前提出。

 五、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可就上述规定的修改进行讨论,按此协议的修改,经外交换文确认后生效。
  我谨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建议,本照会及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以上协议的复照,即构成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此项协议与上述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同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罗尔夫·弗里德曼·保尔斯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罗尔夫·弗里德曼·保尔斯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确认收到阁下一九七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已达成上述协议,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复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此项协议与上述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同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总局局长
                          刘 存 信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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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箱盖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6]19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箱盖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箱盖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襄樊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箱盖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各类管线井箱盖设施的管理,保护地下设施,保障城市道路完好、交通畅通和行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各类管线井箱盖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各类管线井箱盖设施(以下简称井箱盖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埋设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络、交通信号、市容环卫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箱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第四条 襄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井箱盖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市)、襄阳区和高新开发区、鱼梁洲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井箱盖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井箱盖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襄樊市市政管理处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市区(指襄城区和樊城区)城市道路井箱盖设施的日常管理、监督、巡查,以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城市道路排水井箱盖设施的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井箱盖设施;不得在井箱盖设施上设置障碍物、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维护井箱盖设施时设置的防围警示标志;不得违法收购井箱盖设施。

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应安排专人对市区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设施进行巡查,发现井箱盖设施移位、翻盖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复位;发现井箱盖设施丢失、损坏,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城市道路排水井箱盖设施的,应在1小时内设置围档、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在24小时内修复;产权属其他单位的,应立即通知井箱盖设施权属单位进行处理,并在24小时内修复。

第七条 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燃气、供水、排水、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的井箱盖设施,由其产权单位巡查、养护、维修。

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箱盖设施,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巡查、养护、维修;属于其他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相关产权单位进行维修。

有关单位、住宅小区和公民个人住所埋设在道路上的井箱盖设施,由其自行负责巡查、养护、维修。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安装的井箱盖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印制行业或专业标志;井箱盖设施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井箱盖设施应完好无翻盖,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

相同类别的井箱口应按同一标准设计建造,安装、更换井箱盖设施应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相同类别实行同一规格,倡导使用同一样式。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达不到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各类井箱盖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及时修改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道路建设施工中,应当负责在建道路井箱盖设施的管护工作。

建设单位在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雨水井等工程竣工后,应当通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箱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特殊情况下,未经验收需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后的井箱盖设施由接管单位按交接权限负责管理;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井箱盖设施存在缺陷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更换。

第十条 井箱盖设施产权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并执行井箱盖设施的日常管理、巡查、养护和维修责任制度,对巡查、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有关管理人员发现井箱盖设施丢失、损坏的,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并在24小时内修复;

(二)接到井箱盖设施丢失、损坏、移位、翻盖等督办、报修通知后;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同时设置围档、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在24小时内修复;

(三)建立井箱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箱盖设施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箱盖设施等资料,报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者因井室渗漏引起井框周边路面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产权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维修、调整。

第十二条 因井箱盖设施丢失、损坏,产权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为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有权对丢失、损坏的井箱盖设施采取先行补装、更换等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丢失、损坏、盗卖井箱盖设施的现象或行为进行反映或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凡对盗窃、违法收购、损毁井箱盖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经查实,有关单位可对第一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移动井箱盖设施或在其上设置障碍物、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产权单位对井箱盖设施缺损不及时补缺或修复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盗窃、损毁井箱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收购井箱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在城市道路井箱盖设施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标志设施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或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故意损毁、移动防围警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巡查、养护、维修井箱盖设施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110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政令畅通,实现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紧急重要信息,协助领导迅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信息、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宁政发〔2008〕72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厅日常值班工作,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负责。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内设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值班工作,承担本级政府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值班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由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第三条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值班岗位必须配备本部门、单位在编在职的公务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守。值班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国家制定的应急值守的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廉洁勤政,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强化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值班室须配备良好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系统,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信息畅通、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工作职责

  (一)协助市领导处置紧急重大事项,协调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后调查和评估、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和预案体系的完善工作,参与有关规章和政策的拟订,并负责推动实施。

  (二)负责市政府工作日内(星期一至星期五)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并协助报告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编报《值班报告》、《值班专报》等。

  (三)负责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工作安排,对作息时间安排提出建议并做好通知和落实工作。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值班:1、值班时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执行;2、提前一周,由下级政府值班室向上级政府值班室,政府各部门值班室向本级政府值班室报送节假日值班安排表;3、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各级领导要负责带班,加强值班力量。

  (四)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五)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六)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对值班和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履行市政府办公厅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职责

  (一)区县政府设立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日常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其他部门值班人员由在职人员轮流担任。

  (二)各区县政府值班室在节假日最后一天下午3时前,书面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送节假日期间辖区内综合情况。

  (三)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四)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提出本级政府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系统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职能部门在节假日最后一天下午3:00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送综合情况。

  (四)加强对本系统内值班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值班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赋予值班工作的各项职责,做好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协助处置工作;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确保安全,努力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工作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并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记载。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第九条 公务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来电,文明应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电话记录》后按规定程序报告;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报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重要问题经请示领导后按规范口径答复,必要时可帮助联系、处理。

  第十条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值班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值班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误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应检查电话、传真、复印机、电脑等设备是否完好,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设备,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重要信息处置规范

  第十四条 值班信息报送原则。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规范值班信息报送方式,值班人员接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信息接报。接收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制作《值班报告》或《值班专报》,按规定向分管领导报告;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迅速报送主要领导。

  上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上报信息须严格审核并经本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发,事实不清的要认真核实。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由应急值守部门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第十六条 信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要主动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政府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归档保存。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报告、值班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续报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加强对值班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指严重影响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事件,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对象敏感,已经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事件和事故等。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罢课、罢市,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及其他重要部门、单位或进行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聚众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造成交通中断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事件;其他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三)进京上访,来省、市集访以及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访事件。

  (四)劫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爆炸、投毒、纵火自焚、自杀、自残等事件。

  (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

  (六)航空、铁路、航运等方面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一次造成2人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火灾、爆炸等事故;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中毒事故;虽无死亡情况,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销售的剧毒药品(如毒鼠强)中毒事件。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八)大型活动或群众性节假日旅游、娱乐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九)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丢失事件;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十)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疫情(含动物疫情);大范围停水、停电、交通堵塞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

  (十一)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区县政府值班室(区、县应急办)和政府部门值班室半小时内以口头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也要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告。特别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前项所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以上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报送,并及时续报进展和处置情况。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专门的应急值守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误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值班报告模板

     2、值班专报模板

     3、南京应急工作简报模板

     4、电话记录模板


南京市人民政府值班报告

第 号

年 月 日

标题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报送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按领导分工报送)

领导批示


抄报
××带班秘书长


          复印发:                            值班员:





值班专报
第 期

南京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


报送


报送单位

联系人


报送时间
年月日时分
联系电话


标题




抄报







妥善保存

南京应急工作简报



第 期

南京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
2008年月日








电话记录



来电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记录人





南京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