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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29:33  浏览:9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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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10月16日,总行召开了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行上下要深刻领会总行意图,认真贯彻执行。建立统一规范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硬化考评监督制度,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内部等级和经营权限,是我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一项重大举措。我行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必须实实在在地追求经营效益,实现资金“三性”的协调提高。实
行综合考评,目的不仅在于要全面、科学、客观地考核和评价各行的经营管理现状,更重要的是要以此来引导各级行全面按照总行的要求,以经营效益为中心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各行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办法》,研究各项指标的考核内容和方法,总结本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
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文件精神结合辖内实际制定综合考评实施细则。《办法》的考核评价对象为一级分行,要将总行的战略意图落实到全行各项经营活动之中,真正发挥综合考评对全行每个职工日常工作的指导作用,则要求各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方案。各行要注重研究辖内
的情况,抓住本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制定出切合本行实际的、具体的综合考评方案。各行制定的综合考评具体方案,须在1998年11月底前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


(1998年10月16日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全面、客观、科学地考核和评价各一级分行经营管理状况,提高全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以效益为中心,资金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协调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总行和各一级分行要成立由行领导任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综合考评委员会(亦可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代行职能),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领导工作。
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门。
第四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考评统一按本办法进行,综合考评结果作为总行对一级分行全面考核奖励的依据。单项考核奖励原则上不另进行,确因工作特殊性需要实行单项考核奖励的,须报请综合考评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章 指标设置
第五条 综合考评通过设置综合性的评价指标来全面反映各行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成果。综合考评指标的设置突出以效益为中心的政策导向。综合考评指标原则上相对固定,随着全行业务发展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可不定期进行修订。
第六条 综合评价指标共设置十项,实行百分制考核。各项指标的标准分值依据该指标的重要程度确定。
1.资产收益率,标准分为15分;
2.经营集约度指数,标准分为14分;
3.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标准分为10分;
4.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标准分为8分;
5.人均中间业务收入,标准分为8分;
6.资产损失率,标准分为8分;
7.不良资产率,标准分为10分;
8.不良贷款降低率,标准分为7分;
9.相对存款市场占比,标准分为14分;
10.实际利润预算完成率,标准分为6分。
第七条 综合考评不实行浮动计分,各项评价指标计分时将各分行该项指标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比较,指标最优行得该项指标的标准分,最低行得零分。
综合考评指标释义及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第八条 经过对综合评价指标的考核,得出各行综合考评总分。按照各行的综合考评总得分,确定分行等级。
第九条 按照各行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列,将分行划分为A、B、C、D、E5个等级,其中:定为A、E级的分行各为5个,其余分行均衡划分为B、C、D级。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条 综合考评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下一级行的考评。总行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各一级分行相关指标的考核。指标考核计分涉及总行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助。
第十二条 考核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计分办法完成有关指标的考评,并将有关指标的考核结果报总行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经综合考评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的综合考评结果于考核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以行发文形式和在《建设银行报》登报的方式通报全行。年度中间,每个季度在全行公布一次实际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资产收益率、经营集约度指数、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人均中间业务收入、不良资
产率、不良贷款降低率、相对存款市场占比等八项指标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为保证综合考评的真实性,每年综合考评结束后,由总行有关部门对下级行综合考评结果进行审查。对于虚假和不按规定核算的行处,管辖行在考核该行处时将相关指标得分定为零分,并将该行处最终考评等级降低一级。对该行处所在一级分行由于虚假和不按规定核算所得
分值予以扣除,并且按每笔扣0.2分予以惩处,总行重新确认并通报该行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六条 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分行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依据。对于综合考评得分较上年下降超过10%或较上年降级(如从A级降至B级)的分行,主要负责人要向上级行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全行综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授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总行对下确定各项授权时要将各行的综合考评结果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其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十八条 综合考评确定的分值、等级及其变化,与各行员工工资晋级及工资基金分配挂钩(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案件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总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计分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增减得分(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内的综合考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综合考评指标释义及计分标准
一、指标释义
(一)资产收益率(15分)
计算公式:
资产收益率=(实际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注:
1.实际利润的计算考虑各行“政策性贷款”的影响,考核时实际利润加上“政策性贷款”减少的收入,计算办法:“政策性贷款”×贷款平均利率×(该行贷款利息实收率-该行“政策性贷款”实际实收率)。“政策性贷款”按总行有关规定统计;
2.实际利润计算时考虑各行核销的呆账,考核时按实际核销额调减实际利润;
3.实际利润=账面利润-应收利息当年新增
4.应收利息当年新增额=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年初余额+总行下拨资金核销的应收利息
5.资产平均余额不含政府投资及委托贷款(下同),平均余额为5日平均(下同)。
(二)经营集约度指数(14分)
计算公式:
经营集约度指数=[(实际利润÷平均人数)÷全行1997年末人均创利]×40%+[(相对存款÷网点数)÷全行1997年末点均存款]×20%+[(相对存款÷平均人数)÷全行1997年末人均存款]×20%+[全行1997年人均综合费用÷(综合费用÷平均人数)]×20%
注:
1.人均创利指标,计算时,先将各行的实际利润加上分行中最大亏损额的绝对值,使各行实际利润全部变为正数后,再除以人数;
2.网点数仅统计分理处、办事处、储蓄所和营业柜台,营业柜台为分理处、办事处以外的营业专柜;
3.相对存款=(全行存款平均付息率/该行存款付息率)×该行存款5日平均余额
4.平均人数指考核期各月月末人数的平均数。人数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代办员(下同)。
(三)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10分)
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五大银行贷款利息平均实收率)×100%
注:
1.贷款利息实收率=(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新增额)/(贷款利息收入+待转营业收入当年新增额)×100%
2.应收利息当年新增额=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年初余额+应收利息当年核销数
3.应收利息当年核销数是指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坏账支出和由总行下拨资金核销“计划内”的应收利息。
(四)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8分)
计算公式:
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实际利润/综合费用)÷(当地五大银行实际利润/当地五大银行综合费用)×100% 注:
1.如果该行费用利润率为正数,而当地五大银行为负数,则不与全行平均水平比较,直接得满分。如果该行费用利润率为负数,而当地五大银行为正数,直接计零分。
2.费用利润率均为负数,则颠倒该公式再与全行比较,即: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当地五大银行实际利润/当地五大银行综合费用)÷(该行实际利润/该行综合费用)×100%。然后与各行进行比较计分,计分办法同上。
(五)人均中间业务收入(8分)
计算公式:
人均中间业务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平均人数注:中间业务收入包括汇兑净收益、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六)资产损失率(8分)
计算公式:
资产损失率=(核销的呆坏账+核销的投资损失+结算赔款+出纳短款+罚没款+案件实际损失额-收回已核销呆坏账-收回已核销投资损失)÷资产平均余额×100%
注:案件实际损失额为实际在成本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损失。
(七)不良资产率(10分)
计算公式:
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余额+不良投资余额+账外经营资产+三项欠息余额+其他应收应付款轧差余额)÷资产平均余额×100%
注:
1.不良贷款中含由我行承担风险的政策性房改贷款;
2.不良投资为投资收益率为0以下的投资。账外经营资产为新发生及已发生但未入账的资产(详见建总发字[1998]31号文规定);
3.其他应收应付款轧差余额按其他应收款减去其他应付款后的正数余额计算。
(八)不良贷款降低率(7分)
计算公式:
不良贷款降低率=(期初不良贷款额-期末不良贷款额)÷年初不良贷款额×100%
注:不良贷款按总行信贷管理部的有关规定统计(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逾期未处置偿债物等)。
(九)相对存款市场占比(14分)
计算公式:
相对存款市场占比=[(全行存款平均付息率/该行存款付息率)×该行存款平均余额]÷五大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100%
注:
1.存款付息率=[(本外币一般性存款利息支出+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应付利息当年新增)×12]÷(本外币全口径存款平均余额×考核期月份)×100%
2.五大银行外币存款同业数据暂未公布,故比较时只取五大银行本币存款。
(十)实际利润预算完成率(6分)
计算公式:实际利润预算完成率=(实际利润/实际利润预算计划)×100%
注:完成计划得满分;未完成计划,每少完成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预算为负数,实际执行为正数,得满分;预算为正数,实际执行为负数,得零分;如果实际执行与预算均为负数时,则计算公式为:[1-(实际利润-实际利润预算计划)/实际利润预算计划]×100%。
为促使各行均衡实现利润,如一个季度考核未完成计划,扣0.2分。
二、计分标准
某行某项指标计分办法为:将各分行该项指标进行比较,指标最优行得满分,最差行得零分,计分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计分公式为:
某行某项指标的实际得分=[(该行该项指标实际执行情况-该项指标全行最低水平)÷(该项指标全行最高水平-该项指标全行最低水平)]×该项指标的标准分



199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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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市人事局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加快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员,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特制定《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加快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员,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设立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以下简称浦江计划)。

第二条 浦江计划主要资助近期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主要资助对象为:

1、 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2、 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3、 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4、 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第三条 浦江计划资助资金来源市财政拨款,主要用途为:

1、 科研开发、科技创业、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购置、材料(包括试剂等)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国际交流与合作旅差费、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2、 申请项目的贷款贴息;

3、 申请者部分生活补贴;

4、 成就奖励;

5、 解决特殊困难的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浦江计划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年拨付。

第五条 浦江计划按照科研开发(A类)、科技创业(B类)、社会科学(C类)以及特殊急需人才(D类)四种类型项目申报和资助。

第六条 科研开发(A类)主要资助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引进的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的研发项目。

第七条 科技创业(B类)主要资助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研究和后续技术研发工作等。

第八条 社会科学(C类)主要资助社会科学(包括文化、文艺、新闻、金融、保险、证券、财会、体育等)领域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的工作启动、来沪讲学(教学)或进行咨询和自主创业。

第九条 特殊急需人才(D类)主要资助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启动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市人事局和市科委联合成立浦江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浦江计划并监督资助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人事局留学人员工作处和市科委基础研究处。

第十二条 市人事局和市科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浦江计划的实施(包括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评审以及组织验收等)和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浦江计划受理窗口设在市人事局。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申请者必须通过市人事局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

2、 新近回国来沪工作或创业不超过2年;

3、 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1年(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应邀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除外;

4、 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0周岁;

5、 申请者申请项目的执行年限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第十五条 申报创办企业资助的留学人员,还必须通过市人事局的留学人员企业资格认定,获得《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科研开发(A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

2、 在国内取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校、科研机构连续工作学习1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3、 在国内取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海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且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海外留学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科技创业(B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持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急需开展产业化研究或后续技术研发;

2、 留学回国人才必须在其创办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含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八条 申请社会科学(C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且被聘任为本市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所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2、 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在本市文化艺术院团担任二级导演、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指挥、二级美术师、二级舞蹈设计师、高级工艺美术师等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3、 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在本市新闻媒体单位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以上(含)等专业技术职务;

4、 获得博士学位,在本市金融单位(包括保险、证券、财会、基金组织等)担任部门经理以上(含)职务;

5、 创办文化产业类经济实体的留学人员必须获得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5年以上(含)工作经历且在其创办的经济实体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含)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九条 特殊急需人才(D类)资助将根据本市战略产业发展导向和《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另行公布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沪自主创业或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不受学历、经历等条件限制。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提供实验装备等必须的支撑保障条件,保证申请者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本计划资助项目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优先资助有单位、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区(县)科委或人事局匹配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

第二十三条 浦江计划资助采用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择优推荐,专家评审考核,管理办公室审定,由市人事局和市科委核准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二十四条 浦江计划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由管理办公室通过“上海科技”网(网址:http://www.stcsm.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网址:http://www.21cnhr.gov.cn)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科技 ”网或“21世纪人才”网上填报《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申请书》,并在线打印后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审核。

第二十六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经费匹配等有关承诺,择优向管理办公室推荐。

第二十七条 申报科研开发(A类)和社会科学(C类)中非创业资助的留学人员通过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第二十八条 申报科技创业(B类)资助的留学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区(县)科委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审核推荐;区(县)科委应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县)人事局;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应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县)科委和区(县)人事局。

第二十九条 申报社会科学(C类)资助的创业留学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区(县)人事局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审核推荐;区(县)人事局应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县)科委;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应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县)科委和区(县)人事局。

第三十条 申报特殊急需人才(D类)资助的留学人员应根据另行发布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直接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项目复评或答辩会(见面会),本人不参加复评的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通过项目复评的申请者,由管理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通过“上海科技”网和“21世纪人才”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凡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选者,经市人事局和市科委批准,通过“上海科技”网和“21世纪人才”网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与入选者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项目进展进行监督。

第六章 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入选者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和项目资助预算执行情况表(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验收。

第三十八条 凡得到浦江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标注中文“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Shanghai Pujiang Program”。

第三十九条 浦江计划入选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入选者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或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如发现入选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将撤消其入选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其今后本计划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快速旅客列车运行办法

铁道部


快速旅客列车运行办法
铁道部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旅客列车速度达到120km/h至160km/h的开行区段。快速旅客列车速度未达到120km/h的区段是否执行本办法由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规定。
第二条 在办理快速旅客列车行车时,在车次前冠以“K”(读音为快),包括调度命令及各种书面行车凭证和行车日志的填写,如K1次。
第三条 各级列车调度员及有关行车人员对快速旅客列车必须重点掌握,严格按列车运行图行车,确保列车安全、正点运行。
第四条 快速旅客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40km/h至160km/h,紧急制动距离规定为1400m;快速旅客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至140km/h,紧急制动距离规定为1100m。使用踏面制动的客车车辆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至140km/h,
紧急制动距离规定为1400m;使用踏面制动的客车车辆列车运行速度为120km/h,紧急制动距离规定为1100m。
第五条 快速旅客列车必须固定编组,编入的客车车辆技术状态、构造速度和列车的重量必须符合快速旅客列车的规定要求。
第六条 快速旅客列车机车与车辆间电控制动线的连接、摘解由客列检人员负责。无客列检作业时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第七条 快速旅客列车运行中亦应执行“车机联控”有关规定,特殊情况执行确有困难的由各铁路局制定具体办法,报部核备。
第八条 快速旅客列车遇自动闭塞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黄色灯光时,司机要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速度运行,确保列车在显示红色灯光的信号机前停车。
第九条 快速旅客列车必须在正线办理通过。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进路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并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预告司机,如来不及预告或预告不到时应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再开放信号机。
第十条 区间线间距离在4m及其以下时,不准办理快速旅客列车与挂有中部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在区间交会。挂有中部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应接入车站固定线路停车会让。
第十一条 快速旅客列车通过的车站,站台边缘安全线应设在距钢轨头部外侧2.5m处。所有人员及站台上行包、邮政作业车辆和堆放物品必须在安全线以内;线路两侧施工机械及堆放物品距钢轨头部外侧必须保持在2m及其以上,并放置牢固。
第十二条 接发快速旅客列车时,所经车站按《站细》规定时间再提前3min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行车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在快速旅客列车到达前10min,停止在列车通过的线路和相邻线路一侧的作业。
第十三条 快速旅客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20min,必须停止影响列车运行的施工,人员、机具设备等撤至规定距离以外,物料堆码牢固,保证列车安全通过。
第十四条 车站值班员接到邻站快速旅客列车预告后,按规定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提前到岗接车。客运人员提前10min出务,维护好站内秩序。
第十五条 快速旅客列车运转车长在运行中不再显示互检信号,列车在车站通过时运转车长与外勤助理值班员改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进行联系,用语为“××次车长,正常”;车站应答,用语为“××站,正常”。
第十六条 快速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与道路应采用立体交叉,对既有道口应逐步改造成立体交叉。有人看守道口在快速旅客列车通过前按通知或比原规定时间提前5min出务,及时关闭栏杆或栏门。无人看守道口及站内平过道在快速旅客列车通过时应派人监护。在市区及居民区
线路两侧设置围墙或护栏。
第十七条 快速旅客列车在运行途中,机车信号或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若出现临时故障,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车站转报列车调度员;遇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临时故障,列车应在前方站停车报告,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通报前方有关车站。
遇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故障时,快速旅客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遇机车信号或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故障时,司机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列车运行速度。
遇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快速旅客列车应改按站间区间掌握行车。
第十八条 担当牵引快速旅客列车的机车必须安装通用式机车信号及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监控动作值,允许在列车运行限制速度上,上浮5km/h(不含慢行限速区段)。
第十九条 快速旅客列车运行中,发生意外情况不危及本列车运行安全时,可不停车继续运行,同时司机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报告就近车站处理,就近车站应通知续行及邻站开来的列车,以防事故扩大。对当时没察觉的人员伤亡事故,巡道工和其他人员发现时,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及
时处理。
第二十条 列车在区间内被迫停车,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呼叫两端车站和后续列车,通报列车停车位置及原因;可能妨碍邻线时,司机除按规定对邻线来车方向短路轨道电路外,还应及时呼叫邻线列车。
第二十一条 快速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要加强施工组织,影响快速旅客列车的施工必须纳入施工月度计划。封锁施工天窗要纳入运行图,切实保证施工要点。无计划不准施工,施工不登记、登记内容与月度施工计划不符时不准施工。不得利用快速旅客列车与前行列车的运行间隔进行施工
。封锁施工后的第一趟列车不得放行快速旅客列车。
第二十二条 施工及其限速区段在原减速信号牌前方600m处增设快速旅客列车减速信号牌,式样见注(注:式样为《技规》第95、96图并标上“K”字,使用反光涂料)。
第二十三条 机务段要储备足够的零部件,配有必要的检测、检修设备,保证出段机车符合牵引快速旅客列车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快速旅客列车车辆的检查、运用、维修除按通用客车有关规定执行外,入库时必须在有检查地沟的客车整备线上对车辆的走行、悬吊部件、连缓、制动、空气弹簧、电子防滑器及电气等装置进行检修。出库客车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达到配件齐全,作用良好。
快速旅客列车车辆配属段要配备必要的检测、检修设备,并储备足够的零部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技规》及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技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