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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12:33  浏览:8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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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

1998年以来,中央安排大量投资,对一大批病险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使全国水库工程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为此,各地区和各流域机构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但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管理、资金计划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有些水库的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差,导致工程迟迟不能竣工,还有些水库前期工作存在不符合程序要求、大坝安全鉴定深度不够、设计单位资质不足、工程建设内容中“搭车”、虚报项目和概算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正常进行。

针对上述问题,为做好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我们重新修订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前期工作、项目和计划申报、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建后管护等各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一) 规范年度建议计划的上报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编制申报年度建议计划(地方建议计划表格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计划中的项目名称、总库容、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指标要与有关规划、设计、复核、批复文件等仔细核对,确保准确一致。地方报送的年度建议计划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后,如与初步设计的相关内容不符、有规划以外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不完备、地方配套投资不落实、要求报送的附属文件材料不全等问题,则本次所报年度计划文件不予受理(不另行通知)。《管理办法》要求随年度建议计划报送的文件材料,应按项目整理汇总后装订成册上报,以便查阅。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以上要求重新编制2005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议计划,于5月2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并同时用电子邮件发送建议计划表格电子文档。今后的年度计划均照此模式办理。

(二) 规范投资计划的下达和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后,地方各级部门应及时转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如项目确需调整投资计划,应向原计划下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计划调整。中央安排的补助投资主要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计划外项目,不得滞留、挪用和挤占。

二、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加快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为尽快解决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问题,提出如下两点要求:

(一) 进一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未竣工的水库,要逐个认真核实地方配套资金缺口数额,提出落实投资的具体措施。配套资金缺口大的地区,要控制新建工程规模,要通过调整财政性投资结构、市场化融资等多种渠道落实资金,确保在建工程按期完成。各地应积极落实各级主管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建设运行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整体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由于配套资金不落实而影响工程(特别是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地方,将暂不考虑安排新开工项目。

(二) 抓紧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1998年以来中央安排投资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抓紧进行主体工程或总体工程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包括主要文件的复印件)和其它情况于每年的4月底前上报(参见附件二)。各地今后在联合报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时,要同时报送1998年以来中央安排投资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每一座水库的地方配套投资应安排和实际安排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和工程验收计划(已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的只报水库名称)。

(三) 尽快完成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有关工作

各地要抓紧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其中中央投资计划尚未安排的工程,要组织进行摸底调查,并尽快将此类项目建设必要性、前期工作、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建设计划等情况在2005年5月20日前报水利部,对于地方自行安排建设资金已除险加固完毕的中央补助项目情况也要同时反馈水利部。对于年内仍不能完成前期工作的第一批项目,今后不再安排中央投资。

2005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投资计划的安排,将对照以上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优先安排配套投资和竣工验收完成情况好的地方。

三、加强初步设计审查复核工作

(一)各审查复核单位开展病险水库初步设计复核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及水利行业标准。对于资质不满足要求的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成果,一律不予审查复核。对于一、二期规划以外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审查复核。

(二)各审查复核单位要认真审阅大坝安全鉴定材料及鉴定结论、初步设计报告,严格审核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建设内容是否合理。对于技术经济不合理的设计方案,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应与鉴定结论指出的大坝安全问题对应,杜绝工程超标准建设及任意新增建设内容。对于移民安置、永久征地、扩大水库规模、提高水库等级、经营性项目等,不列入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概算,其所需投资由地方解决。

(三)各审查复核单位应着重对工程概算进行严格审核,在保证除险加固措施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的前提下,要注重优化设计,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应认真审查复核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定额依据、编制办法和费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量、材料价格和设备数量、种类、价格等是否合理,工程单价选用定额是否准确;技术方案中是否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等。超规模、超标准的内容,应一律核减。

(四)各审查复核单位在审查复核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造成某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除险不彻底,浪费建设资金,影响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顺利进行等后果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五)请各省将2002年以来已审查复核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情况分规划批次、分省汇编成册,由流域机构汇总,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送水利部,汇总表格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六)各有关单位2003年10月份以前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复核的规划内项目,到目前仍未开工建设的,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重新进行初步设计复核工作。

四、加快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在进行除险加固工程的同时,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等有关文件,深化改革,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做到职能清晰、权责明确,尽快完成水管单位的定性、定编、定岗工作,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有供水、发电等经营性收入的水库,应通过价格杠杆和合理运用市场机制,提高融资能力,保证水库能长期安全良性运行。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情况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投资申请一并上报,在研究投资计划时参考。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未严格按照报批程序和权限开展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

邮寄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计划二处

邮政编码:100053

电子邮件地址:jhec@mwr.gov.cn

联系人:温鹏 电话:010-63202776、63202606(FAX)

附件: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一: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 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初步设计在其概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由水利部审批。

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单位库容(每立方米)建设投资大于4元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同上所述。其中: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审批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章 项目和计划申报



第五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年度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 申报项目和年度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报告。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

4、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

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建议。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考虑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情况,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建设投资



第八条 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各省在报送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计划建议的同时,要将上年的项目建设配套投资到位和完成情况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第九条 凡经稽察、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将视情况停止对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

第十条 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

第十三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大型水库必须是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五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4〕6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及所辖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情况定期上报水利部,水利部整理、汇总后,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水利部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条 加快改革,加强管理。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要明确管护经费渠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库管理的良性体制和机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26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矛盾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二、国债续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调查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5/W020050721540854457760.xls

三、××省200×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5/W020050721540854580999.xls

四、××省200×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议计划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5/W020050721540854694431.xls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 利 部 办 公 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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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2003]29号
2003年12月2日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因农业普查周期较长(仍按每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独进行。现将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和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中央和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OO三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曾培炎(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汪洋(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德水(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中央编办副主任)

 姜力(民政部副部长)

 李勇(财政部副部长)

 宋兰(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忠海(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

 林贤郁(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法[2005]99号


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05年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工作方案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2005年是改革攻坚的关键一年,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把改革放到突出重要位置上,用更大的力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现对2005年建设领域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

  认实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改革为动力推动建设领域各项工作,着力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把深化改革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五个统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005年改革工作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创新制度、转换机制,把握大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2005年重点改革工作

  (一)加快推进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

  这是国务院《意见》明确由建设部牵头的改革工作,要重点贯彻落实。改革目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机制初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特许经营制度基本健全,行政监管体制初步建立。

  今年主要任务:

  1.研究制订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总体方案,力争6月底前出台。

  2.拟订《关于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决定》,争取由国务院下发。制订配套政策,进一步推进现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

  3.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改革,拟订允许多种资本(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政策措施。

  4.深入研究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行政监管体制,制订监管措施和办法,规范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行为,力争年底前出台指导性意见。

  5.完善并推进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制订城市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引导和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健康发展。

  6.推进现有市政公用事业国有企业改革,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企业资产重组。

  7.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按照合理负担原则,研究低收入群体的供热社会保障措施。

  (以上7项工作由城市建设司牵头)

  8.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促进城市节水的水价管理办法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机制。(综合财务司牵头)

  (二)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改革目标: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和区域协调机制更加健全,规划监督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城市与乡村建设统筹发展。

  今年主要任务:

  1.适应城镇化进程的要求,推进建立城乡统筹的规划管理体制,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思路和措施,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增强规划调控功能。(城乡规划司牵头)

  2.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科学决策和监督管理机制。修订《城市规划法》,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体制和机制,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健全城市规划修编的工作制度。推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制度和派驻规划监督员制度。扩大城乡规划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试点范围。(城乡规划司牵头)

  3.加大村容村貌综合整治力度。在江苏等省组织试点,推进“旧村改造”,节约和合理利用村庄建设用地,调剂小城镇建设用地。(村镇建设办公室牵头)

  (三)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改革目标:综合配套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体系基本形成,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建立,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今年主要任务:

  1.健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机制。研究制订抑制商品房价格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和长效机制。加快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宅供应体系,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建立健全市场监测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牵头)

  2.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监管机制。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构,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立市(县)政府目标责任制,健全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机制。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健全售房款和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制度。研究制订解决进城务工农民住房问题的有效机制。(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牵头)

  3.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完善房地产中介市场规则,加快推进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进一步健全房屋拆迁管理制度,规范拆迁行为。(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稽查办负责)

  4.研究完善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牵头)

  (四)加快建立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改革目标: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基本形成,建筑市场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建筑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

  今年主要任务:

  1.继续推进建筑业改革。制订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导国有建筑企业制度创新,引导建筑业结构调整,提高建筑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大力推进现代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方式,逐步建立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促进建筑业企业“走出去”。(质量安全司、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

  2.培育和规范劳务分包市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订发展成建制建筑劳务企业的指导意见,加快发展成建制建筑劳务企业,完善建筑企业用工制度。(建筑市场管理司牵头)

  3.继续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完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加强工程造价监控。建立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筑市场管理司、质量安全司、标准定额司、人事教育司、稽查办负责)

  (五)推进建筑生产组织方式改革

  改革目标:积极应对能源资源环境挑战,探索改革传统的建筑生产组织方式,逐步建立技术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经济效益好的现代建筑生产管理模式。

  今年主要任务:

  1.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加快推进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工作。制订并落实《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目标和措施,加快推进建筑“四节” 工作。加快《建筑节能条例》的起草调研。(科学技术司牵头)

  2.积极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大力发展建筑技术革新,提高建筑技术含量和劳动生产率,增强建筑业的整体素质,转变建筑业增长方式。(质量安全司、建筑市场管理司、科学技术司负责)

  3.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创新。深入研究政府工务局、企业代建制等管理模式,开展试点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建筑市场管理司牵头)

  (六)深入推进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目标: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行为更加规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建立。

  今年主要任务:

  1.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探索建立建设行政机构上下沟通、工作衔接、运转高效的机制。(人事教育司牵头)

  2.按照政企、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深化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和交易中心的改革。(建筑市场管理司牵头)

  3.深化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措施,加强行政许可的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高效、便民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健全对部机关直接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制。(政策法规司、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负责)

  4.推进社团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意见,完善建设部社团管理办法,健全社团管理体制。(人事教育司牵头)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部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对牵头(负责)单位承担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牵头(负责)单位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相关单位制订实施方案,从实际出发,把握重点,明确目标,落实时限,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改革工作。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协调和沟通,形成改革合力。政策法规司要紧密跟踪各项改革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做好综合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