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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确定方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52:05  浏览:9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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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确定方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确定方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外贸出口,特别是机电产品出口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你行现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确定方式进行改革,实行优惠利率,并相应调整利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现行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确定方式。出口卖方信贷利率不再与中长期贷款利率挂钩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需要确定出口卖方信贷基准利率,并随利率调整而调整。
二、简化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结构。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利率种类由现行的四类合并为两类:(1)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基准利率;(2)其他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基准利率。
三、进一步降低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水平:第一类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基准利率调整为5.22%;第二类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基准利率调整为5.85%。
四、你行可根据贷款期限、风险、出口国别等因素制定浮动利率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199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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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公布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文件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特急 发改价格[2005]300号



关于公布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早籼稻(三等)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70元。在早籼稻市场价格高于每50公斤70元时,由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按实际市场价格收购;在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每50公斤70元时,由国家委托能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另行公布。



请各地将上述信息尽快下达到广大农村并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令


《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4」33号文件《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具体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等工作。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机构接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的业务领导。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其经济能力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强制性社会统筹。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中的固定工作人员。
(二)中央、省属驻潍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非军籍固定工作人员。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县市区自行筹集,全市统一管理、统一支付项目、统一支付标准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金的筹集
第六条 基本养老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七条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固定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与上月统筹项目内离退休(职)费总额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市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按23%筹集;县(市、区)筹集比例参照市属单位比例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按上月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养老金,并由单位代为扣缴。
第八条 基本养老金的缴纳比例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的变化,由人事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九条 基本养老金的列支
(一)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列入预算。
(二)差额拨款的单位,按差额比例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其它部分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三)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职工养老基金缴拨月报表》和《养老基金缴拨增减情况表》一式二份,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缴拨手续。收缴方式采取单位自行缴纳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单位开户银行代缴。对逾期未缴者,按日加收欠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全额记帐、差额结算方式。即单位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计算出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按单位实际离退休人数和规定的统一支付项目计算出离退休费,差额缴拨。单位应将个人缴费基数及金额及时登记和记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每年由本人
签字认可,并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核对、签章。
第十二条 根据先存后用的原则,各统筹单位应按本办法预缴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周转金。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金由单位按月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市属以上单位的基本养老金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县市区所属单位向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机构缴纳,驻县市区的市属以上单位,原则上向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加强对统筹单位保险基金的上缴和拨付等情况的审核,对弄虚作假,少缴多领的单位,除责令补缴和追回多领部分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加收罚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其养老待遇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规定支付,单位代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支付项目、更改支付标准。
第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从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到去世。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的组成
(一)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二)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发放的职务补贴、工龄津贴、教护龄津贴、交通补助费、书报费、洗理费、粮油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开放城市补贴、生活补贴和离休干部特需费等。
(三)其它需要列入统筹的项目。对未列入统筹的其它项目,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未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纳养老金年限,并与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工作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金的时间不作为计发养老待遇年限。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制度,参加统筹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时,须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审批表》及本人档案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审
批。未经审核同意,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不负责养老金的支付。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金在按规定留出需要支付的离退休(职)费、调剂金、管理费和供三个月支付的备用金后,其它部分存入财政预算外专户或银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存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的基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同财政部门签定合同,在保证支付的情况下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财政运营的增值部分并入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市调剂金。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处从每季度养老保险金收支结余中按10%的比例上解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在全市范围内调剂。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应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积累金。积累金从征收的养老保险金中按不低于工资总额2%的比例提取,全额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从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提取3%的管理费,用于事业经费、人员工资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等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并负责对单位养老基金的上缴和支付进行审核、检查。基本养老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筹集的基本养老金和提取的管理费,不缴纳各种税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乡镇选聘制干部的养老保险仍按潍政发「1994」39号文件中的《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民办教师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