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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6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2:23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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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6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6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1994年以来,国务院在棉花生产、流通、消费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既保护了棉花产区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满足了纺织用棉和其他用棉的需要,又增加了国家储备,棉花形势总的是好的。目前,纺织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棉花调销不畅,并由此影响
到棉花生产的稳定。为了稳定棉花生产,促进棉花购销,保证纺织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切实做好1996年度棉花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1996年度棉花工作的指导思想
1996年度棉花工作要继续实行和完善现行棉花政策,加强对棉花供需总量的宏观调控,进一步落实省长负责制,立足稳定棉花生产,稳步改进棉花供应体制,加快调整纺织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以促进棉花生产的稳定增长,推动纺织工业健康发展,并为进一步改革创造条件。
二、做好棉花收购工作,保护棉农积极性
(一)继续坚持棉花由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经营的政策。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只允许收购、加工本良种棉种子繁殖区和本场内生产的棉花,收购、加工后交当地供销社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加工、经营棉花。供销社
要改进服务,敞开收购,既不得压级压价,也不得抬级抬价。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供销社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大对棉花市场管理的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好收购秩序,取缔非法的棉花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取缔小轧花机和土打包机,打击非法倒卖棉花的行为。特别
要加强对毗邻地区收购工作的协调,确保棉花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稳定棉花收购价格。1996年度棉花收购价格仍按现行的标准级皮辊棉每50公斤700元执行。新疆的棉花收购价格另行下达。在棉花收购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棉花收购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损害棉农利益的行为要严肃? 榇Α? (三)继续按照《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棉花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保证本地区、本部门应筹集的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不向棉农“打白条”
,并防止收购资金流失。对银行发放的棉花收购贷款,要做到专款专用,棉花调销后要及时归还银行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棉产区各级政府要统一组织银行、供销社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棉花收购资金责任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机构要根据棉花库存与贷款挂钩管理
的原则,根据收购进度和库存增长情况安排收购贷款,做到库存增加,贷款增加;库存减少,贷款收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收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推广棉肥挂钩政策。目前一些棉产区实行的棉肥挂钩政策,有利于鼓励农民植棉、售棉的积极性,应提倡和推广。挂钩化肥资源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具体挂钩标准、价格水平、兑现形式、供应办法等,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三、稳步推进棉花供应体制改革
(一)改进棉花供应办法。棉花经营单位收购的棉花,继续纳入国家计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供销社按国家计划和国家确定的供应方式进行销售。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减少环节,降低费用,改善供需衔接,从1996年度开始,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供需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的棉花
供应方式。具体办法是:
对棉花调出省(自治区)的自产自用棉,由省级政府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调出数量的前提下,按照减少环节、降低费用、就近供应的原则,搞好省(自治区)内棉花供需平衡,具体供应办法由各有关省(自治区)自定。纺棉供应要优先保证有规模效益的纺织企业正常生产需要,逐步扩大由县

级供销社棉麻公司直接供应棉花的范围。棉花半产区自产自用棉的供应方式,由各有关省按照上述要求自行确定。棉花调出地区和半产区的自产自用棉,不得擅自售给省(自治区)外用棉单位。
对销区和半产区需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调入的棉花,实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交易会方式衔接供需。交易会的供方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其他有调出计划的省级棉麻公司和地、县级棉麻公司。未参加交易会但有调出任务的地、县级棉花经营单位,可委

托本省(自治区)参加交易会的单位代理。交易会的需方是:调入地区有调入计划的纺织企业集团或大中型纺织企业(拖欠原供棉单位购棉款的,原则上暂不进入交易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原承担国家纺棉计划调拨任务(包括与供销社联合调棉)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纺织工业供销(原料、物资)公司。销区、半产区有调入计划但未参加交易会的纺织企业,可自主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交易会的单位代理。参加交易会的具体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依据上述范围确定。供需双方在交易会上按照国家棉

花调出、调入计划数量,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调出省(自治区)在完成全年棉花调出计划指标以外,只要需方订货,调出省(自治区)可以多供棉,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多购棉。多购的棉花禁止倒卖。交易会上购销双方要各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提高合同

的履约率。军需用棉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接组织供应。

为保证交易会有序、健康地进行,国家将采取措施,适时进行调控。对交易会上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保证信贷资金供应;铁道、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棉花运输。省际间调出、调入的棉花严禁场外交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
市场管理,取缔场外交易,加强合同监督检查,督促棉花购销合同的履行。
交易会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组织,并制定国家棉花交易会实施办法。交易会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承办


(二)改进棉花供应价格管理形式。为逐步使棉花供应价格适应市场供求变化,并与改进后的棉花供应办法相配套,棉花供应价格由现行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即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供应价格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具体成交价格由供需双方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1996年度棉
花供应价格的中准价为现行棉花供应价,允许上下浮动的幅度为4%。
(三)暂缓执行省际间调拨奖励金政策。1991年国务院决定实行的棉花省际间调拨奖励金政策,对调动产区政府抓棉花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棉花调拨起了积极作用。考虑到当前棉花购销形势的变化,为有利于解决棉花调销困难,促进纺织工业生产,1996年度暂停执行这项政策。
四、继续加强棉花质量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
棉产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棉花质量工作的领导,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支持棉花收购单位认真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各级供销社要继续把棉花质量管理作为工作重点来抓,严格执行棉花检验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收购、加工、调拨和储备各环节的棉花质量。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
切实做好棉花收购、加工、调拨、储备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国家经贸委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要坚持近年来对棉花质量监督所采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继续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基层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注意
保护棉农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储备棉的质量监督工作,以维护国家利益。
五、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稳定纺织工业生产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和支持纺织行业加大改革和结构调整力度,下决心解决低水平初加工生产能力过剩问题。“八五”期间,国家确定压缩1000万锭落后设备的任务要限期完成,不得转移落后设备。大中城市要通过兼并、转产、破产等方式,加快压缩纺织初加工生产能力的步伐
,促使纺织行业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要加强行业管理,严格控制新增生产能力。凡是新增棉纺能力,一律报经纺织总会征得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同意后审批。纺织企业要强化市场意识,按照市场需要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要切实落
实纺织品出口优先退税政策,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纺织行业发展和调整、改造的具体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六、做好棉花总量平衡工作,完善储备调节体系
国家计委等综合部门要及时掌握棉花供求变化情况,发挥进出口和储备的吞吐调节作用,搞好宏观调控,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棉花总量平衡工作。
为增强国家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更好地保护生产,保障供应,平抑价格,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和省级棉花储备体系。对国家储备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较为灵活的吞吐调节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七、稳定面积,主攻单产,为明年棉花增产打好基础
棉产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棉花生产的领导,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棉花种植计划。长江流域棉区要保持棉花播种面积的稳定;冀、鲁、豫三省要合理调整农作物布局,制止棉花播种面积继续大幅度下滑;新疆棉区要积极扩大植棉面积。北方棉区在播种冬小麦时,要引导农民留足植棉用地
。今后我国稳定棉花生产以及提高棉农收入主要靠提高棉花单位面积产量。为此,要加大科技兴棉力度。国家用于发展棉花生产的专项资金和优质棉基地建设的有关政策继续执行。农业科技部门要抓紧科技攻关,做好良种繁育工作。农业部门和供销社要积极鼓励农民扩大良种棉播种面积,

推广地膜覆盖和化学调控等先进栽培技术,大力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减少病虫害造成的损失。同时,做好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争取明年棉花获得好收成。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棉花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棉花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做好1996年度的棉花工作。



19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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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社127号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
为推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好科技惠民、促进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科技惠民计划。为加强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发挥科技进步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科技部和财政部组织实施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为实现惠民计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通过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 惠民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其重点任务是: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
第四条 惠民计划实施原则
(一)需求驱动,科技引领。以民生科技需求为驱动,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机制作用,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等的研发成果走进基层、惠及百姓生活,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责任明确,协同推进。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基层(县、市、区,下同)三级管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组织机制,各方权责清晰,协同推进。
(四)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惠民计划以项目形式,分年度实施,试点先行,稳步推开。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强化节点和目标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完善项目滚动实施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测及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优奖劣汰。充分发挥用户在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负责惠民计划的总体协调;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惠民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编制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简称科技成果目录指南)、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立项批复、成果管理等。
第六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惠民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惠民计划项目预算审批。
第七条 惠民计划相关的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参与编制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咨询论证、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推动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普及。
第八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组织单位)负责本地区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择优推荐基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项目验收通过后,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基层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基层组织单位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据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惠民计划优先支持范围:
(一) 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体育运动康复器材、医疗器械、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生殖健康、民族医药、远程医疗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 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等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垃圾与污泥处理、以及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 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第十二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筛选编制科技成果目录指南。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在科技部网站上统一公开发布,并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及相关要求,分年度组织基层申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部署;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主要技术成果选自科技成果目录指南;技术所有方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明确。
(二) 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项目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除中央财政资金外其他来源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三) 项目实施机制可行,政产学研用结合紧密,管理措施科学规范。建立由基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协调组织领导;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四) 项目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措施明确。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结合本地区需求和技术发展现状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六条 基层组织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后,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正式行文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 省级组织单位统一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工作。在条件具备时,应当积极采取网络、视频等方式,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和评审论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规定的项目推荐要求,结合评审论证结果,择优限项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各省推荐项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投入努力程度等,将作为确定本省项目推荐数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鼓励省级组织单位推荐采用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适当放宽限项要求。后补助项目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和要求立项后,相关单位围绕立项时确定的项目重点任务和目标先行投入并组织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相应财政补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的申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省级组织单位推荐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咨询论证,提出年度立项建议(含后补助项目)。
第二十条 科技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向省级组织单位下达立项批复,并抄送基层组织单位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批复下达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省级组织单位依据批复,组织修改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与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科技部审核备案。基层组织单位按照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基层相关资源共同推进。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按时向省级组织单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省级组织单位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的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开展监测与评估。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基层组织单位,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追回财政拨款;对省级组织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将调减甚至取消所在省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
第四章 验收考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基层组织单位在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省级组织单位在组织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 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 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 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 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六条 省级组织单位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基层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基层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本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省级组织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成果及经验报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先进技术成果及经验在全国的推广应用。省级组织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成果的推广方案,也可从科技成果目录中遴选其它新的技术成果充实推广方案,明确推广目标、推广范围、推广主体及保障措施,推广方案实施时间一般为三年以上。省级组织单位按照推广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基层组织单位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送省级组织单位,为其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提供基础材料。在项目通过验收的三个月内,省级组织单位将项目验收材料及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分年度开展抽查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实施效果。对于实施效果不良、弄虚作假、组织管理不力的项目,视情况调减省级组织单位下年度项目推荐数量。
第三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逐步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项目验收后三年内,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效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等情况,以及成果推广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省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惠民计划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对项目立项信息和成果成效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成果共享与应用。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网上申报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对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实行信用、回避等制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惠民计划实施总体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全面评估,优化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选择部分工作基础好、示范性强的地区先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第三十五条 省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国民航总局、财政部《关于对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实行优惠票价和使用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统一格?

北京市外事办 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国民航总局、财政部《关于对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实行优惠票价和使用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统一格式)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外事办 市财政局




市属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对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实行优惠票价和使用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统一格式)的通知》(民航财发〔1995〕1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民航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实行优惠票价和使用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统一格式)的通知 民航财发〔1995〕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民航总局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重申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的通知》(民航财发〔1995〕8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通知》中关于“我国航空运输企业要本着方便旅客(或团体)的原则,在更好地满足旅客需要的同时,对乘坐中国
民航国际航班的旅客(或团体),相应给予较大幅度的票价优惠”的要求,我们制定《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实行优惠票价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为更好地落实上述《办法》,并便于各单位加强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的管理和监督,决定使用统一格式的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统一格式另行作出通知),航空公司的销售部门(办事机构)和销售代理单位一律使用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销售人员必须向购买国际机票的旅客(或
团体)出具统一格式的专用发票(填写实际金额)。公务人员回国报销国际机票费用时,应凭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航班机票和专用发票,并以专用发票金额为准,申请报销。

附: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实行优惠票价的办法
第一条 在我有关航空公司经营的国际航线(香港地区航线除外)上,国家公务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在国外凭护照)购买头等舱(F)、公务舱(C)、经济舱(Y)客票时,分别按其适用公布票价给予优惠如下:
国际航线 舱位 优惠率
1.中国与日本间航线 F 20%
C 20%
Y 20%
2.中国与韩国间航线 F 20%
C 25%
Y 25%
3.中国与朝鲜间航线 F 30%
C 40%
Y 40%
4.中国与巴基斯坦间航线 F 20%
C 20%
Y 20%
5.中国与亚洲其他相关 F 20%
国家间航线 C 35%
Y 35%
6.北京或乌鲁木齐与 F 30%
莫斯科间航线 C 50%
Y 50%
7.中国与欧洲相关国家间航线
(1)旺季(每年4月1日 F 20%
至10月31日) C 35%
Y 35%
(2)淡季(每年11月1日 F 30%
至次年3月31日) C 45%
Y 45%
8.中国与美国或加拿大间航线 F 30%
C 40%
Y 40%
9.中国与澳大利亚间航线 F 30%
C 40%
Y 40%
10.中国与上述未涉及 F 20%
其他国家间航线 C 35%
Y 35%
第二条 按上述优惠率出售的客票,有关乘机联上需加盖不得签转章,并在出票人栏后加(86XX)字样,其中“XX”表示优惠百分比,如“8635”表示优惠率为35%;同时,销售人员必须向购买机票的旅客(或团体)出具统一格式的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财务部门凭专
用发票上填写的实际金额予以报销。
第三条 上述优惠率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中由我国航空公司承运段机票的销售。
第四条 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票价优惠销售工作,应由航空公司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航空公司特别授权的有关销售代理单位(报民航总局备案)办理。
第五条 由我国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邀请并支付旅费的团体或个人,包括外籍旅客、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其乘机优惠凭有关接待计划办理。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因公出国人员乘机,其优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199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