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出版“地方广告版”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0:47:21  浏览:9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出版“地方广告版”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出版“地方广告版”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新闻出版署从1996年起,批准了部分中央综合性报纸增出“地方广告版”,对增进这些报社的经济效益,扩大在地方的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出版、发行“地方广告版”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为使中央综合性报纸用好这项政策,规范增出“地方广告版”秩序,在继续执行
新闻出版署颁发《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1996年1月4日发)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广告版”管理的要求。
1、出版“地方广告版”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经批准允许出版“地方广告版”的报社,每四个月到新闻出版署报刊司办理一次临时增出“地方广告版”的审批手续后,持批件到当地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项目为:报纸名称、出版的“地方广告版”起止时间、刊期、每期出版
日期、广告代理单位等。出版10天内缴送样报,并主动接受当地新闻出版局的监督管理。
2、“地方广告版”的内容必须是广告,不得夹杂新闻、消息、通讯及其他文章和所谓的“软广告”。(刊登的广告,不得署记者、编辑名,)更不允许搞有偿新闻。
3、“地方广告版”所刊登的广告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广告的内容要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4、“地方广告版”的风格、体例须与主报保持一致,不允许把“地方广告版”办成一张地区性报纸。
5、“地方广告版”应明显注明“××省地方广告版”。不得冠以“××省信息版”或“××省版”。
6、“地方广告版”的版面不得承包给广告公司或社外其他单位运作。广告公司代理的广告合同要与在京的报社签约,广告内容要由在京的报社审稿、把关,出现问题,要由在京报社的领导负责。
7、报社在出版“地方广告版”的地区,不得设立编辑部。“地方广告版”的版面上不得出现“××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的字样。
8、“地方广告版”要严格按审批的地区发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不得在地市及以下地区办“地方广告版”。
9、报社出版的“地方广告版”如违反以上规定或违反《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将发《违规通知单》,接到两次《违规通知单》,将取消在当地出版“地方广告版”的资格。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在本地区出版发行的“地方广告版”实施监督管理。并及时向新闻出版署报刊司通报“地方广告版”的出版发行情况。



2000年7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建材科技管理中专利工作的规定

国家建材局


关于加强建材科技管理中专利工作的规定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九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材行业的技术进步,强化专利管理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科技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附设的科研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专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专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的指导。

第二章 科研管理中的专利工作内容
第四条 申请国家、部门级各类重大科研计划的项目,在进行开题前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论证工作中,应对国内外该领域的技术现状、指标及相应国际标准进行剖析,要着重对核心技术新颖性进行检索。申报的科研项目,除按相应计划管理规定提交材料外,必须附有新颖性检索报告。如有相关专利存在,则必须同时提交该专利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影印件。
第五条 申请鉴定的成果,要对拟鉴定技术的核心内容提交新颖性检索报告及其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的详细对比材料。
第六条 在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认证工作中,对引进技术中涉及的专利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专利审查,以便为准确认定专利所有人、持有人、专利有效性及保护地域、是否技术秘密等问题提供依据。提交同类技术在中国境内已有情况或消化吸收情况材料。
第七条 拟出口的技术,必须就该技术在国际范围内的新颖性进行专利检索和审查,如有涉及他人专利的内容,需就所涉专利已申请国别、保护地域、时效及其它有关法律状况组织审查,提供同类技术现有情况报告,对拟出口技术的产权、出口性质等情况作出说明。在技术出口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对该技术接收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状况的调查。
第八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涉及的专利检索、新颖性审查材料,以法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情报检索机构出具报告为依据。

第三章 科研机构日常专利管理业务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要加强对开展专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由一位主要领导负责,在本单位科研处、科(室)增设专利管理业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不另增加编制)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利管理业务是: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组织对科研人员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组织和办理专利申请;
(四)协助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参与专利许可贸易的谈判和签约;
(五)管理本单位拥有的专利,办理有关专利的维持、续展和终止等事宜;
(六)跟踪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动向,注意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七)参与调处单位内部专利及成果纠纷,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外办理有关专利诉讼事务;
(八)依法办理本单位非职务发明的认定,处理有关专利申请事宜;
(九)负责本单位技术或产品进出口工作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十)管理和运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信息;
(十一)定期向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报告专利工作开展情况。
(十二)当好科研管理决策的参谋,参与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要重视专利文献的作用,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方向,在科研立项、技术开发、技术贸易以及技术协作与交流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产品信息,拓宽视野,使科研决策更加科学化,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第十二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应分别在每年的七月十日和次年一月十日前将本单位半年和全年的科研立项、取得成果、专利申请、专利或成果实施情况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在科研管理业务范围内实施对所辖科研单位、重点企业专利业务的管理的指导,并将业务开展情况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文艺新闻政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文艺新闻政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
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机构改革后“转变机关职能、转变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广播电视政府奖在体现正确导向、提高节目质量、促进创作繁荣方面的重要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奖的权威性、科学性、规范性,现就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文艺新闻政府
奖评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宣部《关于全国性评奖立项的批复》的精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办的广播电视文艺新闻政府奖共计7大类,即全国电视剧“飞天奖”、全国电视文艺“星光奖”、全国电视节目“金童奖”、中国广播
电视新闻奖、中国广播文艺奖、中国广播剧奖、中国播音与主持作品奖。凡未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性广播电视评奖一律不准举办,已经举办的要马上停办,如确需保留的,必须更改名称,不得带有“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并报总局批准。
二、严格按照节目内容划分参评奖项,不得交叉、重复评奖。电视社教节目奖侧重于社会文化传播教育方面,不接受文艺类节目参评;“星光奖”属文艺类的节目评奖,不接受社教类节目参评;介于两者之间的题材,只能参加一项评奖,不得重复报送;广播电视对外宣传节目凡参加“
中国彩虹奖”评选的,不再参评其它奖项。其他各奖项具体项目的设立,也应按这一原则加以规范和调整,并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评奖的权威性,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各个奖项的获奖数量除特殊性外,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中广播新闻、广播社教节目、电视新闻、电视社教节目、广播“彩虹”、电视“彩虹”奖的每个奖项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4名,三等奖不超过9名。中国广播文艺
奖、中国广播剧奖、中国播音与主持作品奖和新闻奖中的报刊新闻、专稿奖的每个奖项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3名,三等奖不超过5名。全国电视剧“飞天奖”、全国电视文艺“星光奖”的奖项获奖数量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5名,三等奖不超过8名。
全国电视节目“金童奖”的获奖数量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4名,三等奖不超过7名。同时,各奖项可设特别奖和提名奖若干名。获奖节目的数量一般应控制在参加终评作品总数的50%以内。参评节目的数量也要在现有基础上加以压缩。
四、各奖项的终评委员会在确保一定数量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同志担任评委的基础上,要尽量减少公务过于繁忙的领导同志担任评委,避免“忙人”评奖。
五、各奖项的初评工作地方上均由各省级厅(局)负责,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初评工作由三台各自负责。受总局委托,中国电视艺委会和中国广播电视学会、中国广播影视报刊协会负责终评工作,一般不具体承担初评工作。各奖项的承办单位在每项评
奖工作前均需将评奖方案报总局总编室备案,方案包括举办时间、地点、协办单位、经费来源、评奖周期及评委名单等。各奖项评奖结果报总局总编室审核后,由总编室报总局领导审批。7项政府奖一律只盖总局公章。奖项的公布、宣传和主办、协办单位的冠名,一律按中宣部批准的样式
办理。
六、凡是参评“飞天奖”的电视剧,今后均需在规定时限内播完。为保证国家台能有充足的优秀电视剧,要继续坚持和鼓励参评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首先播出,同时适当调整“飞天奖”参评资格:第一,凡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的电视剧,均有资格参评;第二,凡经总局审查通
过,在规定时限内播完的合拍剧、引进译制剧,均有资格参评;第三,凡经1名评委提议、2名评委附议、半数以上评委通过,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作品,经组委会批准亦有资格参评。
七、要本着务实、必要和庄重的原则,大力精简各类评奖、颁奖活动,能合并进行的尽可能合并进行。评奖、颁奖活动,要公正廉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严禁不正之风。终评和颁奖地点应尽量安排在北京,并一律不得在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
、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等12个风景名胜地区举行。要加强对评奖活动的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评奖为名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



199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