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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21:06  浏览:85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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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4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预算外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外资金,是指我省各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有财务收支活动的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收取、提留或集中安排使用,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的具体管理范围和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计划、监察、物价、银行等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审计机关负责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按照集中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种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取、提留和使用。确需新增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支范围的,应按管理权限和审批权限报批。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已存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资金性质不变,并按照国家规定计付利息。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第八条 专户储存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收入户除定期划转财政专户外,不得办理支出业务;支出户除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办理收入业务。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预算外各种专项基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不得自行设置。
第十一条 专户储存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凡符合规定用途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批核拨,确保随用随支。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用于抵顶财政预算拨款的部分,应纳入本单位的预算管理,与财政拨款统筹安排,统一使用。
第十三条 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的,必须存入建设银行自筹基建财政专户,经财政部门审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应按规定办理专控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开支的,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取,发放。
第十六条 在保证专户储存单位正常用款的情况下,各级财政部门可运用财政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进行有偿周转使用,对专户储存单位应优先支持。但不得用于开办金融机构、开发公司和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 有预算外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和报表。除全省统收统支的预算外资金外,各地的年度预算外资收支计划、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连同其他预算外资金一并审核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逐级上
报。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科目和会计制度,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故撤销,其预算外资金划转同级财政部门代管,不得私分、转移、隐匿。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依法组织预算外收入,用于发展经济建设或其他事来,成绩显著的;
(二)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检举、查处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或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实和情节,责令予以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对其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的;
(二)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收取范围、提留标准和比例的;
(三)在多个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逃避财政监督的;
(四)转移、隐匿、坐支预算外资金,不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的;
(五)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而收费的;
(六)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七)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八)擅自扩大预算外资金开支范围,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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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并使环保目标考评认定工作进一步统一规范、客观公正;按照许发〔2003〕3号文件精神和全市环保会议上签定的《许昌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参照河南省环保目标的考评办法,制定本考评认定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评认定内容分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

(一)共性目标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共同应对的环境问题,包括:1、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出境河流目标责任断面COD稳定达标);2、环境空气质量(烟控区建设、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空气质量达标);3、产业结构调整,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环保投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关闭造纸企业等);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

(二)个性目标根据各地的环境特点和环境管理要求分别设定。

第四条认定计分办法实行积分制,满分100分,共性目标占75分,个性目标占20分,按时提交总结材料占5分。

第五条共性目标计、扣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25分)

1、落实上级下达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有年度分配、削减方案,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企业及河流控制断面得3分。

2、出境河流水质较上年好转(以断面监测结果为准)得2分。

3、目标责任考核断面全年稳定达标(以COD总量和浓度为准)得20分。达标率低于25%扣15分,每月COD浓度超过目标值2倍以上扣1分。达标率=断面达标次数〖〗全年监测总次数×100%

(二)空气环境质量(20分)

1、烟控区建设通过验收,覆盖率达标或交通要道两侧1000米以内无超标排烟现象得3分。

2、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效果好得2分,因工作不到位受到处罚、通报批评或新闻曝光扣0.5—1分。

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国家二级标准得15分;若单项污染因子超标率全年高于40%扣10分。

单因子超标率=单因子超标天数〖〗365×100%

(三)产业结构调整与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20分)

1、加大环保投入,积极引进、开发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认证产品或帮助企业进行ISO14000质量认证得2分。

2、严格按标准落实了许政办〔2003〕86号文件,被关闭的造纸企业无反弹得4分;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取缔、关闭目录的“15小土”、水泥、陶瓷类企业及建筑石灰土窑按规定标准落实到位,无反弹得6分。

3、建设项目落实了“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三同时”和“环评”执行率达100%;辖区内无出现违反产业政策的项目和越权审批、先建后批及建而不批的现象得8分。

(四)政府常务会议重视研究辖区环境问题(10分)

1、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关注辖区环境质量,批示有关环保信件得2分。

2、每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达2次以上,并有会议记录、纪要得8分。

第六条个性目标计、扣分标准。

(一)禹州市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得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完成向颍河排污的截流工程得4分。

3、禹州市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行,出水达标排放得6分。

(二)长葛市人民政府(20分)

1、彻底取缔、关闭湿法和半干法纤维板生产线得8分。

2、有效解决白寨制革的重污染问题得6分。

3、长葛市污水处理厂按期投入正常运行,并使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得6分。

(三)许昌县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并彻底拆除长店沟的所有鱼塘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尚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按期开工建设得5分;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得5分。

(四)鄢陵县人民政府(20分)

1、重视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中原花博会”期间无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得4分。

2、完成“生态示范县”的建设规划任务得8分。

3、完成陈化店镇“省生态优美小城镇”的试点建设任务得8分。

(五)襄城县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

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完成紫云镇“省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规划任务得10分。

(六)魏都区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有效综合整治城区环境,落实“碧水蓝天工程”目标,关闭烟控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得10分。

第七条按时提交总结得5分。

第八条被考评认定单位要在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环保目标运行及完成情况的总结及相关材料送许昌市环保局综合计划科,根据提交的有关材

料组织人员进行考评认定。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许昌市环保局。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等7个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等7个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疾病控制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病控制处:

经请示部领导同意,我局定于11月20-22日召开2007年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之一是总结2007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落实情况,了解各地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工作进展,部署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结合会议主题,我局决定开展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麻风病、流感、布病、登革热、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等7个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调查工作(调查表详见附件,并登陆我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电子版)。请认真按照表格的要求如实填报。同时,请各地提供本地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并请在11月9日前将上述两个文件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我局传防处(yiqing-moh@126.com)。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结核病调查表-1.doc

麻风调查表-2.doc

流感布病登革热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调查表-3.doc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经费使用情况 中央补助费用(万元) 中央补助经费到位时间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可附页)
省级投入(万元) 地(市)以下各级投入(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患者发现 预计数 实际完成 完成任务比例 备注
初治涂阳
复治涂阳
重症涂阴
其他涂阴
各类患者总计
密切接触者调查
患者追踪
乡镇查痰点 查痰点设置
检查可疑者
报病补助和督导管理费 经费额度 实际发放 经费发放比例 备注
报病费
督导管理费
网络专报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备注
省级采购 预计人份数 实际采购数 完成任务比例 备注
抗结核药品
查痰耗材
督导 省级督导(次数) 地(市)级督导次数 县级督导次数 备注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健康促进 经费额度 使用比例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备注
注:2007年填报数据截止至2007年10月底。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麻风病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经费使用情况 中央补助费用(万元) 中央补助经费到位时间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可附页)
省级投入(万元) 地(市)以下各级投入(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患者发现 预计数 实际完成 完成任务比例 备注
新发病人数
现症病人数
早期发现病例 疫点调查
线索调查人数
接触者调查
团体检查学生数
报病奖励 经费额度 发放标准 实际支出 经费发放比例 备注

疫情监测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备注
神经炎监测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神经炎患者数 备注
督导 省级督导(次数) 地(市)级督导次数 县级督导次数 备注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培训 省级培训(次数) 地(市)级培训次数 县级培训次数 备注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健康促进 经费额度 使用比例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备注
注:2007年填报数据截止至2007年10月底。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流感监测与防治项目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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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额 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 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以项目省为单位,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流感暴发疫情监测以及人员培训等情况。)
省级督导情 况 督导次数 督导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布鲁氏菌病防治项目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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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额 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 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以项目省为单位,2006年发病数和2005年发病数对比情况以及提供检验试剂、开展健康教育等情况。)
省级督导情 况 督导次数 督导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登革热防治项目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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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额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 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以项目省为单位,开展蚊媒密度监测、疫情核实和处理、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等情况。)
省级督导情 况 督导次数 督导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狂犬病防治项目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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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额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 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以项目省为单位,开展疫情监测和处理、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情况。)
省级督导情 况 督导次数 督导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鼠传疾病项目—流行性出血热
防治项目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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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单位
项目资金额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到2006年底,以项目省为单位,发病数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百分比。)
省级督导评估情况 督导次数 评估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