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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27:16  浏览:8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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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229号

2002年8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2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8号文件)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加油站过多过滥和布局不合理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参与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

近年来,由于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加油站建设秩序混乱,加油站布局不合理、过多过滥问题普遍存在,违法用地、超规模占地、浪费土地和滥占耕地的现象屡有发生。去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办发72号文件的要求,对加油站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清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局部地区过多过滥和违规新建加油站问题依然相当严重。上述问题不仅导致成品油经营市场秩序混乱,也扰乱了用地秩序和土地市场秩序,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土地资产的流失。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72号、18号文件精神,认清开展加油站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责任、作用和任务,积极参与,主动介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中有关土地的清查处理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加油站用地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明确政策界限,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72号、18号文件的要求,对辖区内加油站用地情况逐一进行检查,特别是对2001年国办发72号文件下发后新建加油站的用地情况要重点检查,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认真登记造册。对查出的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一)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土地,或者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用地的,要依法收回土地。地上建筑按规定该拆除的要坚决依法拆除,该恢复地貌的责令限期恢复。

(二)凡2001年9月30日之后擅自建设、且不符合当地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按国办发72号、18号文件规定必须限期拆除、关闭的加油站,其用地凡能收回的要依法收回,不能收回的督促其按规划改作他用。

(三)凡依照国办发72号、18号文件规定责令依法取缔成品油经营资格、限期关闭的加油站,该注销用地的要及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依法收回。

(四)对用地手续和建设手续合法,但因不符合当地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需要在规划布局上进行调整搬迁或者关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搬迁用地的协调服务,搬迁、关闭后的土地按规划用途及时安排利用。

(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整顿中的土地登记工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及时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书;按规定拆除、关闭后改变用途,或者加油站经营主体转移的,要及时变更土地登记,换发土地使用权证。

三、严格政策措施,依法规范新建加油站用地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这次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从根本上规范加油站用地秩序的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新建加油站用地的管理。

(一)根据国家鼓励试行加油站特许经营管理的改革发展方向,国土资源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加油站用地列入限制供地类项目,凡未取得省级经贸部门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不符合城区和公路沿线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的,不得批准供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加油站供地许可的监督管理。

(二)加油站用地要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要严格竞标、竞投资格的审查,凡未取得省级经贸部门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不得参加竞标、竞投。

(三)要重点加强公路沿线和城镇郊区新建加油站用地的管理。一要切实按当地加油站设置规划提供土地,防止再度出现局部区段加油站过多过滥的现象。二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要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三要从严限制加油站用地规模,依据加油站设计规范和批准的设计,从紧核定用地面积,杜绝盲目比规模、比豪华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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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劳务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建筑劳务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建设厅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管理,深化建筑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维护建筑用工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劳务是为完成建筑产品生产的一种有偿服务活动。建筑劳务单位是指专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有一定建筑技能的建筑工人的企业(或基地),用工单位与劳务单位,通过合同形式进行合作。
第三条 凡在海南省使用建筑劳务的企业或提供劳务的企业均应遵照本规定。
第四条 本省各市、县具备建立劳务基地条件的乡镇,可组建劳务基地,其条件是:
1、劳动力资源丰富,农村有较多的剩余劳动力;
2、乡镇建筑业发展较快,建筑队伍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管理基础好,技术人员素质高;
3、建筑队的部分骨干班组已跟一些大中型施工企业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能为大、中城市提供各种专业的劳务人员;
4、对外出劳务队伍,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已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管理班子健全。
第五条 申办建筑劳务基地由使用劳务企业和所在乡镇政府联合向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建立劳务基地条件者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经批准方可组建劳务基地,并进行劳务培训和输出。
第六条 经批准建立的建筑劳务基地应在当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领导,其职能是:
1、开发本基地的建筑劳务资源,确定队伍的专业发展方向;
2、负责本劳务基地的劳务技术培训,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
3、负责劳务输出,并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总结经验;
4、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外出人员的有关后方服务。
第七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劳务,实行有组织的统一输出,由劳务基地对外签订合同,进行合法经营,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队伍跨省进行劳务合作,由省建设厅批准,开具外出施工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外省建筑劳务队伍(包括提供劳务的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省开展建筑劳务合作,按琼建施(1991)272号文《海南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建筑劳务许可证》,方可开业。
第十条 外省建筑劳务队伍进入本省办理《建筑劳务许可证》需提交如下资料:
1、填报《进琼建筑劳务企业注册申请表》并经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存档;
3、进琼劳务企业负责人任命书,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4、劳务人员花名册(包括各技术工种人员职称、身份证影印件);
5、注册资金银行证明(不少于20万元);
6、有技术资质证书的三、四级施工企业担任劳务的,需交验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建筑劳务基地(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信守合同,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优选和组织劳务人员,确保派出人员的稳定与技术素质,不得擅自变更注册人员,以保证建筑劳务质量。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包括成建制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提供劳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劳务许可证》;
2、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必须明确分包工程范围、用工种类、人数、期限、工酬等事项;
3、用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持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被雇务工单位人员花名册,项目主管人员简况、劳工许可证,按工程报建分管权限,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允许雇工通知书,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应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相对稳定、长期合作。管理上和劳保方面要与本企业原职工一视同仁,教育务工人员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 提供劳务单位应到建设银行办理开户,使用海南省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按财务规定建立帐册,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建筑劳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建筑劳务企业持《建筑劳务许可证》及生产经营等有关资料,到省建设厅年检盖章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与务工单位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解决,也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12月16日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94年4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产品质量的对比监督检验,保证产品标准的贯彻执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及企业检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负责全国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产品的质量对比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分为突击抽查监督检验,日常对比监督检验二种,突击抽查监督检验主要检查企业产品质量情况,日常对比监督检验主要检查对比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同时监督产品质量。
第四条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一律以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检验结果为准,对比监督检验允许误差见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企业质量规程第10条。
第五条 日常对比监督检验要求
一、年产量10万卷以上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生产企业每半年向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寄(送)样1次。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质检站每年向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寄(送)样1次。
二、企业样品必须随机抽样,取样位置按GB326—89标准进行,样品必须是近一个月内经出厂检验的合格产品。
三、样品数量0.5m×1m×2为寄(送)方便可裁成0.5m×0.3×6,包装按抽样要求全封闭包装(中间用纸隔开)。
四、寄(送)样同时寄(送)出送样单及物性自检(同卷样品)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
五、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收到样品及自检报告后及时安排检验并发出对比结果报告。对比结果报告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当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检验结果与企业(或质检站)检验结果误差较大时,中心可邀请企业(或质检站)人员到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共同研究分析,进一步统一检验操作。
六、对比检验结果连续三次符合要求的企业(或质检站)由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颁发表扬证书,并建议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对比检验结果连续三次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或质检站)由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作出进行质量整改处理。
第六条 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日常对比监督检验收费按国家检验收费标准执行,费用由送检单位支付。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4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