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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中资企业境外机构融资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42:58  浏览:8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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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中资企业境外机构融资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中资企业境外机构融资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97]汇资函字第0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直属外贸、工贸企业、企业集团:
近期以来,境内中资企业驻外机构在境外(含香港)融资呈增长趋势,部分非独立企业法人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或其境内总公司授权直接在境外开展融资活动,企业法人境外融资要求境内母公司担保的情况也在不断增多。为加强对境内中资企业驻外机构融资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
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非企业法人性质的办事处或代表处等,不从事经营性活动,因此不得在境外融资。
二、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非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分公司,其对外融资须经总(母)公司授权,视为总(母)公司的对外借债,其总(母)公司须按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在境内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境外分公司所筹资金如需调入境内使用,应事先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三、中资企业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负有限责任,在境外融资不受国家外债规模控制,境内总(母)公司不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其融资如需境内总(母)公司出具担保,应依照1996年9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所筹资金如需调入境内使用,境内机构应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国内手续。
中资企业境外机构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借款和担保一律无效。外汇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中资企业进行处罚。




199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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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社会化的优点之我见

曙光


刑事司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典型的情况下,这个整体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4个环节。但在实际上明显趋势是:重视前3个环节而忽视第4个环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前3个环节用极大的力量进行犯罪化机构化(把犯罪人送进监狱机构)的活动,然后刑事司法的整个过程似乎就结束了,根本不重视如何执行,以及改造犯罪化的效果如何。
实际上送犯罪人送进监狱并不是保卫社会的最好方法,也不是改造犯罪人的最有效的方法。而且还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犯罪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惩罚成本增大等一系列问题。
刑事司法改革,特别行刑社会化就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解决方法。它有以下一些优点:
一:行刑社会化直接的好处就是节省了监禁犯罪人的成本
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专家估计:我国每监禁一名犯人的年平均费用可能要超过10000元人民币,这仅是监狱运作的费用,如果把建造监狱的资金也算在内的话,这个数字要超过14000。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高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巨大的监禁成本真是国家财政的一个沉重的负担。而通过行刑社会化的手段可以有效地减少在押人数。还可以通过收取假释保证金等方式得到部分资金,用来改善监狱环境。

二:有利于提高行刑的效果,有效地改造犯罪人
19世纪以前,报应主义是刑事立法地基本指导思想。报应主义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的报应,且这种报应是绝对的、不折不扣的,报应所追求的是罪与罚之间的犯多重的罪就应该判与其相应的刑罚,被宣告的刑罚必须全部、彻底地执行完毕。否则犯罪就没有得到应的的报应。在这一个思想的指导下,重刑主义、监禁刑无疑是理所当然的选择。19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报应主义的理论被否定,教育刑理论逐渐兴起。教育刑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也不在于威胁,而是教育改造犯罪人,使犯罪人通过服刑使思想得到改造,行为恶性得到矫正,回归以后不再危害社会。这种对刑罚目的认识,引起了大家对刑罚效果的关注。人们发现在报应理论指导下的监禁的大量使用并没有很好地起到改造罪犯的目的。相反行刑的社会化可以起到监禁刑不可能做到的优点。因为渴望自由是人的天性,对于会被剥夺自由的犯罪人来说,自由是他们非常珍惜的东西。为了保证现有的有限制的自由不被剥夺,犯罪人就一定会积极改造,矫正恶习,争取早日获得真正的自由。另外,行刑社会化也可以控制监狱内交叉感染,避免一些罪行较轻只是一时失足或无意犯罪的罪犯在监狱里进一步学坏。

三:社会化的行刑还有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监禁刑的最大缺陷就是使罪犯生活在一个与社会隔绝的封闭环境中,罪犯在经历了一定时间的监禁之后,其人格就会被监禁化,特别使对于那些刑期较长的长期犯来说了,监狱化的特征更为明显。这些人刑满释放以后,从完全失去自由到获得完全自由,从完全封闭的环境到完全开放的社会中,这种强烈的反差会在刑满释放人员心理上造成激烈的冲突和矛盾,这时如果没有恰当的调节,没有相应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很可能使以前的改造成果功亏一篑,使他们重蹈覆辙,重新犯罪。行刑社会化就位罪犯在监狱和社会之间建立了一个过渡地带,它是处于自由和不自由之间的半自由状态。在社会服刑期间,罪犯一方面必须遵守一些规定,完成应尽的义务,进行自我改造;另一方面可以使罪犯不脱离社会或逐渐适应已经陌生的社会,有助于其在刑期结束后顺利回归社会。

四:行刑社会化还可以降低犯罪率
有人认为行刑社会化会对犯罪人过于宽容,使刑罚的威慑效果大大减弱,从而削弱了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应该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行刑社会化更有可能降低社会中的犯罪率。
社会化的行刑之所以能够降低犯罪率是因为:
1:行刑社会化能够降低重新犯罪率。社会化的行刑没有将犯罪人从社会中隔离开来,他们不存在执行后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和家庭经济困难的问题,这就不会因为这些问题而重新犯罪。社会化的行刑虽然也会对犯罪人有一定惩罚性,但是,由于犯罪人没有经受监禁机构中的恶劣条件,他们不会由于执行刑罚而对社会产生仇恨心理,不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为报复社会而重新犯罪。由此可见,使用社会化的行刑会大大降低重新犯罪率。
2:社会化的行刑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威摄力,能够发挥阻止他人犯罪的作用。在进行社会化行刑时,虽然不必将犯罪人关押到监狱之中,但是却会强制犯罪人履行一定的金钱或其它义务,这种强制性以及所履行的义务内容,具有惩罚性和威慑性。而且如果对社会化的行刑做适当的改革的话,还可以使社会化行刑的惩罚性和威慑性更见明显、规定的义务更加合理。这样也能够使社会化的行刑产生威慑犯罪人的效果,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五: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随着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刑罚观念和刑罚哲学正向轻刑化方向发展和演进,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的威慑效果要大于刑罚的严厉性,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这种社会趋势下,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使“轻轻重重”(对轻微犯罪人的处罚越来越轻,对严重犯罪人的处罚越来越重)思想已经成为一些国家基本的刑事政策思想。对轻微犯罪人进行社会化的行刑,正符合上述“轻轻”的思想,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

六:有助于改变社会对犯罪人的态度,克服社会在改造矫正犯罪人这一问题上的堕性
人们的传统思想认为惩治犯罪,改造犯罪人是司法部门的事情。对犯罪人改造的情况一无所知,也漠不关心。不懂得如何与犯罪人沟通,不知道如何帮助犯罪人在出狱后克服困难,甚至对改造好犯罪人仍有不必要的恐惧。从而导致了社会对很多刑满释放人员的冷漠和歧视。行刑社会化使得社会在改造矫正犯罪人这一问题上的责任加重,让普通社会成员有更多的机会关注和帮助犯罪人,进而改变对他们的看法。
另外,行刑社会化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权。所以总得说来,行刑社会化较之监禁刑有不少的优点,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是改造犯罪人的一种很好的手段。



关于印发《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总结》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总结》的通知



建质[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首规委、市政管委、农委、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我部《关于开展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3]174号)要求,各地于2003年8月至12月开展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我部于2003年11月至12月组成五个工作组,赴山东、江苏、陕西、甘肃、天津、内蒙古、重庆、云南、福建、江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项工作进行了抽查。现将《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总结》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结合各自的检查,找出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工作,解决抗震设防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总结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工作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在各个环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我部于2003年8月27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3]17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2003年全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在全国部署了抗震设防检查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抽查的基础上,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我部邀请有关专家和中国地震局的同志参加,组成五个工作组,对山东、江苏、陕西、甘肃、天津、内蒙古、重庆、云南、福建、江西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抽查,共抽查了20个城市的60个工程项目。

  现将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各地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对检查工作部署周密,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完成了检查的工作部署,各地市开展了自查,省(区、市)进行了抽查。陕西省共检查各类工程项目4591项,其中大型公共建筑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415项、已竣工住宅项目1491项、在建砖混和钢筋混凝土房屋建筑2403项、村镇建筑中的公共建筑282。江苏检查勘察设计项目2273项,施工、监理项目207项。福建共检查工程2113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非常重视,一些地方还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进行了通报,要求其建设各方主体认真研究改进措施。江西、山东、天津、江苏等地在检查结束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我部报告了整改情况。我们认为,各地检查的情况基本反映了近几年全国工程抗震设防的全面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各方主体的抗震意识明显增强。在这次抽查中,绝大多数建筑工程能够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度开展工程建设,落实责任制,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33-95)及新老《建筑抗震设计规划》(GB1-89、GB50011-2003)的规定,采用正确的抗震设防标准,在执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合格或基本合格。各地均结合新规范的学习,开展各种培训,努力提高技术人员对抗震技术标准的理解。不仅一些老抗震设防区对规范执行得比较好,重庆市、江西省南昌市等新抗震设防区,建设各方主体也对工程抗震设防规范的执行比较认真。

  (二)加强管理,抗震设防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近几年各地对抗震设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执法力度也随之加大。如陕西省抗震办在对渭南国贸中心工程进行超限审查时发现该工程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擅自改变设计层数,造成严重的结构隐患,省建设厅及时发出通知,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并明确在结构安全隐患解决方案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复工,不得验收,不得预售、销售和交付使用,并由渭南市建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在陕西建设行业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云南在抽查中严格把关、严格要求,对红河州等地存在设计质量问题的项目通报全省,要求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责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完成后报省厅备案。

  (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与施工图审查制度为把好抗震设防关起到了重要作用。建设部于2002年颁布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北京、上海、江苏、福建、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令,较好地开展了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如北京今年共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7项,江苏12项,对在抗震设计中易出现问题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就把了一道关,为在施工图阶段进一步进行抗震设防和结构安全性审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此次抽查的项目中,很多2001年施工图审查制度建立实施以前的项目,都把抗震设防的内容作为管理、把关的重要内容。各地的主要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江苏、云南等省的做法,按照地方法规对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实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完成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后,方可进入施工图审查程序。二是福建、甘肃等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做法,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对抗震设防严格把关。

  (四)重视对小城镇和村镇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各地根据我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抗[2000]18号)精神,明确提出了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时增加抗震防灾的内容;并明确将村镇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中小学校、乡镇企业、三层以上的房屋工程作为抗震设防的重点,必须按照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如云南省建设厅出台了《云南省高烈度小城镇建设抗震工作要求》,要求位于高烈度区的小城镇在城镇规划、城镇建设和农房建设中考虑抗震防灾要求,并在总结村镇震害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带有不抗震房屋震害图片和抗震房屋正确建造方法的农房抗震图集。内蒙古通过编制农村民用住宅抗震样板图集、对乡镇助理员进行抗震知识的培训等活动,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同时,还建立了鄂尔多斯市柴登乡、泊江海子镇生态移民的民房抗震试点工程。江苏、江西、福建等地因地制宜,编制村镇建设抗震图集或是建立专门的抗震示范小区。

  二、抗震设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抗震设防管理发展不够平衡。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抗震防灾意识和建设管理力度不同,使得城市与村镇、老抗震设防区与新抗震设防区、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抗震设防管理水平有较大差距。村镇建设、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抗震设防管理尤其薄弱。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的抗震设防管理有待加强。特别是一些地方的开发区项目自行管理,并享有“特事特办”等优惠政策,导致抗震设防的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二)抗震设防的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1.勘察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有:

  (1)勘察深度和工作量不够,特别是钻孔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标贯试验次数少,勘测点取样不足,对砂土、粘土试验工作不够,分析评价简单等。

  (2)不做波速测试,建筑场地类别划分主要依据经验判别,缺少依据,个别场地土类别划分甚至存在明显错误。

  (3)液化评价准确性差或计算方法错误,对液化地基的地基基础设计建议不合理或未做建议。

  (4)不了解地基基础的分析在抗震方面的要求,勘察报告中没有将抗震设防内容放到应有的位置,对不利地段地基基础设计建议不合理或未做建议。

  (5)勘察人员及管理人员对规范的使用在理解和运用上滞后,有的甚至使用已废止的规范。

  2.设计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有:

  (1)结构设计总说明不规范。在总说明中遗漏应说明的内容,术语不妥,材料要求不明确等,有的甚至引用过期的规范或图集。

  (2)对抗震概念设计掌握不够。有的工程平面或竖面不规则严重,导致扭转效应或薄弱层,又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有的多层砖房纵横向墙体布置差别很大。有的高层建筑剪力墙分布不均匀导致刚度偏心严重。有的钢筋砼建筑梁的截面过大,导致“强梁弱柱”等。

  (3)计算书审查责任制不到位。有的工程无计算书或计算书内容不全,缺周期、剪力、轴压比等主要计算结果。有的结构计算书无计算人和审核人签字。

  (4)对计算结果的分析判断不够。有的结构设计不合理或计算模型不符合实际,输入参数不对,导致计算结果明显不合理,又没有引起注意,也就没有采取相应的调整、优化或加强措施,造成质量隐患。

  (5)审图机构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施工图审查发现不了问题,意见书不规范或过于简单,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没有提出要求。

  3.施工、监理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有:

  (1)对资料重要性认识不足,施工过程的记录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规定形成资料,缺项目,缺数据,缺内容,缺签字。如钢筋、水泥等原材料材质证明未注明进场批量,隐蔽验收纪录未注明材料批次,焊接试验没有焊工姓名等,不利于追朔。

  (2)不重视施工组织方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甚至引用作废的标准。

  (3)质量管理的责任制不落实,技术方案的控制、预防措施不力,造成工程钢筋定位、箍筋间距、保护层厚度、钢筋锚固长度、竖向钢筋接头错开做法等不满足规范要求。

  (4)缺少必要的检测,如没有回填土密实度检测报告,未进行结构实体强度检测等。

  (5)监理大纲、规划、日志、监理通知单、施工方案及施工日志的编制、填写内容简单,缺乏指导性,无法准确反映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状况。监理工程师监理不到位的情况比较严重。

  三、关于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抗震设防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我国的地震形势依据十分严峻,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抗震设防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在各个环节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也是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加强全国城乡建设统筹管理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对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管,力争做到抗震设防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一是要把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落实到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对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的管理。

  二是要特别加强对村镇建设及位于城乡结构部、城中村项目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管的,必须做到管理到位,对于未纳入建设管理范围的工程,如农民自建房等,应加强指导。

  三是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防震减灾法等法规的检查,从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依法抓好抗震设防好管理工作。各地要针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还应提出今后管理上的具体措施。

  (三)提高责任意识,保证抗震设防质量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抗震设防应有明确的责任意识。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认真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要求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还应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抗震建筑专项审查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确定的超限高层建筑范围,主动报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和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新规范、新标准的学习,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抗震设防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正确把握审查尺度,不断提高审查水平。要在执行新规范、新标准和法规方面严格把关,对抗震规范中禁止采用的结构体系要明令禁止,保证审查图质量。

  质量监督部门要把抗震设防内容作为质量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四)加强学习,提高抗震设防技术水平

  要鼓励技术人员之间的学习、交流、研讨,增强技术人员对强制性条文的理解;要及时研究工程抗震设防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鼓励技术创新;有条件的单位还应为开展抗震科研创造条件,为相关抗震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订以及整个行业抗震设防水平的提高贡献力量。

  要定期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技术交流,统一思想,对标准规范中未明确规定的技术问题,及时向规范标准管理组咨询或组织专家集体讨论,提出符合地方实际、切实可行的审查指南或制定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