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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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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医改办《关于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政办〔20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医改领导组办公室制定的《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元月十四日

附:《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市医改办 2002年元月10日)

 
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医疗消费需求,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和商业保险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参加黄山市(含3区4县)基本医疗保险(含执行困难单位职工住院费用统筹管理的单位)的城镇职工必须参加医疗救助。由用人(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集体参加。
第二条 医疗救助金的缴纳
(一)医疗救助实行市级统筹,集体缴费制度,医疗救助基金全市统筹使用。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征收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0元。 医疗救助金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缴纳,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一律由单位代扣,统一缴纳)。符合国家公务员补助范围的单位,医疗救助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符合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医疗救助金从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列支。
(三)医疗救助金由地税部门按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征收。用人单位在每年的4月份之前,一次性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全年医疗救助金缴至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执行困难单位职工住院费用统筹管理的单位,可以按月缴纳医疗救助金 。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金由医疗保险中心直接从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资金中扣取。
(四)区县医保中心应在每年1月10日以前将参加医疗救助的单位和职工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医保中心,5月10日之前将筹集的医疗救助金划入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方可开始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五)凡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救助金的参保单位,暂停拨付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资金,由所在医保中心从职工个人帐户资金中直接扣取医疗救助金;执行困难单位职工住院费用统筹管理的单位欠缴医疗救助金,从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取医疗救助金。
(六)市医保中心统一向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划拨医疗救助金。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超封顶线补助”)。
(二)对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实行按日补贴(以下简称“住院按日补贴”)。对参保人员因病致贫群体中的特别困难者给予救助(以下简称“ 特贫救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待遇
(一)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承担90%,个人承担10%;经医保中心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就医的,医疗救助基金承担85%,个人承担15%;一个结算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职工发生慢性病门诊治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患者垫付,一个结算年度末,凭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专用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医药费收据等有关材料,到商业保险设在当地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核报。
(二)参保人员在县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经医保中心同意在外地同类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精神病及参照住院管理的门诊特殊病种除外),从住院第4天起,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日进行补贴,每日补贴金额暂定为30元,每次住院最多补贴暂定为10天,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补贴暂定50天为限。
(三)参保人员因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所在医保中心视其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商业保险费后结余基金规模大小,用于因病至贫参保人员的救助(因病至贫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医疗救助申报
(一)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由本人或家属或用人(管理)单位通知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需个人自负的,由个人直接与医疗机构适时结算,需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会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经医保中心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由用人(管理)单位汇集其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和医药费收据等到当地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二)参保患者出院后10日内,到当地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填写《住院按日补贴申请表》,并凭医保证、病历复印件、医保费用结算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申领住院补贴费用。
第六条 医疗救助业务承办
(一)“超封顶线救助”和“住院按日补贴”的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特贫救助由各级医保中心经办。
(二)市医保中心可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及参保人员满意程度,提出更换经办机构的建议。
第七条 参加医疗救助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结算年度中途新增参保人员,必须一次性缴足全年的医疗救助金,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中途调离的,已缴纳的医疗救助金不退,但仍可在本结算年度内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八条 其他
(一)对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及待遇,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随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化及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由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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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加药饲料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加药饲料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内容合并,修改为两条:
第十四条 未取得批准文号擅自生产加药饲料,或者违反停药期的规定使用加药饲料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1997年12月26日
名师名作惠及吾辈 ——读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

陈兴良 周光权

  教科书是一种不同于论文与专著的学术成果的载体。它的功能在于系统性地叙述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因而最能体现一个学者的学术水平。这次翻译过来的《德国刑法教科书》是刑法总论部分,也是刑法理论的精彩之所在。从《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我们可以窥视李斯特博大精深的刑法思想,尤其是其刑事社会学的思想。其中,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以下几点:第一,关于犯罪原因的科学阐释以及由此建构的刑事政策思想。李斯特以犯罪原因的二元分析著称,认为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在上述两个因素中,李斯特关注的是社会因素。当然,李斯特也不是像迪尔凯姆为代表的社会构成学派那样,把人放在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将人消解在社会之中,而是强烈地关注个人,关注犯罪人,以此作为刑事政策的基础。李斯特指出:刑事政策首先是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影响来与犯罪作斗争的。一般来说,刑事政策要求,社会防卫,尤其是作为目的刑的刑罚在刑种和刑度上均应适合犯罪人的特点,这样才能防卫其将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从这个要求中我们一方面可以找到对现行法律进行批判性评价的可靠标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找到未来立法纲领发展的出发点。一种以犯罪人的特点为根据的刑事政策,是李斯特对刑事政策的最大贡献。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全面论述。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犯罪构成的理论占有重要篇幅。李斯特在犯罪特征的名目下,分别论述了作为行为的犯罪、作为违法行为的犯罪和作为有责行为的犯罪,这些论述都是经典性的,是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参考资料。例如,关于行为的界定,李斯特以主张因果行为论而著称。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我们看到李斯特对行为的如下界定:行为是相对于外部世界的任意举止,具体地讲:这一任意行为能够改变外部世界,不论是造成某种改变的作为,还是造成某种改变的不作为。李斯特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们对李斯特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看法。第三,关于刑罚理论的系统表述。在刑罚论上,李斯特以目的刑主义著称,尤其是李斯特认为刑罚是有局限性的,对付犯罪,除刑罚以外还需创设保安处分制度。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李斯特设专章论述了保安处分并对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关系作了界定。上述内容,对于我们今天仍然具有启迪。

  强调刑法对社会的意义,是贯穿于《德国刑法教科书》的一条中心线索,也是刑事社会学派的基本思想。李斯特认为,为了更好地保全社会,应当在运用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的同时重视保安处分措施的社会价值。为了证实刑法对于社会存在的积极意义,李斯特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用大量的篇幅讨论了“刑法的历史”问题。这与他一贯重视利用刑法保卫社会并行不悖。通过一系列的“知识考古”,李斯特意在证明:刑法史的起点与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起点是一致的。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每个民族,我们都可以发现对破坏共同生活准则,因而危害了种族共同利益的社会成员的社会性的反映。他的历史研究非常清楚地揭示了这样一个命题:刑法在任何历史阶段,都是对犯罪的明确而有目

  的的社会反应,是社会保全自身的基本手段,所以,任何一次刑罚的发动,都蕴含着特定的目的。刑罚是为了保全社会而对犯罪人所施加的教育,以促使其回归社会,所以应当特别重视对于犯罪人本身的改造,以预防其再犯罪;同时由于各个犯罪人对于社会的危险性以及其对社会的适应性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特别倡导“刑罚个别化”的观念。今天,很多西方学者都认为,李斯特的目的刑论比报应刑论更加积极:刑罚从根本上讲面对的是犯罪人而不是犯罪行为,刑罚着眼于未来的犯罪预防而不是过去的事实清偿。

  通读该书之后,我们反复思考的问题也就是:我们今天应当如何将李斯特所阐发的“刑法对于社会的意义”这一命题继续展开?在中国刑法学界,近年来的理论兴趣偏倚于讨论个人权利的保障问题,似乎有一种拒斥“通过刑法保全社会”这一命题的矫枉过正趋势,刑法与社会的复杂关系在刑法教科书中也一般不予讨论。所以,如何在利用刑法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顾及个人(尤其是犯罪人)的权利,是中国刑法学上现在和未来都必须正视的永恒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