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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公安部关于禁止邮寄仿真手枪式电击器及警用械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6:36  浏览:8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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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公安部关于禁止邮寄仿真手枪式电击器及警用械具的通知

邮电部 公安部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禁止邮寄仿真手枪式电击器及警用械具的通知
邮电部、公安部



据一些邮政部门反映,有的用户要求邮寄仿真手枪式等电击器以及警棍、手铐等警用械具,现根据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销售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的通知》(〔89〕公〔治〕字16号)和《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89〕公〔治〕字9
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邮寄上述物品作如下通知:
一、仿真手枪式电击器和仿真手枪式催泪器均属于仿真手枪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持有,各地邮政部门均不得收寄。各种电击器(除电警棍外)目前均未列入公安装备,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也一律禁止邮寄,邮政部门在收寄、传递、投递过程中如发现上述物品
,应登列清单交当地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告知寄件单位或个人和取件单位,将验单副份抄报相关省管局和邮政总局,不得继续传递或投递。公安机关对送交没收的各种电击器、催泪器,要出具没收清单,并按规定销毁或封存。
二、警棍(含电警棍)、手铐等警用械具是人民警察专用的械具,为了防止流散社会上,禁止邮寄。如投递中发现夹寄的,应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三、各地邮政部门应认真执行检查验视内件的制度,切实防止夹寄仿真手枪式电击器、仿真手枪式催泪器及其他各种电击器和警棍、手铐等警用械具。邮电、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199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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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赣市府办发[2008]71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渠道,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开通了网上市长信箱,成立了市长信箱办公室。为规范市长信箱电子信件的处理工作,现予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市长信箱电子信件的办理工作,准确、快捷、规范处理人民群众发给市长信箱的电子信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西省群众来信处理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市长信箱办公室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发给市长信箱电子信件的摘报、交办、转办、督办工作,向市政府及其领导综合、反馈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交办、转办电子信件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向来信人反馈处理结果;综合、交流工作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按照《信访条例》和《江西省群众来信处理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对市长信箱办公室交办、转办事项的处理、回复。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准确、快捷、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受理范围

(一)对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共服务行业在推行政务公开、公示制、承诺制等方面的批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市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公德、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关系群众自身利益、实际困难的求助、意见和建议;

(七)适合政府解决的其它事项。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

市长信箱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及时阅读来信,按照《信访条例》和《江西省群众来信处理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对来信进行分类、转办;对重要来信摘报市政府领导阅批,并按照领导批示交有关县(市、区)或有关单位处理。

(二)办理。

对咨询类来信由市长信箱办公室直接回复来信人;对反映一般问题需要作出调查处理的来信,由市长信箱办公室进行转办,有关县(市、区)或有关单位按照转办要求办理;对反映重要意见、建议和重要问题的来信,由市长信箱办公室摘报市政府领导阅批,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接到市领导批示件后,及时转交有关县(市、区)或有关单位处理,同时将市领导批示件转交市长信箱办公室存档备查。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市长信箱办理工作,明确责任。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定时查阅市长信箱转办事项,及时收阅、办理群众来信。

市长信箱办公室交办、转办的来信事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来信人。要按照市长信箱办公室交办、转办的时限要求按期上报处理结果。

(三)督查。

在交办事项处理期间,市长信箱办公室将通过短信、电话和发函等方式了解办理情况,对即将到期限的交办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有关部门提高办结时效。

市长信箱办公室适时对交办、转办事项进行督查,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市长信箱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提高来信息诉率。

(四)回复。

对咨询类来信,市长信箱办公室或有关地方、单位要及时回复来信人;对反映涉法涉诉问题的,应告知来信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市长信箱办公室从网上直接(以赣市信箱转〔200X〕XX号)转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应直接在市长信箱管理帐户上,以结案报告的形式向市长信箱办公室回复;对市长信箱办公室书面专函(以赣市信箱督〔200X〕XX号)交办、督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报送,并同时将电子版发至市长信箱办公室电子邮箱。市领导作出了批示的来信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书面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抄送市长信箱办公室。

市长信箱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在网络上对来信人的回复及书面上报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审查是否符合政策法规,是否符合结案要求,对符合结案要求,来信人选择公开,且经过审核内容可以公开的,在市长信箱反馈窗口予以公开;对来信人选择不公开的,不予公开;回复内容公开后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不予公开。

(五)综合通报。

市长信箱办公室每月对群众来信情况进行分析、综合,报告市政府领导;定期将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办理市长信箱电子信件、处理来信问题的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定期排查群众来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分析原因和对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每月编印一期《来信办结汇要》,宣传来信处理的典型案例,向市政府领导汇报批示件的处理落实情况。

(六)归档。

市长信箱办公室和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市长信箱办理事项的档案管理工作。对群众来信,市领导批示件,交办、督办件,结案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要妥善保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各县(市、区)和市属、驻市各单位,要从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赣州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市长信箱电子信件的办理工作,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明确受理、办理市长信箱电子信件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政策、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重要信件按照规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

(二)坚持原则,讲究方法。要依据本规则工作原则的要求,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坚持保密制度。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严守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西省群众来信处理工作规则(试行)》对受理人民信访事项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要对来信尤其是检举、控告、揭发信件中涉及当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进行保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相关特殊问题的处理结果,不得外泄,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工作人员删除市长信箱中的电子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1)来信人提出书面申请;(2)相关领导批示同意删除。工作人员对履行了电子信件删除手续的,应将原信下载复制,存档备案。

(四)快事快办,注重时效。要充分发挥网络传递信息快捷、简便的特点,做到快交、快办、快复。在收到市长信箱转办信件后,建议、咨询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不能按期办结的,必须向市长信箱办公室说明情况。

(五)认真负责,保证质量。有关责任单位对市长信箱交办、转办的来信事项,要依据《赣州市信访督查工作办法(试行)》(赣市信领字〔2005〕7号)第十五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案件办理和报结工作的通知》(赣市信字〔2006〕22号)的相关要求办理和报结。

附:

1、赣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工作流程图

2、转办件结案报告(式样)

3、交办件结案报告(式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2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2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和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现就1992年挂钩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2年凡是有条件的部门(含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对所属国营企业(含工业、建筑施工、物资供销、交通运输、邮电、商贸、农牧水产、旅游、文教卫生等企业及企业性公司)均应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实行总挂钩后,各部门应在国家核定的挂钩基
数和浮动比例范围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对所属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审批企业挂钩形式、基数和工资浮动比例等。
二、部门总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的要求确定。采用单一指标挂钩的部门,要逐步转为以实现税利为主的复合指标挂钩,按投入产出原则综合
考核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净产值率、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等指标。
三、1992年部门总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的审核:
今年新实行总挂钩的部门,其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的审核,按照《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劳薪字〔1989〕40号)和《关于将副食品等价格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劳薪字〔1992〕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1年已实行总挂钩的部门,按下列办法执行:
1.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的挂钩经济效益为基数确定。对上年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允许工资80%保底的部门,应参照上年计提工资应完成的经济效益进行合理调整。对产品价格上调影响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因素,在计算1991年效益工资和核定1992年基数时,要作同口径剔除

国家出台的重大经济措施,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的,可根据劳薪字〔1989〕40号文的规定,经财政部、劳动部报国务院批准,对经济效益基数作适当调整。
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减去扣工资调节税为基础核定。应扣工资调节税按《关于1991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薪字〔1991〕40号)中的理论扣税公式计算。调整因素按以下办法核定:
(1)企业上年实际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增加的工资、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移交产后增加人员的工资、成建制划转人员的工资,按劳薪字〔1991〕40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给职工发放的1979年副食品价格补贴、1988年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和1991年粮油价格补贴,按1991年末实有人数计算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1985年的肉食价格补贴,凡由企业负担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扣除由财政支付的部
分)和1991年末实际负担的人数计算;1992年的粮价补贴在工资基数外单列,明年核入工资基数。
(3)经国家批准建立的企业技师津贴、政工师津贴,按国家正式批复的增资指标核增挂钩工资总额。
(4)经国家批准建立调整或提高的艰苦岗位津贴所需增加的工资,自批准年份起,按国家批复的增资指标分两年调整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3.工资浮动比例
1992年的挂钩工资总浮动比例,原则上仍按上年批准的浮动比例执行。
四、实行总挂钩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基数(或系数)和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
五、各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改进、完善挂钩办法,挂钩工资总额必须严格按规定随经济效益上下浮动。要认真研究效益工资能上能下,既负盈又负亏、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问题,寻求解决部分企业工资只挂涨不挂落,负盈不负亏的具体办法。
从事物资供销、军工产品生产的部门和经贸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工效挂钩机制。暂不具备总挂钩条件的,应选择少数企业经批准后进行企业挂钩试点。
六、为了加强对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宏观管理,做到事前、事后的调控,从1992年起,建立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年终清算制度。于下年4月底以前将挂钩工资清算表报劳动部、财政部。
请你们根据上述意见及所附测算表制定部门挂钩方案,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附件:一、工资总额基数测算表(表一、表二)、经济效
益基数测算表(表一、表二)(略)
二、中央部门(企业集团)相关经济效益指标测算
表(略)
三、实行工效挂钩部门、企业工资基金清算统计表
(略)



199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