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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4:47:50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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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
一、目的和要求
为了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款管理,扩大经营规模,各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金融法规和制度加强存款管理。存款管理要坚持增加总量、优化结构、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方
针。要树立“存款立行”和全行办存款的思想,把存款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各级行要设立资金组织部门,以保证存款工作顺利进行。存款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各级行要成立由行长领导下的,计划、资金组织、会计、信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存款管理领导小组。全行各部门都
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做好存款管理工作。
二、储蓄存款管理
(一)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全部负债中占有较大比重。因此,组织并管理好储蓄存款,是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的重要保证。
(二)各级行资金组织机构(或储蓄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储蓄计划制定、下达,各项制度的制定、检查,存款情况分析、储蓄核算管理、业务培训、组织专业竞赛及开展储蓄宣传等职能。
(三)储蓄所(柜)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讲究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需要增设储蓄机构,要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时报上一级农业银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报总行,再由总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储蓄所(柜)办理本、外币业务时必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储蓄存款(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五)储蓄所(柜)除办理本、外币存取款外,要积极开办代收、代付、代保管等服务性业务。有条件的储蓄所(柜),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六)在保证储蓄存款不断增加的前提下,要经常分析研究储蓄存款的结构变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降低资金成本。
(七)储蓄代办费在财政部规定的比例内,由总行下达各行使用额度或比例,各行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据实列支,不得提取。同时,为更多地吸收储蓄存款,各级行要利用多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和方法,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为保证储蓄宣传工作开展,业务宣传费由会计部门统
一管理,用于储蓄宣传的费用由资金组织部拟出计划,经批准后据实列支。对上述费用专款专用,不得借故挪用与开支范围无关的其他用途。
(八)设置储蓄营业机构时,要配备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必须保证双人临柜(柜员制除外)。同时要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取送款应有专车,并由保卫部门人员押运。

(九)努力提高储蓄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手段,加快储蓄核算电子化进程。各行信息电脑部门购置、配备、安装电脑设备、柜员机,应和资金组织部门协商,同时要妥善处理好电子设备的硬件维修和软件培训。不断扩大通存通兑范围,积极推行柜员制
,发展信用卡、储蓄卡,增加储蓄来源。
(十)对储蓄工作人员休假,应按国家劳动法规定原则办理,储蓄外勤待遇应比照稽核部门外勤待遇,储蓄会计出纳人员待遇应比照会计出纳人员待遇。
(十一)储蓄营业单位在储户办理存取现金时,要认真复核,保证现金收付正确及利息计息准确性。同时要坚持事后监督制度。
(十二)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降低资金成本,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抓好资金内部计价试点。
(十三)储蓄所(柜)要保证储户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存款提取和利息的支付。
(十四)各营业单位要保障存款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储蓄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用、转移、截留储户存款,如发现应视情节给与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事业存款管理
(一)企事业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中存款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部负债中占有一定比重,低成本资金占绝大部分。组织并管理好企事业存款对农业银行经营管理十分重要,必须认真抓好。
(二)农业银行经营业务机构办理企事业存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管理。执行金融法规、政策和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统一利率。
2.维护存款客户的正当权益。确保客户存款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坚持谁的钱进谁的帐,除国家规定外,不代任何单位扣款。
3.坚持做好存款管理与贷款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银行整体功能,全方位,多层次组织企事业存款。
(三)企事业存款的管理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认真做好本单位企事业存款的组织领导工作。
1.资金组织部门负责存款任务的分配和下达,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分析、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2.计划部门负责企事业存款计划的平衡、协调和现金管理,抓好机关团体等存款组织工作。和《现金管理条例》的落实。对在农行开户单位每年核定一次现金库存限额,经常检查督促执行,要求企事业单位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
3.信贷部门主要是组织与之相对应的贷款户存款,抓好对企事业存款计划的落实和组织工作,实行存贷挂钩。同时把存款工作与每个信贷员自身利益挂钩,明确信贷员也是存款员、货管员,存款、贷款、现金管理一起抓,积极组织企事业存款。
4.会计部门负责帐户管理,结算和柜台服务与监督工作。要及时反馈柜台大额存款的变化情况,尤其对贷款单位大额划款要加强监督与反馈。
(四)按有关帐户管理规定争取更多的企业单位开立帐户、办理结算。根据支农资金统一管理规定,组织农口企事业单位到农行开立存款帐户。积极争取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开户办理结算。
(五)实行存贷挂钩,以存定贷。把存款多少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条件,对存款额度较大、存款稳定的可优先提供贷款。逐步按规定建立企业利息准备金专户,增加企业存款来源,对有贷款的企业在基本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余额10%作为支付保证金。
(六)突出重点强化竞争手段,要以城镇经济发达区为重点,不断拓展企事业存款业务。要提供多功能优质服务。牢固树立“客户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观念,为客户提供现代化服务手段;开发新的金融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强化对企事业存款竞争能力,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要
重视信息的搜集利用,开展代办业务。营业单位可聘任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退休干部,个体工商业户等兼作企事业存款的联系人,协助组织存款。要大力开展公关活动。营业单位要建立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公关小组,对重点户、存款大户坚持经常走访争求意见,帮助解决困难
,培植和动员把存款存入农行,求得共同发展。

(七)认真作好企事业存款的考核。企事业存款考核的主要指标应包括:
1.企事业存款新增计划完成率=
(本年企事业存款余额-上年末企事业存款余额)/(本年新增计划)×100%
2.企事业存款增长率=
(本年企事业存款月均余额-上年企事业存款月均余额)/(上年对公存款
月均余额)×100%
3.企事业存款占存款的比重=
(企事业存款月均余额)/(各项存款月均余额)×100%
4.百元贷款企事业存款含量=
(企事业存款月均余额)/(各项贷款月均余额)×100%
各级行可选择主要指标纳入经营指标考核,还可组织专项考核,对组织企事业存款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外币存款管理
(一)外币存款分为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和机关企事业外币存款。
(二)外币存款应是农业银行外汇负债的主要构成部分。但目前,我行外币存款在外汇负债中所占比重比较小。外汇负债主要是利用外资,包括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三)由于利用外资受国家外债管理控制,其增量有一定的限制,因此要发展国际业务,必需扩大外币存款规模。今后扩大外汇负债规模策略应是在继续争取利用更多的国外资金的同时,采取措施扩大外币存款规模。
(四)随着外汇体制的改革,结售汇制度对外货币存款有很大的影响。出口创汇的企业必须将所创外汇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换回人民币,因此减少在银行的外币存款。目前企事业外汇存款的主要对象是三资企业的存款。外币存款的主要部分是外币储蓄存款。
(五)要增加外币储蓄存款,要做好以下两点:一是充分利用本币储蓄机构多的优势,在吸收人民币存款的同时,申请开办外币储蓄,本外币储蓄一体化,分帐管理。二是在一些商业区、大的居民区等外币储蓄资金来源较多的地区新设置一些外币储蓄机构,配备足构的电脑设备并努力
实现区域连网,通存通兑。
(六)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财税金融外汇的改革,过去制订的《中国农业银行机关企事业外币存款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存款章程》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
五、存款占有率考核
(一)稳定活期存款增长率,保证活期存款比例增长。
(二)稳定市场占有率(系指农业银行存款余额占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存款总额的比重),保证存款比重逐步增长。



199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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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投资和购房入户政策实施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投资和购房入户政策实施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为了确保在我市实施“投资和购房入户”的政策,根据《三亚市关于盘活房地产存量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投资或购房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一次付清房款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住宅商品房的,可照顾购房者及其亲友在市区入户,每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住宅商品房,可获得一个长期居住证指标。采用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购房者,需付清房价后才能享受“购房入户”待遇。
第三条 投资本市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教育事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40万元的(含等值外币,下同)可办理城镇户口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20万元,增加城镇户口1人入户。
第四条 投资本市基础建设、开发性农业、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80万元的(含等值外币,下同)可办理城镇户口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30万元,增加城镇户口1人入户。
第五条 投资本市旅游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160万元的(含等值外币,下同)可办理城镇户口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80万元,增加城镇户口1人入户。
第六条 因投资或购房而入户者,属城镇人口的每人收城市建设增容费500元,属农业人口的每人收城市建设增容费2000元。
第七条 因投资或购买住宅商品房而取得入户的指标不得转让、买卖。取得入户指标的购房者将商品房转让时,新的购房者不得再享受购房入户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三亚市经济合作局是审核、确认投资真实性及投资入户资格的主管机关;三亚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是审核、确认购买住宅商品房真实性及购房入户资格的主管机关。
第九条 所有住宅商品房买卖均应采用统一编号的合同签订,并由三亚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加盖确认章。
第十条 符合投资入户条件的投资者,须持有关投资证明文件,经市经济合作局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手续;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购房者,须持有关购房证明文件(房地产买卖合同、购房入户证明书)及房产证,并有在市政府指定银行出具的付购房款凭证,经市土地
房产管理局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手续。属农转非的同时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迁移手续。公安部门和粮食部门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办完入户和粮食迁移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实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7年2月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局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航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2010年4月1日起执行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公布如下:
一、按照2009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增支成本比例不少于20%,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818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调整后,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为:
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0.0000281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
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0.0000281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1500
二、上述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执行时间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变化测算公布。
三、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以及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备案。
四、各级价格和民航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燃油附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发改价格[2009]287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民航 价格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