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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委关于颁发试行《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37:45  浏览:9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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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委关于颁发试行《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建委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试行《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1978年9月15日,国家建委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将试行的情况和经验及时告诉我们。

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1962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几项规定》(草案),对加强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起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十几年来基本建设的迅速发展,这个文件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完善和补充。加之,这几年又受到林彪、尤其“四人帮”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严重破坏和影响,有的内容需要重申。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加快建设步伐,尽快实现四个现代化,赶超世界先进技术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定,编制出好的设计文件,做好设计审查工作,在充分吸取《关于基本建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几项规定》(草案)主要精神的基础上,对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提出以下办法。
一、设计的依据和程序
计划任务书(即设计任务书)是设计的主要依据。计划任务书的编制,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深度应能满足开展设计的要求。设计单位必须积极参加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建设地址的选择、建设规划和试验研究等方面的设计前期工作。对有些重点项目,如大型水利枢纽、水电站、大型矿山、大型工厂、跨省区铁路干线和输油、输气管线等,在计划任务书未批准前,可根据长远规划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资源补查、工程地质、水文勘察、经济调查和多种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从中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为编制设计文件做好准备。
基建程序是我国多年来基本建设实践的总结,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是使基本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没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资源报告、厂址选择报告,不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更不能进行设计审批。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施工图纸。
二、设计的指导思想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坚决贯彻执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和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方针和精心设计的精神,做到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符合多快好省的要求。工业项目必须按照专业化协作进行建设,这是发展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方针,反对大而全、小而全。民用建筑要做到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反对高标准、特殊化。
设计中要尽可能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充分利用荒地、山地、空地、劣地。有条件的要结合场地施工改土造田,积极支援农业。要把占地多少、占好地还是占劣地作为方案取舍的重要条件之一。
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赶超世界先进水平,设计中要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吸取科研的新成就和双革成果,努力提高技术水平。今后,建设项目的设计,要体现国内的先进技术水平,其中一部分要赶超世界先进技术水平。对国内的新技术,必须坚持“一切经过试验”的原则,在有了技术鉴定之后,才能采用。对国外的先进技术,要认真学习,很好地消化,一学、二用、三改、四创,做到为我所用。
对工矿区的规划和设计,有条件的要做到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要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建设项目“三废”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废”治理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设计工作一定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现场,联系实际,调查研究,发扬技术民主。要根据情况,加强同生产、科研、设备制造和施工单位的密切配合,搞好三结合现场设计。三结合现场设计,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三、设计阶段的划分
为了有秩序、有步骤地开展设计工作,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对于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指定,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的总体部署等重大问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四、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要齐全,内容要完整,并须达到应有的深度。
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1)设计依据;
(2)设计指导思想;
(3)建设规模;
(4)产品方案;
(5)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
(6)工艺流程;
(7)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
(8)总图运输;
(9)主要建筑物、构筑物;
(10)公用、辅助设施;
(11)新技术采用情况;
(12)主要材料用量;
(13)外部协作条件;
(14)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1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
(16)生活区建设;
(17)抗震和人防措施;
(18)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
(19)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0)建设顺序和期限;
(21)总概算等。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
(2)主要设备材料定货;
(3)土地征用;
(4)基建投资的控制;
(5)施工图设计的编制;
(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7)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其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试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施工图的内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其深度应能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
(2)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3)施工要求等。
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内容,由各主管部门规定,可作适当简化。
设计单位要认真编好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深度要满足控制投资、计划安排和基本建设拨款的要求。
五、设计的技术水平和质量
设计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逐步提高设计的技术水平,做到消耗指标低,劳动定员少,劳动生产率高,成本低,占地少。今后,各行各业都要根据本行业的技术发展方向,研究和制定本行业的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经济指标,作为设计和设计审查的依据。
初步设计要对重大问题进行方案比选,要做技术经济分析,论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先进性,技术经济指标中要包括产品成本、利润和投资回收年限等。
设计中采用的基础资料要齐全、可靠,设计要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要准确,文字说明要清楚,图纸要清晰、准确,避免“错、漏、碰、缺”。
六、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是设计的主办单位,对设计要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的党委,要加强对设计工作的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对重大设计方案,要认真组织研究讨论。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审查制度,对设计文件、图纸必须逐级审核,分别签字或盖章。初步设计文件,院(所)长、总工程师要签字,并加盖院(所)公章。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单位共同设计时,主管部门要指定一个设计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总负责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
主体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完成本身承担的设计任务;
(2)组织全厂性总体方案的讨论;
(3)协助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全厂性的工艺、公用设施和设计进度;
(4)负责组织各设计单位提交设计资料;
(5)统一设计标准、规范、深度和要求;
(6)组织编制和汇总项目的总说明、总图、总定员和总概算等。
其他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统一要求完成分担的设计任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2)向主体设计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主动与主体设计单位搞好协作配合工作。
七、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
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建委批准;特大、特殊项目,由国家建委报请国务院批准。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
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批准文件抄送国家建委备案。国家指定的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要报国家建委审批。
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相同。
各部直供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
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指定要审查者外,一般不再审批,设计单位要对施工图的质量负责,并向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听取意见。
八、设计文件的修改
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
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计划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
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
施工图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九、设计审查必须具备的条件
设计审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在初步设计审查时,一定要备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资源报告、厂址选择报告以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和有关协议文件,要有全部工程的、经过签署的、完整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设计单位要在设计审查前,将全套设计文件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部分送施工、设备成套、建设银行、环境保护等部门,以便准备审查意见。
设计审查单位,事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情况,做好审查准备。
十、设计审查的方法
设计审查必须认真执行群众路线。审查会议除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外,还应邀请对口单位有实践经验的工人、技术人员参加,实行“三结合”。参加会议的人员要精干。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种意见;同时也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要做好审查会议的组织领导工作。大中型项目的设计审查,要由主管单位的负责同志亲自主持会议。
在介绍设计时,要同时介绍同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国内、外的先进指标,作为研究问题的参考。
审查设计时,对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要进行认真的分析、比较;对设计中的主要问题,要认真研究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必要时可进行中间审查(方案审查),以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返工。
十一、设计审查单位的职责
各部门、各地区要有主管设计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切实把好设计审查关。对由于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等主观原因而发生的重大问题,审批单位要负应有的责任。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后,审查单位要抓紧落实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审查意见,由审批单位办理批准手续。批文应对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表示明确意见。
设计审查要严格履行设计审批权限和审查职能,不能层层下放,更不能自编自批。
建设项目要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审批单位要检查所批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审查水平。
十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国家建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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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物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文物局


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鄂财教发[2005]68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财政局、文化(物)局,省直文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25日

  财教[200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物局:

  为加强和规范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现将《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遗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及文化景观。

  第三条 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大遗址保护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助经费,重点支持中央政府推动的大遗址本体保护示范工程。按照“中央主导、地方配合、统筹规划、确保重点、集中投入、规划先行、侧重本体、展示优先”的原则,经费安排优先考虑遗址本体保护需求急迫、有较好考古勘查工作基础、已编制规划或规划纲要、宣传展示可行性强、地方政府重视并有一定经费配套的项目。

  第四条 按照大遗址保护工作需要和项目管理要求,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为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三类。

  第五条 专项经费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

  (二)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

  (三)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前期费用支出。指为大遗址保护项目实施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费用支出,包括考古调查和发掘、地形测绘、资料购置、规划设计、工程方案勘察设计、咨询论证和工程监理等。

  (二)保护工程支出。指对大遗址本体和遗址保护工程费用支出,包括大遗址本体、载体的抢险、加固和科学保护,保护范围内大遗址保存环境治理工程等。

  (三)保护性设施工程支出。指以大遗址本体保护、展示为目的的工程建设、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消防工程、避雷及其它防灾减灾工程、展示设施工程等。

  (四)保护管理体系支出。指为建立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所需的工作费用支出,包括重大保护课题规划费、重大专题调研费、专家评审费等。

  (五)其它支出。经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

  (一)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会同国家文物局确定实施项目库立项;

  (三)审批国家文物局提出的大遗址保护项目预算;

  (四)确定年度专项经费安排计划;

  (五)下达年度专项补助经费;

  (六)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对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

  (一)提出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负责项目立项、项目方案(含预算控制数)的审批;

  (三)汇总编制大遗址保护项目预算;

  (四)指导项目实施;

  (五)负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年报审核、分析,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实施项目的绩效考评;

  (七)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一)落实需地方承担的经费;

  (二)参与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初步评审工作;

  (三)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申请项目专项经费;

  (四)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立项、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初审和报送工作;

  (二)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与财政部门联合申请年度专项经费;

  (三)负责本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年报汇总、审核、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和考核;

  (五)协助国家文物局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书、组织项目方案和预算的编制、报审;

  (二)具体负责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三)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配合绩效考核;

  (四)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纳入国家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的项目构成大遗址保护总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照《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项目立项申请书》(附1)的要求,编写立项申请书,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商省级财政部门后,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标准为:

  (一)遗址须符合大遗址的界定;

  (二)抢救保护工作急迫;

  (三)地方政府拟对项目采取保护措施并落实相应配套经费;

  (四)实施保护措施后具有良好的保护和展示效果。

  第十七条 通过评估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并在国家文物局网站上公布,同时向省级文物部门下达编制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通知书,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立项申请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入选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预算编制工作由项目立项申请单位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和预算。方案涉及当地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产业发展规划等事宜的,报送前要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方案和预算进行初步评审,涉及地方配套的项目,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通过初步评审的方案和预算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组织对项目方案和预算申请数进行审核,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纳入实施项目库。

  第二十条 实施项目库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统一规划、共同建设,并按照下列原则共同管理:

  (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和项目的轻重缓急,对入库项目进行合理排序。

  (二)项目入库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三)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项目滚动进入下一年度实施项目库。

  第五章 经费的申请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每年申请一次,申请经费的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要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往年批准的、需要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经费的项目。非实施项目库中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安排。

  经费申请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经费申请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单位须按照《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申请书》(附2)的具体要求填写申请书,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联署向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申请专项经费。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实施项目库排序和国家文物局所拟项目及经费安排计划,对申请专项经费的项目进行排查、审核后,确定补助数额并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 实施项目一经审核批准,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内容,须由省级文物、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批准后方能调整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请,逐项核定,国库支付,按年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按照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照政策采购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下达专项补助经费通知后,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经费使用方案,及时拨付专项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净结余经费,经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核准,用于大遗址本体保护和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已安排专项经费的项目,在批准文件下发两年之内仍未实施的,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它补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归项目实施单位,并纳入其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要客观、公正,且不得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具体项目申请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专项(项目)等措施,并依照国家法律,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项目的;

  (三)重大施工项目组织领导工作未能落实的;

  (四)多渠道筹资项目,配套经费严重不到位的;

  (五)施工单位和主要技术问题没有解决的;

  (六)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未处理完毕的;

  (七)其它不具备实施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暂行规程

中国红十字总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暂行规程

1988年6月21日,中国红十字总会 国家教委


第一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红十字会是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是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共同参加的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接受学校的行政领导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学校红十字会以人道主义精神通过各项活动,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服务。
第三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宗旨和会务知识。
(二)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不同知识层次,开展相应的卫生救护知识教育和有关的活动。
(三)在校内外广泛开展体现红十字精神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助人为乐等活动。
小学要着重培养青少年良好的卫生习惯,小学高年级可学习一般小伤小病的处理常识。
中学(中专)要对青少年进行青春期卫生知识,及预防常见病、多发病的教育,掌握一般小伤小病的处理,中学高年级可学习意外伤害的初步急救常识。
大、专院校除进行卫生救护知识训练外,要积极宣传血液的生理知识和献血的意义,动员和组织会员参加公民义务献血活动。
大、中专院校红十字会还应积极配合学校,组织与专业有关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开展与各国红十字青少年之间的友好交往活动。
(五)教职员工会员除参加学校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要具体指导青少年会员的日常活动。
第四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凡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者,由本人自愿申请,校红十字会批准,均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入会者,登记备案,发给“会员证”和“会徽”。中、小学(包括中专)的学生会员称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大、专院校的学生会员称红十字青年会员。
第五条 会员都享有和承担《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会员交纳会费的原则是:每学期交纳一次,数额不限,用于红十字活动。毕业、转学或参加工作的学生会员,凭原会员证直接到新单位的红十字会组织报到,登记注册,不需再办理入会手续。转入单位没有红十字组织的,可保留会籍。
第六条 学校红十字组织的名称是在“红十字会”前冠以校名。大、专院校所属的学院或系可设立下一级红十字会组织。
第七条 学校红十字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1-2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讨论理事会(或红十字会主管干部)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校理事会理事;
(三)修改有关制度或规定。
第八条 大、专院校红十字会的常设领导机构是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会长由校级领导担任,副会长和理事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医和青年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负责日常工作。
中、小学红十字会可不设理事会,会长由校级领导担任。副会长、秘书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校医(保健教师)担任,并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可根据会员人数,在学生(按年级或班级)和教职员工中分别建立会员小组。
第九条 学校要把红十字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校红十字会要定期研究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使其活动制度化、多样化、知识化、趣味化,符合学校实际,富有教育意义,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学校红十字会要设立红十字活动的场所。学校红十字青少年要与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密切配合,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经费除来源于会费外,学校在可能的条件下,应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被评为先进会员称号的红十字青年(青少年)会员,由学校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本规程在全国已建立红十字会的大、中、小学校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