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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8:28:04  浏览:9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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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2月1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牟利为目的,用财物赌输赢的行为都是赌博。明知他人赌博而为其提供赌资、赌具、场所等的是为赌博提供条件。
赌场的现金和直接参加赌博的人员携带的现金及已用于赌注的实物都是赌资,其赌资之和为赌资总额。
直接用于赌博的器具为赌具。
第三条 禁赌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查处赌博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四条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抓好辖区内的禁赌宣传教育,把禁赌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自治州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查禁赌博的工作。对制止、检举、查禁赌博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凡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本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并保证不再犯的;
(二)参与赌博人员主动检举他人赌博或协助查禁赌博的;
(三)被胁迫参与赌博的;
(四)参与赌博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总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牟利10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
(三)因赌博被治安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引诱、教唆他人赌博的;
(五)为赌博放哨或戒护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总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牟利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三)因赌博被治安处罚两次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胁迫他人赌博或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赌资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牟利500元以上的;
(三)因赌博被治安处罚三次、免予刑事处分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因赌博曾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又参与赌博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禁赌工作人员行凶报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严禁用公款赌博。用公款赌博的,除责令其限期归还外,数额不满300元的,依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罚;数额在300元以上的,依照第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本条例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赌博行为不制止,对参与赌博的人员不批评教育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负责人的责任。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必须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查获的赌资、赌具等应当场清点,开列清单,如数上缴;对利用查处赌博之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侵吞财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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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建[2004]306号


为规范和加强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项目前期经费使用效益,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项目前期工作特点,制定《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依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项目前期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一)鼓励和引导加强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论证,提高项目编制的科学性。

(二)促进加强项目库建设。

(三)争取外来资金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方案的编制、调研、评审、论证。

1、市计委负责编制的项目;

2、市直单位编制的财政性资金和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筹融资投入的市级社会公益性项目;

3、县、区编制的对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项目。

(二)市级项目库建设。

(三)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的有关工作经费。

(四)对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奖励。

第六条 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编制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招商引资的重点;

(三)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本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项目编制费用与具体项目挂钩。凭项目编制协议书和编制完成的项目文本,报市计委核定,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市计委的核定标准,通过国库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委托编制单位。

(二)市计委直接负责承担前期工作的项目,所需前期经费,市计委在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按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划分项目支出。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三)市直单位编制的财政性资金和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筹融资投入的市级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县、区编制的对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跨区域项目编制费用,采用经费补贴方式。由市计委核定补贴标准,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给予补贴。

(四)成绩突出单位的奖励。由市计委根据各单位工作实绩(编制项目内容、质量、上报审批的项目数以及每年争取的资金数、项目库建设情况等)确定奖励标准。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评选审定。



第三章 监 督

第八条 市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项目前期经费,除将资金全额收缴以外,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计委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7〕第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对其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
二、对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家庭经营和合伙经营户,下同),应以经营户为单位,就其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



19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