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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06:40  浏览:9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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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199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可,处理此类案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双方订立买卖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买方已交付房款并使用房屋多年,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补办了批准手续,经人民法院审查,补办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我院(1985)法民字第14号批复的精神,可承认双方的买卖关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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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划变更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持相对稳定。变更时,要从现状和实际出发,参考历史沿革,兼顾长远,审慎处理。
(二)根据不同社会区域的社会经济结构、居民分布状况、生活方式等特征,并结合城乡规划;在市区应侧重城市管理,在郊区、县应侧重土地管理和经济发展。
(三)界域分明。防止区域交叉重迭,尽量选择明显、永久的线状地形、地物作为界线标志,如河流、堤防、山脊、沟谷、铁路、公路、市区道路等。
第三条 变更行政区划,应按程序上报审批:
(一)市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区、县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和区、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区、县行政区域的部分界线变更,经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协商,会签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
(三)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上报的同时抄报市民政局。
解决边界争议达成协议后,凡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依《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中规定的权限直接决定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第五条 行政区划变更,以上级机关依照权限所作的批准答复为法律依据,一经批准生效应执行。
(一)区、县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变更批准生效以后,由提出报告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进行。
(二)区、县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批准生效后,由有关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执行,需由有关部门办理的事宜,由各有关部门协调实施。执行情况和结果应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下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一)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审查、办理行政区划变更事项,调查和研究本区域内行政区划的有关问题,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二)在人民政府主持下,与有关部门协同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三)收集、保管行政区划文件、地图及有关资料,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及管理制度;统计行政区划基本情况,编辑出版行政区划资料和地图。
第七条 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包括:变更方案,变更理由和依据,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行政区域变更地图。
变更方案和理由中,应说明下列情况及其变更:
(一)区域的范围四至、面积,所含行政区域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然村的数目和名称。
(二)总人口、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及其占总人口的比例等人口统计数字。
(三)行政区域名称,人民政府驻地,行政隶属关系。
(四)历史、地理、政治经济等必要情况和数字。
行政区域变更地图,必须反映变更情况,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绘出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界线标志的地形、地物、居住地和人民政府驻地等。
(二)各种线画、符号、文字注记正确无误。
(三)注明图例、比例尺、制图单位或制图人,绘制时所依据的底图。比例尺应准确,乡、镇采用1/1.5万,街道办事处采用1/1。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
第九条 土地、滩涂等资源的开发、管理以及规划、建设,地图出版,凡涉及行政区划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与各级民政部门洽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对行政区划变更执行不力,贻误工作,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引起纠纷的,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27日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94号,2004年9月10日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

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1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账号。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无配偶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下同)。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1份复印件。

缴存人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受国管分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在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上均加盖“×××(缴存人或配偶姓名)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印章。

(二)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首次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1份复印件。

首次提取审核后,受委托银行为缴存人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见附件1)。

2.以后每次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

二、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采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还款期间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贷款期满后缴存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首次还贷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借款合同(缴存人不是借款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1份复印件。

首次提取审核后,受委托银行为缴存人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二)以后每次还贷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

三、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的条件

(一)建造、翻建、大修(不含装修)自住住房及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部分的房租,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年内(含)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建造、翻建、大修提取额度不超过所提供发票载明的金额,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部分的房租。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身份证;

(2)城市规划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的宅基地批复文件或其他建造、翻建批准证明文件;

(3)购买材料发票;

(4)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证明材料(2)可只提供复印件,其他均须提供原件及1份复印件。

2.大修自住住房:

(1)身份证;

(2)产权证明;

(3)乡镇(含)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证明(或危险等级鉴定书、危房通知书);

(4)修缮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费用发票);

(5)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证明材料(2)、(3)、(4)可只提供复印件,其他均须提供原件及1份复印件。

3.支付房租:

(1)身份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发票或收据;

(4)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及收入情况证明,无配偶的提供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经房屋租赁审批部门为出租方办理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承租私房的提供);

(6)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1份复印件,每年3、4月份受理。

四、提取程序

缴存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存人向缴存单位出示提取证明材料;

(二)缴存单位初审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缴存人;

(三)缴存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提取证明材料;

(四)受委托银行审核后将原件退回缴存人,将复印件留存,采取转卡或转账方式为缴存人办理提取。采取转卡方式的,只能转入缴存人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采取转账方式提取的,只能转入缴存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其中,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先到国管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缴存人再按上述程序办理提取业务。

五、有关提取的其他规定

(一)补交房价款提取。购买房改房的缴存人,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过程中因房价款多退少补发生交款时,可在取得交款发票后,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不超过本次交款发票上载明的金额。提取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补交房款交款发票;

3.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再购房提取。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再次购房时,可按本通知中的相应规定继续办理提取,累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已购住房中的单套最高总价款。

(三)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由本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单位一次为10人以上办理集体提取的,应当经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集体提取时除提供缴存人的提取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缴存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集体办理提取时,资金只能采用转账方式,直接划入缴存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四)委托他人提取的(不含缴存单位办理集体提取),还须提供缴存人开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资金只能采用转卡方式,直接划入缴存人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

本通知未尽事项,仍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办理。此前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2.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一览表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一、基本情况

缴存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个人公积金账号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个人公积金账号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变更情况





所购住房详细地址


房价款

本人申请累计提取公积金限额(元)


是否贷款
是□ 否□
银行核定累计提取公积金限额(元)



首次提取经办银行业务专用章:

二、提取情况

提 取

日 期
本次提取

金额(元)
单位经办人

签 字
提取人

签 字
累计提取

金额(元)
银行经办人

签 字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证明材料一览表

提取项目
证明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
备 注

1
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未贷款
首次

提取
①身份证

②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③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④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账号。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无配偶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下同)


二次

提取
证明材料同上


2
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未贷款
首次

提取
①身份证

②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③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④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后

提取
①身份证

②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不需复印件)


3








首次

还贷

提取
①身份证

②《借款合同》(缴存人不是借款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③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每季度第一

个月办理

以后

提取
①身份证

②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不需复印件)
每季度第一

个月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证明材料一览表(续)

提取项目
证 明 材 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
备 注

4
建造

翻建
①身份证

②规划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其他证明文件

③购买材料发票

④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第2项可只提供复印件

5
大修
①身份证

②产权证明

③大修鉴定证明(或危险等级鉴定书、危房通知书)

④修缮费用发票

⑤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第2—4项

可只提供

复印件

6
支付

房租
①身份证

②房屋租赁合同

③房租发票或收据

④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及收入情况证明,无配偶的提供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⑤《房屋租赁许可证》(承租私房提供)

⑥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每年3、4月

份办理

7
补交

房款
①身份证

②补交房款交款发票

③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单位集体提取
①上述证明材料

②单位介绍信

③经办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

提取
①上述证明材料

②缴存人开具的委托书

③受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