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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6:28:12  浏览:9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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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
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是以从事医药商业技术、经营工作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商业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与限额。
根据医药商业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工作性质,规定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1.从事药品技术、经营工作的人员(包括经营、检验、调剂、商品养护等),靠用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专业技术职务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2.从事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技术、经营工作的人员(包括经营、检修、化验、商品养护等),靠用国家经委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二、任职基本条件
(一)药士、技术员
1.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
2.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工作常规。
3.了解医药商品品名、产地、性能、用途、经营方法、使用方法、养护条件、常用仪器的性能使用和维护等。
4.在上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二)药师、助理工程师
1.中专毕业,从事药士、技术员工作5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药师、助理工程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一年见习期满后,从事医药技术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商品专业知识。
3.有一定工作经验,能解决医药商品(经营、检验、调剂、养护等)工作中一般性技术问题。
4.能对初级医药商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5.借助工具书,能初步阅读一种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主管药师、工程师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药师、助理工程师工作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药师、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师、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者。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
3.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医药商品工作中复杂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4.具有一定的调研、教学和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能力。
5.能初步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
(四)副主任药师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管药师工作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管药师工作2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较高深的专业知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其它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3.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某一方面的专长,能解决工作中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和著作。
4.能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能为本专业培养优秀技术人才。
5.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
(五)主任药师
1.从事副主任药师工作5年以上。
2.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基础理论和其它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并能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
3.有丰富工作经验,工作成绩突出,能解决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并有较高水平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在行业中被公认为专家。
4.做为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5.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
(六)高级工程师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和较高深的专业知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其它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本专业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
3.有丰富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有较高水平的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在行业中被公认为专家。
4.做为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全面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5.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
三、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选拔和使用人才,对在医药商业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医药管理局以上规格的发明奖、科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可不受以上任职条件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98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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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请示》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请示》的批复
            (2001年7月27日)
  
财政部针对浙江省财政厅递交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请示》作出了批复,全文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请示》(浙财会字〔200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业,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必须具备严格的资格条件。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颁发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和《关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协字〔1999〕10号),对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成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执业资格;第二,在事务所执业,第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时出资人要满足这三个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吸收新的出资人也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出资人丧失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也就丧失了其作为出资人的资格,不能继续担任出资人。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出资人)申请离所,经批准离开事务所后,其股东(出资人)资格即终止,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章程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软件的专利保护

作者:王瑜,北京鼎钟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软件一般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但是计算机软件却是在上世纪60年代才出现的,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产品,用什么方式进行保护,在世界上引起了20多年的争论。美国刚开始适用专利法保护,1972年菲律宾率先将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美国在1976年、1980年两次修改著作权法,确认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也有的国家综合著作权和专利法的内容指定独特的软件保护制度,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基本成为通例。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直接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加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是根据著作权法来制订的。

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这似乎比较抽象,举例说老师要求学生做命题作文,写一篇表达父爱的文章,每个学生都用自己的行文方式写出来了。在这里对父爱的赞美是思想内容,而每个人写的内容是表现形式。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每个学生写的文字内容本身,而对文字中表达的思想内容是不保护的,不管某个学生表达方式多么有创意,对于这个创意是不保护的。
由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限定,使其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显得非常的苍白。例如广告用语,广告策划案,非常简短的一句话,可能只有三五个字,就能高度简练表达一件事情,这种表达形式更多的是体现出创意。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只保护表达形式,那么其他人很容易模仿这个创意,改换其他词语,达到同样的效果。创意的模仿为同行业不耻,但是这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这是著作权法的尴尬。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的是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是非物质性的精神财富。软件编写也是高度的智力创作过程,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原理,应该将其全部智力成果纳入保护范围之中,而不应该只保护其中的一部分。
我们拿专为单个用户专门编写的软件来举例,客户只知道要求软件实现那些功能,系统分析员针对客户的要求进行分析,那些功能有现成的技术方案,那些技术是不成熟的需要组织人员进行攻关,编写好文档后,再交程序员进行编写出源代码。那么在这个智力创造过程中的智力成果至少有两个:1、技术方案,2、源代码,软件更体现智力成果的是技术方案,而不是源代码的编写,编写程序是比较初级的工作,不需要太多的技术水准。
法律规定:软件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主要是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程序是一些计算机语言组成的符号系列,就是所谓的源代码。软件的文档含义比较广,法律规定的文档好包括软件的使用说明等,这完全就是一篇文字。而软件内容文档可以理解为编写源代码的提纲,好的文档甚至相当于源代码。也有很多个人开发的软件,是不写文档的,这样软件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就是源代码。源代码非专业人士不懂是什么东西,其实可以看成是一篇文章,只不过文字是专门的计算机语言。根据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更能体现智力水平的技术方案被排除的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这是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所在。

软件的可专利性
按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包括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一般只可能申请发明专利。
《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为:“是指科技开发者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发明有两种,一种是产品发明,一种是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软件产品符合方法发明的要件。
发明专利取得的实质条件为“三性”,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创造性是指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能够在工业上的应用并有实际利益,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从发明专利取得的三性上来判断,很多软件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

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
1、保护的内容不同
著作权法保护形式,专利法保护创意思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软件的源代码,软件的核心内容——技术方案的创新可以申请专利,适用《专利法》来保护,这样两者结合使软件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
2、取得保护的条件不同
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取得的时间以开发完成的时间为依据,一完成即自动取得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软件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的审查,无论软件源代码的写得如何,即自动取得著作权/版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专利则必须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需要向专利局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需要专利局进行审查后审批。
3、保护的时间不同
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间为二十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但是受保护是在申请审批取得专利权之后,专利的审查的手续比较烦琐,从申请到取得专利权证书一般要3年左右的时间。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时间为50年,从开发完成之日起就受版权保护。软件在获得专利权之前已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申请专利并不影响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足够的耐心去等待专利的审批。

软件专利保护的趋势
尽管软件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在世界上还存在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无限的专利只会影响创新的努力,争议归争议,但是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地区已经开始重新修改了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可以认为目前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而是更多关注和讨论软件发明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 :专利三性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批准了对欧盟软件专利指令进行的有争议的修改,为在欧洲广泛申请软件专利铺平了道路。
欧洲各国已经授予了多达30000万项各种软件专利,光是一个网上购物就已经有了20个专利。某些软件一旦被授予专利,程序员们就很难绕得开,他们面临的将是一个专利雷区,只有支付专利费才能开发软件,所有的公司将必须为其软件产品提供专利许可费用,这些公司并没有真正的产品或服务业务,仅仅依靠专利许可证的发布而获得盈利。
在我国一向不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加入世贸后,被国外的公司挥舞知识产权的大棒打得晕头转向,如果还不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出现类似美国的大型企业在专利之争中占优势地位的情况。
我国也开始讨论软件的申请专利问题。有的软件公司开始为他们开发的软件申请专利,据说瑞星公司在国内外申请了至少六项专利。

作者:王瑜,北京鼎钟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