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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59:23  浏览:9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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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是以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专业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各环节分工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中药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技术职务的聘任应根据考核标准和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合理的结构
比例。
第二条 评定中药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
1.生产:包括动植物药材养殖、栽培、植保、野生药材资源勘查保护、饮片加工炮制、中成药制剂等。
2.经营管理:包括收购(采购)供销、调剂、仓储保管、质量鉴别、情报、信息、业务技术咨询等。
3.科研:包括中药材生产的科学研究、中成药、中药饮片加工及机械设备的科学研究,教育技术培训等。
上述系指中药企、事业单位(包括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中药专业技术工作者。
第三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根据中药生产经营工作是农、工、商一体,产、供、销结合的特点,在技术职务上分设两个系列:
1.属于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懂得中药专业技术,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符合任职条件者,分别聘任为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中药师、中药师、中药士。
2.属于从事中药生产经营实际操作技术性的人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但不具备理论水平,符合任职条件者,分别聘任为主任中药技师、副主任中药技师、中药技师、中药技士。
3.从事中药生产经营工作人员,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和工作岗位,也可靠用工程、农艺、经济、统计、财会等系列。符合各系列任职条件者,均可以聘任。
第四条 中药专业职务的评定标准
一、中药士、中药技士
中药士:
1.能基本了解中药专业,其中栽培、养殖、采收、鉴别、调剂、供销保管养护等,一项或两项具有一般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者。
2.在药师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业务技术工作。
3.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在职学习取得中专学历者或从师学习中药4年经考试合格。
中药技士:
1.能基本了解中药的栽培、养殖、饮片加工、炮制、制剂、采收、鉴别等有关操作技能,其中一项或两项较熟练者。
2.在技师指导下,能够掌握本专业的操作技术。
学历及工作年限同中药士第3条。
二、中药师、中药技师
中药师:
1.熟悉中药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方针政策,初步了解中医基础理论,有较系统的中药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指导能力,能处理一般业务技术性问题,能够借助工具书阅读本专业古典中药文献,或一种外文专业书刊。
3.中专毕业,并从事药士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并从事中药专业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者;不具备学历但从事中药工作10年以上,经考评合格者。
中药技师:
1.能基本掌握中药的栽培、养殖、饮片加工、炮制、制剂、采收、鉴别等,其中一项或两项有操作技术特长者。
2.有中药专业技术和操作能力,能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在主管药、技师指导下,能够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学历及年限同中药师第3条。
三、主管中药师、主管中药技师
主管中药师:
1.熟悉中药基础理论和方针政策,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中医基础理论,掌握国内本专业的先进经验或专业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掌握一定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和技术操作能力如对栽培、采收、养殖、购销、鉴别、炮制、制剂、调剂、仓储保管等,其中一项或两项有独特专长,能主持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下一级中药人员的能力,或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经验总结,能比较顺利阅读古典中药文献或借助一
种外文专业书刊查阅本专业文献。
3.大专毕业并从事药师工作4年以上,不具备学历,但从事中药工作15年以上,经考评合格者。
主管中药技师:
1.能掌握中药的栽培、采收、养殖、饮片加工、炮制、制剂、采收、鉴别等,其中一项或两项操作技术具有独特专长者。
2.有中药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掌握中药传统的技术要领和主持中药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能掌握质量标准,并能培养中药技术人员。
学历及年限同主管中药师第3条。
四、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技师
副主任中医师:
1.具有较系统的中药基础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中医基础理论,了解国内外中药学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和操作水平。如对栽培、养殖、采收、供销、鉴别、炮制、制剂、调剂配方技术,其中一项或两项有独特专长。能系统总结和论述本专业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能整理和研究本专业古典中药文献或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专业书
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药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主管药师工作4年以上或无学历但从事中药工作25年以上经考评合格者。
副主任中药技师: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中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中药的栽培、养殖、饮片加工、炮制、制造等有关其中一项或两项操作技术,具有独特专长,做出显著成绩者。
2.有丰富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熟悉中药传统的技术要领和操作技能,能系统总结和论述本专业经验或有一定的技术革新成效。
3.能主持中药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掌握中药的质量标准,并能培养中药技术人员。
学历及年限同副主任药师第4条。
五、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技师
主任中医师:
1.精通中药基础理论和方针政策,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趋势,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有较丰富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和技术操作能力,对中药栽培、养殖、收购、供销、鉴别、炮制、调剂、制剂等其中一项或两项有独特专长,能解决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或发表中药专业性的论文或著作或有专业研究成果。
3.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药师工作4年以上;或不具备学历,但从事中药工作30年以上,经考评合格者。
主任中药技师:
1.能系统掌握中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指导中药的栽培、养殖、饮片加工、炮制、制造等一项或两项操作技术,具有独特专长,做出显著成绩者。
2.有丰富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中药传统的技术要领,能总结本专业经验论述或发表中药专业性的论文、著作。
3.能全面主持中药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掌握质量标准,并能培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学历及年限同主任中药师第4条。
注:对不具备学历的业务技术人员,暂不要求考核(评)外文。



198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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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仲裁机关裁决生效后,又裁定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仲裁机关裁决生效后,又裁定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4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应否受理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铁石工贸公司(下称青岛公司)诉广西桂林旅游物资进出口公司(下称桂林公司)购销合同返还定金纠纷一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京工商仲裁委)以(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对青岛公司诉桂林公司购销合同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作出终局裁决后,又以(1994)市裁字第12号裁定书将(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裁决的“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送达即生效”修改为“如不服(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自接到本裁定书十五日内向本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符合本院法发〔1993〕34号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服(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的起诉应依法受理。
二、青岛公司依据北京工商仲裁委(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受理本案的情况通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制定了《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钻石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手续和对钻石交易实行保税政策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钻石,包括毛坯钻石和成品钻石。
第四条 钻交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及对海关开具的进出钻交所的《钻石交易核准单》(以下简称:核准单)进行编号登记。
第五条 按照《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石的所有会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钻交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并可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须一一对应),通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收回核准单(原件);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代征增值税税额抵扣,并将对应的核准单编号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单、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等对成品钻石销售进行编号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进口单位名称、国际代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购买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码、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核准单号等。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其从钻交所购入钻石的发票清单,主要内容是:所属期限、进口单位名称、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等。
第九条 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会员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同时,必须向其索取核准单(第三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十条 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所有单位(包括加工钻石饰品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钻石交易、库存、委托加工等情况设置明细账簿,按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钻石购、销、损、存的明细情况。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钻交所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送来的发票清单信息与核准单相关信息按季进行核实,发现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