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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30:19  浏览:9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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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各级组织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工会各级组织对各民族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民族政策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
工会各级组织动员和教育各民族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工会各级组织必须保持同各民族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五条 自治区总工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发展同国外工会组织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
自治区总工会在地区设立办事处,设区的市总工会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乡(镇)、城市街道建立乡(镇)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七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在开业或投产六个月内组建工会。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督促、指导并帮助下级单位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
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九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可以建立法律咨询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为职工和所属工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依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保障工会开展工作。
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工作人员的培养,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工会应当代表和组织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纠正和处理。
第十四条 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
监督双方认真履行。
第十五条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
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经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后,依法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六条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权进行调查,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行政方面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会有权要求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工会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定期对作业环境和职工健康状况、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测和检查。
工会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和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与使用。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重视维护少数民族职工和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应当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对少数民族职工和女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大量培养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相应同级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相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要求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劳动竞赛奖励经费用于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当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完成各项任务,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工会协助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第二十六条 工会应当听取和反映离休、退休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离休、退休职工的生活。
第二十七条 工会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国有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有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和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人数不得少于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

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参加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关工会应协助行政领导加强民主建设,参加干部民主评议,关心职工生活,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定期向工会拨交当月的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计算。
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应把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对逾期未交或少拨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催交;经多次催交仍不拨交的,工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依法撤销,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阻碍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侵占工会财产,挪用、贪污工会经费以及对工会工作者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工会或上级工会批评教育,直至建议原选举单位予以罢免。给职工、工会或者国家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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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大部分的软件知识产权发生形式表现为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因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每个软件知识产权维权的重点。
而软件著作权侵权的难点在于如何收集相关证据以及如何判定侵权?关于如何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原则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 ” (过错推定) (Access&SubstantialSimilarity),具体分为三个方面:
1、实质性相似判断是难点。司法实践中除了通过简单的对比可以判定外,更多的须依赖专家鉴定的方式来解决,因为软件著作权侵权本身涉及到专业的技术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往往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认定。
2、接触,即以前曾有研究、复制权利人的软件产品的机会,例如曾经的合作伙伴、销售代理、曾为权利人单位员工等等;
3、排除合法解释法:抗辩的理由一般表现为独立开发中设计巧合、表达方式有限、不同的计算机语言以及来源于第三者(善意)等。
“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是国际通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准则之一。
“实质性相似”指被控侵权的软件在表达方式上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主要分为两类情形:
一是文字部分相似,以软件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来判断;
二是非文字部分相似,主要靠定性分析来,量化分析比较困难。
总的来说,所谓实质性相似应是指软件整体上的相似,包括软件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并不单纯以引用的文字百分比来判断。
判断“实质性相似”的主要方法:
一是对照法:即对侵权软件和被侵权软件进行直接对比。这种对比包括两段源程序对比、源程序和目标程序间的对比、两段目标程序间的对比。
二是测试法:通过对两个软件进行测试,如果各中间结果都基本一致,则应属于实质性相似,从而构成侵权。
三是逐层分析法:判断两个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有时不能拘泥于将两段程序做直接的比较,以相似之处的数量的多寡来认定,而是要从系统设计、功能设计、结构顺序、结果的输入输出等方面逐层分析。
四是整体感觉法:对于“整体上的相似”的判断要求有一个独特的观察角度,即普通软件用户的角度。
五是“掺假”发现法:即在计算机程序中加入一些对程序运行没有意义和作用的指令和符号,如开发者的姓名,单位或者废程序段等等;或是采用很难为盗版者所发现和修改的独特的代码序列,作为“伪装记号”来保护程序。这样,在进行技术鉴定时,如果发现两个软件的这些随机性很强的无意义特征都相同或基本相同,则可以成为证明实质性相似的有力证据。
单凭“实质性相似”并不能判断侵权行为。独立开发时的设计巧合、由于可供选择的表达方式有限等也可能导致软件程序的相似。所以在认定“实质性相似”后,还要判断“接触”事实。
这里的“接触”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以前曾有研究、复制权利人的软件产品的机会。我国在法律实践中借鉴了“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并引入“排除合理解释”,修正为“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原则,即在认定了实质性相似和接触的情况下,仍允许被告通过对“实质性相似”的合理解释来否认侵权。
“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原则的主要优点是能够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接触”在极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对接触事实的举证非常困难。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举证的往往是侵权人具有接触的条件,是“可能性”而非“事实”。引入“排除合理解释”后,在确认“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被侵权人举证“接触”的可能性,侵权人举证其“合理解释”。
通过这两个环节,可以更合理地分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实践中也易于操作。当然,如果被侵权人能够举证接触事实,则可以直接认定侵权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计算机软件兼具“文字作品”和“实用工具”双重属性,确定“思想、表达二分”的具体法律标准一直是个倍受争议的问题。
各种形式的计算机程序的编码(Code)即文字性(Literal)成分都是思想的表达,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程序的功能目标,通常认为属于思想领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两部分的界限非常清晰,随后的难点在于在编码和功能目标之间存在着一个宽泛的模糊区域,是仅通过编码与功能目标的划分所难以规制的。例如:程序的总体结构、接口设计、屏幕显示等所谓程序的非文字(Non-Literal)部分,这部分中间区域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是有待进一步的法律标准来明确的。
美国判断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方法参考:
1)SSO法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尝试。
所谓SSO,即计算机软件的结构(Structure)、顺序(sequence)和组织(organization)。
程序的结构就是一个程序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构造以及数据结构;程序的顺序,就是程序各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先后顺序,也就是所谓的程序的“流程”;程序的组织,则是程序中各结构及顺序之间的宏观安排。
SSO法则认为,虽然被告的程序与原告的程序代码完全不同,但二者的结构、顺序和组织相同或相近似,仍构成侵犯著作权。这一法则确立于美国Whelan公司诉Jaslow公司案。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每一个子程序,乃至细分的各级子程序,都可能既是思想同时也是思想的表达,程序的各个层次又存在着相应的结构和顺序, SSO法则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软件作品的思想,逾越了著作权法的界限。
从计算机软件发展规律来看,开发新软件总要借鉴前人的思想,SSO标准只会强化大公司的垄断地位,不利于鼓励竞争。
同时,在侵权行为认定中严格适用SSO标准将使得对软件的反向工程在法律上变得非常困难,从而遏制可兼容性产品的开发。软件用户在软件的价格、品种等方面也会失去选择的机会,将窒息软件产品的创新,不利于软件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有悖于著作权法的宗旨。
2)“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
该判定法认为,判断被告软件中的结构、顺序及组织是否侵犯了原告软件的著作权,应分三步有层次地认定,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判定结构、顺序和组织相似,就一定构成侵权。
第一步,“抽象法”。把原告、被告作品中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本身,从“思想的表达”中剥离。如果两部作品只是创作或设计思想本身相同,即使这种相同十分明显也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为此,可将软件程序分解为由低到高的不同层次。随着层次的上升,越来越多的“思想”被凸显出来,从而使能够被推定为“思想表达形式”的因素越来越少。
第二步,“过滤法”,即将不受保护的资料与受保护的表达分离开,以限定原告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受保护的资料在认定上主要有三种方法:
其一是融合学说。该学说认为,当某一思想只有唯一的或为数极少的表达时,则表达与思想融合为一,其中的表达不受著作权保护。
其二,通用元素说。该学说认为作品的表达包含字面表达与非字面表达,字面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但非字面表达只有属于独创性时才有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其三,公有领域因素说。认为一切属于公有领域的资料都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
第三步,“对比法”,即经“抽象”和“过滤”之后,把剩下部分进行对比,如果被告作品中仍然有内容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可认定为侵权。具体对比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摘要层次”测试法。即将原告的作品和被告的作品做出一系列抽象层次不等的摘要,然后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相似是在思想观念上,就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如果两者的相似在表达上,则构成实质性的相似。该检验法一直是美国法院判定实质性相似的占支配地位的方法。
二是“一般读者”检验标准。指在对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应从作品的一般读者的角度来考虑。在特定的侵权纠纷中,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一般读者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因此,对该标准的使用多依赖法官或陪审团的感觉。
三是“作品所针对的读者”检验标准。
这是对“一般读者”标准的修正,指如果作品所针对的读者较为狭窄,读者需要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那么法院调查重点就是接受作品所针对的读者,或者接受那些具有专业知识读者的举证。
“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发展了“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对判断“实质性相似”提出了新的具体判断准则。但该判断法操作难度较大,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信息化时代,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创新能力关系到国家竞争能力,必须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严格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重点和难点是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案件具体情况不同,采用的认定方法也不同。
司法实践中,应综合采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 “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等办法,对软件侵权进行认定。同时,要注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避免在“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反向工程”等情形下滥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规则。
最后,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分为全部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原则,具体的计算标准为:
(1)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2)因侵权而获利的数额;
(3)使用盗版软件按正版软件计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停止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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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和运营,粮棉油优惠贷款业务已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全部划转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属于政策性优惠贷款,仍实行优惠利率,其利差损失由农业发展银行与财政部统一核算。鉴于此,从1994年12月21日开始,人民银行不再对粮棉油
优惠贷款实行利差补贴。



199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