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 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9:14  浏览:9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 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 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2001年6月13日

  今年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今年l至4月,共发生重大、特大事故118起,死亡891人。在这些重大、特大事故中,乡镇煤矿和国有煤矿矿办小井的事故占绝大多数。

  为遏制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决定,立即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以下简称矿办小井),所有乡镇煤矿(含国有煤矿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下同)一律停产整顿。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矿办小井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予以关闭,关闭任务重的山西、吉林、黑龙江省也必须在2001年9月底前将本省的矿办小井全部关闭。

  二、国有煤矿要对各自的矿办小井严格清理,制定切实有效的关闭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关闭的各项工作,确保矿区稳定。凡与个人联营或者实行个体承包的,要立即解除联营合同或承包合同。凡国有煤矿经营者和政府公职人员在矿办小井参股入股的,要立即退出,并进行清理;违法违纪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国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煤炭、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起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和认定,根据检查认定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凡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二)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四种证件不全的,以及生产高硫高灰煤炭的,一律予以关闭。

  (三)凡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关闭;

  1.独眼井;

  2.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的;

  3.没有合理排水系统的;

  4.没有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5.没有使用矿井人员升降专用容器的;

  6.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完善的监测手段和措施的;

  7.不符合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四)经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法乡镇煤矿,经检查组检查验收,并由检查验收人员、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

  四、对于应该关闭的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有关部门要事先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对于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而没有关闭或停产整顿,以及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要对矿主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关闭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关闭矿办小井工作由国有煤矿组织实施;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关闭非法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工作由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有关部门予以极协调和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紧抓好。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的,要依法严厉追究有关地方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和铁路企业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用户,是指将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与国际计算机网络联网并进行信息交流的铁路单位或职工。接入单位,是指负责为铁路用户提供国际网络接入服务的铁路单位。铁路用户及接入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有利发展的原则。部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部属单位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管辖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机关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系统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审批权限为局级单位的保密委员会。部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办理部内各单位、部直属单位的入网审批工作;部属各局级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办理分管单位的入网审批工作,审批入网后均报部备案。铁路公安局(处)和电子计算技术中心主管计算机安全监察及技术管理的部门,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及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拟上国际互联网,应填写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的《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审批(备案)表》上报审批,并与负责办理审批手续的保密工作部门签订保密协议,方可入网。铁路职工个人计算机自费上网不履行报批手续,但上网后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自觉接受保密检查及监督。
已经入网的单位,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报批手续。
第六条 铁路涉密的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进行国际联网,并在物理上与国际网络完全隔离。涉密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或不进行国际联网,都应采取保密、加密等防范措施。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可与境外交换的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商业秘密(企业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原则上不许上网,确需上网的应经主管的局级领导批准。
第八条 提供主页制作服务的接入单位,对要求建立主页的用户,应提出保密要求。上网发布信息必须建立保密审查制度,逐级负责,归口把关。重要用户应建立保密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及保密检查。
第九条 使用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传递、摘抄或变相泄露涉密信息。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铁路用户及接入单位均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计算机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发现问题认真查处。对违反本规定的用户,可给予警告、责令停机整顿、直至取消其国际联网资格的处罚。
第十二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主动接受并配合保密部门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查处泄密事件。发现泄密或严重泄密苗头,应向保密工作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采取防范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国际互联网上故意或者过失泄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与港、澳、台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营业场所(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开办的上述饮食经营场所,下同)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单位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元(包括菜肴、酒、饭、面食、点心、饮料、水果、香烟、服务费等价款金额,下同);个人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五十元的,都必须按所支付的金额全额计缴筵席税。
第四条 筵席税税率为15%。
第五条 下列筵席免征筵席税:
(一)政府外事活动中举办的筵席;
(二)执行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会议用餐;
(三)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支付外汇券的筵席。
第六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第七条 凡纳税人举办筵席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代征人代征筵席税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赁证,交给纳税人。
第八条 筵席税税款交同级财政。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可按筵席税入库税款的10%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 纳税人、代征人必须履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对模范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纳税人、代征人,由市、县税务机关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纳税人阻绕、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
代征人不收或者少收应征税款的;
纳税人避税或者纳税人与代征人合伙避税的。
第十一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