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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19:55  浏览:9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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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5日公布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认房地产权属,加强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地产权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核发房地产权证。
第四条 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经营、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地产的凭证。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房地产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权属人和权属来源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及房屋情况;
(三)土地权属性质及土地情况;
(四)他项权摘要;
(五)房屋共有、土地共用情况;
(六)纳税情况;
(七)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房地产权证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房地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权利人。权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房地产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七条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八条 下列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相统一的房地产应当办理登记:
(一)新建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时,房地产权利人持土地使用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换领房地产权证,并注销土地使用证;
开发新建的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单位办理权属登记,必须交回土地使用证并予以注销;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屋,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买方凭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三)拆迁补偿的房屋,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权利人持原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拆迁补偿协议书,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四)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地产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析产、分割、合并或者房地产现状变更的,由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转移、转让或者变更登记,换发新的房地产权证;
(五)房地产设定抵押权、典权的,由有关当事人办理他项权登记。
第九条 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
(三)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
(四)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
权利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居住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申请期限为一年。
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的五日后,顺延登记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房地产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一)对申请确认权属登记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
(二)对申请房地产转移、转让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
(三)对申请房地产他项权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准登记。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土地使用资料抄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经申请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证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在当地的报刊声明作废,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事项: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
撤销登记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得房地产权核准登记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期完成登记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登记的决定、或者撤销登记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或者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
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房地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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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荆门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集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电器设备

  摄影及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电视机。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包括服务器、移动硬盘、U盘、数据工作站、刻录机、UPS、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等。

  3、办公家具

  办公用桌、椅、沙发、茶几、书柜、档案柜以及学生用桌椅、床铺。

  4、交通工具

  包括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3、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农田水利工程。

  6、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它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

  1、公务车辆的维修、保险。

  2、公务印刷品的印制。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集中组织,部门无能力或资格组织的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中心机构)组织。

  (一)货物类

  1、一般物资和材料

  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工具和仪器、制服、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录音录像带。

  2、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公务用电梯、炊事设备、锅炉。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农田水利工程。

  (三)服务类

  1、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会议。

  2、其它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服务。

  三、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交通工具的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

  市级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工程类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三)服务类

  所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类项目都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的协议供应商。

  四、说明及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列入上述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项目(没有设定限额标准的按品目全部列入,设定限额标准的则为限额标准以上的品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申报2005年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向采购办编制和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二)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集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货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可以由部门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货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部门是指一级预算单位。

  (四)严禁采购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货物的原则上每半年申报、采购一次

  (五)《中国财经报》(免费)、《中国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北-荆门网、《荆门日报》、《荆门晚报》、荆门政府采购网(http//jingmen.chinaecai.com)为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布媒体。凡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将招标公告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上述媒体上发布。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种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会伴随着诈骗、非法拘禁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是什么关系,如何处罚,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笔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数认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罪刑均衡原则。

一、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从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来看,本罪的处罚对象是组织、领导行为,“骗取财物”是对传销组织特征的描述,从第224条在整个刑法中所处的位置来看,立法者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市场经济秩序。然而从现实发生的传销活动来看,组织、领导传销组织与骗取财物实质上是同一行为,还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这一行为可能同时符合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其他罪名的罪状描述,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本罪的法定刑最高为15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死刑。如果实施本罪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符合集资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应按照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等处罚,以实现罪刑均衡。

二、数罪时应谨慎适用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

如果传销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非法拘禁组织成员等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情节尚不是很严重,按照刑法分则的相应条文处罚较轻,考虑到本罪的法定刑高于侮辱、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轻伤)等罪的法定刑,加上这些行为之间通常具有牵连关系,可依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断,按照本罪定罪量刑即可实现罪刑均衡。

在司法机关查处或取缔传销组织时,组织、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实施了煽动传销组织成员抗拒执法,妨碍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和解救被害、被骗人员,或者在传销组织被取缔后,煽动传销人员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国家机关等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再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而应数罪并罚,以实现罪刑均衡。

如果传销过程中对成员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绑架、强奸等其他严重犯罪行为,或者侮辱致被害人自杀等。即便这些行为与传销活动具有牵连关系,这些行为显然已超出本罪的评价范围,不宜再从一重罪处罚,而应数罪并罚,才能体现罪刑均衡。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